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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做好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李彦

时间:2024-07-09 16:18: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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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做好农村思想文化工作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李 彦


内容提要:当前,由于认识上的不到位、社会转型、基层政权软化、市场经济的冲击及负面效应,改革滞后不适应新形势等因素,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存在着不少问题,弄清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考,对于建设农村全面小康,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农村/思想文化/新农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发展农村生产力,又要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既要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又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既要推进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又要加强农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农村思想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一、农村思想文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
人类文明越发展,思想文化的地位和作用就越突出。在当今社会,思想文化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灵魂和代表人类文化前进方向的先进思想文化,必将对现实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导向作用。但是,面对现实,我们不能不看到,虽然农村思想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发展趋势, 但也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地存在着:
一是封建迷信大有抬头蔓延的倾向。以丧事活动为主的封建迷信活动表现得尤为突出。看风水、选坟地、修庙宇、做道场等一些旧的封建习俗在有些地方死灰复燃。群众遇灾患病,请巫婆神汉治病消灾屡见不鲜。有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不仅不对封建迷信活动进行制止,反而参与其中。
二是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乘虚而入,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扬州市邗江区有88.8%的村支部书记反映群众甚至党员有赌博现象,18.3%的村支部书记反映农民党员闲时经常做的事情就是打麻将。有的无政府主义思想严重,对村里修桥、铺路、修水利等公益性事业,不愿尽义务。还有的村民个人主义恶性膨胀,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制假贩假,坑蒙拐骗;另有某些人因为这样那样的问题,频繁上访,无理取闹,成为上访“专业户”,结果使矛盾越积越深,问题越闹越大。
三是非法宗教活动有抬头倾向。近几年来,农村个别地方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紧,对“法轮功”、“实际神”等歪理邪说不能进行有成效的抵制和斗争,甚至软弱退让,致使极个别地方正不压邪,甚至以邪为正,以浊为清,导致各种伪科学、反科学、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或异端邪说在农村逐渐蔓延,而且发展势头迅猛,信奉者的年龄不断下降,而文化层次却不断提高。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以科学、文明、健康的思想占领农村基层思想文化阵地,任务还十分艰巨,这个任务完成不好将会影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也将会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
二、农村思想文化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认识上的不到位是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弱化的思想原因。一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对思想文化教育认识不到位,谈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根据专家调查:有63%的农村基层干部认为,只要把经济工作搞上去,其他工作包括人们的思想观念和道德风尚自然而然就上去了。有46%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认为,经济工作是实指标,完成不了“交不了帐,发不了奖”,思想教育是虚指标,“软任务”,马虎一点不要紧。 专家还对100名基层政工干部调查,每年从事思想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足20%,有的仅占10%。
2、社会转型是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弱化的社会原因。社会转型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社会阶段,在这一时期,旧的社会规范失去了作用,而新的社会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失控状态,社会往往会出现非理性现象。我国农村目前正处在由原来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转型期或者说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很多现象缺乏有效的规范与约束,一些农村的社会秩序混乱,社会问题突现,这不但难以为农村思想文化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且也很难保证思想文化工作正常开展。
3、基层政权软化是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弱化的政治原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基层政府的管理职能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治权力的收缩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权力真空,甚至出现软政权和软政府,政权的软化使一些地方的工作近乎瘫痪,它也直接影响到农村的思想文化工作,在一些地方,思想文化工作得不到政府的有力支持,处于无人问津的境地。
4、市场经济的冲击及其负面效应是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弱化的经济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确立后,它对于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十分重要,由原来的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农村的一次巨大的社会变革,市场经济对农村的冲击和影响是多方面的。农村改革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农村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农村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显著,即利益主体多样化、生活方式多样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农民生产经营和生活空间不断得到拓展,这就在客观上削弱了农村原有的集体组织的功能,导致不易集中开展活动,使面对面地开展思想政治文化工作这一最有效果的载体的作用受到削弱,难于较好地发挥宣传教育的“规模效应”。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拜金性以及滋生的极端个人主义和由于国际经济交流而带来的资产阶级腐朽文化与价值观念等,无时不在抵消着我们思想文化教育的正面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给农村思想文化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
5、改革滞后不适应新形势是思想文化工作弱化的自身原因。近年来,在许多地方,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的思想文化工作明显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有的地方,思想文化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有的地方的思想文化工作内容空洞,与现实生活相距甚远,有的地方的思想政治工作途径单一,方法陈旧,老百姓不感兴趣,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思想文化作用的发挥,也影响农村思想文化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扎实推进农村思想文化建设
加强和改进农村思想文化建设,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着力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着力增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着力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牢共同思想基础,营造和谐舆论环境,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创造良好文化条件。
一是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凝聚了人民意志,反映了时代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点的具体体现。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首先要把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和教育农村干部群众,作为极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把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同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广泛深入宣传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宣传“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和重要部署,宣传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举措,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和进展情况,宣传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巨大热情和实际行动。把科学发展观对“三农”工作的基本要求讲到位,把中央的方针政策讲清楚,把党委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利益安排讲明白,引导农民群众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地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是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综合素质。抓好农村党员和群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抓好时事政治、党在农村有关方针政策的学习,特别是农村党员,要利用乡镇党校轮训、冬训等形式,切实搞好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等的学习,紧密结合农村改革和建设的实践,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农民群众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大力宏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引导农民群众发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发扬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增强发展意识、效率意识、竞争意识。深入开展民主法制教育,帮助农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三是要加强对群众遵纪守法和权利义务意识的教育。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利用各种适合农民分散劳动、流动性大等特点的形式,对广大农民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和权利义务意识教育,使广大农民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懂得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使各项普法教育落到实处。
四是要抓好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江泽民同志强调,从上到下的一切文化阵地,一切群众教育文化娱乐场所,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应该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的阵地。要锲而不舍、一以贯之地加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的宣传教育。量力而行地建立农村文化阵地,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在普遍提高农民文化知识的基础上,按照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利用有关培训基地,传授科技兴农、科技致富方面专业知识。并“积极开展多形式,广渠道的科技实践活动,把科技成果更好地运用到农业生产中去,努力培育出更多的“科技示范户”,并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 。形成村村谋发展、家家忙致富、人人思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是用社会主义思想和健康、文明、进步的风尚占领农村阵地。当前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积极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把广大农民的思想道德引导到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上来,促进农村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良好风尚。要帮助农民自觉抵抗封建主义残余、宗族观念等落后思想意识的影响。残存于农村社会中的封建主义残余、封建迷信、宗族观念、非法宗教活动、黄、赌、毒等落后丑恶的东西,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格格不入,严重影响农村优良社会风气的形成,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旗帜鲜明地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农民,用健康的东西吸引农民,教育农民自觉抵制这些落后思想意识的影响。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帮助和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辨别是非、分清美丑的能力,提高免疫力。

参考文献:
吉炳轩:《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求是》2006年第8期
《农业和农村工作干部读本》编写组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6
王世谊:《当代中国基层党建问题新论》,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4 P179
陈 蓉:《关于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的几点思考》,《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抢劫一元应否入狱十年?http://amulet.fabao365.com2010-04-24作者:于伏海 律师我要评论[0]推荐好友导读:打工仔入室抢劫,却只抢到一元,事后打工仔被抓捕,其却面临着将要入狱十年的判罚。  打工仔入室抢劫

  杨某来到省城已经很长时间,但是一直没有工作,马上就是春节,身上连回家的路费都快没有了。2009年1月23日,他乘公交车来到沿东街附近,发现位于外贸宿舍的一家棋牌室平时只有一位房东老太太,他想到了抢钱回家。次日8时许,杨某携凶器再次来到此处,用匕首威胁老人,索要钱财。老人在无奈之下掏出一元纸币交给杨某,并求他放过自己。杨某见老人确实没钱,便拿着抢来的一元钱打开房门准备逃离现场,被楼上邻居发现并抓住。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此案的抢劫数额仅为一元钱,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入户抢劫应当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抢劫一元将要入狱十年”的消息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很多人认为如果真的被判十年,那杨某真的是太冤枉了,毕竟他没有伤害那位老人,毕竟他只抢到一元钱。人们更多地给了杨某同情的心态,希望法院轻判杨某,认为重判就会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情出于人们内心宽容的道德心态。对此案件,撇开道德,我们从法理上进行分析,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何来龙去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司法、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原则源自西方罪刑关系上的两个原则,一个是罪刑相当原则,一个是责任主义原则,可以说,我国刑法把西方的这两个原则结合起来,从“罪——责——刑”相统一的角度确立起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西方,“罪刑相当”的思想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原始复仇习俗。早期的人类社会,人们习惯于并且更多地从最为简单的外在形态去评价犯罪的损害程度,加上当时的平等观念和血缘宗族制度的存在,以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的方式对犯罪做出回击成为理所应当的事情。同态复仇极为残酷,以追究惩罚同犯罪危害的相对等为目的,严重者,如果一个人把另一个的孩子杀死了,那另一个不是杀死行凶者本人,而是同样把行凶者的孩子杀掉。奴隶社会的产生标志着人类进入到文明时代,但是原始社会的罪刑相当观念却被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所抛弃,那时的法律也不再拥有这一原则。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封建社会里,统治阶级掌握着生杀大权,判断哪些行为是犯罪、犯罪后应该如何处罚完全由国王说了算,国王可以随心所欲地适用刑罚。

  启蒙运动带来了观念上的空前革命,刑法上真正意义的罪刑相当观念也在文艺复兴中得到传播。资产阶级追求自由、平等和博爱,资产阶级的许多思想家为了反对中世纪的专断和残暴,实现刑罚上的公平和正义,纷纷倡导罪刑相当原则。他们认为,惩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纠正违法者和反社会者,因此最严厉的刑罚应该用到最危害公众的罪刑上,对于一些普通的危害不是很大的犯罪,应该从宽处理。启蒙领袖孟德斯鸠就曾指出“刑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刑罚轻重”。在这些思想的指引下,1791年和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关于重罪、刑罚、违警察罪等的规定就体现了罪刑相当的原则。从此,各个新兴资产国家都把这一原则运用到刑事立法中了。

  与此同时,责任主义原则也得到倡导。中世纪,刑法实行的是团体责任和结果责任。前者是指一人犯罪由集体承担责任,实质上是株连无辜,古代中国也不例外。而后者指的是根据行为的危害结果判刑,至于犯罪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责则在所不问,这就造成有的人主观恶性相当强却因为犯罪结果很轻微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有的人犯罪结果很严重但主观恶性很微小也要面临严重处罚。为了改变这种对刑罚不当扩张的局面,思想家们提出了责任主义原则,以保证无辜公民的人权。责任主义原则首要的含义是“无责任则无刑罚”,以此强调个人责任,否定团体责任。这一原则的第二个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取决于责任的轻重”,要求一切刑罚都必须限制在责任的范围之内。

  但是,十九世纪末期以来,西方社会的犯罪率明显上升,少年犯、惯犯、累犯急剧增加。这两个重要的刑罚原则也受到广泛的质疑,人们认为罪刑相当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不利于同犯罪做斗争。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学者纷纷提出新的观点,他们认为惩罚措施要与实施犯罪者紧密结合,犯罪行为最多只是犯罪者反社会性和危害性的外在表现,刑罚处罚的对象不是犯罪行为,而是犯罪者的反社会性和危害性,刑罚轻重不应该依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和危害性大小为前提,而应该以犯罪者的反社会性和危害性为前提。“罪犯本身才是刑事审判的真正的、活的对象”,这种观点被理解为“刑罚个别化”。刑罚应该依据不同的犯罪个体单独做出,缓刑、减刑、假释、累犯加重等刑法制度就产生于这样的思想。但是由于犯罪者的反社会性只能通过犯罪者的行为来判断,这就使得这些新思想不得不回到“罪刑相当”和“责任主义”上去找答案。

   我国的刑法学界和立法者认为罪刑相当原则有自身的弊端,他们认为罪刑相当原则的出发点是犯罪行为,没有考虑到犯罪者主观恶性的大小,而刑罚个别化原则可以对此加以补充。责任主义原则又会出现“责任”难以判断的局面,为此,我国刑罚并没有单独提出这两个原则,而是提出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我国刑法对这一原则的表述。

  入室、一元、十年,罪责刑是否适应?

  杨某入室抢劫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由于杨某只抢到了一元钱,假如被判十年或者十年以上徒刑的话,是不是真的就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呢?

  表面看来“一元”与“十年”确实悬殊很大,但是犯罪分子犯罪行为中的某些特征会成为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的情节,这就使得较小的犯罪收益可能获得较大的刑罚处罚。杨某的情况就是这样,他的犯罪收益是一元钱,但是他的行为特征是“入室”。“入室”就是我国刑法给抢劫罪规定的一种加重情节。犯罪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人公民家中实施抢劫就是入室抢劫。其中的“室”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因为这些场所很容易进入,又不具有私人性。当然,对“入室”也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室抢劫”。强行进入租住房子的人家里面进行抢劫也是入室抢劫的一种,因为这些地方同样具有私人性,进入宾馆房间进行抢劫的,同样如此。犯罪分子的入室抢劫行为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门撬锁,这种行为危害非常严重,入室行为本身就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入室”是抢劫行为的一种手段,犯罪分子的主观目的是抢劫钱财,因此才把这种入室的手段作为抢劫行为的一部分了。我国刑法对于入室抢劫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所以处罚这么严厉,就是因为入室抢劫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犯罪分子要为此承担符合其罪刑的刑事责任。

  其实,抢劫罪不只具有这一个加重情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这些都是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抢劫行为,哪怕犯罪分子只抢劫到一元钱也要如此处罚。


中国建设银行行名行徽使用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行名行徽使用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建设银行行名行徽使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行名行徽是我行的标志和象征,各级行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和总行其他有关要求使用行名行徽,自觉维护我行形象。
第三条 各级行以行名行徽作为标识使用时,必须按照总行颁布的《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形象识别管理手册》中的标准制作,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变体、变形和变色。
第四条 行名行徽作为标识使用时,使用机构限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及储蓄网点。我行法人系统内的招待所、幼儿园等非金融性机构不得使用行徽。我行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得以我行的行名和行徽作
为标识。
第五条 各级行使用行名行徽的范围是:
(一)本行办公用品;
(二)本行的交通工具;
(三)本行员工的工作服饰;
(四)本行建筑物内的指示标志;
(五)本行在公共场所及储蓄网点设置的自动柜员机、POS机等业务机具;
(六)新闻媒体和广告媒体;
(七)其他开展业务所必须的载体。
第六条 各级行在下列载体上使用行名必须全称使用:
(一)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二)证件和执照;
(三)合同、票据、业务单证和其他对外出具的法律性文件。
第七条 各级行在下列载体上使用行名和行徽必须组合使用:
(一)本行建筑物外表面标识;
(二)本行联行专用章和汇票专用章;
(三)信用卡、储蓄卡、存折;
(四)本行工作人员的名片。
第八条 各级行组合使用行名和行徽时,应符合《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形象识别管理手册》中的标准。
第九条 各级行在作为标识使用中国建设银行行名时不能略写、简写。
第十条 各级行不得在有损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形象的场所和物品上使用行名和行徽。
第十一条 总行办公室及各级分、支行指定部门负责管理行名行徽的制作、启用和广告宣传,监督行名行徽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涉及到行名和行徽的广告宣传应贯彻全行统一的原则,塑造整体企业形象。在国家级新闻媒介和广告媒介发布广告由总行负责,在地方级新闻媒介和广告媒介发布广告由相应级别的分、支行或其上级行负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