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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线、面、体”:公诉防错案方法论/卢乐云

时间:2024-07-23 07:5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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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责任是寻求公正,而不仅仅是控诉犯罪。”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则是寻求公正的最起码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公诉处在承上启下的环节,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其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职责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权能对于守住底线作用重大。司法实践表明,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错误指控或监督缺位有关。笔者通过剖析一系列典型错案,结合自身办案实践的积累,为实现我国公诉应有的价值功能,提出公诉个案办理的“点、线、面、体”方法论,供从事公诉的检察官参考。

点。考察、分析、研判、把握任何事物,都有一个确立立足点、明确出发点、锁定落脚点、选择切入点的方法论问题。公诉办案也有同样的规律,以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为立场,从防止冤假错案出发,追求个案处理公正的目标,应当始终坚持驾驭好两层次的“点”。

1.法律要点。公诉是一种司法活动,司法的特征之一就是适用法律。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把握好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些要件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构成。一方面,由刑法所规定,另一方面,基于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由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同时,一些从违反行政法规转化为刑事犯罪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要点,也是考察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的法律要点。实践中不少错案的形成往往在于忽视了法律要点。比如,某合同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由于在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法律要点上严重缺失,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

2.事实节点。这是指案情中对应于法律要点和有关方面知识的关键事实点。对侦查机关(部门)所移送案件审查起诉时,应当根据前述法律要点把握好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和描述,理顺事实的因果关系。有的案情还涉及一些社会常识和专门领域的专业知识,也是案情的重要事实节点。不重视事实节点的把握,是酿成冤假错案的核心因素。比如,滕某故意杀人冤案、连被害人石某的体貌特征都没有认真加以核实,被害人身份的错误导致了被告人滕某的被冤枉。其实,案件中死者的尸体与失踪的被害人石某无论年龄还是体貌特征都相去甚远,只要稍加核对,就可以通过审查起诉阻却冤案的发生。又比如蒋某玩忽职守案,因严重不负责任的责任点和造成损失的损失点,经庭审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蒋某被宣告无罪。

线。要提出和阐明一个思想,要作出并实施一个决定,要部署并落实一项工作,都有一个纲举目张的问题,实现纲举目张离不开所贯穿的主线。比如,党的十八大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党和国家发展的主线,今年的政法工作会议就政法工作提出以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为主线。同理,公诉办案也有一个如何把握审查的路径问题,这个路径就是线。在个案办理中,应当始终把握好两条线。

1.证据脉络。案卷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是以证据为基石的,证据要成为定案根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必须确保可靠性。从可靠性出发,应当从客观性证据到主观性证据,从原始证据到传来证据,从直接证据到间接证据,从基本证据到佐证证据等方面来审查和构建证据脉络。对于口供的审查,应当以前述脉络来审查其可靠性。然而实践中,在把握证据脉络上容易缺位和错位。有的从口供出发,强行或牵强附会地用其他证据去印证口供,比如,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冤案,在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后,以所谓指认现场、侦查试验,乃至狱内耳目的证言来印证口供;有的在获取口供后就万事大吉了,忽视相应客观性证据的及时收集,比如,刘某徇私枉法案,在获取刘某口供和相关言词证据之后,有关徇私枉法过程中的书面证据都未予收集,虽然一审作出了有罪判决,但到二审后言词证据在庭审质证中出现动态变化,因丧失了调取书证的时机,休庭补充时证据已经灭失,二审宣告刘某无罪。

2.诉讼过程。刑事诉讼过程既反映了案件事实的来源,又承载了法律程序的流程,还记录了刑事司法权运行的痕迹及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落实的情况,对诉讼过程进行审查,既是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又是对程序合法性的审查,还是对一系列案件中必须把握的法律情节的审查。其中,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审查,诉讼过程是主要的线路,其把握路径应为——

从案件来源到侦查终结,从证据收集到证据固定、保全,从物证、书证及相关财物收集、控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到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依据和具体实施的过程和结果,从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等各种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到落实情况等。

忽视诉讼过程的审查,亦已成为实践中发生错案的重要原因。比如,燕某与其担任县委书记的胞兄共同受贿案。在庭审中,燕某提出,侦查期间供述所收受的钱物告知了其胞兄这一情节,是在侦查人员提供信件指明问供的情形下作出的虚假供述。经庭后核查,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确实将一封信件供燕某阅看,但该信件未入卷且已丢失,审讯过程又无同步录音录像,因涉嫌指名问供,又无法排除,法庭宣判燕某无罪。

面。根据辩证唯物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面,从不同的角度考察,特别是从正、反两面审查,更能深刻地揭示事物的真相。

1.正面证成。这是指假定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成立,从前述点、线两个层面进行梳理、审查、分析、论证,对成立的予以肯定,对质疑的予以核查,对缺失的予以补充,使假定得以成立。

2.反面证伪。分浅、深两个层次。从浅的层次讲,梳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意见,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证据的异议,专家辅助人员对鉴定意见的不同看法,以其不成立为逻辑起点进行论证。如果不能证成,应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发加以认定。从深的层次讲,假定正面证成的事实是虚假,按照质疑的逻辑思路进行论证,成立,即事实不能认定;不成立,该事实能够认定。实践中,不注意这种反面证伪,也是导致不少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比如,看守所民警姚某玩忽职守导致其主管的监房发生在押人员打死同监犯1人,打伤3人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姚某多次辩称,事件发生时自己没有当班,不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办案人员未予核查,依然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

体。驾驭复杂事物需要统揽全局,这种统揽就是全面性考察、系统性思考、体系性把握。公诉办案寻求公正,使每一个个案的办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至少要把握以下两个“体”。

1.逻辑体系。逻辑思维是归纳判断案件的基本思维,公诉办案过程中必须把握好逻辑体系。一是逻辑起点。比如起诉,逻辑起点是事实和法律,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逻辑推理。这种推理是依据的推理,比如,指控犯罪,其推理依据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和法律;抗诉则是针对错误判决中错误认定的事实和错误认定的法律,根据正确的事实和应当适用的法律来展开推理的。同样,支持公诉的论辩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说理也必须遵循逻辑体系。司法实践中,由于逻辑体系把握不好,常常出现问题,比如审查起诉,描述的部分事实没有证据支撑,有的在案情描述中没有的事实和证据却出现在对案件的论证和分析中;审查抗诉,像审查起诉一样,以原案的事实为逻辑起点,而不是以原审判决错误为逻辑起点;在庭审中的答辩不注意争辩点和围绕争辩点展开论辩等,都是逻辑体系混乱的表现。

2.机制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刑诉法是由一系列的刑事诉讼运行机制构成的机制体系,这些机制体系的有序运行就是为了追求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审查起诉相对侦查是一种监督和制约,审判相对于提起公诉不仅是制约而且是一种终局性裁判,二审相对于一审是一种监督,再审相对于原审则是一种对原审可能错误的救济。公诉办案应站在法律监督者的立场,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这一系列机制的有效运行。从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出发,在审查起诉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并跟进侦查监督,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补充证据;对于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对虽未支持指控但法院依法判决是正确的,应坦然接受;对法院的错误判决,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的应及时抗诉,特别是二审检察机关应高度关注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的情形,严格依法履行抗诉职能。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湖南大学兼职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4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行业标准的管理,建立科学、完整的海关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行业标准是在海关行业范围内,对需要进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和信息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海关行业标准分为海关业务标准和海关信息技术标准(见附件1)。

  海关业务标准指海关各项业务工作所涉及的规范性操作程序、定量管理方法以及为此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和要求,主要包括单证格式与代码标准、化验指标、业务规范等标准。

  海关信息技术标准是指海关各项信息资源使用及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信息与网络技术、通信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标准。

  第四条 海关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海关行业标准代号、年代号及标准顺序号组成。海关行业标准代号为HS。

  第五条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海关工作和标准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符合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

  海关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积极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海关行业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应当保持协调。



第二章 标准的管理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海关行业标准的最高决策管理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审批海关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审批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海关行业标准;

  (三)协调解决海关行业标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是海关行业标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海关行业标准,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海关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海关行业标准体系;

  (三)组织审查海关行业标准;

  (四)审批、发布海关行业标准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组织海关行业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协调处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海关行业标准的复审;

  (七)组织海关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

  海关总署科技部门负责海关行业标准中海关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审查、实施、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海关总署各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

  (二)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海关行业标准;

  (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海关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直属海关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制定海关行业标准的需求;

  (二)根据海关总署委托,参与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在本关区内负责海关行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



  第十条 海关行业标准工作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每年的3月1日起至次年2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标准化工作年度。

  海关总署各部门应当于新的工作年度开始前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报送制定或者修订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见附件2)。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拟确立的标准内容、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的说明。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海关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本年度的海关行业标准项目以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拟定海关总署的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经海关总署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公布标准的工作年度计划(见附件3)。

  在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过程中,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与海关行业标准立项申请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制定、修订的海关行业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实际工作需要;

  (二)无符合相应需求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现行的行业标准应当予以修改;

  (三)属于海关行业标准体系管理的范围。

  第十三条 海关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年中补充立项的,经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合格并报分管署领导批准,可以补充列入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列入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海关行业标准,起草部门应当在年度内完成海关行业标准的报批稿,并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批。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年度内完成的标准项目,可以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书面申请转入下一工作年度。



第四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安排,海关总署各部门负责组织海关行业标准制定与修订的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 海关行业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编写。

  第十七条 负责海关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业务、技术和标准化等专业知识。

  起草小组负责标准的草拟、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或者修订说明。

  起草部门负责将标准征求意见稿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同时编制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标准中有涉及海关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的,起草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或者修订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意见汇总表和其他有关附件及时报送审查。

  第十九条 海关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组织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海关行业标准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的法律专家、业务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熟悉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对海关行业标准的审查应当采用审查会议的方式进行,出席审查会议的成员不得少于7人。

  审查会议应当进行充分讨论,需要表决时,应当有不少于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审查会议的结果应当编写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经审查小组审查的海关行业标准整理成报批稿,并连同审查会议纪要及时报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第二十二条 海关行业标准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审批。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核心标准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海关总署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审核中认为需要作重大修改或者有重要意见分歧的,应当退起草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并予修改。

  第二十三条 海关行业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海关行业标准应当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统一编号,并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在海关行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已发布的海关行业标准及编制或者修订说明连同发布文件送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海关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严格执行。

  海关总署各部门和各直属海关对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和标准起草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海关行业标准实施后,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组织起草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的海关行业标准应当废止:

  (一)标准的适用环境或者条件已不复存在;

  (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新的行业标准已经发布;

  (三)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制度相违背;

  (四)其他应当修改和废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评选办法

建设部


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评选办法

1990年11月22日,建设部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对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业化,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缩短设计和建设周期,节约原材料和能源,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综合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技术进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鼓励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努力创出更多的优秀标准设计,决定开展评选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活动,评选的具体事务由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协会承办。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自1984年以来,凡经部门、省、市、自治区标准设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使用效果显著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设计模数、设计参数和设备选型等选用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并便于实行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工业化生产。
3.合理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新工艺,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符合国情,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便于施工,安全可靠;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环保和综合防治措施落实。经实践检验,使用效果显著。
5.标准设计申报文件齐全,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三、奖励等级
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项目的奖励等级分一、二、三等。
四、申报手续
1.由设计负责单位提出申请,经部、省、自治区主管标准设计的部门审定后统一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协会申报。
2.申报单位应交申报费每项二百元。
五、申报文件
1.优秀标准设计项目申报表(见附表);
2.标准设计图集和文字说明总结(附照片);
3.验收(或鉴定)批文或证书;
4.两个以上用户或施工单位的使用效益证明;
5.经济效益证明。
六、评选时间
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每四年评选一次。
七、评选机构
由建设部设计管理司委托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协会商有关部门,聘请标准设计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选小组进行评选。
八、评选程序
1.申报的优秀标准设计项目由协会秘书处分类,发给专业评选组;
2.专业评选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委会;
3.评委会根据专业评选组上报的评选意见进行终评。
九、奖励办法
凡获得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的项目,由标准设计评委会颁发证书和奖章,并组织推广。
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项目推荐表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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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集名称 | | 图集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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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起止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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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单位 | | 参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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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计成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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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集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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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集主要优缺点和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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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被评选优秀设计及受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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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审查、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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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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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查、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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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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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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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组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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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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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委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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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项目中作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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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参加起|在本项目中担任|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或职称|工作单位|止时间|的主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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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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