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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包装体上有关警句标注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0:3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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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包装体上有关警句标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包装体上有关警句标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为加强卷烟包装标识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卷烟》系列国家标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烟草行业对吸烟与健康问题的高度重视,促进我国卷烟吸食安全性和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现对卷烟包装体上有关警句标注问题通知如下:
  1.卷烟盒、条、箱包装体上应有"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应有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焦油量应表示为"×× mg"或"× mg",烟气烟碱量应表示为"×. × mg"。
  2.卷烟盒体上所使用的中文警句字号不得小于五号字,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字号不得小于六号字,且应标注在卷烟盒体侧面,标识突出,与背景有明显对比,字迹清晰可见。
  3.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省级局(公司)接此通知后立即转发至所属卷烟工业企业,认真组织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立即进行改版印刷,请国家级质检中心和各省级质检机构对执行之日起生产的卷烟产品按此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检测,不符合者,按包装不合格处理。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关于表彰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先进体和优秀、先进个人的决定

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


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关于表彰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先进体和优秀、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12-13

国科发计字〔2001〕570号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的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是我国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全国各级清查工作组织和广大科技统计人员一年多的共同努力,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已圆满完成。这次清查第一次系统、完整地获得了全国R&D资源数据,将为科技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统计局等46个优秀集体、天津市统计局等81个先进集体、丁俊等194名优秀个人、于淑华等291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体系和工作队伍的建设,希望广大科技统计工作者再接再厉,为发展我国科技统计事业做出新的成绩,为管理和决策做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集体名单

  统计部门:

  北京市统计局、辽宁省统计局、上海市统计局、江苏省统计局、

  浙江省统计局、福建省统计局、山东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广

  东省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局、四川省统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

  计局、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科技部门:

  北京市科委、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辽宁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厅、福建省科技厅、山东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厅、四川省科技厅、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教育部门:

  北京市教委、江苏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重庆市教委、四川省教育厅、云南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厅、教育部科学技术司、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国防科技部门:

  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科技部、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财政部:

  财政部教科文司、财政部综合司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发展司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全国R&D资源清查先进集体名单

  统计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河北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吉林省统计局、黑龙江省统计局、安徽省统计局、江西省统计局、河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统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海南省统计局、贵州省统计局、云南省统计局、西藏自治区统计局、陕西省统计局、甘肃省统计局、青海省统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科技部门:

  天津市科委、河北省科技厅、山西省科技厅、吉林省科技厅、黑龙江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厅、江西省科技厅、河南省科技厅、湖南省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海南省科技厅、重庆市科委、贵州省科技厅、云南省科技厅、西藏自治区科技厅、陕西省科技厅、甘肃省科技厅、青海省科技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

  教育部门:

  天津市教委、河北省教育厅、山西省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黑龙江省教育厅、上海市教委、江西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青海省教育厅

  国防科技部门:

  核工业集团公司科技与国际合作部、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研究发展部、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科技部、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国家高新区: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天津高新区、包头高新区、沈阳高新区、大连高新区、鞍山高新区、长春高新区、吉林高新区、上海高新区、无锡高新区、杭州高新区、福州高新区、厦门高新区、南昌高新区、济南高新区、郑州高新区、洛阳高新区、武汉高新区、襄樊高新区、长沙高新区、广州高新区、深圳高新区、重庆高新区、昆明高新区、西安高新区、兰州高新区

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个人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列)

  统计部门:

  丁俊、万玲、于法家、于洪斌、马京奎、方剑萍、王东、王亚多、王军、王年华、王凯歌、王晓玲、王维周、邓永旭、邓立坚、包奇志、平荣琪、田英法、田茂华、石保平、龙江舫、关晓静、刘东霞、刘会合、刘伟、刘红玫、刘朝阳、刘静、吕学山、朱丽静、朱春晓、邬春仙、阳小林、张成美、张志国、张宝、张欣、张树维、张炳峰、李永全、李玉珍、李劲、李萍、杨江敏、杨秀红、杨建红、杨洪春、杨维军、杨瑶、肖云、邹毅、陆小环、周娟、孟博、杭旭、林丹、林云、欧祖光、罗玲、施东秀、胡孝渊、赵龙妹、赵昌军、郭俊德、陶百兴、梁文海、梁贵喜、彭荣、普通发、董安娜、蒋春华、覃民、谢晴、赖前斌、骞金昌、鲍建辉、鲍媛华、廖琳、察志敏、蔡冬娥、蔡思中、蔡洪华、谭静涛、戴跃华

  科技部门:

丁文龙、丁峥嵘、王云霏、王安荣、王阿洁、王娅莉、王树海、王新华、叶翠萍、白莉、石林芬、刘晖、刘谦、刘君、刘学英、

刘树梅、向纯彪、孙凤琴、成邦文、励爱芬、吴永家、张华、张志、张天教、张晓莉、李清、李炬、李石柱、李丽亚、李健民、

李爱民、李培英、李储林、杜占元、杨宏进、杨景云、汪大海、邵武杰、邹大挺、陈昊、陈军、陈楚祥、周世举、周慧颖、尚新玲、

姚祖耀、胡宝民、赵楠、郝晓玲、钟清贤、项志宏、唐洁、徐发农、徐巧英、徐溪红、秦俊改、贾欣辛、郭毅、高燕、高凤鸾、戚露薇、曹慧、梁震、黄刚、程瑾、董丽娅、解敏、漆亚辉、潘军

  教育部门:

丁同玉、万山、王珏、王斌伟、刘艳阳、何健、余少军、张茜、张敏、张建华、李建平、李易青、李俊卿、李耀松、杨为民、苏文、

陈跃波、周兴贵、范立双、姚林修、胡国亮、梁祥君、黄武、曾维忠、程渊、潘峰、谢焕忠

  国防科技部门:

何新洲、吴伟仁、李树华、徐艳、徐婧、袁莉、魏小妹

  财政部:

汪义达、林皎、赵路

  国家计委:

吴钰、綦成元

  国家经贸委:

王欣、高朗

全国R&D资源清查先进个人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列)

  统计部门:

  于淑华、凡仕洪、门建军、马兰、马江南、马连贵、孔繁新、尹占华、方建杭、方新华、牛卫红、王小容、王月影、王岚、王花珍、王晓强、王辉、王锦秀、王慧、邓启发、兰杰、卢笛、叶玉琴、宁和平、甘桂莲、龙翔、刘凤彪、刘旭、刘江、刘利桢、刘志宏、刘昆林、刘波、刘春香、刘康、刘铸荣、刘德忠、吕莹、吕逢春、吕联泰、孙永军、孙应伟、庄道瑛、扬家云、曲耀、朱文冰、朱岩、米志强、许明娟、何子顺、何顺贵、何斌萌、何瑛、吴宝洁、张春甫、张荣江、张福荣、李丹、李凤云、李光明、李忠显、李晓源、李晓燕、李喜香、杜学斌、杨秀娟、杨珍、杨菊英、杨萍、沈璇、肖诗军、肖强、苏红燕、陈晓慧、陈爱玲、陈继辉、陈惠娟、周凤余、周跃华、周群艺、易忠良、郑和料、金昌勇、侯建平、祝鑫华、胡珉、胡琬虹、赵伦光、赵昆兰、倪传云、唐莉、徐义芳、班慧丽、莫小峰、袁利芹、郭玮珉、高舟维、崔玉贞、梅磊、符登利、黄惠萍、黄赛君、董正阳、董海梅、韩大豹、韩荣华、雷银菊、缪爱斌、谭冰、潘振荣、薛英、薛敏、魏国芳、瞿世英

  科技部门:

  马翼龙、牛志勇、王平、王健、王亚玲、王亚琴、王锦生、王德立、王磊、邓敏、邓泽、史高领、左莉、白帆、石笑宇、刘怡、刘小玲、刘东维、刘素芳、刘雅平、吕燕萍、次仁卓玛、许春梅、吴晓梅、宋炜、张可、张伟、张池、张彤、张尔斌、李丹、李志成、李勋荣、李莲靖、李淑琴、李银生、李增建、杜建宏、杨凯、杨丽萍、杨峻、汪玉蓉、谷峪、陆腈、陈伟峨、陈红亚、陈晓寰、陈维林、陈善福、周永强、周爱洁、孟志国、孟昭斌、林杨、林峰、林涛、林一飞、林瑞玉、罗万有、苑中英、苟渝新、郑艺颖、郑秋华、金丹、姜慧忠、赵蓉新、郝立勤、钟鸾凤、闻建中、唐志敏、唐禄强、宰斯蕾、贾文霞、高柏杨、康彩凤、梅继盛、黄桂英、曾凡秀、程敏、葛伟娟、董广萍、雍文忠、潘莹、薛仲萍

  教育部门:

  万伦、于宝莲、方萍、王兴放、王晓冬、叶玉明、甘正华、刘智力、何爱军、吴捷、张大苗、李华中、李英霞、李浩晏、李康健、杨军、孟小军、胡澄宇、赵玉蓉、唐海庆、徐冰、翁洁、郭秀蝉、曹轶明、盖玉强、彭祖雄、葛暾和、蒋红、蒋皓、蔡琳、薛树桐、霍志刚

  国防科技部门:

张卫红、张丽辉、李虹、李春英、杜学功、罗世禄、郭金添、裘音浪、谭红

  国家高新区:

  马春黎、尹利华、文卉、王健、王维、王政杰、王春梅、王富河、邓志、冯云、白清、石良、刘志敏、刘智慧、刘慧敏、朱可、才标、何方平、何京伟、余雪红、冷雁、吴午、张宏涛、张晓东、张新辉、张慧心、李平、肖捷、苏晶、陈靖、孟又佳、岳磊、易林、郑枫、郑齐温、姚克增、赵琼、赵霞、赵清波、钟海、钟复平、钱小平、陶玲、高怀玉、盛颖萍、黄葳、龚一峰、谢寨兰、韩文庆、雷志强、蔡倩琦、瞿跃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本省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体育事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树立公民自觉参与健身的社会风尚,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提高身体素质。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提高身体素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体质进行监测。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考核、资格认证、颁发等级证书和日常管理。在各种体育健身站、院等场所进行社会体育活动指导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利用节假日、农闲开展适合不同层次、不同年龄、阶段的居民、村民参加的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并为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创造条件。
第六条 学校应当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规定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每学年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各类学校每天应当至少安排一次早操或课间操,每天保证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体育运动队,开展课外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和健康状况的监测,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体质状况分析和改善体质状况的指导。
第七条 各级体育组织选招运动员、聘任教练员、选调裁判员和组建体育运动队,应当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应当对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
对体育运动队应当进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
第八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组建、联办体育运动队,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鼓励兴办各类体育项目俱乐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俱乐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国家安排在本省举办的体育竞赛,按照国家的授权管理。
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和承办运动会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市、县也应当定期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综合性运动会由本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具体承办运动会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十条 发挥各级体育总会联系、团结各单项体育协会、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作用。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管理该项体育竞赛、训练;受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委托,组队参加国内外体育比赛。
第十一条 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在协议的基础上,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在上级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家和省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代表本地区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
第十二条 运动员流动实行有偿转让。运动员跨省流动,应当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省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动员流动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竞技体育实行依法管理、公平竞争、提高水平、确保安全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比赛规则,教练员必须文明执教,裁判员必须按照裁判规则公正裁判。在体育运动中严禁
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第十四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优秀运动员的入学、升学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待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为本省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运动员。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工商行政管理、专利、版权等行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性、全国性或者跨省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举办者要向省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面向社会,服务群众,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禁止和取缔一切利用体育项目或体育设施进行的违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对营业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场所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申请开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办理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面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
公园、广场等群众晨练场所,应当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体育设施定时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征得公共体育设施产权所有者同意,签定租、占用协议,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按期归
还。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建和损坏体育设施,对造成损坏的,应当限期修复,并赔偿损失。
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新址体育场地的规模、设施应当优于原址;新址未建成之前,原址不得改动。
对于长期失修不能使用的体育设施,应当限期修复,投入使用。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市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体育基金和体育彩票的管理。体育基金和体育彩票收入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事业的支持和保障,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对体育资金和各项奖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和体育奖金。体育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