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关于如何贯彻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思考/徐凤林

时间:2024-07-05 02:3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市低保工作指示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构筑社会保障安全网,扩大城市居民生活保障覆盖面,保障了城镇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基本情况:
1、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抓好低保工作的落实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落实低保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民生民利的一件大事来抓。成立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综合施策,建立以民政局低保中心为牵头部门,工会、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及各乡镇(街)劳动社会保障所参加的低保协调领导机构,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保障了城市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做到了低保有人管,层层抓落实,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显著提升,社会保障功能日益完善,为实施“富民强市”发展战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2、认真排查,分类施保,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按照“两级管理,三级联审”的总体部署,民政局先后制定出台了低保清理核查、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及办法,会同财政、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对低保工作重点乡镇(街)及企业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市低保工作的开展。各乡镇(街)通过调查摸底、严格审核、张榜公布、造册登记等四个步骤,初步掌握了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把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群众纳入了低保救助范围。为确保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在坚持民主评议制度的同时,民政局成立了信访室,接待群众答疑解惑,安抚疏导宣传政策法规,保证低保工作公开透明、应保尽保。
3、多方施策,改善民生,认真落实低保资金
2002年低保工作开展以来,财政低保资金累计投入 --万元; 其中2012年安排资金--万元,比上年增加了--万元。为解决低保资金严重不足,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向上争取财政低保资金的支持,2011年以来共争取财政低保专项资金--万元,保证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需求。为了减轻物价上涨给低保家庭生活带来影响,定期组织物价、统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测算,结合全市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及时调整城市低保提标工作,先后提标--次,由2002年每人每月--元提高到2011年--元,2012年提高到--元,并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及时发放物价上涨补贴资金,保障了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4、统筹安排,配套服务,实现低保资金规范化管理和社会化发放
围绕“发展”和“民生”两大主题,统筹处理低保“输血”与扶持“造血”的关系,做到救助与帮扶措施衔接,分类施保,政策优惠,互相促进。对低保对象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实施优惠减免;对因病、因灾造成一时困难的家庭发放临时困难救助金和节日补贴慰问金,免费领取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大力实施低保对象就业和创业扶持计划工程,帮其摆脱贫困走上富裕之路。同时,加大硬件投入,实现了低保档案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低保工作开展以来,低保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由银行直接发放,做到了“公开、透明、公平、快捷”,实现了低保金社会化发放。
二、存在问题
1、低保确切底数有待摸清。乡镇低保人员分布广,调查摸底工作量大,一些相关部门对低保信息比对支持配合不够,隐性收入难于统计,增加了对低保对象的核定和动态管理的难度。
2、低保宣传工作有待深化。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群众对低保政策不了解,存在滥报或漏报现象;个别低保工作人员工作不细致、不深入,“应保尽保”的准确数据尚未完全掌握。
3、低保工作者队伍需要加强。由于人力不足,待遇不高,长期超负荷运转,导致部分乡镇低保工作人员变动频繁,影响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宣传力度
要以富民强市发展战略为引擎,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政策性、实践性、服务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深刻认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创新社会管理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社会的和谐稳定。要科学谋划,多方施策,结合“六五”普法,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和支持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引导低保对象树立正确的社会救济观,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深入民心、温暖民心、稳定民心。
2、强化措施,进一步构建科学动态的城市低保管理机制
要构建科学动态的低保管理机制,完善机构,保障经费,合理增加编制,科学调配人员,确保低保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要掌握政策法规,依法依规施保,不断完善低保对象排查核实、社区评议、永久公示制度和低保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相关部门支持低保信息比对协调制度,抓好低保救助档案管理,规范审批流程,严把社区评议、乡镇评审、民政局集体审批关,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加大入户调查核实力度,及时、准确掌握低保对象经济状况和动态变化,常态走访,应保尽保,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要做好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健全制度,畅通渠道,便民利民,实现管理和服务的人性化与规范化。
3、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救助体系
要把城市低保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创新社会管理体系全盘谋划,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分类施保”的原则,按照“两级管理,三级联审”要求,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和乡镇(街)社会保障所两级建设,完善低保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和信息比对规范化管理机制,探索社区低保评议听证制度,严格贯彻执行低保政策法规,上争下促,加大低保资金投入,保证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运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使低保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要制定与低保相配套的各项救助政策,搞好涉保人员信访接待,努力在税收、贷款等方面为低保对象提供优惠服务。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谋生、脱贫致富。要在医疗、住房、水电及子女就学等方面为低保对象提供帮助,不断完善城市低保救助体系。
4、搞好培训,进一步提升城市低保工作服务水平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确保民生民利、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为目标,以“干部下基层”立功竞赛活动为载体,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低保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要开展“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使低保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爱岗敬业、奋发有为,文明规范服务。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分期分批进行政策法规学习和专业知识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群众信赖的低保工作者队伍,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几年来,我省企业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特别是去年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上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推动了企业内部改革,而且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思想解放不够,改革意识不强,对深
化企业改革缺乏超前探索,即使已经确定的搞活企业的政策有些也没有用足、用好;政府部门职能转变不快,承包制本身不完善,引入竞争机制不广泛,内部改革不配套,企业中蕴藏的巨大潜力远没有充分挖掘出来。下一步企业改革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
中共中央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法》的通知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搞好承包制的配套、完善、深化和发展。要坚持两权分离的原则,以搞好承包制为重点,积极推行租赁制和股份制,大力抓好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相应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改善企业外部条件
,在建立既有自我激励又有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机制上狠下功夫,充分挖掘潜力,使承包制大见成效,确保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企业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要因企业制宜。凡有条件的,应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已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加超收分成的,一般不再变动;确有困难的,可改为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对技改贷款多、增支减收因素大,利润下降或增长不大的企业,应实事求是地核定上交利润,实行定额包干,按承包合同规定上交。
对需要重点发展的少数骨干企业,或产品适销对路,不改造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利润将大幅度下降,而改造后新增利润又不多的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实行特殊政策,使企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培植新的财源。
各市地要选择少数管理基础好的企业进行资金分帐制度的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二、完善承包内容
企业承包期限,一般三至五年,有的也可以更长一些。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服从承包合同。承包企业要制订长远的经营战略目标和分步实施的规划,没有制订或不完善的,要抓紧补上。
承包企业要把技术进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没有包技术进步的,要把技改项目贷款和还款、资产维护和增殖、新产品开发和投产等指标包进去,并调整上交利润。
承包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一般应与实现利税挂钩;产品单一而又供不应求的企业,可与最终产品的销售量挂钩;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企业,可与创汇额或出口产品收购额挂钩。对挂钩企业都要实行复合指标考核,坚决实行质量否决权。对原来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免征
奖金税的部分,相应免征工资调节税。
各市地和省直主管部门可选定少数素质比较好的承包企业进行试点,实行职工收入与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免征工资调节税。有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试行以城市为单位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工资,按所承包企业厂长的工资标准确定。企业经营者应得的年收入,由发包方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确保按合同规定兑现。
三、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
引入竞争机制是推行和完善承包制的重点。要坚持公开招标、平等竞争、投标自由、择优选聘的原则。凡没有实行承包和承包到期的企业,要积极实行招标承包;已经承包的企业,由于经营者选择不当、合同难以执行以至必须更换承包人的,也要采取招标承包的办法。大型企业招标承
包,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招标选聘的企业经营者,有权聘任副厂级干部,组成企业领导班子。他们不再和行政级别挂钩,但在任职期间有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等权利。
招标中未被聘用的原企业领导人,其原职务自然免除,由经营者负责安排工作。对工龄或任职时间较长的,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可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地和省直主管部门自定。
党政机关干部经过批准,可停薪留职承包、租赁企业或辞职创办企业。
四、积极推行股份制
要把实行股份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步伐,积极推行。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可以实行,企业内部职工可以入股,企业之间可以互相参股,企业也可以向社会招股,并建立股票市场,开展股票交易。
实行股份制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由企业自主确定。经济内在联系紧密的企业,可组建集团性的股份公司;需要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新建企业,可办为股份制企业;需要扩建、改造的企业,可结合向社会发行股票,逐步改为股份制企业;集体、合作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办为合作
股份制企业。
通过实行股份制,使企业由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变为多种所有制形式,由单一的按劳分配形式变为多种分配形式,将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五、完善厂长负责制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同时实行厂长负责制,理顺党、政、工三者关系。企业的经营决策权、生产指挥权和人事决定权,由厂长依法行使。企业中的党组织、职代会以及工会等的活动按照《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中各方面的活动,都要有利于保证厂长负责制在本企业的
实施。
进一步落实职代会参政议政的“五项职权”,理顺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承包中,通过实行职工财产抵押和内部层层承包,把经营者承包与全员承包结合起来,把经营者的责、权、利与全体职工的责、权、利结合起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使经营者的管
理权威和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相统一,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坚定不移地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厂长对两个文明建设全面负责。其他各个方面的工作都要围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形成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格局。
六、搞好企业内部配套改革
企业承包后,要把工作重点转到企业内部配套改革上来,把竞争机制、商品交换和工效挂钩的原则引进企业内部,加强企业管理,使承包制的成效进一步显示出来。
(一)认真落实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要把企业承包任务进行分解,通过招标,以合同的形式,层层落实到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严格考核,形成自下而上的保证体系。
(二)进一步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企业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有权决定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可以制订岗位工资标准,实行定岗、定责、定薪,职工通过竞争自选岗位。
(三)深入进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大力推行劳动组合制,搞活固定工制度。岗位靠竞争,报酬靠贡献。企业在核定的定员内,减人不减工资,增人不增工资。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生产、生活服务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经过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不得以上级业务部门有规定为理由,干涉企业机构改革。企业也不能因机构撤并而削弱有关方面的工作。
(四)积极探索企业集约化经营的方法和途径。企业要以实行承包制为契机,大力推行满负荷工作法,并和厂内银行、全面质量管理及其他现代化管理方法结合起来,兼容并蓄,互相补充,不断发展。
(五)深入开展抓管理、上等级工作,大力搞好职工培训,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对晋升为省级先进企业和国家二级、一级、特级企业的,优先安排技术改造项目和贷款;分别按职工总数的10%、15%、20%、30%上浮一级工资。分别给厂长上浮一级工资、晋升一级工资、晋升
并上浮一级工资、晋升两级工资,均在成本中列支;企业职工分别增发半个月至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对降级的企业,相应取消上述优惠待遇。
七、试办“特区企业”
各市地可选定少数大中型企业,试办“特区企业”,实行特殊政策。在干部聘用和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出国考察、对外贸易、劳动工资、工业产品定价等方面,把市地的管理权限下放给这些企业。在确定承包基数、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发行债券和股票、建立艰苦岗位津贴、减
免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建立技术开发基金、自选开户银行等方面,对这些企业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地确定。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逐步突破“三不变”的限制,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向高层次发展
通过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金融部门之间的紧密联合,发展企业集团;提倡先进企业承包、租赁落后企业;一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公开拍卖,允许购买者分期偿付资产价款,拍卖的资金由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其他生产开发项
目;优势企业、经营管理好的企业,可以通过收买或控股等方式兼并其他企业,以促进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允许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利润先分后税,产值双轨统计。
政府部门要尊重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正确引导,积极推动,不得乱加干预。
九、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创汇
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联合体(集团)的产品年出口收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本企业出口生产比重占其全部产值5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审批授予直接对外经营权。在银行贷款、电力供应、技术改造等方面优先安排。
外贸企业要向生产企业公开换汇成本,生产企业要向外贸企业公开生产成本。按国家规定,对生产出口产品企业的各项奖励政策要保证兑现,应得的分成外汇要及时如数拨给。各市地可根据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制定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的政策措施。
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由外贸企业经营的部分,其收购价格,在产品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低于内销价格。有特殊要求的,由工贸双方协商订价。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也可采取非价格措施,平衡双方的经济利益。
以进养出、“两头在外”的生产企业,进口的原材料及零部件,按国家规定免、退税,由外贸企业按实际进口成本和费用,与生产企业直接结算,不准另外再加成、加利、加费。
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改革中超前探索
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必然触及到某些现行的规章制度。没有突破,没有创新,就不可能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各地、各部门要以发展生产力为标准,按照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分析和处理经济生活中的新问题,及时总结当地经验,积极学习外地经验
,勇于探索搞活经济的新路子。对企业改革来说,凡是有利于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横向联合、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企业留利和职工收入的,都可以进行一些突破现行制度的改革试点。对如何健全发包组织、建立承
包市场、完善企业自负盈亏分层次的保险机制等问题,要积极探索,闯出新路子,不断把企业改革引向深入。
搞好承包制的配套、完善、深化和发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政府企业承包办公室要充实加强,固定必要的力量,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承包制的健康发展。
上述规定,中央驻鲁企业和乡镇企业可参照执行。
过去省内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8年5月25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国家林业局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国家林业局
林场发[2003]1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依法保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年检日期为林木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满一年后的2个月内。
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原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五条 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的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和经营林木种子;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有无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登记项目;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1)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2);
(三)发证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年检;
(四)年检合格的,在许可证副本加盖“年检合格至 年 月 日”印章,发还许可证。
第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提交的年检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登记项目变动及备案情况;
2.设立分支机构及登记备案情况;
3.生产或经营条件变化情况;
4.生产或经营档案建立情况;
5.检验、标签、包装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年检登记表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
(四)年检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八条 年检合格的条件。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合法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二)按照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已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无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五)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变化,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登记项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在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许可证的;
(四)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未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五)未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一)第一次年检不合格,限期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逾期不进行年检的。
第十一条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失效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或者变更原持证人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式样。

20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