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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11 00:5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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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

物资部 机械电子工业部


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9年9月1日,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保证项目所需成套设备按质、按量、按时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在总结前几年服务工作的基础上,特重新制订本规定。
一、国家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组的派驻和撤离
1. 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设备费包干或目标承包,承包机电设备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均需派驻项目现场服务组。现场服务组由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审批、委派和管理。
2. 需要委派现场服务组的项目,成套设备承包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现场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3. 现场服务组人员,由成套设备承包单位选派。现场服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单项工程或机组、系统、生产线成套设备的分包单位,也应选派专人负责各自承包部分的现场服务工作,并在现场服务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4. 申请委派现场服务组,首先由成套设备承包单位向物资部设备成套司按附表一、二的要求在每年三月和八月底前申报,联合承包的项目由联合承包单位协商共同申报。
物资部设备成套司会同机械电子工业部生产司、质量司,按规定审定办理派驻现场服务组的批文,颁发服务组印章。
5. 现场服务组一般应在主要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安装之前进驻现场。
6. 建设项目设备联动试车正常运转后,现场服务组经征得建设单位签字同意,向物资部设备成套司提出撤销现场服务组报告,同时提交现场服务组工作总结,经批准后撤离现场,同时交回服务组印章。
二、现场服务组的职责:
1. 参加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计划、调度会议,了解、掌握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和设备到货、安装进度,及时做好设备的催交调度工作。
2. 参与大型、专用、关键设备的开箱验收,配合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处理设备在接运、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和缺损件等问题。
3. 督促建设单位对到货设备妥善保管,避免因保管不善而影响设备质量。
4. 会同省、市机械厅(局)组织机电工业有关生产企业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培训有关人员,处理有关设备方面的问题。
5. 及时报告重大设备质量问题,以及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解决的其他问题。
6. 办理不合设计要求设备的“退货、调换、变更合同”工作,协助解决现场建设中临时提出的急需设备。
7. 对少数重大关键设备,要了解设备的在制情况,必要时派驻监制人员,进行监制。
8. 参加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组织处理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有关设备质量问题。
9. 对生产企业在执行合同、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给予评价,并建议有关部门表扬或批评。了解生产企业派驻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三、建立健全现场服务工作正常秩序,使现场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1. 现场服务组进驻现场后,要根据工作任务和人员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和岗位责任制。
2. 根据工作需要,应按工艺或设备大类或按产区编制设备台帐。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成套设备催交、调度计划,做好设备催交、调度工作。
3. 建立设备开箱验收、设备质量处理、考勤、交接班等制度。
4. 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及时记载日常服务工作情况、现场发生的设备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等。
5. 建立现场服务组上报问题联系单制度。服务组对设备交货、质量等问题,经与有关机械厅(局)联系未能解决的重大问题,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时,填写“现场服务(上报问题)联系单”(附表三),报物资部设备成套司,机械电子工业部生产司、质量司。
6. 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定期向物资部设备成套司报送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每季(季后十日前)书面汇报现场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2)第四季度现场服务工作汇报,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并填写产品质量问题汇总表(见附表四),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
(3)项目建成,现场服务组撤离前,应做好全面现场服务工作总结,并填写附表四。
四、对现场服务工作人员的要求:
1. 现场服务工作人员应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正、事业心强,有比较广泛的专业知识,一般应具备处理各种关系和问题的能力。有牢固的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做好服务工作。
2. 现场服务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有关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3. 现场服务工作人员应掌握了解服务项目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的基本知识;了解建设项目管理,机电设备成套供应管理、设备储运、财务结算、公共关系和有关经济法规等基本知识。
4. 现场服务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在项目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组长、副组长如遇工作变动,应按申报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更换或调整。
五、机电工业生产企业应配合现场服务组做好工作:
根据原机械工业部(85)机质字5号、(85)机质字89号文精神,各生产企业应配合现场服务组做好以下工作:
1. 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加强工艺管理,严格工艺纪律,提高产品质量,对本厂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到底。主机厂要对设备采用的配套件、协作件、扩散件的质量负全面责任。要欢迎用户派员驻厂监造,力争把产品质量问题消灭在出厂之前。
2. 信守经济合同,确保成套设备按期交货。要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切实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根据建设进度需要,对现场服务组反映要求提前交货的设备,要积极支持、采取措施、尽力满足需要。
3. 重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写,以指导用户正确使用。重视产品的包装,避免因包装不善而造成产品损坏、丢失。
4. 对现场发生的质量问题和现场服务组反映的其他问题,按照现场服务组的通知,要及时答复,需到现场处理的,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认真处理,并在现场服务组统一组织下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5. 做好备品配件的生产供应工作,保证提供的设备能投入正常运行。对于没有专业配套件厂生产供应的配件,都要由主机厂负责生产供应。
六、对现场服务组工作的检查考核:
1. 凡派有现场服务人员的单位,必须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检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项目完成后或工作告一段落时,要及时进行总结。
2. 物资部设备成套司应会同机械电子工业部生产司、质量安全司,加强对现场服务工作的督促检查,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帮助处理有关问题,不定期召开项目现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和表彰会,总结经验。按本规定有关要求考核现场服务组,表彰优秀现场服务组和个人,以及服务好的生产企业,推动现场服务工作的开展。
七、加强对现场服务工作领导,积极支持现场服务组工作:
1. 派出现场服务人员的单位,必须加强对现场服务工作的领导,应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及时组织研究处理现场服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关心现场服务人员的学习、生活,在政治上、思想上关心他们,解决生活上和家庭的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现场服务工作。
2. 物资部设备成套司负责归口管理、指导成套项目的现场服务工作,综合反映现场服务工作情况,会同机械电子工业部生产司、质量安全司等有关单位处理存在的有关问题。
3. 机电工业各级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现场服务工作,各地机械厅(局)要认真处理现场服务组反映的产品质量、交货期以及价格等有关问题。
4. 发挥成套网的作用,各地成套局(公司)要做好本地区产区的工作,协助解决现场服务组反映的问题。
八、关于现场服务组的费用及工作人员生活待遇问题:
1. 为顺利开展现场服务工作,建设单位对在现场服务人员的食宿、办公、交通和通讯等应提供方便条件,具体办法由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2. 现场服务人员在现场工作的生活补贴,可按外埠出差标准执行。视现场环境条件,可适当增加野外工作、郊区工作补贴。也可参照其他单位驻现场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现场工作性质,可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具体办法由承包单位自行确定。
(附表略)


深圳市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


深圳市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居民购买普通住房,规范深圳市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购买普通住房为目的,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购住房及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居民住宅楼宇按揭属于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包括现楼按揭和期楼(楼花)按揭。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不适用居民修建、自建住房或购买豪华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贷款人)。
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禁止办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和委托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监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贷款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协议;
三、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的本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或其他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或协议;
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在三个月以内完成贷款审查并向借款人做出正式答复。
第九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应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售价或贷款人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住房评估价值的7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分5个档次,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利率期限包括3年以内(含3年)、3—5年(含5年)、5—10年(含10年)、10—15年(含15年)、15—20年(含20年)5个档次。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贷款人在公布利率水平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最大幅度为7%。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调整方式为一年一定,即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于每年贷款发放日核对贷款利率,并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贷款人不得在正常利息收入、罚息收入以外加收手续费或其他附加费用。
第十五条 罚息计息方式:按每月应偿还贷款本息的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罚息。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方式
第十六条 贷款偿还包括等额还款、按月递减还款和按年递增(减)还款三种方式。
等额还款:
n×12
PI(1+I)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
n×12
(1+I) -1
按月递减还款: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P-累计已还本金)×I
n×12
按年递增(减)还款:贷款期内每年按固定比例递增偿还贷款本息。
第1年每月偿还贷款本息
n×12 12
I×(1+I) ×〔(1+I) -(1+k)〕
=P×------------------------------
12 n×12 n
〔(1+I) -1〕×〔(1+I) -(1+k) 〕
第t年每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1年每月偿还贷款本息×(1+k)
其中:P为本金,I为月利率,n为贷款年限,k为每年递增(减)比率(k>0递增,k<0递减)。
第十七条 利率调整后每笔贷款每月还款额的计算,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按剩余本金、原档次调整后的利率水平、剩余年限换算利率调整后每月需偿还贷款本息额。
等额还款: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
n′×12
P′I′(1+I′)
=---------------
n′×12
(1+I′) -1
按月递减还款:
P′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P′-累计已还本金)×I
n′×12
按年递增(减)还款:贷款期内每年按固定
比例递增偿还贷款本息。
第1年每月偿还贷款本息=P′×
n′×12 12
I′×(1+I′) ×〔(1+I′) -(1+k)〕
---------------------------------
12 n′×12 n′
〔(1+I′) -1〕×〔(1+I′) -(1+k) 〕
第t年月均还款额=每1年每月偿还贷款

本息×(1+k)
其中:P′为剩余本金,I′为调整后月利率,n′为剩余贷款年限,k为每年
递增比率(k>0递增,k<0递减)。
第十八条 禁止贷款人按以存定贷方式发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贷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按贷款人确定的提前还款日归还贷款剩余本金。
贷款人不得对提前还款计收罚息或补偿金。

第六章 贷款抵押、质押或保证
第二十条 以住房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手续,住房价值必须全额投保,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鼓励借款人办理人身保险,用以防范和弥补人身意外伤害或死亡对贷款人和借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不得为借款人指定特定保险机构办理财产或人身保险。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财产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已办理住房保险的,保险受偿额应优先偿还剩余贷款本息,不足部分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超出部分由贷款人退还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期满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或连续六个月、累计九个月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或其保证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值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六条 贷款抵押、质押或保证的其他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公开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等信息,并向借款人解释借款合同条款和提供业务咨询。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根据本办法制订的贷款合同文本必须报监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单设二级科目,单独核算。
贷款人应定期向监管机关上报有关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金融统计数据。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必须全额纳入贷款考核,必须符合监管机关下达的监控比例。
第三十一条 监管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借款人有权向监管机关反映、举报贷款人违法、违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不良资信情况登记制度,并随时向监管机关报告。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贷款人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暂停办理直至取消办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资格(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的处罚:
1.在正常利息收入、罚息收入以外加收附加费用;
2.借款合同中的利率相关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
3.贷款人在贷款执行过程中违反利率政策;
4.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有关比例不符合监管机关核定要求的;
5.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人依法对借款人追究责任:
1.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3.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最高利率表
单位:月利率%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项 目 | | |
| |(1997/10/23)|(1998/3/25)|
|------------|------------|-----------|
|3年以内(含3年) | 7.92 | 7.260 |
|------------|------------|-----------|
|3—5年(含5年) | 8.3475 | 8.025 |
|------------|------------|-----------|
|5—10年(含10年) | 8.8275 | 8.670 |
|------------|------------|-----------|
|10—15年(含15年)| 9.39 | 9.23 |
|------------|------------|-----------|
|15—20年(含20年)| 9.39 | 9.420 |
---------------------------------------



1998年4月23日

证监会公告[2012]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13号



  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决定,聘任以下25人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四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公告如下:

  一、专职委员(17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李旭冬、刘艳、何德明、刘勇、陆宏达、汪阳、陈翔、张永卫、吴钧、项剑、郑卫军、荣健、姜业清、涂益、栗皓、梁锋、颜克兵。

  二、兼职委员(8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李曙光、朱毅、杜兵、张玮、郑秀荣、徐晓波、谢军、储钢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