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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的函(附件)(摘录)

时间:2024-06-30 07:17: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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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的函(附件)(摘录)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的函(附件)(摘录)
劳动部办公厅



10.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原则上应该由原单位安置工作。如果已经改按精减、退职处理的,应按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其中情况比较特殊,如现家居城市没有生活来源的,可由原单位另行安置工作。上述人员在重新安置工作以后
,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不予补发,因此引起生活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困难补助。



1965年2月15日

关于盐业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2]639号


关于盐业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中国盐业总公司: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规定,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其中包括食盐定点生产等“三证”的管理工作。目前部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及批发企业实施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对食盐专营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按照《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我委将对1999年7月29日以来实行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核。不履行此程序者,将取消其定点生产或批发资格。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四川省专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专利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攀枝花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技术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加强和规范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是市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坚持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及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试点企业。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五条 资助条件和范围

(一) 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个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市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也可申请资助。

个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考虑。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27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18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18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5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五)专利企业   5000-10000元/家

第七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由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批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八条 同一专利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资助。

第九条 申请程序

1、领取表格:申请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或网上下载《攀枝花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

2、正式申请: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到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办理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正式申请手续。

3、审核批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

4、公告:获得批准的项目,将在攀枝花市公众信息网(http://www.panzhihua.gov.cn)上对社会公告,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以真实姓名向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5、补助领取:异议期后,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6、跟踪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将对获得资助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申报要求

1、个人 ① 办理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手续需报送《攀枝花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有效专利证书(出示原件);

③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有附图的提供附图);

④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的年费收据(出示原件,如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⑤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⑥委托他人代办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的需出具代办委托书(共同专利权人需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2、企业

①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②有效专利证书(出示原件);

③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的年费收据(出示原件,如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对受资助的项目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鼓励受资助的企业或个人向专利申请经费困难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