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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化理论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张冬梅

时间:2024-07-05 00:3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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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淆理论是商标保护的基础理论,淡化理论是作为混淆理论的补充和发展而出现的,主要应用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淡化行为的确会减损驰名商标的识别力和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声誉,对其进行反淡化保护确有必要。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引进淡化理论,而是通过司法解释引入了淡化理论。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应在立法中引入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进行全面地反淡化保护,并根据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不同对弱化、丑化和退化行为建立不同的标准。

  反淡化保护的基本理论
  传统的商标理论认为,商标保护的基础是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防止对消费者造成混淆,用以阻止他人利用商标权人在商品或服务上建立起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来搭便车的行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为了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自何人,保护的范围也只是局限于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于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混淆的可能性很小,故商标法一般不予禁止。也就是说,商标保护最初是源于反混淆。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化程度的加深,商标的功能也开始逐步扩大,不再仅仅满足于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保护的理论也开始从单一的混淆理论先后引入了联想理论和淡化理论。激烈的商业竞争促使对商标宣传力度的加大,大力度的宣传扩大了商标的影响力,这就使得商标的作用不再单纯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更是成为了商品质量或企业信誉的代表,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驰名商标就是其典型代表。驰名商标凝聚起的巨大影响力,甚至左右了公众的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而不仅只是区分不同的产品或产品提供者。驰名商标凝聚起了强大的识别力,有时即使将完全相同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比如将Microsoft用于糖果、卫生纸这些毫不相干的商品上,消费者绝不会引起混淆。但是,如果对此种行为不加以制止,放任此种使用,会使消费者产生不必要的联想,这种联想仍然可能会对驰名商标造成损害。联想理论存在的时间很短,且仅为欧洲少数国家所采用。
  淡化理论弥补了混淆理论与联想理论的缺陷。淡化概念最早产生于德国的两个案例。1923年,德国某地方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禁止被告在袜子上使用“4711”这一驰名的香水商标。一年后,另一个地方法院也作出一份类似的判决,禁止被告在刀剪产品上使用“ODOL”这一驰名的牙膏商标。德国最高法院确认了这两份旨在阻止淡化行为的判决,并将其适用对象严格限定为驰名商标。
  淡化概念在学理上最早出自于美国法学家斯科特于1927年发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文。斯科特认为,所谓驰名商标的淡化,是指非权利人借助驰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将驰名商标用在非竞争性的商品或服务上,因而造成驰名商标信誉逐渐降低或弱化。因此,淡化行为的对象是驰名商标,但并不局限于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

  我国反淡化保护的现状
  我国没有反淡化保护的专门立法,这一点似乎更明确了它的大陆法系血统。我国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是否构成反淡化保护,一直存有争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禁止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混淆,而第二款则是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定,很多学者认为第二款的规定即为我国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本文认为,跨类保护只是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界定,尽管它同时也是淡化理论的重要特征,但还不能由此直接得出我国立法采纳了淡化理论。
  从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的立法条文可见,“误导公众”是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前提,而无论该行为是否跨类。以混淆、误认为前提,这就说明该规定是建立在混淆理论基础之上的。从立法渊源上看,商标法第13条是为了履行《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和Trips协议第16条第三款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义务而制定的,因此,该条与上述国际条约的保护原则是相互一致的。
  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商标法第13条也未做出进一步说明。
  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第9条第一款、第三款对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了突破。该司法解释将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中的“容易导致混淆”解释为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将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中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解释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由此可见,这是对商标法第13条的扩大解释,也说明它是建立在商标淡化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可以看出我国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引入了驰名商标的淡化理论。

  对商标反淡化立法保护的建议
  一,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反淡化法。对此,学界统一的观点是认为没必要单独制定一部反淡化立法,遵循我国现有的体例,在商标法中给予规定即可,对于反淡化的立法并无单独出来的必要。
  二,与现有商标侵权行为的整合。商标法较为完整地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而并不包括将驰名商标或与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的行为。因此,欲对商标淡化行为进行保护,不仅要明确淡化的概念和表现方式,还要做好与现有商标侵权行为相关规定的整合。
  三,根据驰名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不同,对弱化、丑化和退化行为建立不同的认定标准。认定丑化只要能确定该行为是针对某一驰名商标即可,但要认定弱化和退化,则应对该商标的知名度有更高的要求。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石家庄学院政法系副教授)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

农业部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




项目名称: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3.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

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2.下一步研制方案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菌[毒、虫]种名称、来源和特性)

3.中试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中间试制研究总结报告及检验报告

4.临床试验方案

5.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6.中间试制单位《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7.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提交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暂不收费



项目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是否具备兽药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1.《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3.《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事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符合法定兽药标准

2.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是否合格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5号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二份

2.《兽药生产许可证》一式二份(复印件)

3.《兽药GMP证书》一式二份(复印件)

4.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5.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二份

6.申请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省级兽药监察所出具的连续三个批次样品的检验报告

7.申请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生物制品的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

8.申请自己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但不需提交样品自检报告

9.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和转让合同书(原件)

10.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外方已获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三个批次的样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同意生产的授权书(原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需要对样品进行质量复核的,由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将样品送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

4.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质量复核的,质量复核时间一般不超过90工作日,需要特殊方法的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项目名称:新兽药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属于新兽药

2.是否属于国家禁用品种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5.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注册检验用产品生产车间《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4.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单

5.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

6.根据新兽药不同类别,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初审。

3.质量复核。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将样品送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

4.专家评审。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

5.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终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质量复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用特殊方法检验的不超过15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项目名称: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兽药使用政策

2.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3.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须经公证和确认)

3.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GMP证书(须经公证和确认)

4.出口方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5.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单

6.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7.根据进口兽药不同类别,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初审。

3.质量复核。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将样品送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

4.验证试验。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在农业部指定的试验单位进行药效临床试验及有关试验。

5.专家评审。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终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质量复核时间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需要用特殊方法检验的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项目名称:进口兽药再注册(兽药再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标准是否改变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进口兽药/兽药再注册申请表》

2.近期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须经公证和确认)

3.近期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GMP证书(须经公证和确认)

4.兽药质量标准、中英文标签和说明书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兽药/兽药再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或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项目名称:兽药变更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注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属于国家禁用品种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5.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均为复印件)

3.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4.必要时提交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单

5.根据变更内容不同,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安排质量复核检验或验证试验,并由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或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质量复核的,质量复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用特殊方法检验的不超过15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项目名称:兽药进口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属于生物制品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进口单位的资质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1.《兽药进口申请表》

2.《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3.进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口单位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生物制品,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进口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2.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3.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及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考察。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技术审查和现场考察的,所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

项目名称:兽药广告审查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兽药管理条例》

3.《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1995年颁布)

4.《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1995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

2.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复印件)

3.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3)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5.进口兽药广告还需提供:

(1)《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2)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托书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

项目名称: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2.申请菌(毒、虫)种目的和用途

     3.申请菌(毒、虫)种名称、型别和数量

法律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 国务院令第412号

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申请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藏的,应属于国家规定的一、二类菌种或生产用弱毒菌种

2.申请从国外引进的,应属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虫)种,或国内尚未保存的菌种,或不同类别的菌种

3.申请向国外供应或交换的,不受菌(虫)种型别限制

4.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需提交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允许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研制新兽药的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批准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技术审查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0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六日

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经济委员会。郑州市经济委员会是承担工业行业规划、工业企业改革、工业经济运行调节、宏观指导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一)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职能划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将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划入市商务局。

(三)将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职能划入市中小企业局。

(四)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审批、备案和申报工作的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业经济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工业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分析全市工业经济形势,对工业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负责日常工业经济运行的调节,拟定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负责拟定工业经济运行中主要生产要素的年度调度方案,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编制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和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根据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负责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减负治乱工作。

(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工业总体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区域工业经济协调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工业经济发展规划,优化全市工业布局,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对工业结构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和措施;负责全市汽车工业、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指导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发布工业项目投资导向目录和工业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工业企业投资、利用国外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方向,进行项目备案和监督。

(五)负责指导全市工业技术进步和工业现代化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工作;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负责组织实施产业、产品技术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市工业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工业经济信息系统建设和指导工业企业信息化工作。

(六)负责工业企业改革工作,拟定全市工业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和协调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产权出让项目;参与制定国有工业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的政策;指导本地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七)负责全市公路、铁路、水运、航空及管道运输和邮电、通讯的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拟定综合运输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协调全市工业生产、市场平衡所需重要物资和商品的运输及外贸货运,组织联合运输;指导工业企业营销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工业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八)负责电力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工作,组织拟定电力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相关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市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九)负责宏观指导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全市军工行业及国有非煤矿山的管理;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与流通管理工作;协调军工单位和地方之间的关系。

(十一)负责全市工业企业(不含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委管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劳动人事、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督办、信息、机要、档案、保密、接待、重要会务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及应用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关业务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组织起草工业经济的综合性法规、规章、政策草案及相关的行业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起草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全市工业经济的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诚信守法活动。

(三)经济运行局

综合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预测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制定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负责全市经济运行中有关生产要素的综合调度,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编制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研究提出与经济运行有关的财税、金融政策建议,协调工业企业的信贷、资金问题;负责工业企业封闭贷款工作;指导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定期编制扭亏增盈报告,负责扭亏增盈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负责国有工业企业财务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稽核和各项审计工作;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交通运输等重大问题;负责工业企业运行中能源的平衡、衔接,参与能源、运输价格调整和电力分配计划的制订;组织编制大宗和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根据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负责协调重要物资、能源的紧急调度和总量调控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大型工业企业集团的培育和发展,拟定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工业企业营销体系建设,推进现代营销组织发展。

(四)组织人事处

负责委管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调、指导省部属企业和托管企业的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国防教育、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报道和民主党派、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机关人员考核、考察和任免工作;负责机关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出国政审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工业经济管理人员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经济干部管理培训中心的工作;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培训;负责全市机械电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五)劳动保障处

指导全市工业企业劳动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工人培训和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再就业工作;参与协调工业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复员退伍战士安置工作;负责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救助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劳动政策宣传工作。

(六)投资与规划处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实施、竣工投产及验收、后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工业领域投资导向目录,指导工业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的投向;研究提出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区工业企业、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参与工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工业结构调整方案;负责宏观指导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七)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拟定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实施全市重点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重点新技术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评审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实施名牌战略和全市工业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业企业技术协作洽谈活动;负责编制全市工业系统企业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重点工业企业信息化工程;研究拟定振兴我市电子产品制造业、通信业、软件业的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组织编制行业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开发等方面的规划;负责全市电子信息行业的综合平衡和宏观管理。

(八)企业改革处

负责落实工业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协调组织实施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方案,推进国有工业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负责国有工业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和协调市属工业企业属地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产权出让项目;参与制定国有工业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的政策;指导各县(市)、区的工业企业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业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九)能源处(郑州市三电办)

拟定全市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实施电力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近期电力经济运行综合调控目标,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平衡电力资源,下达全市电力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目标;依法监管电力供应和使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研究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研究拟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协调农村电气化工作;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研究提出全市能源行业、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有关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新能源、环保产业示范项目的规划实施;负责综合利用企业、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的认证;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企业安全生产处

指导协调全市工业企业(不含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与工业企业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督检查;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有关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技措和科研专项经费;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综合管理工业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十一)交通邮电处(郑州市联合运输办公室)

研究分析交通邮电行业发展动态,并提出利用和提高综合运输能力、平衡运力投放、改善邮电运输服务的政策建议;编制和实施交通运输年度调控方案;掌握交通行业运行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重要物资、重点产品运输调度工作,负责全市联运行业管理,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推动集装箱运输和专用线、自备车(箱)共管工作;组织协调春运工作;负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工作。

(十二)汽车产业处

组织拟定全市汽车、汽车零部件和农用运输车工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汽车工业发展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汽车、汽车零部件和农用运输车制造业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汽车、汽车零部件和农用运输车目录管理和产品认证工作;引导和组织汽车工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与审批、申报汽车、汽车零部件和农用运输车工业基建、合资项目,组织新产品及改型产品的鉴定;负责行业的统计、报表、信息工作;负责协调产业的地区配套和产业链构建。

(十三)化工医药工业处(郑州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市化工、医药工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组织拟定行业规章、规范;指导化工、医药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指导、调控行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投资方向,促进行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综合协调全市化工、医药行业生产、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医药行业专项资金和市级药品储备,负责灾情、疫情药品器械的紧急调度;掌握分析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动态;协调医药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农药行业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承担郑州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轻纺工业处

组织编制全市轻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行业的宏观管理;指导、调控轻纺工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投资方向,促进行业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研究拟定行业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行业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搜集、分析、整理、发布行业信息。

(十五)机械冶金工业处

组织编制机械冶金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机械、冶金行业的综合平衡与宏观管理;指导、调控行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投资方向,指导行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行业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负责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的制定;搜集分析、整理、发布行业信息。

(十六)食品工业处(郑州市食品工业办公室、郑州市包装行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食品行业、包装行业发展规划,负责食品、包装行业管理;负责食品工业的综合平衡与宏观管理;监督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拟订行业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行业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发布行业信息。

(十七)郑州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军品科研、军品技改及保障条件的政策法令和措施;负责全市军工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并将军工经济发展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协调省国防科工委和各军工单位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负责军工单位军转民及民品配套工作的协调、服务;参与组织民品项目的立项、评审、鉴定验收工作;负责“三线”调迁军工企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协调、服务;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与流通的行业管理,参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申报和定点工作;承担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使用民爆器材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军工单位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军品质量和战时动员的有关工作。

(十八)郑州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协助证监会郑州特派办对本市辖区内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指导企业直接融资,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十九)信访办公室

负责工业企业的稳定工作;受理涉及经委系统来信、来访;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市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组织、协调、处理工业企业稳定和重要信访问题;综合研究分析企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经济委员会机关核定总编制121名(其中行政编制90名,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2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中层职数43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核定领导职数4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