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陕西省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6 18:31: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学技术拨款,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保证我省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从第七个五年计划开始,省财政厅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省财政支出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费、新产品试制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和科研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
第三条 省级银行要积极争取设立科技贷款,每年在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额度的科技贷款指标,以支持本省科技事业发展。
第四条 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编制的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以下简称省科技计划)的经费,安排到地市属单位的,由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划拨省科委按计划直接下达,经费下达前,须报主管省长批准。年度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由省科委报送省财政厅、并接
受审计监督。具体办法如下:
(一)重点科技项目,可逐步进行试点招标。凡适合招标的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向全省招标。
(二)一般科技项目(包括“星火计划”项目),仍采取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进行审定。其经费应在核定的项目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内,按项目进度和实际用款情况分期拨款。
(三)省科技计划项目一律实行技术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全部有偿、部分有偿或无偿使用。凡经济效益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的金额。企业单位应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
后的新增利润归还;事业单位应用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
(四)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偿使用的经费,由省科委委托银行监督使用,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回收的资金,由省科委作为省科技发展基金,继续用于发展科技事业,省财政不予冲抵按计划应拨的经费。
(五)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除三项费用外,还应以贷款、单位或个人自筹等办法解决。
第五条 省级各部门由财政拨款的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六年初核定给科研单位的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再加上一九八六年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自一九八七年起,由省财政厅全部拨交省科委
统一管理。
第六条 省属科研单位编制的增加或减少,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科委审核后,报省编委审批。
第七条 科研事业费拨交省科委统一管理后,科研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过去拨给科研单位经费的其它渠道不应中断。
第八条 省属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各主管部门报省科委审核后下达,并抄报省财政厅。各科研单位应按规定向省科委报送科研事业费的财务报表。省科委应向省财政厅报送科研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省属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省上拨给的科研事业费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
(二)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从事情报、测试、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科研单位,其科研事业费仍由省拨给,实行包干。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百
分之三十的,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一半留给本单位,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单位事业费拨款。单位留用部分,分别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三)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的单位,其科研事业费仍由省拨给,实行包干,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百分之五十的,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其使用办法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单位,其经费来源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五)基础研究项目所需经费,可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申请资助。
第十条 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由省科委统一安排,用作省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委托信贷资金或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也可用于改善科研单位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研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应予照拨。
第十二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规定的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的横向委托科研任务、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科技拨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4月25日

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印发后,在实际工作中各方面提出不少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经房改七人小组讨论同意,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阳台、复式结构的阁楼、独立使用的平台的面积核定问题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但应另行计价,独立使用平台的房价款=平台建筑面积×30%×届时房改成本价×(1-已竣工年限×年折旧率)。

  二、关于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实际价值问题

  各单位可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房价,也可采用折扣方法确定房价。当地地段经济适用房价为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竣工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当地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建筑平方米低于4000元的,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在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按前款规定的方法和相应的折扣率进行折扣,但不得低于该地段当年的房改成本价。

  三、关于住房装修设备价的计算问题

  购买部级干部住房应收取装修设备价,装修设备价和房价款分别计算,一并收取。

  1990年(含)前竣工且未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0;1990年后竣工且未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每使用平方米30元,每年可给2%的折扣,实际装修设备价=本套楼房使用面积×30元×(1-已竣工年限×2%);1999年1月1日以后已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每使用平方米30元,没有2%的折扣,实际装修设备价=本套楼房使用面积×30元。

  各单位建设、购买的职工住房,其装修设备条件高于普通住房的,在出售时按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四、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处理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产权单位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该产权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超标事宜;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和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五、关于职工及其配偶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六、关于职工住房面积核定的方式问题

  核定职工住房面积时,多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的计算方式;高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的计算方式,若是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采用减10%的建筑面积的方式。

  住宅楼房面积核定方式的选择,由产权单位依据上述对多层和高层楼房面积核定的具体规定自主确定,但同一栋楼房只能采用一种核定方式。

  七、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面积核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其中可售住房应核定为其住房面积;不可售住房不核定为其住房面积,待其腾退军产房后,可按有关规定早领住房补贴和差额补贴。

  八、关于革命烈士的工龄计算问题

  革命烈士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革命烈士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士的工龄超过3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5年的,按35年计算。

  革命烈士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九、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已售住房的上市交易问题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待进行房屋普查、建立住房档案、上市出售审批办法印发后,方可上市交易。

  以上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计委在元旦、春节前夕发出《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在元旦、春节前夕发出
《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近日发出《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元旦、春节将至,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禁止价格欺诈为重点,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虚假折扣,虚假馈赠,以及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禁止价格欺诈,要把零售商业及电信、医疗、交通、餐饮、娱乐、修理、旅游、公园景点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作为重点,加大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影响较大、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以对价格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活动。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坚决禁止利用虚假标价诱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在节假日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注意收集有关价格欺诈行为的线索。凡群众举报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受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把价格举报作为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权益的窗口和阵地。在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同时,要以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大力倡导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