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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的贸易和非贸易等外汇收支结汇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14:4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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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的贸易和非贸易等外汇收支结汇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机构的贸易和非贸易等外汇收支结汇的规定

1989年10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境内机构的一切进出口外汇收支、非贸易外汇收支、偿付外债本息、支付租赁租金等都必须按本规定办理。
一、进口外汇结汇
(一)信用证项下进口
1.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及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工)贸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前,应凭进口合同和开证申请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扣缴外汇额度。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期限办理。
2.对已办妥扣缴外汇额度者银行可以开立信用证,并按规定卖给外汇。
(1)属于即期信用证项下的进口,银行必须在收到有关单据和索汇通知后,才可卖给外汇,对外付款。
(2)属于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银行必须于远期汇票到期日,才可卖给外汇,对外付款。
3.外(工)贸企业如需要在开证时将外汇额度买成现汇转作开证保证金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银行才可卖给外汇,存入保证金帐户。该项现汇保证金列为国家外汇结存,每旬后3日内银行应将现汇保证金余额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4.凡是中央部门所属的各外(工)贸公司使用中央计划项下的进口外汇,应向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申请。中国银行在外汇管理部门拨给的中央进口计划用汇指标内扣缴外汇额度并按规定办理结汇(下同),如中央计划项下的进口外汇调拨给地方外(工)贸公司代理进口,地方外(工
)贸公司仍按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扣缴外汇额度。
外汇管理部门拨给的中央季度进口外汇,对尚未开证或付汇的,应季结季清。
(二)进口托收
1.外(工)贸企业应付的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的进口托收货款,应凭汇票付本及付款通知书或承兑通知书,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扣缴外汇额度。
2.对已办妥扣缴外汇额度者,银行可以在汇票支付日或规定的托收承付期届满时卖给外汇,对外付款。
(三)自寄单据进口
凡自寄单据项下的进口,外(工)贸企业应凭有关批件,进口合同,提单和商品入境报关单,并根据付款日期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扣缴外汇额度。对已办妥扣缴外汇额度者,银行可以在付款日卖给外汇对外付款。
(四)远期进口信用证项下,外(工)贸企业委托银行买卖远期外汇需交存履约现汇保证金的,代收银行可在交割日前的3个工作日内结成美元现汇。并扣减等值美元额度。
二、出口外汇结汇
(一)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外(工)贸企业的一切出口外汇必须在收到货款日立即将外汇卖给银行。
(二)对需以出口外汇偿还外汇贷款的,银行应先将出口收汇结汇,外(工)贸企业再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一级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银行才可办理。未经批准,银行不得自行扣款还贷。
(三)银行办理出口押汇的,外(工)贸企业在收到出口押汇款日立即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列入国家外汇结存。银行收妥出口押汇项下货款后,扣回对企业的出口押汇款。
三、预付货款和非贸易外汇收支的结汇
(一)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境内机构的一切非贸易外汇收入必须在收到外汇日立即将外汇卖给银行。
(二)预付货款、投标、履约保证金和各项非贸易外汇支出,境内机构应凭合同和有关文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外汇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对符合对外付款者,在付款日前7个工作日内扣缴外汇额度。对已办妥扣缴外汇额度的境内机构银行可在付款日卖给外汇,对外付款。
(三)凡是中央各部门的非贸易外汇支出,各部门应到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办理扣缴外汇额度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结汇。
四、外债本息、租赁租金的结汇
(一)偿付短期外汇贷款本息,国内借款单位必须于还款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凭外债登记证和借款合同(协议)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扣缴外汇额度。外汇管理部门应分清归还贷款的外汇来源,相应扣缴外汇额度并在合同(协议)上盖“已扣额度”印章,同时登记合同(协议)号码。并发给“还本付息核准件”。对已办妥扣缴外汇额度并持有“还本付息核准件”的借款单位,银行可在还款到期日卖给外汇,偿付贷款。
(二)中、长期外汇贷款、分期偿付的国内借款单位应按前款规定办理。外汇管理部门应逐笔登记已偿付金额和日期。
(三)国内借款单位如需提前偿还外汇贷款全部或部分本息的,需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一级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
(四)支付租赁租金,国内承租单位必须在租金支付日前5个工作日内,凭租赁合同(协议),外债登记证、进口合同(副本),商品入境报关单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扣缴外汇额度。外汇管理部门按四(一)、(二)款规定办理。对已办妥扣缴外汇额度的承租单位,银行可在支付租金日卖给外汇,支付租金。
五、严禁任何单位提前买汇,推迟卖汇和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的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外汇额度买成现汇存放国内外银行。
六、凡违反本规定者,将按如下处理:
(一)凡提前买汇、推迟卖汇者,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提前或推迟结汇的实际天数,按3个月期LIBOR利率向违法企业收回利息,折合人民币收取。
(二)对用汇单位未按上述规定而提前买汇者,一经发现,经办银行应立即冲帐,并按规定的付款到期日公布的汇率结汇。
(三)经办银行未按本规定执行为单位提前付汇、推迟结汇者,一经查出,将按提前付汇或推迟结汇的金额处以10%的人民币罚金。
(四)以上各项处罚,企业、银行不得列入经营成本。
七、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那些软件可以申请专利

软件申请专利对大多数国内软件企业来说非常的陌生,不知道软件还可以申请专利。就是知道的,也以为软件申请专利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认为计算机软件必须和硬件结合才能申请专利,这是老皇历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早就修改了。

根据我国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凡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并可以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根据《专利审查指南》有四种软件可以获得发明专利。

1、用于工业过程控制的涉及计算机程序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是把一个计算机程序输入给公知的计算机,从而形成一种计算机控制的装置或者计算机控制的生产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将计算机程序与计算机硬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则该公知计算机与该计算机程序一起构成了用于工业过程控制的生产装置或生产方法。

2、涉及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善的软件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涉及利用一个计算机程序改善公知计算机系统内部运行性能的方法,由于这种发明专利申请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并且由于改善了公知计算机系统的内部运行性能而取得了技术效果,所以,这种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3、用于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的软件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利用计算机程序来控制和/或执行某种测量或测试过程,由于这种发明专利申请要解决 的是技术问题,并能够获得技术效果,因此这种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4、用于外部数据处理的软件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利用在公知计算机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以解决某个具体的技术问题,那么,由于它所处理的是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并能够获得技术效果,所以,这种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正在修改过程中,对于软件的专利申请的条件应该会越来越宽松一些,所以要积极申请。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网站:http://www.rjls.cn






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63号
━━━━━━━━━━━━━━━━━━━
  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九日



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民政厅。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
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老区建设职能交给农业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土厅承担的地名管理职能;
  2、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承担的组织协调救灾救济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的广东省内社团基金会审批、登记、监管职
能;
  4、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撤销后的职能;
  5、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后的职能;
  6、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后的职能;
  7、原劳动厅承担的老龄委员会日常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服务培训和等级评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
项目审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接收的具体事务、婚姻、殡葬、收养、复员退伍军
人安置、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咨询服务等工作,分别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
介组织或市、县民政部门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职能;
  3、社区建设职能;
  4、民办福利机构登记管理职能;
  5、涉外收养登记职能;
  6、涉外社团登记职能及在粤全国性社团的管理职能;
  7、核电应急隐蔽和安置工作职能;
  8、经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革命烈士审批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
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省内组织的跨省(地、市)社团、涉外社团及国务
院委托本省管理的全国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
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
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
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
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
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
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
员会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工作。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
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省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市、县(区)、
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市、县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
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际和地级市界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
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负责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
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
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
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四)负责流浪乞讨等7种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级收容遣送、安
置农场、自愿戒毒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
和民政事业费。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民政厅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公文运转、机要
保密、档案管理、宣传、信息、外事、信访、财务等工作;草拟地方性民政法规、
规章,负责民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民政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
本级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三)优抚安置处
  负责拥军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
残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老复员军人和义务兵家属的抚恤、补助、优
待工作;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审批革命伤残人员标准及调级换
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
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退休干部、
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
业志愿兵、伤病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
发使用工作;指导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军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
工作;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救灾救济处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和上报全省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管
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接收国内外的救灾捐赠;负责扶贫周
转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各地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
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
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工作;拟订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婚姻登记、婚姻服务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六)区划地名处
  研究制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及地名管理的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乡、
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
和报批;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和管理地名档案;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
理工作;调处市、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并仲裁。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保障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
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
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核准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省
收容遣送路线,指导市县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以及对流浪、乞讨等7种人的收
容遣送和自愿戒毒所的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和承办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批和国家等级殡
仪馆的评定工作。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教育、安全保卫等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审计、廉政建设、党群和计划生育
等工作。

  四、厅直属行政单位

  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处级)
  负责全省性社团、涉外社团和省内组织的跨省(地、市)社团的审批登记、
管理;承担国务院委托的在广东的全国性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年审
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社团登
记管理工作和社团重大案件的查处。
 老龄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
室,挂靠民政厅。

  五、人员编制

  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6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兼职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民间组织管理局事
业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1
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