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3 04:35: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办事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执法情况组织和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协调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确定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资格;
  (四)对行驶执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
  (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性;
  (四)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五)行政机关的执法制度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对行做执法的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行政执法的检查制度。根据国家的中心任务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计划、方法、步骤和重点,组织行政执法检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各项职责和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二)重大案件的督查制度。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直接组织调查或者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三)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制度。对行政机关制发和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情况进行管理,保证行政执法证件发放使用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权威性。
  (四)行政执法的备案制度。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委托及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理决定,按有关规定实施备案审查。
  (五)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制度。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搞好统计。
  (六)行政执法情况的报告制度。每年年终,行政机关应向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执法工作年度综合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实行一年后,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贯彻实施的专题报告;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行政机关应随时向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七)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认为需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有权调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执法活动的情况。
  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法设立行政组织或委托执法不当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者责令撤销;
  (二)对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负责协调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消极执法的部门和人员,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四)对行政执法无合法依据或者有其他违法、不当行为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有前款(一)、(三)、(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政府对该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上一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该行政机关和机关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一)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二)对人民政府部署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计划拒不组织实施的;
  (三)拒绝提供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资料,或者隐瞒、虚报统计数据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七和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给予该行政机关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阻碍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系统内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被授权或者委托组织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组织实施,并负责实施中具体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大监控力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做到早期发现疫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向人间传播,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认真执行。



一、加强信息沟通,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农业部门的信息沟通,主动、及时了解禽流感动物疫情,掌握发展动态。做到主动联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部门的动物疫情处理工作,分工、协作、配合做好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



三、疫情发生省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派出专业人员,参加疫情处理的现场指导、督导工作。



四、发生动物疫情所在地的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直接开展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包括其家属成员,特别要注意对儿童的观察)。



五、医学观察必须规范化,要做到逐人登记、建立个人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相关的监测工作。



六、一旦发现符合《卫生部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规定的医学观察病例(监测病例),须立即进行采样送检,并进行网络直报。



七、进一步扩大人禽流感监测范围。动物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医院(如所在地为地级以上城市,至少要增加一所市级综合医院)要设立人禽流感监测点,每天要向所在地的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前一天10时至当天10时发生的流感样病例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及已报告病例的转归情况。具体设点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确定。报告时间自2月13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上报的时间为每日中午12时前。



八、动物疫情发生所在地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扩大人禽流感监测主动搜索范围,要派人到疫情所在地的县医院等医疗机构主动搜索重症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及时采样、送检,对那些没有及时采样的重症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开展回顾性跟踪监测。



九、要做好疫情发生地的环境消毒工作,特别是与农业部门配合,做好禽类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消灭疫情隐患。



十、各地开展的人禽流感监测工作情况,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突发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及有关防治方案的通知》(卫发电【2004】8号)和《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发电【2004】15号)的要求,每日报告。医学观察人员中有异常情况要求必须个案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督、加强管理,尽快将以上要求下发到禽流感发生地的地县卫生部门,逐级落实预防控制人禽流感各项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人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



卫生部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擅自出租柜台适用法规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擅自出租柜台适用法规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擅自出租柜台如何适用法规处罚的请示》(苏工商〔1998〕7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司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违反规定将柜台和经营场地对外出租的,应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99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