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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5 11:0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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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1956年9月20日,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五六年五月(56)法办字第5006号的报告已经收到。关于哪些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民事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实行陪审、合议制度,尽量少采用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判的办法。
(二)审判员如果认为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独自审判的时候,必须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三)关于哪些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必实行陪审、合议制度的问题,在法律尚无具体规定以前,可以由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总结以往审判实践经验后,定出临时办法,在本法院内部试行,并报本院备查。


晋城市清理打击乱贴乱涂制贩假证非法行为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7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清理打击乱贴乱涂制贩假证非法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净化我市城市容貌,有力打击乱贴乱涂、制贩假证等非法行为,现将《晋城市清理打击乱贴乱涂制贩假证非法行为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晋城市清理打击乱贴乱涂制贩假证非法行为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管理,营造优美、整洁、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有效遏制乱贴乱涂写、制贩假证非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清理、整治乱贴乱涂写制贩假证的行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乱贴乱涂写、制贩假证非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以及各类制售买卖证件、招租招聘等行为。
第四条 清理和管理户外小广告的责任划分: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主要街道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整饰工作;负责群众举报资金兑现工作;负责对市区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并负责全市主要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树木上小广告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及制作窝点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群众举报或群众将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出具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有效证明手续。
(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户外广告张贴栏的设置规划工作。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对非法广告进行查处。
(五)通讯电信部门应当配合城管执法机关对乱贴乱涂写、制贩假证的户外小广告的电话、手机采取停机等终止措施。并协助公安机关对各类制售假证、非法招聘等户外小广告进行打击。
(六)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覆盖和整饰工作;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按规划要求设置辖区内公共广告张贴栏的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
(七)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商业门店等,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含“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出现的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及时清理、覆盖和整饰,并指定专人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户外小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对户外小广告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本着按级分担、专项列支的原则,各级财政每年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打击清理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奖励和整饰工作。
第六条 对举报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人员,经城管、公安部门认可的,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奖励;对敢于同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作斗争的人给予重奖。
第七条 对在本市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人及制假窝点,除给予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拒不按责任范围清理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督促落实。
第八条 各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市属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6]2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快速发展,发挥科技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立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创新,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此项仅授予组织);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第三章 推 荐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逐级推荐的方法。各推荐部门应对申报人(项目)择优推荐。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交真实可靠的全套技术资料。
第八条 科技成果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鉴定登记者或成果归属有异议者,不得申报、推荐。
第九条 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和效益性;
(二)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技术、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凡能形成商品的须达到批量生产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其论文在省(市)内外学术刊物首次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并由五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联名推荐。
(五)特殊行业,应当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许可证或有关检测报告。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4万元、2万元、1万元。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的项目连续三年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给该完成人奖励一级工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符合国家级、省级奖励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推荐国家奖和省级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候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性,从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行业进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应用程度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应用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经济、卫生、教育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两名及委员若干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各专业组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专家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报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同意,具体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推荐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专业(学科)分类情况从专家库中聘请。并且每年更换一定数量的专家。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完成人不能以评审委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各专业组评委会提出初评意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七条 初评由各专业组评委会以会议方式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市科技进步一、二等奖获奖项目须经评审专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结果通过嘉峪关政府网或《嘉峪关日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有异议的获奖项目和人员,在公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和真实的身份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对有异议的获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关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20日发布、1996年6月27日修订的《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