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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号

时间:2024-05-29 18:1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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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张高丽、刘延东(女)、汪洋、马凯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杨晶(蒙古族)、常万全、杨洁篪、郭声琨、王勇为国务委员;

任命杨晶(蒙古族,兼)为国务院秘书长;

任命王毅为外交部部长;

任命常万全(兼)为国防部部长;

任命徐绍史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任命袁贵仁为教育部部长;

任命万钢为科学技术部部长;

任命苗圩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任命王正伟(回族)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任命郭声琨(兼)为公安部部长;

任命耿惠昌为国家安全部部长;

任命黄树贤为监察部部长;

任命李立国为民政部部长;

任命吴爱英(女)为司法部部长;

任命楼继伟为财政部部长;

任命尹蔚民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任命姜大明为国土资源部部长;

任命周生贤为环境保护部部长;

任命姜伟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任命杨传堂为交通运输部部长;

任命陈雷为水利部部长;

任命韩长赋为农业部部长;

任命高虎城为商务部部长;

任命蔡武为文化部部长;

任命李斌(女)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任命周小川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任命刘家义为审计署审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3月16日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治安管理规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9.4.19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以以出租汽车为作案工具或侵害目标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客运出租汽车业之经营者、司乘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机动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窜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机构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负责具体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企业或个人,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凭《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交通等部门办理有关证件和执照后,方可营运.

如有停业、歇业、转业、复业、更改名称、迁移地址、更换驾驶员、改变出租汽车外观、处型或原登记颜色等情况,应在10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

第五条 乘客需要出市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出示有关证件,向就近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所设立的出租车出市登记站登记备,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治安保卫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任期泽安目标责任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害法、治安防范等法制教育,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定期培训;

(三)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千,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案件;

(四)认真落实汉安防范措施,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

(五)不得雇用未经公安机关治安登记人员驾驶出租汽车;

(六)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 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经公安机关鉴定机关合格的有效防盗、防劫、消防设施;

(二)客运出租汽车窗玻璃上禁止粘贴太阳膜、反光纸及悬挂窗帘等遮挡物;

(三)客运出租汽车内要装有能与出汽车经营单位保持联系的通讯设备.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参加治安防范培训,遵纪守法;

(二)携带《特种行业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和服务标志;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严禁涂改、伪造、出租、转卖、转借出租汽车《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件;

(五)不得将车辆交给未经公安机关治安登记的人员使用;

(六)严禁聚众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

(七)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报千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和包庇坏人;

(八)不行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方便,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汽车散发反动、淫秽等妨害社会秩序的传单及宣传品;

(九)严禁敲诈乘客的财物和以非法手段招揽乘客;

(十)发现乘客的财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十一)不得组织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等活动。

第九条 分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对出租汽车有优先使用权,,但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防止遗失、被盗;

(三)严禁携带违禁物品乘车或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自觉接受安机关的安全检查,配合分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 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没收非法所得,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无有效防盗、防劫、消防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责令自行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未安装有效通讯工具营运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拓本规定第六条第(三)、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四)、(六)项规定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以致发生重大弄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不携带《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

(九)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八)项,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项,隐匿乘客失物品,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违反第八条第(十一)项,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四)项规定之一的乘客,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时行罚款处罚的,应当下达《处罚决定书》,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暂扣《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车辆,追缴罚款,并第日按罚款数客的百分比之三加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分安机关的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机构应严格执法,系公办事;不得监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出租车经营者和司机以及乘客可以举报,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应照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称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及诉讼期内行政下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改委、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对散装水泥发展提出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


发改委、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对散装水泥发展提出意见

【按语】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该文件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二是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大中型城市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条件成熟的地区应限制现场搅拌砂浆。三是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从2005年40%提高到70%,水泥散装率达到60%。

  附: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质量监督检验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
              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6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委)、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质监局、环保局:

  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原材料。近年来,我国水泥工业发展很快,但存在总量过剩、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推进结构调整是“十一五”期间水泥工业重大而艰巨的任务。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及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精神,结合当前水泥工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原材料。“十五”期间,我国水泥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05年水泥产量10.6亿吨,五年平均增速为12%。新型干法水泥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占全部水泥比重已由2000年不足12%提高到40%。大型企业集团迅速成长,产业集中度日益提高。水泥技术和装备成套出口快速增长,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已达20%以上。据测算,“十五”期间,由于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减少粉尘排放500多万吨,水泥工业年消纳工业废渣已超过2亿吨,占工业废渣总利用量一半以上。

  我国水泥工业虽然发展很快,但仍然存在总量过剩、结构不合理的矛盾;行业整体经营粗放,资源、能源消耗高,综合利用水平低;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落后生产能力比重大,产品质量档次低;在行业准入和建筑市场使用方面技术法规不够完善等。为加快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引导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精神,现就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总量控制,依靠发展促调整,通过调整促提高。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现水泥工业由大变强和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目标:2010年水泥预期产量12.5亿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比重提高到70%,水泥散装率达到60%;累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5亿吨。企业平均生产规模由2005年的20万吨提高到40万吨左右,企业户数减少到3500家左右。水泥产量前10位企业的生产规模达到3000万吨以上,生产集中度提高到30%;前50位企业生产集中度提高到50%以上。新型干法水泥吨熟料热耗由130kg下降到110kg标准煤,采用余热发电生产线达40%,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下降25%。粉尘排放量大幅度减少,工业废渣(含粉煤灰、高炉矿渣等)年利用量2.5亿吨以上。石灰石资源利用率由60%提高到80%。

  二、加强总量控制,实施分类指导

  各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十一五”规划编制好本地区水泥发展专项规划。新上项目(包括熟料基地、水泥厂、粉磨站)必须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状况和交通运输条件,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泥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作为水泥项目的核准依据。
  继续支持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对水泥产能增长过快、新型干法水泥比例已经较高的地区,发展速度要予以适度控制;对落后产能比重较大的地区,鼓励上大压小,扶优汰劣。
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凡违背政策规定继续审批此类项目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建设的项目,要坚决依法拆除。

  三、制定和完善政策,严格市场准入

  (一)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开展无证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水泥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新标准重新修订水泥生产许可证发放细则,对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发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二)制定水泥熟料国家标准,提高水泥熟料强度允许的最低等级,提升水泥质量。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水泥实物用量不增或少增,以减少对能源、资源的消耗。
  (三)完善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和规范,提高建设、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依据不同工程的需求选择水泥类型和品种。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推广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提高建筑物使用年限。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大中型城市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条件成熟的地区应限制现场搅拌砂浆,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四)抓紧做好现有生产线2006年7月1日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准备工作,加快实施对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和管理。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完善现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中有关水泥利废税收优惠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进一步建立科学严格的资格认定方法、程序和管理机制,使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落到实处。
  (六)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四、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抓住当前水泥市场总量供大于求的有利时机,采取上大关小、补贴及赎买等多种方式,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改善环境质量,缓解能源、资源压力。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地区拆除水泥立窑的补贴。

  五、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加快提高产业集中度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水泥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提高生产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选择10家国家重点支持和30家地方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其在区域市场的调控能力(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对重点支持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贷款投放上,优先给予支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水泥税收政策,停止对落后工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水泥生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禁止对小水泥企业包税和随意减免税。

  六、鼓励水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鼓励日产2000吨以上大型水泥设备出口,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银行积极提供必要的出口信贷支持;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走出国门开展水泥建设工程总承包和直接投资办厂,使我国水泥工业由产品输出向资本、装备、技术、管理、服务等配套输出的国际化经营方向发展。
为确保出口水泥质量,维护水泥出口市场秩序,国家将建立出口水泥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制度。

  七、加强水泥矿山资源管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加强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建设项目审批。统筹考虑资源配置的均衡,鼓励采用先进开采技术,合理开发利用石灰石资源,制定和完善在石灰石矿山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尾矿资源利用、开采后的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方面的政策规定。
  抓紧研究制定鼓励水泥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处理工业、城市垃圾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大型高效粉磨系统、低热值燃料应用、低温余热发电、城市垃圾处理、工业废渣及可燃废弃物的应用、新型绿色水泥基材料等研究,将“可燃废弃物在水泥生产过程中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置技术及设备”等研究项目列为国家专项重点研究攻关课题,加大科研及开发投入力度,建设示范线,力争在技术开发和应用方面有所突破。在充分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标准体系,引导水泥工业科学、合理利用和处理废弃物。

  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各地在制定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和新上项目审批时,要充分听取当地水泥行业协会的意见。协会要主动做好市场信息服务,加强水泥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引导企业投资决策。要积极推广先进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指导和帮助企业改进管理,挖潜降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要利用行业协会的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促进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