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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17 05:1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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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市农业局


第一条 为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牧渔业部制定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植物检疫),必行全面执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业局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市植物保护站。各县(区)农业局主管本县(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保护站。
市、县(区)植物保护站设植物检疫员,由市农业局根据《细则》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发给《植物检疫员证书》。
第四条 本市各级植物保护站依据下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施行检疫和签发检疫证书:
(一)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二)市农业局制定的《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名单》;
(三)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
(四)植物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疫机构提出植物检疫要求文件。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检疫对象的,应将该局部地区划为疫区。疫区内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植物保护站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封锁和控制措施,防止检疫对象传出。
在较大范围内普遍发生检疫对象时,应将该范围内未发生检疫对象的局部地区划为保护区,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变更和撒销,由市农业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牧渔业部备案。
第六条 市、县(区)植物保护站对新传入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及时查清情况,采取有效的封锁和控制措施,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原种场、良种场等农业植物种、苗繁育单位,应在无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种、苗繁育基地的农业植物产品,由市、县(区)农业植物保护站进行产地检疫。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可以在本市、县(区)之间调运;需调出本市的,应申领《植物检疫证书》。
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育材料,不得出售、转让、调运或刊登广告。
第八条 本市调出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调出前7日内,凭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要求文件,向市植物保护站及其授权的县(区)植物保护站报检,经检疫合格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准调出本市。
第九条 凡本市单位和个人需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向市植物保护站及其授权的县(区)植物保护站提出检疫申请,由市植物保护站向调入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单位或个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部门按本市

的植物检疫要求文件检疫合格,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本市。
第十条 市、县(区)植物保护站对调入本市的农业植物、农产品,司以进行复检,发现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按《条例》和有关规定,与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解决。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按市、县(区)植物保护站的要求处理,并对运输工具、包装物、存放场地以及其他司能附着
检疫对象的物品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一条 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管理部门和邮政部门,凭本市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承办农业植物、农产品的运输或邮寄。
第十二条 本市各单位和个人,从国外引进农业植物种苗及繁殖材料的,必须经归口的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市植物保护站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引进的种子,必须集中隔离试种。隔离试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引进种、苗不得直接试种于当地同类作物的集中种植带;
(二)不得直接把引进材料引入良种繁育体系;
(三)集中种植,定期观察,及时处理。
进口原粮一律不得作为种子。
第十三条 在隔离试种期内,由市、区(县)植物保护站负责检疫。经试种观察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准予分散种植;对带有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引种单位按植物保护站的要求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举办国际、国内各种形式的农业植物展览会、展销会、科技交流会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事先报请市植物保护站,依法实施检疫。
第十五条 接受农业植物检疫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检疫费,检疫过程中的除害处理费用以及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接受检疫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经市农业局、市粮食局批准调运的粮、棉、油等救灾备荒的种子,免收检疫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植物保护站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涂改植物检疫证书的,处30元至50元罚款;
(二)对伪造、诓骗植物检疫证书的予以通报,并对违法个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违法调运农业植物、植物产品进京的单位和个人,除依照本办法补办检疫手续外,对违法个人并处50元至100元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检疫对象扩散的,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四)未经市植物保护站审查批准,违法从国外引入农业植物种、苗的,或者将未经隔离试种的种、苗转让、赠送和销售分散种植的,除应依法补办手续外,对违法的个人处3元至3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至200元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
成检疫对象扩散等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植物检疫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1975年3月10日原北京市革命委员会转发的《北京市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农业局



1987年8月20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60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
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规范单位公房出租行为,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金政发〔2000〕14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营业性用房、住房、办公用房、食堂、厂房、仓库、公有场地(场所)等公有房产的出租收入。
第三条 各单位对出租房产的管理权限不变,负责做好出租房产的维护、修缮、监督及租金催缴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的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单位公有房产出租,须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视其用途及管理情况予以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五条 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纳入市招投标平台管理,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对于小面积、零星或不适宜公开招租的出租房产,经市财政局核准,可以采取协议出租等其他方式出租。
第六条 经核准以拍卖、招投标方式出租公有房产的公开招租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出租单位和市财政局、监察局按职能分工做好配合。
第七条 单位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承租方投入较大资金用于特定用途改造的,经市财政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出租年限,按出租合同约定执行。住房、厂房等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超过期限继续承租的,须重新纳入招投标管理平台。
第八条 单位出租公有房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收入直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综合管理。用于公用经费支出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划和用途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核拨。
由社会保障类资(基)金投入形成的房产所取得的出租收益,计入相应社会保障资(基)金的增值收入。
第九条 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必须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或税务发票。使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由市财政局统一代扣、代缴税金,租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使用税务发票的,扣除税金后的租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条 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经市财政局核准,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方。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一)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出租单位公有房产的;
(二)公有房产出租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有坐收坐支、以收抵支行为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或私分出租收入的;
(四)未按公开出租约定出租价格,擅自降低租金,或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的;
(五)未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使用票据收取租金的;
(六)蓄意逃避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06〕114号)精神,为鼓励各省级开发园区加大投入,加快建设,重视创新,提升功能,更好更快地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奖励开发园区直接从事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和规划建设的有功人员,130万元用于支持海内外领军型人才(团队),开展投资创业。

第三条 开发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审核,科学管理,择优奖励,公开透明,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以综合计分方法对开发园区进行考核奖励。

(一)考核指标和计分。

1.实际到位外资占当地比重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10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每引进一个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大项目得5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5000万美元)得10分,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得20分;开发园区实际利用外资在全省排位比上年进档10-20位(镇江新区进档5位以上)得10分,进档20位以上(镇江新区进档10位以上)得20分。

2.基础设施投入完成5亿元-10亿元得10分,10亿元以上得20分。

3.万元GDP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5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

4.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5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

5.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得2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点加2分。

6.项目按镇江市开发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和省级开发园区总体规划落户得10分,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的加5分。

(二)奖励标准。按得分进行奖励,每10分奖励10000元。

第五条 对各开发园区引进的拥有发明专利的海内外领军型人才(团队),给予一次性创业津贴50万元,并按财政分成比例由市、区两级共同分担。

第六条 考核奖励项目的确认。

成立镇江市开发园区考核小组,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办)、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国土局、规划局、人事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在各开发园区自评申报、有关部门统计确认的基础上进行联审会办考核确认。

(一)实际到位外资,以商务部确认数据为准。

(二)引进大项目,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统计,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办)确认。

(三)开发园区实际到位外资在全省排位,以省外经贸厅统计排名为准。

(四)基础设施投入,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统计,市建设局确认。

(五)万元GDP污染物排放量,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环保局确认。

(六)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量,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统计局、经贸委共同确认。

(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经贸委、科技局共同确认。

(八)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由市发改委、外经贸局、规划局、国土局共同确认。

(九)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由市规划局、国土局共同确认。

(十)领军型海内外人才(团队)及其投资创业项目,由市人事局、科技局共同组织确认。

(十一)所有数据有统计来源的,均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

第七条 镇江新区利用外资的考核奖励按市政府与其签订的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书考核,其他指标的考核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专项奖励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年终经市考核小组考核确认后,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兑现。

(二)领军型人才(团队)创业津贴。年终由开发园区提出申请,经市考核小组审核确认后,提出扶持资金拨付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一)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单位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实际到位外资占当地比重

园区到位外资数
园区所在辖市区到位外资数
百分比







引进

大项目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5000

万美元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1亿美元
注册本1亿美元以上







实际到位外资在全省排名

上年排名
本年度排名
进位数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二)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基础

设施

投入
实际投入数(亿元)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附:上报时请附实施项目一览表。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三)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万元GDP

污染物

排放量
GDP(万元)
污染物

排放量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四)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工业

增加值

能源

消耗量
工业增加值
能源消耗量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五)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

(万元)
工业

总产值(万元)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六)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项目按

规划落户
项目

总数(个)
符合

规划数(个)
不符合

规划数(个)






控制性

详规编制情况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