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9:02: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准入管理,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等工作,医疗机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我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今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我部将择时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部医政司。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医政司反映。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

的若干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

(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四)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二、规范医疗机构登记管理

(五)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要组织现场审核专家组(对专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严格审核医疗机构。以满足医疗工作需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本标准》中有关指标,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实施。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

(七)准确核定诊疗科目。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

(八)严格医疗机构类别核定。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别。申请设置“其他诊疗机构”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不得核定“其他诊疗机构”类别。

(九)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名副其实,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名基本原则,做到医疗机构命名准确、规范、合理。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三、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十)明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命名等的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十一)统一审批部门。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政部门的建设,充实人员,搞好培训,提高准入管理能力,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和校验工作。

(十二)明确审批程序。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制订当地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明确材料审查、备案、公示、现场考核和登记发证等各环节的法律依据、具体要求、时限和责任人等,规范各审批环节和审批步骤并严格执行。

(十三)规范审批文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机构审批文书;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加盖机关印章,并一律以实施机关(卫生厅、局)的名义签发或者对外发布。

(十四)公开办事流程。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审批的法律依据、条件、办事流程、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示,方便申请人依法办事,确保医疗机构审批公开、公正。

四、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十五)加强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办发〔2008〕24号)精神,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制度。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处罚等内容的完整的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六)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要认真按要求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实行医疗机构网上审批、公示和上报备案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效率。
五、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行为
(十七)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责任制、监督稽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分解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并将行政审批责任考核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医疗机构审批人员的重要依据。严肃查处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审批、降低标准审批等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5〕43号



贵池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池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金收入包括:

(一)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使用权(含收储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向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补交的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储资金收入,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收储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金支出,包括成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两类。土地出让金成本性支出范围包括:补偿性支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土地报批费用、收储贷款利息、企业改制费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业务费等;土地出让金收益性支出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事业建设费、农业土地开发费用以及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支出等。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实行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土地出让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含招标、拍卖、挂牌竞标保证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中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按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市级国库。

(二)综合平衡原则。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以保证土地收储开发和出让实现良性循环。

(三)按宗清算原则。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按地块分宗地编制。市财政局根据宗地土地出让金实际缴入专户数额和审查核定的成本费用,依照按宗地清算和收付实现制原则,办理资金清算和拨付。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任务和市用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收储计划,于每年的上年度12月底之前编制出本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草案,并在每宗土地收储前一个月编制详细的宗地预算,抄送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应列明当年土地出让金总收入价款、总成本费用支出额以及土地出让净收益。宗地预算应详细列明收储时间、地块位置、面积、预计总收入价款、亩均地价、土地出让前期费用、成本各项、净收益等。

第七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应于每年的上年度11月底之前编制出本年度土地收储资金收支预算。土地收储资金收入预算反映出让收储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土地收储资金支出预算反映土地收储成本、报批费用等。土地收储资金支出预算应以收定支,以当年可筹措的储备国有土地抵押贷款、土地净收益中借支的款项(最高按不超过当年的净收益计划的20%编制)来安排收储计划,防止无资金保证的空头收储。土地收储资金收支预算一式两份,分别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以便于合并编入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

第八条 为保证土地收购、出让、储备的良性循环,年末土地储备结存面积应不高于历年储备加上本年度收购面积之和的40%(已签订合同但仅预付少量定金的收购面积除外)。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印制预算申报文本和项目支出预算报表。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审查小组,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对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和土地收储资金收支预算进行科学评审,并对宗地预算予以审核。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经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审查小组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成本性支出预算的核定:

(一)征地费用。依据《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池州市土地收储管理办法》及《池州市城区收储土地补偿暂行规定》规定的标准及征地面积核定。

(二)宗地拆迁补偿等补偿性支出。依据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和拆迁数量核定。拆迁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房屋拆迁基准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的批复》执行。拆迁数量以拆迁公司调查摸底详细数据为基础,由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审查小组按拆迁总数10%—30%的比例抽样核实,对拆迁预算进行审查后核定。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由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审查小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到拆迁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土地报批费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时须向省交纳的有关费用,按申报数量和规定标准计算核定。

(四)收储贷款利息。按贷款额及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五)企业改制费用。国有破产、改制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政府组织出让,变现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并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全额用于破产和改制企业未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和职工安置费用。

(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2%计提,并纳入市国土资源局部门预算。其使用范围包括:

1、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调查研究费、办公用品费;

2、对有偿使用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测、量算等费用;

3、对收储、出让土地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费用;

4、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咨询费及拍卖佣金。

5、土地出让、转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佣金;

6、土地出让、转让(拍卖、招标等)时所付的场地租金;

7、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业务培训费;

8、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费用;

9、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10、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收益性支出预算的核定:

(一)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费用。根据可用土地净收益编制。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0%确定。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为30元/m2,其中85%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缴入市级国库,15%缴入省级国库。

(三)市区两级土地收益分成资金。市区土地收益按照9∶1比例分成计算。

(四)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土地收储中心人员经费及管理经费。按收储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编制,具体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定。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管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代征机关。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按规定申领、使用、核销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等。

第十五条 市区土地出让时(含收储中心收储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土地受让方根据登记单确定的金额,按规定时间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土地出让金缴款手续,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市财政局与市国土资源局每月按时对账。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到达财政专户后,成本在专户进行分解。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报来的“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将土地补偿性支出、土地收储成本、土地收储出让前期费用按核定的预算及用款进度拨付给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由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转拨给市土地收储中心。企业改制费用按照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拨付给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企业改制;属贵池区改制企业的,拨付给贵池区财政局,由其监督使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业务费每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由市财政拨付给市国土资源局,纳入市国土资源局部门预算,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上交市国库或财政专户,列入预算,专款专用。其中由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政府性支出项目,按预算和项目管理原则拨付到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贵池区分成土地收益资金拨付给贵池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人员经费及管理费用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列支。年初编制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按月拨付。市土地收储中心应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正常经费支出报表,按季报送收储土地出让金收入和土地储备资金支出报表,年终报送收储预决算报表。月度报表于月度终了5日内报送,季度报表于季度终了10日内报送,年度预决算报表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

第十九条 与土地出让金相关的土地开发支出及中介服务费用支出,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并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宗地列清土地成本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登记土地出让台账,及时与市财政局进行核对与结算。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对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分期缴款的应按时催缴;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并取消其在新的宗地招标、拍卖、挂牌时的投标或竞买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严格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政策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搞好工作衔接,加强对土地收储和出让资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市财政局应根据资金拨付情况不定期地对用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对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支出,市会计核算中心应予以拒付。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应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土地出让金缴纳不及时或不上缴财政专户,以及侵占、挪用土地出让金及虚列土地成本和开发费用,擅自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违反财经、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WTO对中国税制的影响及其对策探讨

仲东阳


提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现行税制产生许多直接、间接的影响。面队新形势,中国税制表现出很多不适应性。为了迎接挑战,一方面我们应该按照WTO基本规则改革现行税制,另一方面则应在WTO的“原则之中有例外”的框架内寻找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方针政策。
关键词:WTO;中国税制;影响;对策
WTO对中国税制的影响是当前一个热点问题。要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就必须持全面客观的态度。我们既要看到WTO对中国税制带来的冲击,又要看到WTO对中国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本文试就WTO对中国税制的影响及其对策作一探讨。
—、WTO对中国税制的主要影响
首先,WTO对中国宏观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产生最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进而对中国税制产生间接的影响。一方面应该肯定的是,加入世贸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提高中国经济的增长率。因为所有的WTO成员的市场向中国开放,同时中国还可以利用世贸组织成员的有关规则来保护自己,摆脱过去在贸易活动中屡遭他国歧视的困境,使出口大幅增加。同时,加入世贸还将使中国有资格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为未来中国的长期经济增长创造稳定有利的国际环境。中国未来宏观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必然带来税制上的重要变化。在税重设置方面:收入的增加必然增加所得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WTO的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必然要求我国加强绿色税收。在税源方面:根据我国开放市场的承诺:农业、电讯、高科技、保险、银行、服务、旅游等领域对外开放、资本、技术、人员的流入和输出,必然引起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行业的发展变化,相应的税源结构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税收征管方面:服务的发展、网络经济、子商务的广泛运用、大型跨国公司的大量涌入,都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手段和措施提出了挑战。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跨地域性及跨行业性以及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使得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跨时空性。同时,随着跨国交易的增多,国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反避税任务更加艰巨。这些都对我国目前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非常现实的课题。另一方面,加入世贸也会对我国国内经济造成一定的冲击,因为加入世贸组织把我国的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联结为一体,随着外国商品的大量流入,我国国内产业将面临外国企业的强大竞争。一些产业必然出现重大的调整,进而对中国税制产生一些间接的影响。
其次,WTO基本原则对中国税制将产生许多直接的影响。WTO继承了原来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对其进行了发展和完善。概括起来,其主要原则有六类: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等。在非歧视原则方面,要求我们必须按照WTO的有关规则和加入世贸时的承诺来调整税收政策,以换取WTO成员国对中资企业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尽快取消对外商的“超国民待遇”,以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特别是应该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为内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符合WTO规则的税收政策支持。在贸易自由化原则方面,对税制影响最大的是要大幅度消减关税税率,以提高本国市场的准入程度。在透明度方面,要求我们尽快处理内部文件,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现国税局与地税局的统一合并,统一各地的税收政策法规,规范名目繁多的地方税收“土政策”,加快依法治税的步伐。同时,WTO为了加强其规则的适应性,还体现了“原则之中有例外,例外之中有原则”的基本精神,要求我们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地位,在WTO的“原则与例外”的框架下,对本国产品实行合理与适度的税收保护,以最终促进产业与结构的调整。
二、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步伐加快,现行税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弊病,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照世贸组织的原则,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显现出来。
1.现行税制还未充分体现公平税负与国民待遇原则。目前,内外资企业仍存在两种税制。例如,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制;对内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教育附加费,但对外资企业不收;相同的征税对象,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种,内资企业适用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而外资企业适用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基本没有关税优惠,外资企业却享受关税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违背了公平税负和国民待遇原则,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
2..现行税制还不够完善。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体系,但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1)现行增值税是“生产行”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额不予抵扣,导致重复纳税未彻底解决,抑制企业的投资需求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内外资企业政策不一致,税负不平;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列征收,衔接部分难以管理,税收流失多,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偷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2)内外资企业不仅实行两种不同的所得税法,而且,扣除项目不同,扣除标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产生许多差别和矛盾。(3)调节个人收入的力度仍然不够。随着个人收入的逐年增加,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现行个人所得税不能有效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4)地方税种的改革不到位。由于各种原因,列入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地方税改革至今多数没有实施,地方税种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5)征收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地方差别很大,征收管理水平各地差别也很大,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外汇管理中、要充分为WTO各成员国提供竞争机会,在税收上要明确体现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和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统一性原则、例外原则等。现行税制中存在许多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地方,需要按世贸组织的规则,改革现行税制。
三面临机遇与挑战的对策
面临机遇与挑战,我们应该按照WTO的协议基本原则,对现行税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按照“废一批、改一批、立一批”的基本思路,对现行税制进行全面的改革。
1.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依法制国是政府行为准则。贯彻依法制国的思想,在税收领域就是坚持依法制税,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1)完善税收立法。要规范税收立法的程序和形式,加快税收立法,坚决制止越权制定税收政策的行为。(2)坚持依法制税。依法制税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要依法征税,征税要有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要坚持依法纳税,纳税人要按法律规定自觉纳税。征纳双方都要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征税、纳税。(3)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的统一性的严格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加大税收执法的力度,堵塞水手征管漏洞。
2. 增强税法透明度。在税法及税收相关文件中,要明确表达征税规定的内容,避免解释中的弹性和多种解释。有关税法和有影响的法律文件及时公布,使各方面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做好准备。指定一家官方的刊物公布有关的上述文件。立法机关建立税法公布制度。税务机关要提供纳税服务,并使纳税人及时索取上述文件。
3. 对现行的税制进行“废、立、改”。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对现行税制进行对照,清理,完善税制,建立一个公平公开有力竞争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新的税收制度。对于具体的制度作如下的修改:
——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调整方向主要是两个:一是转换改型,即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把企业目前所承受的相对较重的投资负担降下来,提高企业更新改造和扩大投资的能力;另一是扩大范围,即将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业纳入增值税实施范围,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消费税。现行消费税的调整重点,主要是进行有增有减的税目调整。即根据变化了的客观环境和实现消费税调节功能的需要,将那些过去没有设计征消费税但现在看来应当计征消费税的项目—如高档桑拿、高尔夫球,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那些过去计征了消费税但现在看来不应当继续计征消费税的项目—如普通护肤品、化妆品,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剔除出去。与此同时,对现行消费税有关税目的税率作适当的调整,确定合理的税负水平。
——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要完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不论是实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向外资企业所得税靠拢,还是实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向内资企业所得税靠拢,或是安全新的模式重新确立企业所得税的格局,都要统一纳税人认定标准、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同一资产的税务处理、统一税收的优惠政策,为各类企业提供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税收环境。
——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要在强化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目标下加以完善。其主要的方面,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将工资新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即属于勤劳所得和财产系列的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其他所得实行分类征税。二是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个人收入和大额支付的信息处理系统,形成一个规范,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体系。三是在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简化、规范税收优惠项目。四是简化税率、减少级距。对分类所得继续实行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或者,酌情实行少许累进的比例税率。
——关税。现行关税,要在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调整关税税率结构,适当扩大从量税、季节税等税种所覆盖的商品范围,提高关税的保护作用。
——地方税。可以纳入现行地方税调整系列的事项不少,一是解决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法的问题,如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二是在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础上,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对内对外统一适用。三是完善印花税,择机开征证券交易税。同时,结合费改税,将一部分适合改为税收的地方收费项目,改为地方税。
四总结
总之,面对加入世贸给中国税制带来的挑战,我们应该按照WTO的“原则之中有例外,例外之中有原则”的基本精神,在WTO的“原则”指导下改革我国现行税制,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在WTO的“例外”中寻求合适中国特色的税收方针政策,以更好的发挥税收政策在国家宏观经济中的调控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光溪,刘力:《WTO与中国经济》.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2] 卢仁法:《WTO与中国税制》.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2001
[3] 张智勇:《国际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4] 唐明勇:《WTO对中国税制的影响及其对策》,载《理论月刊》,2003年第一期
[5] 杨崇春:《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税制的改革趋势》,载于《财政与税制》,2003年第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