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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0:26: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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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0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qt/2009qt/W020090525657958778890.pdf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豫政办[2006]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信访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被复核人)送达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书;
  (五)监督被复查人(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
  (六)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被复查人(被复核人)。
  第四条 被复查人(被复核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二)接受有关询问;
  (三)列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接受咨询,陈述意见;
  (四)依法履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
  第五条 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三)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
  (五)属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管辖。
  第六条 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口头形式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作申请笔录,并由信访人确认;
  (三)被复查人(被复核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
  (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收申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后,应予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登记、整理。
  (二)受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对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告知信访人。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在决定不予受理之日起3日内告知信访人。
  (三)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通知书、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复查人(被复核人)。被复查人(被复核人)应自当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四)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应当成立审查小组共同审查。
  (五)经审查,认为应当维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认为应当撤销或者直接变更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批准,提交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批审查小组呈报的信访事项应当召开会议。会议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常设成员单位、临时成员单位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参加。
  第九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复核,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可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持,信访人、被复核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或者其他人员列席。听证会可以公开举行,并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信访人和被复核人。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
  (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并责令被复查人(被复核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或者直接变更: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责成被复查人(被复核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被复查人(被复核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并将重新作出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副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签发;作出撤销、直接变更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者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信访复查复核事项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应当制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并加盖印章。意见书一式三份(信访人、被复查或被复核人、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各1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后,应在10日内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和被复查人(被复核人)。
  信访人对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被复查人(被复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3日”、“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林业厅护林防火八项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林业厅护林防火八项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79年11月12日转发执行)


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又是发展农牧业生产,增强人民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全党全民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精神,特制定我区护林防火八项规定。
一、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有林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林业、农业、政法等有关部门建立护林防火机构,设立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林区的社队、机关、部队、企事业等单位要建立由治保会、民兵、护林员组成的群众性护林防火组织。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林区公安派出所及森
林警察,或建立护林防火检查站、行政区交界的林区,要在各有关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划清区界,明确责任、订立联防公约,共同遵守,互防互救。
护林防火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森林法》和各项护林政策法令,开展爱林防火宣传教育,研究与布置护林防火措施,督促检查所属范围的护林工作,组织和扑救森林火灾,协同政法部门处理毁林案件。
二、规定防火期。每年11月到翌年的5月为我区的森林防火期。在防火期内,各级护林防火机构,必须加倍提高警惕。

要通过报纸、广播以及标语宣传牌等,广泛开展护林防火教育,发动群众订立护林防火公约,树立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新风尚。按照森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严格入山管理,做好防火和灭火的准备工作。护林人员要认真做好巡护、警戒火情工作。
三、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度。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所在居住地,或生产活动范围规定森林保护责任区,包干护林。每个责任区配备一至二名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并可聘请邮递员、流动售货员、放牧人员、猎民等为义务护林员。护林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山林,制止一切破坏森林
的行为,将引起森林火灾和其它破坏森林的违法分子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要实行分区管理,明确职责的护林防火责任制。一旦发生火灾,扑救山火,人人有责。
四、群众进入林区从事农牧、副业生产,必须遵守护林防火、狩猎管理等规定,注意保护幼树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严禁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历史上有刀耕火种习惯的地区,要说服教育群众改变旧习惯,帮助他们改革不合理的耕作制度。
五、严格控制火源。在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必须执行报告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切实做到:未经林管部门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无足够人力看守不烧;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刮风天气不烧。在林区烧炭、烧石灰、烧砖瓦等,必须事先在周围开好防火线,准备
好扑火工具,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在林区内煮茶(饭)取暧,应指定或选择背风迎水安全地点,人走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严防吸烟引起森林火灾。严禁烧山驱兽、烧山求雨和在林区烧灰造肥、小孩玩火。
部队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必须选择无林空地,并事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做好防火戒备。
六、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同时,迅速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要充分发挥民兵的骨干作用,加强灭火队伍的组织领导,集中统一指挥。驻林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扑救火灾时,必须听从当地政府指挥。火灾扑灭后,要彻底清理火
场,严防余火复燃,并及时查明原因,调查损失,追究肇事责任,严肃处理。对扑救森林火灾负伤或死亡人员,国家给予医疗或者抚恤。要建立火灾档案制度,以备查考。
七、广泛开展县、区、公社之间护林防火的竞赛活动,定期进行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对优秀的护林员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八、奖惩严明。坚决贯彻“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县、区公社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连续三年以上无森林火灾者;扑救森林火灾、英勇顽强、奋不顾身、事迹突出者,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森林法,引起森林火灾事件,首先要追查领导责任,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纵容支持破坏森林的人员,情节严重的要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或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肇事者要分别不同情况严肃处理。对纵火烧毁山林,聚众破坏森林或殴打杀害护林人员者,要依法从严惩处

西藏自治区林业厅
1979年9月10日



197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