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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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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的计划管理,保障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地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制定了《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各行领导要充分予以重视并尽快落实机构人员和分工职责,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各行及时函告总行。
鉴于本办法印发较晚,各行1992年的担保业务计划可延迟到1992年1月30日前报送总行。

附件: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的计划管理,保障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业务计划管理的内容包括计划的编报、下达、执行、检查、统计分析以及归口审查。
第三条 担保业务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计划,是指全行开办的各项人民币担保业务都必须纳入计划;分级管理,是指各级行对本行办理的担保业务负管理责任;综合协调则指计划部门运用计划管理的控制、检查、协调、反映等手段,促使行内各部门的担保业务工作相互衔接配合,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二章 担保业务计划的编报和下达
第四条 编制担保计划的依据。担保资金计划额度应依据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情况、经办业务量、信贷资金量、以前年度担保业务规模等因素编制。计划部门根据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各项担保业务情况资料,负责审查、汇总、编报。
第五条 担保计划的内容
一、填报《年度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表》,该表主栏是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和债务担保三类八种。宾栏是未到期和到期但尚未了结的担保额度、上年末计划增加额度和年度计划新增数等(详见附表1)。
二、在报送担保计划的同时要附编报说明。内容包括:上期计划预计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计划期担保面临的新情况,担保计划编制的依据,保证计划执行和加强管理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条 计划的上报时间。各分行的担保计划必须在上年度12月10日前上报总行。
第七条 担保计划的核定下达。各行的担保额度计划经上级行综合平衡后核定下达。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各行以前年度担保业务开展的规模大小、本年度上报计划以及自有资金数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对核定下达的担保额度计划实行总量控制。付款担保类和履约担保类计划可调剂使用。
债务类担保业务风险较大,未经总行批准不得调剂使用。
单项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项目须报总行审定批准。
第八条 担保计划的调整。各行在担保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不得突破上级行核定的担保额度计划。如确属需要追加调整担保额度计划时,须提前向上级行申请,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归口审查和协调
第九条 本行各业务部门的担保须经计划部门审查。
一、审查的范围:担保对象、担保额度、担保条件、《担保申请书》、《担保协议书》及正式出具的保函。
二、审查的内容
(一)审查担保范围、担保条件是否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容;审查担保额度是否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总额度和单项额度之内,是否在本行的审批权限之内。
(二)《担保申请书》的审核
1.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完整,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成立。
2.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对委托人的资信及风险程度是否进行了调查评估。
(三)《担保协议书》的审核
1.审查协议书中银企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委托受理关系是否严密。
2.审查有关业务部门与委托人签定的协议书是否手续完备。
(四)出具保函的审核。审查出具的保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双方权责是否一致,担保金额、期限是否准确无误。
第十条 计划部门的协调工作。
一、要做好各业务部门之间日常担保业务的协调组织工作,凡遇到实际工作中难以分清对口业务部门的担保事项,计划部门须协助行领导落实受理部门。
二、经常与有关业务部门联系,对到期并已收回的保函要及时做好清理,并协助业务部门将其送办公室统一销毁;对到期因故尚未了结的保函要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追踪调查,妥善处理。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行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乃至上级行提供担保业务情况,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和措施。
四、计划管理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业务培训与指导,帮助辖内行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担保业务的统计分析
第十一条 担保业务的统计分析包括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文字分析材料两部分,每半年编报一次(7月20日和1月20日),临时性的统计检查另行布置。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的表式内容。主栏分列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债务担保三类八种担保。宾栏包括保函份数、保函金额、保证金存款、反担保金额及负连带责任的垫付资金情况(详见附表2)。
第十三条 统计报表的文字分析材料,应利用比较法、结构分析法等统计分析方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反映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及需要向上级行反映或上级行要求报送的其它专题材料。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的文字分析材料中应包括下列指标内容:
一、计划完成情况指标:
到报告期止保函额度实际数
计划完成率=━━━━━━━━━━━━×100%
报告期止计划数
二、保证金交存情况指标:
保证金实存金额
保证金交存率=━━━━━━━×100%
保证金应存金额
三、风险状况指标:
保证金+反担保金额
风险率=(1-━━━━━━━━━)×100%
担保总额度
负连带责任垫付的资金数
或,=━━━━━━━━━━━×100%
担保总额度
各行可结合本行本地实际情况,增加调整一些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表一:199 年度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表
编报行: 年 月 日 计算单位:万元
━━━━━━━━━━━━━━━┳━━━━━━━━┳━━━━━━━━━
种 类 ┃基期年初担保额度┃十月底实际担保额度
━━━━━━━━━━━━━━━╋━━━━━━━━╋━━━━━━━━━
甲 ┃ 1 ┃ 2
━━━━━━━━━━━━━━━╋━━━━━━━━┻━━━━━━━━━
合 计 ┃
━━━━━━━━━━━━━━━┫
一、付款担保 ┃
━━━━━━━━━━━━━━━┫
1.预收款退款担保 ┃
━━━━━━━━━━━━━━━┫
2.分期付款担保 ┃
━━━━━━━━━━━━━━━┫
3.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
━━━━━━━━━━━━━━━┫
二、履约担保 ┃
━━━━━━━━━━━━━━━┫
1.工程招标、投标担保 ┃
━━━━━━━━━━━━━━━┫
2.工程承包担保 ┃
━━━━━━━━━━━━━━━┫
3.工程维修担保 ┃
━━━━━━━━━━━━━━━┫
三、债务担保 ┃
━━━━━━━━━━━━━━━┫
1.借款担保 ┃
━━━━━━━━━━━━━━━┫
2.租赁担保 ┃
━━━━━━━━━━━━━━━┻━━━━━━━━━━━━━━━━━━━
续表:
━━━━━━━━━━┳━━━━━━━━┳━━━━━━━━┳━━━━━━
预计基期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基期增加额度┃计划期计划增加额┃ 备 注
━━━━━━━━━━╋━━━━━━━━╋━━━━━━━━╋━━━━━━
3 ┃ 3-1=4 ┃ 5 ┃ 6
━━━━━━━━━━┻━━━━━━━━┻━━━━━━━━┻━━━━━━

━━━━━━━━━━━━━━━━━━━━━━━━━━━━━━━━━━━
行长: 处长: 复核: 制表: 制表日期:
附表二:建设银行担保业务统计表(半年报) 表 号:建综统18表
编报行: 制表机关:建行总行
年 月 日 计算单位:万元
━━━━━━┳━━━━━━━━━━━┳━━━━━━━┳━━━━━━━┓━━━━━━┳━━━━━━━━━━━━━┳━━━━━━┳━━━━━━┳━
种 类 ┃ 保函份数 ┃ 保函金额 ┃ 保证金存款 ┃ ┃其中: ┃负连带责任 ┃负连带责任 ┃备
┣━━━┳━━━┳━━━╋━━━┳━━━╋━━━━━━━┫反担保金额 ┣━━━━━━┳━━━━━━┫ ┃未来可能垫 ┃
┃年初数┃当年发┃报告期┃年初数┃报告期┃年初数┃报告期┃ ┃第三方反担保┃ 财产抵押 ┃已垫付资金 ┃付 资 金 ┃注
┃ ┃生数 ┃止数 ┃ ┃止数 ┃ ┃止数 ┃━━┳━━━╋━━┳━━━╋━━┳━━━╋━━┳━━━╋━━┳━━━┫
━━━━━━╋━━━╋━━━╋━━━╋━━━╋━━━╋━━━╋━━━┫年初┃报告期┃年初┃报告期┃年初┃报告期┃年初┃报告期┃年初┃报告期┃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数 ┃止数 ┃数 ┃止数 ┃数 ┃止数 ┃数 ┃止数 ┃数 ┃止数 ┃乙
━━━━━━╋━━━┻━━━┻━━━┻━━━┻━━━┻━━━┻━━━┫━━╋━━━╋━━╋━━━╋━━╋━━━╋━━╋━━━╋━━╋━━━┫
合 计 ┃ ┃ 8 ┃ 9 ┃10┃11 ┃12┃13 ┃14┃15 ┃16┃17 ┃
━━━━━━┫ ┃━━┻━━━┻━━┻━━━┻━━┻━━━┻━━┻━━━┻━━┻━━━┻━
一、付款担保┃ ┃
━━━━━━┫ ┃
1.预收款退┃ ┃
款担保 ┃ ┃
━━━━━━┫ ┃
2.分期付款┃ ┃
担保 ┃ ┃
━━━━━━┫ ┃
3.引进国外┃ ┃
设备信用证┃ ┃
结算担保 ┃ ┃
━━━━━━┫ ┃
二、履约担保┃ ┃
━━━━━━┫ ┃
1.工程招 ┃ ┃
标、投标担保┃ ┃
━━━━━━┫ ┃
2.工程承包┃ ┃
担保 ┃ ┃
━━━━━━┫ ┃
3.工程维修┃ ┃
担保 ┃ ┃
━━━━━━┫ ┃
三、债务担保┃ ┃
━━━━━━┫ ┃
1.借款担保┃ ┃
━━━━━━┫ ┃
2.租赁担保┃ ┃
━━━━━━┻━━━━━━━━━━━━━━━━━━━━━━━━━━━┛━━━━━━━━━━━━━━━━━━━━━━━━━━━━━━━━━━━━
行长: 处长: 复核: 制表: 制表日期:
注:此表已编入建综统18表,具体编报时间及要求见建计字(91)第
73号文。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和各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
  地区地税局制定的《和田地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办法(暂行)》已经行署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和田地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田地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力度,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协税、护税作用,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和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和田地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征管保障办法》)是指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本地区地方税收管理的特点和实际,加强组织收入工作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征管保障办法》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增长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形成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体系。
  第四条 地方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治税。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

第二章   协税护税

  第五条 为了强化税收源头控管,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下的协税护税网络。
  第六条 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有义务承担以下协税护税任务:
  (一)向税务部门提供本单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涉税信息;
  (二)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源头控管;
  (三)履行税务部门委托的税款代征代扣工作;
  (四)向税务部门揭发、举报各类涉税违法行为。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协税护税职责时,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它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地方税务部门要及时调查,依法处理,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其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条 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规范财务管理与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做好税收源头控管。
  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各部门、各单位对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应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入账或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以下证照发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准确传递有关信息,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管理。
  (一)工商部门于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传递工商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歇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的信息。
  (二)国税与地税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相互传递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传递办理(新办、变更、审验、注销)机构代码证的有关信息。
  (四)民政部门应当将批准设立社会团体等有关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地方税务部门。
  (五)教育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传递各类办学机构登记审批信息。
  (六)卫生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传递登记、审批的各类医疗机构信息。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需要,及时、准确提供跨县(市)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占用土地情况、各县市涉及标段、桩号、建设里程等有关信息,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准确划分各县市税收入库比例。
  第十四条 发改、建设、规划、交通、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资金拨付等情况及时传递给地方税务部门。经有关部门批准下发文件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税务部门。
  (一)发改部门审批的基建项目,及时将基建项目审批文件抄送地方税务部门,或者通过联席会议、信息互通方式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各类投资计划(表格式);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计划指标资料、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情况等资料。
  (二)建设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中标、预算等资料。
  (三)规划部门在完成项目规划审批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项目基本建设规划等资料。
  (四)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情况报告》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通报各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情况。
  (五)交通部门将道路建设审批计划资料(含上级计划批文)及时转地方税务部门。工程完工结算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竣工结算报告等资料。
  (六)水利部门将水利建设审批计划资料(含上级计划批文)及时转地方税务部门。工程完工结算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竣工结算报告等资料。
  (七)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情况报告》的同时抄送地方税务部门,如实反映施工进度情况,具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地点、建设时间、总投资、中标金额、已拨付资金、给施工方付款情况、剩余工程款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各项目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项时,应当凭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新疆建筑业统一发票》拨付资金,坚持“以票控税、以票管税”,防止地方财政收入流失。
  第十五条 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协作,严格执行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即“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对办理房产交易、土地交易、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地方税务部门的发票、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手续。
  (一)建设和地方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加强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各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建设部门要加强房产交易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将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金额、开发项目、施工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料整理归档,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信息(转让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时间、面积、位置等),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具体办法另定)。
  (二)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以及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及其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土地等级、占地面积等)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
  (三)地方税务部门要利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跟踪掌握土地、房地产税收情况,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的税收征管。
  (四)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占用耕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凭占用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为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手续。不能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五)国土资源部门将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矿产资源种类、资源储量、已探明储量、已开采矿产品种类、形成一定生产规模的矿产品种类,矿山开采企业(个人)、采矿权和探矿权转让(探矿权人和受托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单位、个人的勘查区域、勘查矿种、勘查许可证号、有效期限、探矿权转让收入、矿山资产转让收入、矿山资产股权和整体资产转让)等情况,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六条 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将车辆统计资料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过户和年审时,要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和车船税的缴纳情况作为必查内容,协助税务部门和保险机构做好车船税税收源头控管。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加强信息互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相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登记、审验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对各运输企业所属的自有车辆、承包车辆、挂靠车辆、非运输企业的货运车辆以及个体货运车辆进行年审和过户时,应当凭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道路运输车辆完税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并将《道路运输车辆完税证明》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以备核查。运管机构对货物运输车辆在办理和审验营运证以及上路检查时,运管站可以检查营运车辆纳税情况,对营运车辆未按规定缴纳各项地方税收的,督促其补缴应纳税款。
  第十八条 客运站(中心)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客运企业和个人名单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客运站(中心)在与客运企业或个人车辆结算客运售票收入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承运方提供地方税务部门代开或领取的运费发票,不得直接凭客运企业内部的凭证结算运费。
  第十九条 司法、地税、国税、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和制售、贩卖、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
  (一)公安部门与税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地方税务部门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在办理经济案件时,在立案后15日内,将涉税案件及时告知地方税务部门。
  (二)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在接到地方税务部门移送的强制执行税收违法行为案件时,依法及时受理、处理。对受理的企业破产申请以及宣告企业破产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要参与企业清算工作,依法清算税款。
  (三)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涉税经济犯罪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开展日常税收征管、执法工作,及时处理地方税务部门移交的妨碍行政执法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地方税务部门。
  第二十条 国税、地税部门要互相协作,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相互传递税款核定、调整信息,切实加强双方核定税款、交叉管户、共管税种等方面的征管工作。
  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税务检查方面的协调,检查发现涉及对方管辖的涉税违法线索,于5日内传递对方。必要时,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开展税务检查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税务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国有(国有参股、控股)企业的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等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有审批文件的,应当及时抄送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及时参与清算,结清所涉各类税款。
  第二十二条 经贸部门应当将所辖企业的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等信息,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将审批文件及时抄送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及时参与清算,结清所涉各类税款。
  第二十三条 招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招商引资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做好税法宣传,提供纳税服务,并督促招商、引资企业(个人)履行好纳税义务。

第四章   机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协税护税各单位(部门),要以政府信息网络或电子政务为依托,建立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在信息交换平台尚未建成的情况下,以电子信息或书面形式交换信息,或者与地方税务部门协商确定信息交换的具体方式、格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地方税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涉及保密的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地方税务部门查询涉税信息提供协助。
  (一)民政、残疾部门为地方税务部门查询残疾证发放信息情况提供协助;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地方税务部门查询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提供协助;
  (三)公安部门为地方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协助;
  (四)人民银行协调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积极配合执行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做出查询纳税人的账户、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工会做好工会经费代收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工作,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做好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有效推行及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在积极建立、健全联系互动机制(制度)的情况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日常协调互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达成共识,更好的发挥各部门的协税护税作用,共同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

第五章   委托代征

  第二十八条 地方税务部门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从事客运的个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可以委托客运站(中心)代征;
  (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缴纳的税款,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代征;
  (三)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款,可以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代征;
  (四)进行房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款,可以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征;
  (五)从事彩票(福彩、体彩)销售及兑奖缴纳的税款,可以分别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六)商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款,可以分别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七)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款,可以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街办等单位代征;
  (八)在本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外地纳税人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款,可以委托建设部门或建设单位代征;
  (九)国税部门在代开发票时按照规定代征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
  (十)驻和各单位(含兵团农十四师)按照职权范围,对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支付工程款项的,承建方缴纳的基础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可以委托有关驻和单位代征。
  (十一)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第三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进行委托代征登记。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不征、少征或者多征应征税款。
  第三十一条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时,出示委托代征证书(协议)并开具完税凭证。不出示委托代征证书(协议)或者不开具税收完税凭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代征税款时,纳税人拒绝交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缴销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按规定的期限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三十三条 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受托代征税款单位的代征手续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协税、护税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承办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决定的;
  (二)干预、阻挠、取代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权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税款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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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政治宽容

段明学



1843 年夏天,马克思为自己在世界史方面所作的《克罗茨纳赫笔记》所编的名目索引要点中首次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但没有作具体阐释。一般认为,政治文明与政治进步、政治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主要指政治进步和政治发展所形成的积极成果及政治生活的合理状态。一方面,政治文明包括所有的积极政治成果,这表明政治文明是与野蛮、消极、反动的东西相斗争而发展的,是与愚昧落后截然不同的文明形态,代表着时代的社会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合理状态。政治文明意味着政治并不是血腥残杀、勾心斗角、以力服人,而是治者与被治者平等协商、共谋国事的舞台。人们谈论政治、参与政治就像吃饭、穿衣那样既平常又必不可少。
“政治在本质上是人们公共生活的安排方式,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政治的产生是适应人类过群体生活的需要,即满足人类对安全、自由及自我实现的需要。早在两千多年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名篇《政治学》中就指出政治的基业乃“善”,人们之所以要建立国家,就是为了过上优良的政治生活,在政治中得到享受和满足。
尽管在政治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阶段,由于人类认识政治、改造政治的能力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政治发展的进度和政治文明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哪一种形态的政治文明,总是体现为以自由、平等、人权等为内核的先进的政治观念、以民主、法治为载体的能够充分保障人权的优良的政治制度、以严格遵守法律道德规范、正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标志的政治行为,和以宽容、妥协、竞争—合作为标志的理性的政治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的秩序,才有助于保障和促进每一个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政治宽容是政治文明的突出特点。政治文明与政治不文明的界限不在于政治权力掌握在谁手里,这一点不打紧;关键在于统治者是否宽容被统治者,能否容忍被统治者。专制政治,马克思在 1844年所著《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明确地将其与政治文明相对立。究其原因,并不是因为专制统治者一人掌握着令行天下的权力,而是因为专制统治是最不宽容的政治。专制政治追求单一,不容许任何反对的声音,只允许所有的人唱“赞歌”。在专制统治中,只有一种意识形态合法存在,任何与官方意识形态相冲突的政治主张和观点都会遭致压制和迫害,更不能容忍被统治者公然与统治者叫板(即唱对台戏),对异已者,专制统治者往往采取非常极端的方式,置之死地而后快。专制政治的高压政策,造成万马齐喑的可悲景象。人民连做人的起码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时常生活在惊惧和恐怖中。这样的政治,有什么理由称得上是政治文明呢?资本主义政治也曾经不够文明,但那不是因为它是一种“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而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的专制。随着人民群众的觉醒和不断的斗争,资本主义专制的色彩至少在形式上日益减弱,民主、宽容的成分不断增加,作为统治者的少数人尊重作为被统治者的多数人的权利,给他们以言论、出版、结社等充分的自由。虽然这种自由的实际享有取决于人们财产的多少,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批评、指责政府,可以成立反对党与政府“唱对台戏”,可以在选举投票中完全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在那里,统治者的权力是有限的,被统治者的权利是有比较充分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合法“反对”政府的权利。这样的政治,如果有人还认为它不文明,不是偏见,至少也是无知。同样,社会主义政治,也不会因为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而变得非常文明。如果不能容忍反对派,如果不能允许批评——实行普遍的新闻检查制度,如果不能自由地追求真理(只有官方垄断真理),如果政府拥有无限的权力而老百姓没有什么自由,如果人民实际上没有选举和选择的权力,……总之,如果执政党和政府可以“合法”地对人民实行“全面专政”——像四人帮曾经鼓吹和实行的那样,那么不管贴的是什么标签,都只能是专制政治,而不可能有什么民主政治,政治文明也自然无从谈起。
政治文明“并不是追求同而无异的政治模式,而是追求和而以进的进步状态。和而不同,和而以进,才是政治文明的最高境界” [2]。在现代政治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都互相容忍,力求通过对话的方式而非暴力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公众、持不同政见者、反对派可以公开自己的政治观点,并可对执政者的政治纲领,政治措施发表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只要统治者的统治还可以忍受,人们都会宽容而不倾向于采取暴力方式予以推翻。执政者也有权对来自反对派及社会的批评予以辩解和驳斥,但不得采取暴力的方式对其进行镇压。由此,社会冲突始终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冲突的各方都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可以说,正是政治宽容,标志着人类政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非理性走向理性、从纷争走向和谐。


从广义上讲,政治宽容是指政治主体之间的互相容忍和谅解。它存在于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被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这里讨论的政治宽容是狭义上的。它主要指统治者容忍政治上持不同政见者、反对派、少数派的合法存在,并容忍他们对其施政纲领、政策、措施等的批评、攻讦。从这个角度理解,政治宽容指统治者要容忍异己者,而不包括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宽容。因为,在统治者——被统治者的两极中,统治者总是占居优势地位,他控制着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力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被统治者握有生杀予夺之大权。“在人们意思中(除开在希腊时代一些平民政府中而外),统治者必然处于与其所统治的人民的敌对的地位。所谓统治者,包括实行管治的‘一夫’,或者实行管治的一个族或一个世袭阶级,其权威系得至继承或征服;无论如何,他们之握持权威绝不视被管治者高兴与否;人们对其至尊无上的地位从不敢有所争议,或许竟不想有所争议,不论会采取什么方策来预防其压迫性的运用。他们的权力被看作是必要的,但也是高度危险的;被看作是一种武器,统治者会试图用以对付其臣民,正不亚于用以对付外来的敌人。” [3]因此,有必要对统治者的权力予以限制,防止权力滥用侵害广大人民的利益及对整个社会造成灾难。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其一,用宪法、法律等明确规定统治者的权力,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的边界;其二,统治者要宽容被统治者,特别是政治上持不同政见者、反对派、少数派的合法存在及其活动自由,包括对其施政方针、政策等的批评。而被统治者处于社会的底层,无法与统治者相抗衡,不管接受与否,都必须忍受统治者对他们的统治。否则,就可能招致统治者的镇压和迫害。所以,政治宽容主要是对统治者而言,对被统治者来说,不是万不得已,就得容忍统治者的统治。
政治宽容首先指容忍不同政治观点、意识形态的合法存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铁板一块。“人心之不同如其面”。最完善的观念也不一定为所有人所接受。由于人们的政治地位不同,利益取向不同,必然导致政治见解、政治主张的分歧和差异,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对治者来说,有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指导思想,对于被治者来说,也有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政治期望。“对于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各阶级都有着自己的一系列基本看法和主观意向,一个社会有多少个阶级就会有多少个主义,甚至于在同一个阶级内部也存在着几种主义。” [4]对于不同的政治见解、不同的意识形态,专制统治者往往采取压制的办法。他们将本阶级、本集团的政治主张、意识形态定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使之成为“国教”,并通过控制的新闻媒介对社会传播、灌输这种政治观念,达到“统一思想”的目的。异已的意识形态都被视为歪理邪说予以消灭。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占社会上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 [5]思想压制一如斯言。在人类历史上,专制统治者控制思想的做法相当普遍。在欧洲黑暗的中世纪,先进思想被定位异端邪说受到迫害,在中国,早在周厉王时期就有监谤之巫,秦始皇时期有巷议之刑,到了汉武帝时期甚至有所谓腹诽之罚,清朝更是大兴文字狱。用武力来征服思想,虽有利于专制者独断专行、为所欲为,但有断绝人类进步的危险,同时削弱了专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必招致武力的反动。如秦王朝推行思想高压政策,历时15载旋即灭亡即为明证。
事实证明,人的思想是不能压制的,也是压制不了的。当年秦始皇为巩固政权而“焚书坑儒”,可“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看实际效果,诛其人并不能诛其心,从肉体上消灭一个人,却并不能消灭他的思想。“自古以来任何伟大的教主,孔仲尼(如果孔子是教主)、释迦牟尼、耶稣基督、穆罕默德、总不能把全世界的人都收为自己的信徒。任何有力的政治主张也不能够得到全世界一致的接受。” [6]在这种情形下,与其用武力征服思想,把信奉“邪说”者杀尽灭绝,勿宁实行思想上的和平竞争,各从其心,各行其是,各逞其说,各求自胜而互不相害,以保证人人都有发表政治见解的自由,人人都有批评政府的自由。政治文明的要义,不在于尊重与自己相一致的别人的政治观点,而在于当别人的政治观点与自己不一致时仍然予以尊重。伏尔泰有句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这是政治宽容的最起码的要求。如果连这一点都办不到,却明唱玄虚的高调,暗用压制的办法,那不是政治文明,而是政治文明的背叛。



政治宽容是政治文明的内在特点,是政治文明之“魂”。1914年,章士钊在其论文《政本》中指出:“为政有本,本在何?曰在有容。何谓有容?曰不好同恶异。” [7]没有政治宽容,政治免不了纷争和仇视,因而不可能有政治文明。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就是从压制到宽容、从强权到说服、从垄断到竞争、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
政治宽容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现的化解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矛盾,实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和平共处的最有效办法,是政治发展理性化的必然结果。它对于抑制统治者的恣意妄为,维护被统治者的参政权利,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政治宽容可以展现统治者文明执政的良好形象,增强合法性基础,提高政治统治的安全系数。
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基石。如果一个政权丧失了合法性,那它就只有默默地等待垮台。所谓合法性,指政治权威得到人民的信仰、支持和服从。阿尔蒙德出:“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 [8]马上得天下并不能马上治天下。对于任何一个政权来说,只有当强力的统治转化为权利的统治,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后,才能够长久维持下去。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孟子曾说:“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 [9]尽管专制统治者往往标榜“君权神授”,但聪明的专制统治者也深知真正的合法性基础在“民”而不在“神”。执政者只有宽容、关爱其统治的子民,才能获得他们的好感和信任,并得到他们持久的支持。否则,与人民为敌,人民便会与之为敌,这样的统治最终难以为继。因此,专制统治者除了残暴、专横的一面外,也有“仁厚”的一面。政治宽容一度成为他们粉饰太平、捞取民心的重要策略和手段。新上任的统治者往往要“大赦天下”,显示自己的宽容形象,争取他们的支持。开明的统治者也可能施行“仁政”,采取休养生息政策,法简刑轻,以安抚百姓,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生产发展。
对于执政者来说,保持政治宽容,就是要努力做到自我克制,耐着性子忍受公众的批评和责难,避免恣意妄为和武断专横。做到这一点,他们就能够获得人民的好感和支持。在宽容的政治氛围下,被统治者一般不会倾向于用暴力来推翻统治者。“统治者们虽然要忍受公众的挑剔和对手的责难,却不再会因为追逐权力而被竞争对手投入监狱或送上绞架,也无坐在火山口上之忧。” [10]因此,政治宽容提高了统治者执政的安全系数。统治者的身家性命及财产利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
第二,政治宽容还可以使执政者听到不同的声音,从而适时修正自己的施政政策,避免政策失误对整个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现代政治学认为,决策的成功是最大的成功,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一项政策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千万百姓的财产利益乃至身家性命。而统治者囿于所处的特殊职位,不可能详细了解到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情况和需求,其制定的政策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利益均沾。况且社会总是在发展变化,政策总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执政者时刻倾听百姓的呼声,了解他们对政策实施的意见和看法,耐心地听取持不同政见者的批评意见,对于正确地、顺利地施行政策,有莫大的好处。犹如一个画家,为了对山峦和高地观察得当,必须置身于平原,而为了观察平原,必须高踞山顶。“真正深深认识人民性质的,当居君主,而真正深深认识君主性质的,当属人民” [11]。历史上,由于统治者对不同政见的压制而导致的决策失误,轻者丧己,重则亡国,祸及天下,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第三,政治宽容可以消除被统治者发表政治见解的恐惧心理,积极放言议政,推动政治发展。
在传统社会,政治仅仅是少数人的事,广大民众被排除在政治体系之外,不仅“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实际上“不在其位,禁谋其政”。统治者抱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观念,禁止被统治者知晓、参与、议论政治,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因此,被统治者总是不能、不敢、不愿谈论国事,对政治问题三缄其口。“在精神奴役的一般气氛之中,曾经有过而且也会再有伟大的个人思想家。可是在那种气氛之中,从来没有而且也永不会有一种智力活跃的人民。” [12]在现代政治中,由于执政者的宽容,被统治者参与政治的安全系数大大提高,他们不用担心参与政治会危及到自己及其家人、盟友的身家性命和财产利益,因而可以根据自己的取舍参与政治,并且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国事发表建设性的意见,影响政治过程,从而推动政治发展。
第四,政治宽容有利于营造宽松和谐的政治氛围,促进政治思想的更新。
一般地说,任何一种政治思想的产生,都需要宽松和谐的政治氛围。各种政治思想的竞争、发展也只有在宽松的气氛下进行。谁都知道,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最深刻最无情,而在资本主义民主国家里,马克思主义是公开传播的。就马克思本人而言,他大半生居住在资本主义的英国,他的全部著作都在呼吁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他甚至公开宣扬暴力革命。不仅如此,马克思不只是一般地抨击资本主义制度,而且他的许多文章直接抨击他作为政治流亡者生活在其中的英国社会和当时的英国政府,但马克思从没因此而受到英国政府当局的司法迫害。 [13]不仅如此,资产阶级还大力倡导研究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特别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以找准政治治理的症结,找到缓和统治矛盾,维护长治久安的良策。可以说,没有政治宽容,今天就不会有马克思主义,也不会有浩如烟海的公开传播的社会主义文献。

参考文献

[1]麻宝斌:《论民主的内在冲突》,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3期。
[2] 虞崇胜:《政治文明的境界》,载《学习时报》2003年第4期。
[3](英)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页。
[4] 郑传坤:《政治学基本理论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
[6] 刘智峰主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报告》,中国电影出版社1999年版,第413—414页。
[7]虞崇胜:《论政治文明的内在灵魂》,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8][美]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6页。
[9] 《孟子·离娄下》。
[10]刘军宁:《文明即驯化:用宪政驯服统治者》,中国政治学网。
[11]州长治主编:《西方四大政治名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12] (英)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5页。
[13] 胡岩:《民主的阶级性与全民性刍议》,载《社会主义研究》200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