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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6:3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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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进一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我部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基础上,增补了相关内容。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1.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doc
2.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doc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

一、乳制品加工项目
1. 乳制品加工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200吨以上。
2. 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300吨及以上;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100吨及以上。
3. 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500吨及以上;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200吨及以上。
4. 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300吨及以上;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100吨及以上。
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不受上述第2、3、4项规定的准入规模限制。
二、煤炭项目
1. 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低于下列规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
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暂停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的土地供应。
三、钢铁项目
1. 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项目:必须采用热装热兑工艺,容量为3000KVA及以上。
2. 锰铁高炉项目: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3. 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项目:容量为12500KVA及以上。
4. 硅铝铁合金电炉项目:容量为16500 KVA及以上。
四、有色金属项目
1. 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
2.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
3. 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 :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4.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
5.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
6.新建电解锰项目: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规模达到1万吨/年;企业总的生产规模达到3万吨/年。
五、建材项目
1. 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规模必须达到3万吨/年及以上。
2.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小于7微米的细纱,且产品质量和规格达到国际标准,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年及以上。
3.新建或改扩建平板玻璃生产线:熔窑规模应在500T/D以上(超薄线除外)。
六、多晶硅项目
1. 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达到3000吨/年以上,占地面积6公顷/千吨以下。
七、纺织项目
1. 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0万米/年及以上。
2. 毛机织物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万米/年及以上。
3. 针织或纱线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0吨/年及以上。
八、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 市、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九、商品住宅项目
1.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

一、钢铁项目
1.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或虽未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但未配备SO2回收装置的钼铁生产线。
2.采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纳、铬酐生产工艺的金属铬生产线。
二、建材项目
1. 原料不是特种成分的玻璃纤维生产线。
2.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
三、机械制造项目
1. 新建风电装备整机制造厂项目。
四、船舶制造项目
1. 新建船坞、船台项目和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2012年前)。
五、其他项目
1. 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闽旅〔2009〕27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有关旅行社:

  为了进一步加快福建旅游业的发展,遵照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根据《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暂行办法》(闽财外[2008]20号),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闽财外[2008]2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原则和标准

  (一)入境旅游奖、入闽旅游奖、闽台双向旅游促进奖、旅游包机专列奖,除《办法》明确规定可以同时申报的情形外,同一团组只能申报一种奖励,重复申报无效。

  (二)境外旅行社只能通过其设立在我省的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向其所在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申报。

  (三)相关奖励申报所列的游客必须以旅行社自组或外联团形式入闽,散客、落地接待的游客和网上资料不全的游客不计算在内。一份行程表中的同一位游客在省内多个地方住宿的,计算为1个人次。

  (四)组织境外旅游者,在省内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当年总量超过1000人次(含1000人次)的,可申请享受最高10元/人次的促销补贴。

  (五)组织台湾地区旅游者,或抵台湾旅游的港澳旅游者和外国旅游者,以团组形式取道闽台海空航线入闽旅游,在福建省内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享受最高15元/人次的促销补贴。

  (六)每个旅行社的奖励金额实行最高限额。

  第三条 申报、审核程序和时间

  (一)2009年起实行网上申报。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通过“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录入相关奖励汇总表、行程表、游客名单和证件号码,并将相关申报奖励基础材料扫描到系统中。扫描材料包括:1、入闽旅游奖申报材料[委托接待确认函,行程表,订房单,住宿结算发票];2、入境旅游奖和闽台双向旅游促进奖申报材料(行程表,订房单,住宿结算发票);3、包机、专列旅游奖申报材料[包机、专列协议书(明确每批次人数),行程表,订房单,住宿结算发票]。

  (二)各旅行社必须于次月15日前完成上月奖励的网上申报工作。 2009年1-4月份的申报材料补报工作,于5月15日前完成。

  (三)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负责对所在地旅行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于次月23日前完成上月的初审工作。2009年1-4月份的网上补报初审工作,于5月30日前完成。

  (四)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对设区市初审上报的材料进行网上复审,于次月30日前完成上月的复审工作。年度复审和实地抽查于下年度的一季度前完成。

  (五)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根据复审核实结果确定获奖旅行社及奖励金额, 并通过“福建旅游之窗”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及旅行社所在地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可以根据需要查看申报奖励旅行社的相关账簿、凭证和原始单据等资料,各旅行社应予以配合。

  (二)在检查核实或公示过程中,如发现旅行社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同时取消该旅行社从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的申报资格,并在“旅行社诚信经营公示榜”上公布。

  (三)在检查核实或公示过程中,如旅行社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先暂停该旅行社的奖励资格,并敦促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第五条  实施期限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