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颁发《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5:39: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发《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颁发《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27日,外经贸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
现将《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公司并按照执行。

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的宏观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企业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资格证明。企业在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审批和护照签证手续时,必须出示许可证原件。

第二章 许可证的种类
第三条 普通许可证一般适用于向所有国家和地区派遣劳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外派劳务经营权并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可申请领取。
第四条 特批许可证适用于某一特定项目合同。经外经贸部批准实施某一项目的企业可申请领取。
第五条 临时许可证适用于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企业在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领取。
第六条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必要时外经贸部对企业外派某些特殊行业的劳务或向特殊国家和地区派遣劳务实行专项许可证。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领、更换和有效期
第七条 初次申请普通许可证、须填写“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外经贸部报送有关批文的复印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第八条 初次申请特批、临时和专项许可证,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外经贸部报送有关批文的复印件。
第九条 到期更换许可证,须按时向外经贸部报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交回原许可证。
第十条 普通、特批和专项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一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许可证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注销并申请补发。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外派单位如违反外派劳务的有关规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直至吊销许可证并取消其外派劳务经营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析人权保障概念形成跟与宪法救济的关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鹤丹

  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丰富,对人权的保障也在历史的进步中发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在一定意义上,宪法就是一国人权保障和发展水平的标尺。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还存在这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给政府的实施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研究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从1991 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每年至少发表一份有关中国人权的白皮书,介绍中国人权发展的历史、现实状况以及保护措施等内容,并阐明中国政府在人权和人权保护方面的立场与观点,这表明我国政府肯定了和开始重视人权方面的问题。我国宪法于2004 年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第一次把人权写入宪法。我国人权保障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与强大的生命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国家公民权力始终不偏离保障人权的轨道,有必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安排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可能侵害予以事先的预防与事后的救济。
  宪法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方式。当公民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其可以通过法律救济制度保护自己的法律权利。但是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又有一定的区别:司法机关依据规范性文件为公民提供法律救济,主要依据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宪法是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根本性依据,如果这些规范性文件违反了宪法,就很可能出现这样的后果:司法机关越严格依据这些规范性文件,公民的宪法权利就越受到侵害。因此,就需要为公民提供针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救济制度。这种救济制度就是宪法救济。宪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它在人权保护中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报送2001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报送2001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海洋
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为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将编制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计划的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一般配额商品、限量登记商品(包括重要工业品、重要农产品和石棉、氰化钠、烟草、丝束、胶合板)进口计划;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实行配额管理机电产品进口计划;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商品计划;
(四)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计划。
二、编制计划的原则、要求。
各地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合同规定的内外销比例等情况汇总编制计划,同时参考企业2000年计划执行情况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初步核定。计划必须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网络管理系统”报送数据,同时正式报送文件对
数据内容进行补充和说明。计划汇总数据必须根据分企业明细数据生成,否则视为无效。具体编制计划要求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重要工业品进口,其中化肥请按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分类(在备注栏注明),成品油请按燃料油、煤油、石脑油等分列。
(二)出口计划。
1、纳入年度出口计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经外经贸部批准其出口规模或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前已批准成立,并经外经贸部核定出口规模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必须为自产产品。
3、实行出口招标和有偿使用的商品及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不纳入本计划,企业出口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计划。
1、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请有关省市参考1997—2000年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情况,根据企业2001年度进口申请编制计划。各地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须根据我部1997年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
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的有关规定审核企业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统一编制计划汇总表(表式见附件),将2001年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计划的请示文件、计划汇总表及进口企业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工作会议召开时一并报送我部外资司。外资司
审核合格后,统一打印“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统一领取并办理进口许可证。
2、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仍按《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
三、计划报送要求。
请各地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于11月20日前通过网络将计划数据报我部外资司。书面文件不再附列计划表,数据以网络传输为准。逾期未报,不予下达进口预拨计划和出口计划。
合资、合作中方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有关部委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申请,请有关部委、公司于11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转报我部(外资司)。
四、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工作会议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计划上报表
上报单位: 上报时间:
-----------------------------------------------
|申请企业进| | | | | | |
| |企业名称|出口国家(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公斤)|
|出口代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