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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之法律保护/迟菲

时间:2024-07-01 19:0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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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之法律保护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迟菲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调取。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股票信息库、客户信息库、投融资信息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因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多人的有偿权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然而,对于这一资源优仪配置方式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八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但遗憾的是,在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纷纷立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之时,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依旧停留在对国外立法的概述与总结上,尚未对这一问题进行实质性的研究、讨论。

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
(一)数据库的定义
数据库一词并非我国自创的词汇,而是随着计算机一同输入我国。其英为原称database。在传入后,我国计算机界一直将其翻译为“数据库”。但从其英文本义及法学角度分析,称其为“资料库”更为合适。对于数据库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一般意义上的定义:信息的集合即为数据库。
2、计算机行业:存储于计算机中,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大量信息集合,该信息集合可被有条件的调用。
3、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数据库是指独立的作品。资料或者其他材料的汇集,这些独立的作品,资料或其他材料以系统的或有条理的方式整理过,并可用电子或其他方法单独得到。
4、美国HR2652、HR354提案:以信息汇集代替数据库,定义为“为了把分散的各条信息集中在一处或通过一个来源,以便使用者可以得到它们的目的,被收集和整理了的信息。”
5、我国学者: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进行系统的编排而形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统一体;其内容是版权作品或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们信息材料,可以通过由子手段或其他手段首独进行访问从而满足用户需要(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知识产权文从P311董炳和著、郑成是主编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9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上述定义涵盖范围差异极大。其中,外延大的当属一般意义上的定义及美国的定义。外延小的为欧盟及我国部分学者所下定义。二者差别主要在于整理、系统化及条理化上。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大量信息的集合为数据库,那么,是否只有经过整理的、系统化及条理化的集合才能定义为数据库呢:由于定义只是对一个事物质现实情况的描述。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察数据库的现实情况。
从现实情况出发,有必要对数据库的发展作一回顾。在数据库产生初期,人们为了工作方便,将一定的数据进行整理,并进行排列,形成一种系统。此时,计算机并未出现(如电话号码本)。在这一时期,只有被整理、编排过的信息集合才被称为数据库,一堆零散的信息是无法构成数据库的。但随着计算机的出现,对数据的排列,查询均由电脑完成。此时,数据在磁盘上的排列是由计算机完成的,人并不干予当选据的排列,在互联网高速发展并进入人们生活后,这一状况又有了重大改变。储多数据集合,如客户信息、股票市场信息是通过网络自动收集的在客户提交基本情况信息或通过股票交易软件获得股票实时行情后,数据库便自然形成,在网络时代,数据库并不以整理、排列为条件,因此数据库应作如下定义:
数据库是指按一定方式组合在一起的信息集合系统,该系统内信息可被单独或分组调取、利用。
在明确数据库的定义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数据库的特点及分类。
(二)数据库的特点
数据库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数据库是一个系统,即具有系统性。
数据库是由大量信息组成的信息集合。一堆信息在未被集合前,并不构成一个数据库,而是杂乱堆砌在一起(如图书馆中堆放的书)。但以特定的方式组合构成系统后,才可构成数据库(如对堆砌的书分类汇编)。
2、数据库内容为信息
信息,是一个较新的概念。依照shannon(信息论创使用权人)所下定义:信息是从一系列所给出的符号或信号中选出的一个符号或信号的统计概率。信息分为实体信息与非实体信息。其外延包括事实、资料、作品等等,在这些信息中,一些是他人享有权利的资料(如著作权、商标权等)。一些是无特定权利的人的。数据库包含的是信息,即包括实体信息,也包括非实体信息。数据库并不是一些有形物的集合,二是一些符号或信号的集合,即数据库的内容是信息。
3、数据库的信息可在一定条件下被调取利用
如将一堆信息以一定的方式形成一个系统,该系统内各信息并不能被调取、利用,该系统则不是数据库。如计算机程序,它也是一个信息构成的集合,但其中信息却是整体发生功效,而不可在一定条件下调取、利用。
(三)数据库的分类
分类是为一定研究服务的,要研究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自然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对数据库进行分类。依照数据库开发时是否具有独创性,可将数据库分为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与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所谓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是指对信息进行选择、编排、分类、筛选等智力工作,构成智力创作的数据库,而非独创性的数据库则是未进行智力创作的数据库,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与意义。
首先,在现有法律保护体系上的不同。
独创性数据库由于具有独创性,符合智力创作的条件,从而符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简称《伯尼尔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简称F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纸约》(简称WCT)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版权法保护条件,从而受版权法保护。而非独创性数据库则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得不到版权法保护,各国多以反不正当竟争法、侵权法等给予法律救济。
其次,法律保护的理由不同
对于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给予法律保护的理由是基于对人类智力作品的保护。而对非独创性的数据库给予保护则是依据辛勤劳动原则(或称额头冒汗原则Sweat of the brow doctrine)或投资---回报的公平原则及正当竞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保护。
再次,对数据库享有的权利不同
对于独创性的数据库,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通常包括:发表权、署名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而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则各国法律大不相同,有通过专门条例规定特别权利的(如欧盟、英国、美国等)也有应用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的,也有通过一般侵权进行保护的,也有不予保护的。

二、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概况
目前,对数据库立法进行保护的国家已不止一个,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的出台,大大刺激了国际上对数据库保护的进程,国际上对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已呈现出全新的局面。
(一)国际条约、协议的保护
1、《伯尼尔公约》
《伯尼尔公约》1886年9月9日通过,分别于1896年、1908年、1914年、1928年、1948年、1967年、1971年作过七次补充修订。我国现已加入该公约。公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作品,应得到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可见,伯尼尔公约对数据库的保护仅限于由作品构成的数据库。如小说库、学术论文、散文库等。对于作品库,如股票信息库、客户资料库则不予保护。
2、TRIPS及WTC有关规定
TRIPS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资料或素材之编辑,不论是以机器阅读或其他形式,只要在内容上有所选择或编排均可构成智力创作,即应受保护”。
WTC第五条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就受保护”。
从上述协议及条约规定可看出,二者对数据库保护无实质差异,且相对伯尼尔公约更近了一步,对数据可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了作品数据库,而且也包括非作品数据库。只要数据库的开发构成智力创作则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欧盟数据库指令
1992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交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草案,1995年7月对草案进行修改,1996年3月11日,该草案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审议通过,并规定各成员国在1998年1月1日前实施。
该指令对数据库的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特别权利进行规定。依据指令,数据库分为独创性数据库及非独创性数据库。对于独创性数据库,以版权形式予以保护,对于非版权性数据库,则以特别权利进行保护。
(三)美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美国是数据库受益大国,因此,美国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早。1991年,美国Feist案确定了非独创性数据库不能给予保护。该案被告Feist出版公司出版电话目录,而原告Rural公司是美国堪萨斯州的公用电话服务公司。Feist公司出版的电话目录包括了Rural所在地区。而Rural拒绝Feist出版该地区的电话目录。于是,Feist对Rural的数据库进行了摘录,做了一些改动,但仍有相当部分与Rural电话目录相同。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在出版目录时,付出了劳动和投资,依据辛勤劳动原则,原告享有对其白页电话薄的版权,被告侵权,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白页电话薄不具备版权保护必须的独创性。因此,原告不享有对白页电话薄的版权,同时,该判决举例中建议黄页电话薄用户的商业分类进行排列具有一定的智力投入,应受版权法保护。
美国是数据库收益大国;Feist案创立的原则不利于保护数据库产业。因此,数据库产业界纷纷要求对数据库进行特殊保护,在欧盟《数据库指令》刺激下,美国1996年5月提出了HR3531提案,但该提案由于反对声一片,未予通过。1997年10月9日,美国国会接受了HR2652提案,该提案回避了“数据库”这一敏感概念,改为“信息汇集”是建立在反不正当竞争原则上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方式。但1998年10月8日通过的《数字化时代版权法》时,却没有信息汇编部分。

福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的安全,促进房屋有效的利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马尾区、郊区建制镇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规定和办法,检查和督促危险房屋排险解危。
福州市危险房屋鉴定站(以下简称市鉴定站)是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导下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市危险房屋进行鉴定和签发危房鉴定文书的工作。

第二章 房屋鉴定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房屋有困难,或发现不安全因素、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危房及危险程度的,应当及时向市鉴定站申请鉴定。
对拒不申请鉴定的私房所有人或使用人,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可以督促其限期申请鉴定。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申请鉴定时,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租约或其他能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第八条 受理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认为必须对房屋进行危房鉴定时,可以直接委托市鉴定站进行鉴定。
第九条 市鉴定站受理申请后,应在五十天内提出鉴定文书。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申请:申请人携带合法证件,填写危险房屋鉴定申请表,并经单位或居委会盖章后,到市鉴定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2、鉴定分析:鉴定人员根据危险房屋鉴定申请表,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深入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全面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3、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一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排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必须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二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为一年。
第十三条 鉴定人员必须经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四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市鉴定站可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第十五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应交纳鉴定费用。鉴定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十七条 市鉴定站必须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对所鉴定的全部房屋技术资料,均应存档留底,分类长期保存。

第三章 危房治理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市鉴定站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修缮或拆除。不得借故推托或阻挠,并应在鉴定文书发出三个月内,将危房治理情况报告市危险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私有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治理危房的,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明的,依法代管。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凭鉴定文书给予支持,及时办理,防止延误时间而发生事故。
1、上级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应优先安排大、中修或更新改造计划,优先安排修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
2、市规划部门和区城建部门应优先审批修缮许可证或建筑许可证。
第二十条 对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或个人,银行或有关单位优先给予贷款、借款。如系出租房屋,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共同治理,承租人付出的治理费可以抵交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私房所有人与使用人因治理事宜协商不成的,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的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凭鉴定文书给予优惠。
1、拆除重建的面积与投资,计划部门纳入危旧房翻修改建项目并给予优先下达。若超原建筑面积进行重建,超过部分的投资规模相应纳入全民、集体所有制基建规模。
2、在计算缴纳有关税费基数时应扣除原建筑面积和投资。
第二十二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的;
2、不及时申报鉴定而倒塌的;
3、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1、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的;
2、使用人由于堆物超过允许荷载或重物冲击影响结构的;
3、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4、使用人明知结构异常、变形或对险情不及时申报的;
5、使用人擅自使用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6、行为人由于打桩、开挖、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拒不按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履行共同治理责任,造成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含单位法人与主要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为观察使用和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必须进行加固、修缮处理,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后,方可进行租赁;经鉴定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不得进行租赁。擅自租赁造成事故者,当事双方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进行抢险解危,办理有关手续时,因有关部门延误时间造成事故者,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应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内发生事件的;
2、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件的;
3、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申请鉴定、治理、通报批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辖八县(市)城镇、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10月31日

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房间空调器“八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务院经贸办


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房间空调器“八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



轻工部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17号)和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制止房间空调器盲目发展的通知》(计轻纺〔1991〕1768号)的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
《房间空调器“八五”发展规划》,经商有关部门,我们认为该规划基本可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规划提出“八五”期间空调器市场总需求量约为800万台(含出口),其中一九九五年需求量约为250万台,是较切合实际的。目前我国空调器的总生产能力已远超过“八五”末市场需求,因此各地区不要再上新的厂点,现有企业未经国家批准也不得以改造名义扩大生产能力,以
制止进一步盲目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今后国家对空调器整机生产企业不采取定点办法,主要通过控制压缩机的生产规模和进口数量以及其它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等手段,促进空调器生产企业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以引导空调器行业健康发展。
对空调压缩机,国家确定上海、西安、沈阳、广东四个生产点,其总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市场需求,今后一段时间内不再增设新点。

附:房间空调器“八五”发展规划
一、行业现状和问题
(一)行业现状
我国房间空调器(以下简称空调器)生产始于六十年代初期,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消费政策的制约,行业发展缓慢,且没有形成规模。改革开放以来,空调器行业在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的形势下稳步增长(见表一),产品的规格、品种、质量也向前跨出了一大步。空调器产量从1981
年的1.28万台上升到1991年的59.6万台,增长了近47倍。随着气候趋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空调器工业的规模日益扩大,到1991年全国空调器生产企业约80余家,总生产能力约为350万台/年,其中生产计划内企业27家,总计能力150万台/年。近两
年来,高效节能空调器的出现,使空调器成为家电产品中新的消费热点。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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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 81 | 82 | 83 | 84 | 85 | 86
------|-----|-----|-----|-----|-----|-----
产量(万台)| 1.28| 2.44| 3.45| 6.12|12.28|8.87
------|-----|-----|-----|-----|-----|-----
年 份 | 87 | 88 | 89 | 90 | 91 |
------|-----|-----|-----|-----|-----|-----
产量(万台)|12.16|24.35|37.39|24.1 |59.64|
------------------------------------------

国内空调器产品主要有:窗式和分体式。功能主要有:冷风型空调器、热泵型空调器、电热型空调器等。空调器的制冷量在9000W以下,其中以500~3500W的产品为主。
(二)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空调器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厂点多,生产批量未达到经济规模。1991年生产量在4万台以上的只有二家,产量在2万台以上的有十几家,大多数企业产量只有几百~几千台,与其最佳经济规模30~50万台/年(双班)相差甚远。
2.空调器压缩机生产能力小,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国内唯一生产企业西安114厂设计能力为40万台/年,实际产量约为设计能力的1/2,而且规格不全。
3.国内缺乏产品开发、系统优化、新技术研究的基础和实力。
4.单台成本高,经济效益差,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
二、市场预测及行业发展趋势
(一)国内市场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空调器作为消暑保健型高档耐用消费品开始进入家庭。尤其是南方,空调器已成为九十年代家电产品新的消费目标。今年一季度,空调器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倍。据初步预测,1992年空调器产量将超过120万台,比去年增长100%以上,1
991年底全国城镇居民空调器普及率只有0.71%。预计,“八五”期间,空调器的产销将进入发展时期,尤其是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运用市场机制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第三产业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空调器的供需也会有一个持续、稳定的增长,现经11个省、市预测,综
合分析后预计“八五”期间市场总需求量约800万台,其中包括出口50万台。
---------------------------
年 份 |91|92 |93 |94 |95
-------|--|---|---|---|----
需求量(万台)|70|120|160|200|250
---------------------------
(二)国际市场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空调器的需求日益扩大,尤其是近年来全球气候转暖,促进了空调器行业的发展。1990年世界空调器产量达到1470万台,其中日本产量为720万台,占世界产量的一半,美国509万台,位居第二。据测算,世界空调器需求量从1980年到1990
年,平均每年以3.4%的速度增长,预计1995年世界空调器产量将达2000万台以上。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空调器的普及率较高,增长较快。日本1970年普及率仅为10%,1991年达68.1%;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已达到70%以上。据分析,随着世界经济发展,九十年代空调器需求年递增率在5—10%之间,市场前景广阔;同时世界空调器压缩机需求
量急剧上升,日本、美国、意大利等主要生产国竞相在国外建设空调器及压缩机厂,扩大生产,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这为我国空调器的发展提供了市场良机,预计空调器的出口将会扩大。“八五”期间我国空调器出口计划见下表:
-------------------------
年 份|91|92|93|94|95|合计
------|--|--|--|--|--|---
计划(万台)|2 |5 |8 |15|20|50
-------------------------

“八五”期间预计出口空调器近50万台。
从世界空调器技术发展趋势看,空调器产品消费结构仍以窗式、分体式为主,且电子技术已大量的应用到空调器产品中,使得空调器无论在使用性能、舒适性、低噪音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空调器的新产品从市场销售以及世界各大公司的产品开发看,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
1.冷热泵型多功能控制;
2.变频机组;
3.低噪音设计。
随着空调器市场的发展,压缩机新技术的应用日益扩大,滚动活塞型压缩机依然是目前世界空调器匹配的主要机种,但从技术发展角度看,双气缸旋转式压缩机、涡旋式压缩机将成为换代产品;同时,变频技术、蓄热型压缩机技术的应用也将带动空调技术的发展。
从国外空调器发展规模看,企业的经济规模均在100万台/年以上,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从生产、工艺、装备水平的选择和分析,经过经济分析比较,确定我国空调器生产的合理经济规模为30—50万台/年。
三、空调器“八五”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空调器“八五”发展思路
从分析市场需求入手,在充分研究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利用经济杠杆、技术进步、质量标准等推动企业走向市场;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空调器生产优胜劣汰;以控制空调器压缩机这个关键部件为核心来协调产销平衡,重点支持上海和西安两家大型压缩机企业的改造
和建设,高起点的引进与开发创新并举。重点利用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基础和优势,通过实行股份制,将整机与关键零部件联合起来,加速发展高效节能节材无污染的空调器,在市场竞争中创名牌,形成几个空调器企业集团,提高零部件和整机生产的集中度,适应产品国际
化竞争。
(二)指导思想
通过高起点的技术引进,组织消化吸收,调整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发展经济规模,在质量第一的基础上,立足国内,加快高效节能空调器的发展,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产品出口。
(三)发展目标
1.生产能力
根据市场分析,“八五”期间我国空调器总需求量约800万台左右,1995年需求量约250万台。
空调器压缩机生产能力考虑到维修需要,应大于空调器实际生产量15%—20%,“八五”末形成总生产能力320万台(套)。
2.产品结构
目前我国空调器产品主要是冷风型窗式,热泵型分体式,为适应市场多层次的需求,应大力开发多能源、变频、遥控和智能型空调器。适当发展一机多挂机组。
3.技术发展目标
A、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组织生产,按IE工程原理,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创出一批国际名牌产品。
B、推广“三化”(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实行专业化生产,建立专业化生产体系。
C、加强国产化协调、服务工作,加快零部件的国产化。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提高自身的设计开发能力。
D、大力发展高效节能空调器,制定出不同类型的节能型空调器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指标有能效比、冷重比和噪音,以推动产品技术进步。对名义制冷量<2500W的空调器其能效比暂定为不低于2.9,冷
重比不低于58W/K ,室内侧噪音小于51分贝,室外侧噪音小于58分贝。
E、提高热交换器和压缩机的质量水平及性能,其中热交换器换热效率提高10%;压缩机的COP值由2.4—2.6提高到2.8—3.1,努力开发双气缸旋转式压缩机,加快涡旋式压缩机的实用化进程,以推动空调器的节能降耗。
F、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交流,把国外的新技术与国内的产品开发结合起来,优化整机设计。
G、加速新工质和混合工质研究,减少对大气层的污染。
4.项目建设布局原则
A、空调器压缩机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在“八五”期间建设4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压缩机厂,国家重点支持上海、西安空调压缩机厂的建设和改造,并相应地建立压缩机开发中心,对沈阳、广东空调压缩机厂的改造按国家批准的能力由地方投资建设。
在国产压缩机生产能力形成之前,适当进口散件及成品,以补充市场空缺。
B、空调器总装厂
鉴于现有空调器生产能力已超过“八五”末的市场需求,因此,各地不得再上新点,对现有空调器总装厂应在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划指导下,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逐步形成几家空调器企业集团,上规模,上水平,逐步赶上国外先进水平。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以主导行业的发展
,带动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
四、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轻工业部是空调器及其压缩机的行业为主管部门,要对全行业加强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计轻纺〔1991〕1768号“关于制止房间空调器盲目发展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方针政策,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制止重复建设。凡违反上述文件精神,不经审批,自行建设的项目,国家不给列入生产计划,不分配压缩机指标。
2.对空调器整机实行安全认证制度,完善管理方法,加强市场监督。
3.整顿市场秩序,对进口空调器压缩机严格执行商检认证标志,防止非法压缩机的进口冲击国内市场。
4.1992年完成空调器各种零部件标准的制定及空调器整机的产品分等分级标准制定工作,并对空调器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5.加强质量监督,逐步建立产品抽查、舆论监督、消费者评议等多层次、多方式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名优产品打入国外市场,创国际名牌。
(二)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有条件、基础好、质量优的企业发展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1.对空调器整机厂的技术改造,原则上中央不投资,而只对关键零部件压缩机通过股份制的形式使整机厂与核心零部件企业相互联系起来,实现规模效益。
2.按照扶优限劣的原则,在年度生产计划和压缩机指标的分配上,重点支持质量好、批量大、产销率高、节能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3.加强工贸协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协调整机出口价格,特别是在引进压缩机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方面,加强“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指导,实行技贸结合。
4.适应外贸体制变化,进一步调整出口政策,对空调器出口目前实行“出一奖励一台压缩机”的政策,轻工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后,进一步提出鼓励扩大出口的方案和措施。
5.要严格加强进口管理,打击非正常渠道进口的措施。
(三)加速建立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开发中心,提高行业发展的动力。
1.以上海和西安空调压缩机厂为核心,结合技术引进,优先引进优化设计软件,建立空调器压缩机科研开发中心,提高产品开发能力。
2.开展节能空调器柔性研究,完善柔性研究室,用其科研成果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
3.宣传贯彻国际IE工程原理,提高企业素质,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4.对空调器及其零部件生产关键设备的消化吸收,要重点突破攻关,逐步改变我国空调器装备完全依赖进口的局面。



199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