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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之构想/李健

时间:2024-07-11 17:3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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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之构想
李 健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基层检察院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整个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检察院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有重要价值,但建设面临许
多困难,需要认真分析并努力寻找有效路径。
【关 键 词】基层检察院 专业化建设 路径

“基层检察院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第一线平台”。 前些年对基层检察院有个界定,即三个80%,80%的检察干警在基层检察院,80%的案件任务在基层检察院,80%的检察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基层检察院,可见基层检察院对于整个检察机关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既表现在基层检察院是整个检察工作的基石又表现在基层检察院特别需要关注,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队伍建设,队伍建设的最主要方面是专业化建设。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需要和必然选择,没有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就没有检察工作的法治化。本文对基层检察院队伍专业化建设做一探讨。
一、 基层院检察队伍之现状及成因
“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是指各类检察人员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理论知识、思维方式、检察工作技能等素质,从而保证检察队伍能承担起法律监督职责。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是指保证各类检察人员经过系统学习和实践获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意识、专业素养、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素质、规则、保障及其形成和实践过程。” 专业化的核心是必须具有专业意识、专业素养、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检察队伍的专业化的重要主体是检察官队伍。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察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令人堪忧,以四川省东南某市的基层检察院为例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出基层检察院检察队伍的现状。这种现状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特别是对于中西部的基层检察院专业化程度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现在我们从文化构成、队伍来源和年龄情况对该市基层检察院做一分析,可以对专业化的现状做一评价。
(一)文化构成。在全市基层检察院381名检察人员中,第一学历是研究生学历的为零,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法律本科的有22名,占整个检察人员的5%,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的有53名,占整个检察人员的13.9%,其余81.1%绝大多数为高中以下学历,在40岁以上年龄段的检察人员中98%以上为高中甚至初中学历。
(二)队伍来源。有四种来源,公开招录、社会考调、改业人员和转业人员。与公务员招录同步的检察人员招录是最近几年才开始,招录人员多是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的大学生,人数非常少,其中一部分体改生还在接受法律知识的学习;社会考调人员有一定比例,1985年至1996年检察机关面向社会进行了六次较大规模的公招,考调了一批当时比较优秀的人才,这些考调人员多是高中以上学历,少部分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检察人员中有少数改业人员,主要是从行政、教育和企业改业从事检察工作;部队转业人员占有相当比例,在公开招录之前,部队转业人员占了检察人员的绝大多数,这批转业干部99%以上是高中及以下学历。在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开始和《检察官法》修改后仍有不少转业干部进入检察机关,其中一部分进入了法警队伍,一部分至今没有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无法进入检察官序列,仍然是书记员。
(三)年龄结构。基层检察院年龄结构老化,断层现象十分严重,以该市某基层检察院为例,该基层检察院现有在职检察人员82人,其中30岁以下的 7人,占总数的8.5%,31-40岁11人,占总数13.4%,41-50岁的34人,占总数 41.5%,51-60岁的30人,占总数的36.6%,平均年龄45.4岁。这是在最近几年连续招录后的情况,在此之前年龄老化、结构断层的情况更令人揪心。
从以上情况分析可以对基层检察院的队伍现状得出如下结论:
一是学历层次低。本文所称学历是第一学历,即全日制学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仅占检察人员总数的13.9%,其余86.1%的绝大多数为高中、初中学历。虽然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多年来大力进行教育培训,如“万人续本”活动,学历层次普遍提高,但培训的效果并不理想,这里我们并不是要否定检察机关开展培训的成绩,检察培训后面要分析。这样的文化素质是不能适应检察工作和法治化建设的需要的。
二是专业知识少。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的检察人员更少,仅占5%,比例非常低,这意味着95%的检察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全面的法学理论的学习,专业知识、专业素养较低。检察机关开展的专业培训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检察人员的专业知识,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检察人员专业知识匮乏的事实。
三是专业技能差。客观而言,在目前的基层检察院,不少检察人员的专业技能不能适应检察事业的需要,不能适应法治建设的需要。在业务部门中,一般而言部门负责人的业务能力较强。比较而言,公诉、侦查监督部门的专业技能较强、自侦部门专业技能相对单一,有部分检察人员专业技能较强,除此之外的检察人员专业技能普遍较差,人们形成了一种认识:民行、监所、控申、办公室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养老院、疗养院。
四是专业人才缺。基层检察院由于学历层次低、专业知识少、专业技能差,从而导致专业人才严重缺乏,专门人才、复合型人才稀缺,高层次的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的专家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五是人才断层重。基层检察院年龄老化,结构断层十分突出。该市381名检察人员中,40岁以上占75%以上,平均年龄45岁以上,有的基层检察院甚至到达46岁。30岁以下的年轻检察人员严重不足,造成人才断档,青黄不接。
形成检察队伍专业化程度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第一、观念错位是检察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的基本因素。中国在传统意义上是一个集权专制国家,强调“大一统”,国家的一切权力,立法、行政、司法权皆集中于皇帝,都是维护皇权和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工具,因此立法、行政、司法权三权合一成为封建统治的常态和基本特征。司法的政治附属地位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的存在,司法的“工具论”始终没有改变,司法的其余价值没有得到确认和发挥。在封建时期,行政权力膨胀、强大,地方行政首脑既行使行政权也行使司法权,因此没有形成专门的司法队伍,更不能形成专业化的司法队伍。司法具有传承性,司法“工具论”在目前还有广阔的市场,更加之时下行政权的强大,因此司法受到干预的情形时有发生,司法(检察)的价值、作用很大程度定位于“工具”。这种理念的错位成为了检察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的基本因素,因为价值因素导致国家对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重视不够,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作为检察人员本身来讲,亦无专业化的追求。
第二、制度缺失成为检察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重要因素。首先是受观念错位的影响,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制度保障存在缺失,主要表现在检察队伍来源方面。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确立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前,检察队伍客观上讲还谈不上专业化问题,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是专政工具,具有强烈的武装色彩,实行的是准军事化管理。过分强调服务大局,忽视了检察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检察机关成为了配合地方党政的“接收站”,检察队伍的来源主要是部队转业干部。甚至在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不少基层检察院仍在承担“任务”,接受部队转业干部。检察队伍专业化得不到制度保障带来的负面效应十分严重,至今仍有部分转业干部过不了“司考”被挡在检察官队伍之外成了老书记员,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国家法治建设及个人的成长与进步均收到了较大影响。其次是受观念错位的影响,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制度保障存在缺失,影响了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形成了三个层次。检察工作接受党的领导是必须的,具体而言,一级检察机关要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但是党委领导不时变异成党委主要领导的领导,还会变异成借党委领导之名行不当干预之实,甚至借党委领导之名谋个人之私利。这种情况下,实际是在行使部分检察权。第二层次是检察委员会行使检察权,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案件的决策机构,依照《检察院组织法》行使检察权。第三层次是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三个层次的检察权行使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检察官的主体性,不利于检察官主体作用的发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三、经济保障不力成为检察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的辅助因素。基层检察院招人才难,但留住人才更难,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尤其难,其中最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人居环境不如意,二是发展前景不光明,三是经济待遇差。其中经济待遇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的相对落后,对检察机关的投入很不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检察队伍专业化的进程。中西部经济落后造成同样是检察人员,和东部沿海的经济待遇有较大悬殊,老少边穷地区基层检察院的经济待遇则更不如意。地区经济不发达,能保证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已经不易,要提高检察人员经济待遇更不易,因此即便通过公招招到了全日制大学生也很难留住。该市某县检察院相对偏僻,最近几年公招本科生10名,其中有2名录取后自动放弃,有1名没有到院上班,被上级院借用,两年后调离。最近借调1名在乡镇工作的通过了司法考试的全日制大学生,该大学生工作了15天后自动放弃进城机会回到了原单位,主要原因是工作量大,经济待遇差,发展前景不明朗。
第四、检察官培养的非规范性成为检察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重要因素。我国的检察制度深受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影响,但是在检察官的培养上却没有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优秀做法。德国、日本实行法律职业一体化,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培养比较规范、科学、严格。既要经过较长时间的法律学习,更要经过司法实践的锻炼和经验的积累,才能成为一名检察官。成为职业检察官后,德国的培训制度也十分严格。我国的检察官培养制度存在明显缺陷,首先是大学教育和司法实践脱节较严重;其次是检察官准入宽松,门槛低;三是检察官职业培训不规范,不科学,效果不理想,这些成为检察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重要因素。
二、基层检察院队伍专业化价值分析
检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殊性,要充分发挥检察工作的价值,没有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是无法实现的。检察队伍专业化具有以下价值。
(一)检察队伍专业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2011年1月,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法律体系形成后,对法律的执行和执行法律的监督将变得更为重要。“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走了法治建设的第一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了法律而没有专业化的队伍去执行,法律本身将失去其价值和功能,如果执行法律的队伍素质低下,执法不严或胡乱执法那比无法可依的后果更为严重。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责,因此对检察队伍的素质要求更高,对专业化程度的要求更苛刻。大力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尤其是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换言之,没有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法治建设是不可想象的。
(二)检察队伍专业化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检察机关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屏障。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队伍具备怎样的能力将决定法律监督的成效,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前提,专业化程度越高将越能实现宪法定位,越能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越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检察队伍专业化是检察事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初期,法学界、实务界有一种比较强烈的声音:取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逮捕权、取消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将检察机关设置为纯粹的公诉机关。当时有一诙谐的段子:法院闹独立,检察机关守阵地,公安司法收渔利。之所以要求削弱检察权,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检察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不强,效果不理想,人民群众和社会不满意。检察事业的发展遇到了不少新问题,检察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对检察队伍的评价和质疑越来越多,提高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检察改革也进入了快车道,200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下发了《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规划》进一步明确要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还制定了职业准入、职业保障等具体措施。近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采取有效举措,大力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努力培养专门人才、复合型人才及高层次的专家型人才。检察事业的发展需要检察队伍专业化。
三、基层院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路径
基层检察院队伍专业化之路崎岖而漫长,面临诸多困难,立足于现状,有以下路径。
(一)构建严格、科学的准入制度
检察队伍准入,特别是检察官队伍准入制度是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基石和保障,制定严格科学的检察队伍准入制度已成当务之急,刻不容缓。以检察官准入为例做一分析。《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本条第三款又规定“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该条规定了检察官准入条件,从中可以得知检察官的准入门槛较低。准入门槛低势必会造成检察队伍专业化程度低 也会影响到整个检察事业的发展和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我国的检察制度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大陆法系检察官的准入门槛非常高,如前所述,德国的检察官必须是修完法学院专业的大学生才有资格报名参加,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何时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还有经过两年的实践训练,严格地成为“预备服务”,然后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优秀的才能取得检察官选任资格,当检察官出现空缺时,才可以报考,申请实习检察官资格,司法部门根据司法考试成绩和预备服务的表现情况等因素选出优秀者指派到检察院试用,实习期满后,检察院对其作出一个总体评价,并将评分提交州司法部,然后通过面试和考核后选出检察官。州司法部长审查后决定是否授予候补检察官身份,被录用后还有三年的试用期,最终通常只有5%的实习检察官被任命为职业检察官。 日本的检察官必须是正规大学的法律本科生,经过三次司法考试后方能成为检察官,通过率为1/60。《检察官法》第十三条一款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结合第十条一款之规定和实践,我国的检察官准入条件可以理解为,学历为全日制本科毕业,不一定是法律专业,特殊情况下可以是专科毕业,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不一定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检察机关后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者被任命为检察官。比较而言,我国的检察队伍(检察官队伍)的准入门槛远远低于大陆法系国家。
就我国的国情而言,要达到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准入门槛还有很长的过程,但是建立严格、科学的准入制度是必须的。我们认为有三个条件必须具备,一是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二是通过司法考试,三是必须有一定的检察实习期,否则检察队伍专业化无从保障。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培养制度
检察队伍专业化离不开科学、规范的培养制度。培养和培训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培养既包含培训更包含开发和锻炼。大陆法系检察官的选任过程是培养,成为检察官后的专业化培训亦是培养。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出台了《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对检察教育培训对了总结、分析和安排。由于国情的因素,我国检察官的培养制度不科学、不规范,效果不理想。一方面是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存在比较严重的脱节现象,学生学到的理论知识与成为检察官后的司法实践不相衔接;另一方面是检察官接受的培训针对性不强、内容单一、缺乏实效,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培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并没从根本改变检察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的客观事实。我们认为检察队伍,尤其是检察官的培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可以分成两个阶段,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培养。职前培养和在职培养。职前培养主要是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和岗前培训。在职培养主要是知识、法律的更新培训和检察技能的培训和锻炼。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路径:
1、增强法学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高等教育不是象牙塔,目前,我国更加缺少的是法律实务工作者,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应该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法学院校的本科大学生毕业后更多的是从事法律实务而不是理论研究或教学,因此法学教育既要注重系统理论灌输,更要注重司法实践的需求,增强法学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注重检察人员的岗前培养,为履职奠定基础。岗前培训,检察机关一直都在坚持,岗前培训应在培训内容、方式等方面进行完善,力争取得成效。
3、强化在职培养,提高专业化检察技能。改变、完善现在的培训模式。目前,检察人员的培训模式主要有在职学历教育、知识讲座,承担培训任务的是检察机关、检察官学院,培训主体多是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检察人员,或者续职人员、检察官等级晋升人员,培训内容比较宽泛。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在职培训。一是扩大承办培训主体,改变仅由检察机关培训的惯例,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国内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学院也可以培训检察人员,充分借用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学院的专业优势;二是扩大培训面,将培训主体扩大至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逐步提升其专业水平;三是建立分类培训制度,避免培训泛化,增强实效性。刑检、自侦、民行等部门可以分类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检察技能。近些年,民行部门的培训相当规范和有效,几乎是年年都在培训。四是创立脱产培训制度。规定检察业务骨干每年必须有1-2个月的脱产培训时间,静下心潜心接受培训。五是精心编制培训教程。现在的培训内容随意性较大,针对性不强,几乎是专家学者们在学校的讲座,内容多是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之类,对于司法实践益处有限。六是加强检察队伍师资建设,选任优秀的专家学者和检察官授课。目前,聘请的授课教师不固定,教师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培训效果。七是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检察监督的技能。
(三)推行科学、易行的管理制度
在本世纪初,检察系统就提出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概念,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认真抓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框架方案,争取到2008年底前,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随后重庆市开展了试点工作,然而时至今日,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仍未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仍未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既是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需求,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当前,我国检察人员管理存在行政化管理模式,表现为内设机构行政化,职位泛化和司法属性淡化的特点,混岗混编,职务晋升机制单一的缺陷,这与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大趋势相背离,妨碍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对检察人员的管理应该分类,有人提出可以分为检察官、检察书记员、检查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司法警察五类,我们认为,这种分法较细、易于管理,是可行的。根据不同工作性质进行专业化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特点的管理制度、晋升制度。使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大力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特别是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四)落实充裕、有效的保障制度
检察队伍的职业保障是检察队伍专业化的重要基础。和西方国家的职业保障相比,我国的职业保障水平相去甚远。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社会地位高,经济待遇及其他福利好,成为了人人趋之若鹜的职业。目前,我国的检察人员社会地位低于党政干部,经济待遇、福利待遇在公职人员中居于中间低位,远低于垄断行业,行使检察权常常受到不当干扰,执法环境不理想。许多优秀法律人才不愿到检察机关工作,特别是到基层检察院,更不愿到人居条件差的基层检察院工作。在基层检察院,即便招录到了少数优秀大学生也留不住,职业保障不力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如前所述,某基层检察院借调人员工作15天后主动离开了检察院。应建立有力的检察职业保障制度,我们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建立单独的检察队伍工资、福利体系。将检察队伍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与公务员系列脱钩。检察队伍工资、福利标准要高于公务员及其他人员,将这一标准定位于全社会顶端位置。二是从法律上确立检察官的从业保障机制,非经法定程序、法定条件不得罢免其检察官职务,实行检察官终身制。三是建立检察人员激励机制。对业绩突出的检察人员依法奖励。四是规范完善党的领导。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党的领导,避免借党的领导行不当干预之实,甚至某个人之私。
基层院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是整个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基层检察院队伍的专业化就没有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因此,必须以最大的决心,最有力的举措推进基层院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七条的内容,原第八条调整为第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附: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变通:

第一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二条 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第三条 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妨害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四条 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婚姻家庭。

第五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对非婚生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改变全由生母负担的习惯。

第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凡本变通条例未加补充或变更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

教高〔2002〕3号


  为适应高等学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高等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对原国家教委198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二)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

  (四)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积极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促进事业的整体化发展。开展各种协作、合作和学术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图书馆工作。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设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馆长和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馆长、副馆长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了解学校的学科建设目标,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馆长应为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确定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校(院)长办公会。馆长主持全馆工作,领导制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 划及经费预算,组织贯彻实施。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方便读者和有利于科学管理为原则,确定本馆部(组)、室的设置,并明确各机构的相应职责。各部(组)、室的主任(组长)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任免。

第七条 规模大、院系多或校园分散的高等学校,可设立分馆。分馆是总馆的分支机构,受总馆领导。

第八条 高等学校的院系(所)资料室是全校文献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业务工作和资源配置上,接受学校图书馆的指导与协调。应面向全校开放,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实行资源共享。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以教师为主,吸收学生参加。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文献资源建设

第十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基础及地区或系统文献资源布局的统 筹安排,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案,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 在文献采集中应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注意收藏本校的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特色及地区或系统文献保障体系建设的分工,开展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和网络虚拟资源建设,整合实体资源与虚拟资源,形成网上统一的馆藏体系。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及时进 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并尽快发布,提供使用。必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加工、组织和管理的标准化。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重视目录体系建设,成为全校的书目数据中心;建立完善的文献信息检索系统,满足用户多途径检索的需求。应加强对书目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组织馆藏,既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更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充分利用。

第四章 读者服务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以读者第一、服务育人为宗旨,健全服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延长服务时间,其中,书刊阅览服务时间每周应达到70小时以上;假期应保证一定的开放时间;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每天24小时开放。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高各种文献的利用率。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的流通阅览,积极推广纸质文献开架借阅、电子资源上网服务。

  通过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等多种方式进行阅读辅导;通过开设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以及其他多 种手段,进行信息素质教育。

  积极开展参考咨询、文献信息定题检索、课题成果查新、信息编译和分析研究、最新文献报导等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网络条件,积极开展网上预约、催还和续借服务,网上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网上电子公告、电子论坛和意见箱服务,网上信息资源导引服务,最新信息定题通告服务,网上协同信息咨询服务等网络服务。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保护读者合法、公平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应为残疾人等特殊读者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犯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

第五章 科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不断更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严格遵循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并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调整作业流程,改变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有条件的还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科研项目。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有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工作数量、效果的统计和积累,按照有关规范做好统计工作。应妥善做好各类统计数据、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读者人数、资源数量、服务项目与时间、设备设施维护的要求、馆舍分布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图书馆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图书馆的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计划地聘任多种学科的专业人员。高等学 校图书馆的专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应逐步达到60%以上。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鼓励图书馆专业人员同时掌握图书馆学和一门以上其他学科的知识,重视培养高层次的学科专家。鼓励专业人员通过脱产或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人员的在职进修或培训。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和院系(所)资料室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七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高等学校图书馆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包括运行费和专项经费。运行费主要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逐年增加。生均年购文献量应不低于教育部的评估指标。

高等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图书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建筑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要求,具有调整的灵活性。

  应做好图书馆的馆舍、设备维修工作,注意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改善灯光、通风、防寒防暑等条 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办公和服务所需的各种家具、用品和设备,尤其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各高等学校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办法及标准另订。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7月 25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