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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6 07:5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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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经2000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省长 赵乐际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中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及管理权限,将其执法工作细化落实到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并对其实行监督、考核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本省区域内中央直属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对本部门的执法任务进行分解,细化责任,量化目标,落实到各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明确其各自的执法依据、范围、任务、权限、程序、现任和各项工作目标。
  执法目标应符合实际,具有科学性,便于实际操作和评议考核。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及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做到行政执法合法、公正、廉洁、高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机关、本单位正确有效实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由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建立以行政首长现任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全面、正确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明确行政首长的执法职责;
  (二)确定内部各处、科、室、所、队等执法机构或者组织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以及执法目标;
  (三)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以及对执法人员廉政、勤政的各项要求;
  (四)制定对各部门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办法;
  (五)制定奖惩办法,把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与执法人员的任用、奖惩等结合起来。


  第八条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由依法规定主要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会商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确定主、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明确划分执法中的责任。


  第九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规范运行,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一)廉洁从政和文明执法制度;
  (二)行政执法责任承诺和公示制度;
  (三)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五)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和方法,并对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年度考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评议和考核工作,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监督。
  依法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评议和考核工作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委托机关负责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机关,并会同同级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具有专门监督职能的机关,具体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指导、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及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指导、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遵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审计、人事、财政等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对罚没财物收缴、行政执法经费使用以及执法人员的任用、考核等制定具体监督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内容:
  (一)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情况;
  (二)行政处罚、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的准确率;
  (三)罚没收缴及行政性收费情况;
  (四)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等的规范程度;
  (五)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以及勤政和廉政情况;
  (七)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
  (八)执法社会效果改善程度。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监督考核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逐单位、逐人、逐项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单位、执法人员的奖惩依据。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监督考核,应当征求其上级主管机关和基层工作部门的意见,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投诉、举报和其他批评、建议意见、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和办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由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阜政秘[2000]177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查工作,强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基字[1999]37号)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拼盘项目、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及用银行贷款或外资贷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基建项目的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对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算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论、核批竣工决算,对非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受市政府的委托比照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第四条 拼盘项目中,中央、省级投资超过总投资50%以上的项目(含50%),其工程概、预、决算由财政部、省财政厅负责审查或委托市级财政部门审查,由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章 审查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项目前期审查。主要包括:

(一)参与项目前期论证;

(二)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定额取费标准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

(三)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落实等。

第六条 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主要包括:

(一)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预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等。

(二)根据各项定额,审定工程预算造价。

(三)收集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根据审查重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认真核对,出具审查结论。

第七条 工程决算审查。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决算书、工程合同、监理报告、变更说明材料等。

(二)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组织专业人员对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并实地进行核对。

(三)出具审查结论。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根据项目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等不同方式:

(一)国家全额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依据规定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把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二)拼盘项目,财政性资金与单位自筹资金同比例拨付施工单位。

(三)纯自筹或贷款建设的项目,单位根据合同拨付资金时报财政部门核准。

(四)单位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含外资贷款),按有关文件规定,足额存入财政基建专户。

第三章 审查机构和费用

第九条 财政部门直接审查,由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项目下达“审查通知书”,注明审查事项;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由财政部门开具“委托审查通知书”,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条 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有满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从事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工作2年以上(含2年)。

(三)执业水平高、社会信益好、讲执业道德、近几年没有违法及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直接审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所发生的费用,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或拼盘项目中财政预算内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审查预算外投资项目,拼盘项目中非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以及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按各自占总投资的比例承担审查费用。

第十二条 审查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和财政部门颁发的标准执行。财政部门承担的费用,由上级拨入财政基建审查费、本级预算安排、财政基建机构上缴利息返还、原基建周转金收回的本息等解决,不计入工程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审查报告,财政部门认真审核把关,以报告为依据出具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它方如有争议,应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时如弄虚作假,出现严重失误,财政部门可以终止委托审查业务,取消其审查资格,并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查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格、办理竣工结算、验收移交资产、清算各种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预留应付施工单位5%—10%的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也应按照规定的比例预留相应的工程尾款,按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结论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财政部门扣留的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抵作建设单位按规定上交的财政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送审工程概、预、决算,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和预留的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按违反财政法规论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以前下发的有关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0]84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工资统一发放,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当前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其目的就是要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加强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效益。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做好本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实施工作;财政、人事、编办要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搞好协调;代发银行要加强网点设施建设,切实搞好服务,确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2000年10月1日启动实施。现将《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九月十五日





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资统一发放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工资统一发放实行“单位编报人员工资、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标准、财政核拨经费、银行及时足额将工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要保证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在资金调度上保证工资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工资统一发放人员范围为: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财政全供给工资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所有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和上述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 工资统一发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第三章 单位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成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资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负责实施工资统发的部门为:编制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代发工资的国有商业银行。

第九条 市编制部门按照“超编按编制、编内按实有”的原则,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内各单位的性质及行政、事业编制。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市级单位编制内实有职工人数(含离退休)的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及基金、离退休金,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十一条 市财政负责对工资统一发放实行全面动态管理,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预算安排、资金审核和资金拨付,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如实提供涉及编制、人事、财政的各种基础资料,积极配合编制、人事、财政、代发银行搞好有关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及各项津贴、补贴的审定工作,准确核算发放工资数和各项代扣代缴业务,做好工资发放帐务和财务结报工作。

第十三条 代发工资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经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发放清单,负责将工资及时、准确发放到职工个人工资帐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各单位和财政部门出具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工资发放汇总表、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为单位和个人出具工资条。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市级各单位根据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工资办的有关要求,在每月20~27日将发放本单位下月人员工资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分别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单位必须按行政、事业、离退休分别填报“单位信息表”、“人员档案表”、“工资明细表”(首次必须填报上述完整数据,以后逐月填报增减变动情况),同时对工资办还必须报送相应软盘和表格(有主管部门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由市编委审核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由市人事局对工资构成、工资标准逐人逐项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签章后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送工资办。

第十六条 工资办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工资统一发放汇总表,汇总单位的各种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市财政按工资发放清单将工资款项拨付到代发银行。

第十七条 代理发放工资的银行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由市财政局根据银行经济效益、服务质量、软硬件设施、网点分布情况择优确定。

第十八条 代发银行收到市财政拨来工资款项的三日内,按工资办提供的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于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将在职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上,并为单位职工开设个人储蓄帐户,提供个人工资“银行卡”和存折,实行“一卡一折”并用。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根据其统一代扣款项(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及异地职工邮寄汇款工资额划入单位原开设的经费帐户,同时为单位出具特种转帐传票、工资发放明细表、个人工资条。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由市工资办于次月7日前将税款核对正确后,代税务部门从“工资专户”中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工资办审核代发银行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和特种转帐传票,按有关科目登记入帐,同时将代发银行划入本单位经费帐户的各项扣款核对后,及时划入有关部门帐户,对异地职工工资通过邮寄汇款方式汇入职工个人所在地。

第二十条 工资办逐月按单位按预算科目登记工资增减变化备查帐,每月生成工资增减变化情况表送预算科及有关业务科,与代发银行通过微机联网建立工资管理和数据传输系统,通过分层次编制预算科目、单位(所属部门)、个人代码,形成完整、科学的单位工资代码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增人增资,严格按照编制和人事部门的有关政策,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和《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审批手续,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并持《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增人计划卡》、《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新增人员有关材料复印件,分别送市编委、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经工资办核验、汇总生成工资发放清单后转入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及时办理个人工资卡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减人减资填写市人事局印制的《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人员增减通知单》一式六份,报编委和人事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办理人员工资基金有关手续。调出人员和其他减员,单位要收回工资卡,并到工资办和代发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职工正常工资变动,单位应填写《曲靖市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曲靖市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六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部门审批后,由人事部门核准工资,送工资办调整工资帐户中的有关项目。

第二十四条 工资办、代发银行、各单位在次月5日内,按照工资办提供的“×××月×××单位工资发放对帐清单”分别进行对帐,并签字盖章认可,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工资预算由财政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各预算单位要按月登帐,年终与银行、财政核对一致,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汇入决算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工资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工资办专设工资审核汇总人员、工资校验监督员、计算机管理服务人员,负责工资发放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编制、人事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对离退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扣拨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 代发银行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事项,对于未完全履行职责义务的,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代发工资业务。

第三十条 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制约机制,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确保工资统一发放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