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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1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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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严把安全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未经核准(或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业务。

  二、合理界定项目类型,分级负责,共同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新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继续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令第6号)办理;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局自行确定。

  三、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必须同时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

  6.煤矿初步设计;

  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5.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6.联合试运转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8.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10.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1.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12.其他需上报的资料。

  四、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遇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一)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二)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联合试运转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在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1.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

  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3.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

  4.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2.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3.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4.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5.应急预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6.其他规定事项。

  (三)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且经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签:

  1.各主要系统分项运行报告;

  2.主要生产安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3.提升、排水、通风等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4.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5.今后有关生产安全的建议;

  6.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时,选聘的专家必须涵盖该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专业人员;同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要充分重视以下关键环节: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立足于采前、掘前预抽,并满足《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二)新建矿井原则上要一次设计、一次建成。如有特殊原因,只能分期投产的,也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一次建成一次验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设计中必须明确投产时主要巷道的长度和位置,保证形成完善的通风和排水系统,保证“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开采。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应明确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范围、工程量及与原矿井安全生产系统衔接、影响关系。

  (四)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的行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

  (五)煤矿设计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

  (六)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

  八、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后,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审查或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结束并经指定单位或人员复核同意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专题研究,经研究通过方可行文批复。

  九、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1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

    二○○七年十月十四日

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省黄金矿产资源,本着“强化开采,放宽政策,加强领导与管理”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办法,大力发展黄金生产,特制定《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采金的地质探矿、采矿、选矿、冶炼和销售等生产全过程的各种经营管理形式。

第二章 资源管理
第三条 黄金矿产资源属全民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均不准开采。
第四条 经勘探后的大型黄金矿产资源,由国家统一安排开采;国家暂不开采或不适于国家开采的中、小型资源,其规模可建25吨/日至100吨/日矿山的,由省黄金公司统一规划,安排县、乡(镇)开采或个人集资开采;不足于建25吨/日矿山的零星分散资源,由地(市)、县黄
金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集体或个人开采。
第五条 不经省人民政府、冶金工业部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进入正在生产、建设的国营金矿区采矿;不经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准进入正在生产、建设的地方重点金矿区采矿;已列为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划或年度开发计划以及正在勘察的矿区,未经
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准进入采矿。
第六条 集体或个人开采的矿点,资源有较大发展,需要补充勘探或扩大生产能力时,原开采单位应以大局为重,服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统一安排;建设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原开采单位的经济损失;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组织联营开采。

第三章 生产组织管理
第七条 凡有黄金矿产资源并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地(市)、县,要设立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负责所辖区黄金资源、生产建设、物资供应、黄金产品的管理。
第八条 群众采金或从事选冶加工的,不论集体或个人,开采、开业前都要先向所在县黄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金许可证》(以下简称《证》),然后持《证》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照》),方可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采金。如变更开采或营业单位,
转移开采地点,都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更换新《证》、《照》。
第九条 开采金矿资源要严格执行采掘(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综合利用的方针。要不断改进技术,努力减少资源损失,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办矿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采金单位要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安全防范、劳动保护措施,并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冒险违章作业,杜绝重大伤亡和设备事故。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清责任,严肃处
理。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不准在采空区采矿,不准挖安全矿柱。两个矿点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对火工材料、毒品等要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各项规定。在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要有严格的管理办法和登记领用制度,防止发生事故与案件。
第十三条 从事矿石开采和加工的单位或个人,要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尾渣要有适当的堆放场所,有毒有害废水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环境保护部门有权按规定罚款或令其停产。

第四章 产品管理
第十四条 黄金矿产品(包括成品金、合质金、金精矿、金块矿及其中间产品等)为国家统一管理的产品,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收购、交换、倒卖或留用。
第十五条 采金单位或个人必须将所生产的黄金及时如数交售给银行。银行在黄金收购中,要采取积极措施,为方便生产单位或个人交售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销售生产的金精、块矿,要按河北黄金公司颁发的《河北省金精、块矿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销售给专门从事矿石加工的中心选厂,或氰化厂(点)的矿石,供矿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证》、《照》。收购或加工外县矿石,要有该县黄金管理部门的证明。

第五章 惩治和奖励
第十八条 不办理《证》、《照》私自开采金矿者属于非法,各级黄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干预、制止。不听劝阻者,除没收矿石外,要处以罚款;损失、破坏国家资源严重的,政法、黄金管理部门要共同配合,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强行进入国营和地方重点金矿矿区,矿中设“矿”,抢占地盘,滥采乱挖,以至哄抢、破坏国家资财的单位或个人,县黄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证》、《照》,没收矿石,处以罚款,屡犯者要加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由政法部门依法惩办。
第二十条 地方群众采金,要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纳税。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对黄金、白银的走私贩私分子,或为走私贩私分子坐地收购金、银的不法分子,除没收全部黄金、白银外,要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严重者要依法制裁;对国家工作人员、工人参与走私贩私活动,或为走私贩私分子提供方便,或知情不举有意包庇者,要依法
从严处理。
对违法收购,倒卖金矿石的单位或个人,要吊销其《证》、《照》,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按倒卖黄金论处。
第二十二条 在打击黄金、白银走私贩私,保护国家财产和矿产资源中,成绩显著的有功人员,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奖励经费可从罚没收入中适当提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暂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84年6月1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发〔2009〕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08〕32号),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外出期间,代行市长职务。
八、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的全面工作。
十、市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命令,顾全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政府行政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行政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件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件,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管理,按《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承办。
二十六、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送审、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于涉及面大、问题突出的信访事件,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或调查了解情况,出面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问题。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
(五)讨论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预决算与执行情况;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请示和报告事项;
(七)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八)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程;
(九)讨论和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之外的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西安警备区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分管的副秘书长审阅,由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五、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会议质量,缩短会议时间。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得要求其他部门和区县领导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大会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西安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市政发〔2003〕13号)的规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区县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事件外,各部门、各区县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机要处收文,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五十二、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计算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五十三、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以个人名义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十二、严格值班制度,保证政令畅通。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系畅通。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应及时到现场指挥处理。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工作落实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