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胡银月

时间:2024-06-26 12:08: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胡银月*


一、 寿险中的霸王条款
1、随心所欲调费率。如《xx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对此,投保人不仅有知情权,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要修改费率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保险人无权做出上述规定,该规定应为无效。
2、理赔扣除互助款。上海丁先生的妻子参加了一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同时,她也参加了“上海市总工会退休工人因病住院互助补贴”(每年交纳50元,可享受住院补贴)。在丁妻因妇科病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后,保险公司理赔时扣除了丁妻从工会得到的互助补贴,只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应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根据该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除需交纳同样的保险费外,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通过特约条款的设置减轻了保险责任,而并未就适用特约条款的一般受众的保费采取相应调整,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3、审批住院时间限定住院津贴。消费者王先生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住院xx保险》,依据本保险,王先生如因病或遇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给付王先生“每日住院津贴”50元,每保险年度最多给付180天。此后,王先生突发脑部出血住院治疗。但保险公司仅同意对王先生申请的每次住院天数“延长10天”,并被告知此后每10天凭医院诊断证明办理一次“继续申请”,但由于医院不愿意每10天开具一次诊断证明,致使王先生申请赔付时,有30天时间无法申请赔付。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数应由医生诊断后决定,保险公司只能对此进行核实,核实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必须依法赔付。但在《住院xx保险条款》中,这种核实义务却被保险公司擅自改变为自己的一种权利,即:只有保险人同意,才对被保险人超过15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保险公司由此获得了对承担保险责任住院期限的单方决定权。在该《住院xx保险条款》及消费者签署的有关文件中,并无每10天要凭医院诊断证明办理一次“继续申请”,否则不予理赔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之外擅自增加口头规定,对消费者应不具约束力。
4、理赔须知事后给。山西省芮城县冯某于2002年6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全家福保险。保险公司理赔时才出示《保户理赔须知》,并左扣右减最终只给报销60%的医疗费。江西万载县一消费者投保定期保险,包括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他因病住院后,保险公司理赔时以公司有内部政策性文件为由,拒绝支付大部分医疗费。我们知道,保险合同的构成不仅是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其它文件,如《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如事前未出示或未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告知投保人《保户理赔须知》等相关规定致使其经济受损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车险中的霸王条款
1、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有些合同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当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向保险公司还是第三方进行索赔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上述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任意设置免赔率。保险车辆由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法律规定,保险人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除此之外,保险人能否实际从第三方得到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上述条款将该风险转嫁,免除了自身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3、残车作价归被保险人。有合同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而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是足额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受损车辆归保险公司。若是不足额保险,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拥有对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此时受损车辆如何处理由双方协商决定。上述条款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4、单方规定管辖法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中协商确定管辖法院,该格式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5、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最高限额。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上述条款中涉及的最高限额为保险金额而非该数额的30%。另外,支付上述费用乃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不存在其是否同意的问题。
6、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只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上述法定期间提供相关资料,保险人就必须予以赔付。只有因为被保险人怠于通知、报损而导致损失不能确定或扩大时,保险人可以就不能确定或扩大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该格式条款自设条件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当属无效。


全国棉花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全国棉花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棉花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高产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棉花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三条 按照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省级复测、部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确保棉花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顺利开展。

第四条 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省级负责。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测产验收工作,在县级自测基础上,省级复测并对测产结果负责。

(二)科学选点。选择万亩示范片内有代表性的地块和样点进行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

(三)测产与实收相结合。以测产为主,实收做印证,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第三章 测产程序



第五条 高产创建示范片所在县根据本省方案要求进行自测,将测产结果及时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万亩示范片基本情况,包括:(1)示范片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及村组分布简图;(2)高产创建示范片技术实施方案;(3)高产创建示范片工作总结。

第六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自测结果进行复测,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要求长江流域棉区9月10-15日、黄河流域棉区9月10-15日、西北内陆棉区9月5-10日完成复测。复测结束后9月20日前将结果报送农业部,同时推荐1~3个示范片申请部级抽测验收。

第七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片进行抽测,并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其纤维品质进行检测。

第八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结果进行最终评估认定,并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章 专家组成和测产步骤



第十条 部、省分别成立测产验收专家组。

(一)测产验收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棉花科研、教学、推广的专家组成。

(二)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专家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独立开展测产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测产步骤

(一)听取高产创建示范片县级农业部门汇报高产创建、测产组织、自测结果等方面情况,查阅有关档案;

(二)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取样方法、工作程序和人员分工;

(三)进行实地测产验收,计算结果;

(四)汇总测产结果,进行评估认定,形成测产验收报告。



第五章 测产方法



第十二条取样步骤和方法

(一)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棉区,每个万亩示范片随机抽取20户的棉田作为样本田。每个样本田抽取3~5个样点,样本田面积大于10亩(含10亩)取5个样点,小于10亩取3个样点。县级自测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样本田数量。

(二)西北内陆棉区每个万亩示范片随机抽取2个行政村(连),每个行政村(连)随机抽取5块棉田作为样本田,样本田的面积应在50亩以上。每个样本田抽取5个样点,每个样点面积为6.67平方米。

(三)3点取样采用对角线法,5点取样采用梅花形法。

第十三条 调查测定方法

(一)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棉区

1、行距测定:每个样点中取11行棉花测量行距,计算平均行距,记录表1。

2、株距测定:每个样点中随机选取1行的21株测量株距,计算平均株距,记录表1。

3、铃数调查:在株距测定的21株中选连续10株,调查成铃、幼铃、絮铃,计算成铃数,记录表1。

4、棉铃分类标准:直径大于2厘米的铃为成铃,直径小于2厘米的铃为幼铃,铃壳开裂3毫米以上的铃为絮铃,烂铃不计。

(二)西北内陆棉区

1、行距测定:测定4~6个播幅(膜幅)棉花的宽度和行数,计算行距,行距=总宽度/总行数。

2、样点宽度和长度确定:取一个播幅(膜幅)作为样点宽度,根据公式行长=6.67 米2/行距,计算测产样点长度,确定样点面积,记录表1。

3、株数和铃数调查:在2确定的样点中调查计数所有棉花株数和铃数,记录表1。

4、棉铃分类标准。直径大于2厘米的铃为成铃,直径小于2厘米的铃为幼铃,铃壳开裂3毫米以上的铃为絮铃,烂铃不计。

第十四条产量计算方法

(一)铃重(克):每块样本田随机收取吐絮铃100个,晾晒干后称重量,计算平均铃重。铃重(克/铃)=100个絮铃籽棉干重(克)/100。记录表1。

(二)衣分(%):计量铃重的100个絮铃试轧后,计算平均衣分(以皮锟轧花机为准,锯齿轧花机衣分加2个百分点)。衣分(%)=100个絮铃皮棉重(克)/100个絮铃籽棉干重(克)×100。记录表1。

(三)产量计算:

1、西北内陆棉区收获密度(株/亩)=样点实测株数×100

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棉区收获密度(株/亩)=667米2/(平均行距(米)×平均株距(米)),其中,平均行距(米/行)=11行距离(米)/10,平均株距(米/株)=21株距离(米)/20

2、平均单株成铃数(个/株)=成铃数/株数,总成铃数=成铃数+絮铃数+1/3幼铃数

3、籽棉亩产量(公斤/亩)=收获密度(株/亩)×平均单株成铃数(个/株)×单铃重(克/铃)/1000×校正系数(85%)

4、皮棉亩产量(公斤/亩)=籽棉产量(公斤/亩)×衣分(%)

测产结果记录表1。

第十五条各样点内连续选取10株有代表性棉花,测定株高、果枝数、果节数、果枝始节等性状。各样点从测试衣分皮棉中,留取50克棉样,注明测试样点编号后,供纤维品质检测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测产验收地块不能过早拾花,保证测产验收时测数、取样。

第十七条 测产验收后,被测产地块做好单独实收计量工作,并形成实收产量报告。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基本信息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008/P020100816595258596619.doc

关于加强航运枢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加强航运枢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意见

交水发[200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为渠化河流,有效提高航道等级,交通部门投资兴建了一批航运枢纽工程。航运枢纽的建设,起到了壅高上游水位、调节下游流量、渠化航道、永久性提升航道等级的作用,大大推动了沿江(河)航运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水资源综合利用,带动了流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水运建设进入了新一轮发展机遇期。为适应航运枢纽建设和运行管理需要,提高我国内河航运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社会资金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国航运枢纽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有交通部门投资并有发电功能的航运枢纽。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从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构建综合运输体系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加快航道渠化建设步伐,实现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为沿江(河)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水路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以航运为主原则。航运枢纽规划、建设和运行中,应充分考虑航运需求和发展的长远要求,通过梯级渠化,提高航道等级,改善通航条件,促进航运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
  2.滚动发展原则。健全航运枢纽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保证交通部门投入航运枢纽建设的资金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内河航道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内河航道条件不断改善和提高。
  3.水资源综合利用原则。航运枢纽建设应满足防洪,兼顾发电、灌溉等,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航运枢纽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
  (三)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航运枢纽建设、运行、管理的相关方针、政策、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监督管理航运枢纽的建设与运行。
  (四)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航运枢纽建设、运行管理以及枢纽资产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航务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根据航运枢纽社会效益显著的特点,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航运可持续发展的枢纽管理体制。
  (五)鼓励建立事业法人性质的航运枢纽管理机构,或创造条件将现有企业法人性质的航运枢纽管理机构向事业法人转变。该机构根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具体负责航运枢纽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统筹规划,加强协调,保证航运枢纽的合理布置和有序开发
  (六)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航道自然特征和航运发展需要,制定主要通航河流的梯级渠化方案,积极争取纳入流域综合规划。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梯级渠化方案时,加强与相关涉水部门的协调,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拟开发枢纽的数量、规模、标准、初选坝址、实施安排等。
  (七)航运枢纽建设的实施安排按航运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时序。原则上一条河流上的航运枢纽建设应自下而上,对重要河段起关键贯通作用的航运枢纽优先考虑。
  (八)航运枢纽项目设计在坝址选择、枢纽总体布置和通航建筑物规模、型式、槛上水深等方面应充分考虑梯级间水位衔接、枢纽下游水位下切问题以及航运长远发展,通过必要的物理模型试验和数值模拟验证优化航运枢纽的设计方案。
  (九)航运枢纽建设要妥善处理好建设期施工与通航的关系。制定合理的施工期通航方案,保证通航安全,缩短断航天数,尽量减少施工对航运的影响。
  (十)航运枢纽建设要充分考虑助导航设施、通信等相关航运配套工程。枢纽和航运配套工程建设要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同步实施的,要预留后期建设的必要条件。
  五、加强航运枢纽运行管理,确保航运安全畅通
  (十一)建立航运枢纽联合调度系统,保证航运畅通。航运枢纽管理机构在综合考虑防洪、航运、发电、灌溉等需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联合调度方案和联动机制。服从防汛总体安排,保证下游通航流量,保障上下游船闸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提高通航效率。
  (十二)合理安排航运枢纽的运行调度。枢纽最小下泄流量不低于下游航道设计最小通航流量,有日调节功能的枢纽下游水位变幅要符合通航设施安全运行和船舶安全航行需要,通航设施运行调度要保证船舶及时过闸。航运枢纽管理机构应制定调度管理的规章制度,按期向航务管理部门报送航运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通航设施运行年度计划、断航检修计划需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三)航运枢纽管理机构应做好枢纽通航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航运枢纽管理机构应确保通航设施安全,认真做好枯水期、汛期及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防范工作;向航务管理部门通报有关通航安全信息;配合相关部门维护枢纽管理区通航安全,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十四)航运枢纽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负责航运枢纽管理区域内的航道、通航设施、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等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六、加强航运枢纽的资产管理,实现内河航运滚动发展
  (十五)航运枢纽建设应多渠道融资。航运枢纽是航道的组成部分,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加大对航运枢纽的投入;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航运枢纽建设,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十六)航运枢纽建设运营主体的改变、枢纽功能的调整等,应当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交通部门投资航运枢纽所形成的资产应纳入交通部门统一管理,其收益应全部用于内河航运建设,实现滚动发展。
  (十七)交通运输部对航运枢纽建设项目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国家交通投资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未有新的规定之前,暂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交通部门对航运枢纽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和权益,由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十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航运枢纽收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对航运枢纽的年度预算、决算等财务管理要求。投入航运枢纽建设的社会资金,其管理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社会资金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