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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乘坐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17:24: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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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乘坐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乘坐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
1992年6月10日,海关总署


一、为方便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乘坐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乘坐该领事馆及其人员的自备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不适用外国驻华使馆或其他驻华机构的人员和车辆。
三、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乘坐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限从深圳皇岗、文锦渡和拱北关闸口等三个口岸出入境。
四、自备车辆运进运出的物品,限于外国驻穗领事馆公务用品和领事邮袋,领事官员的自用物品。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馆或其他驻华机构运进运出的公私用品的及外交邮袋。
五、外国驻穗领事馆应事先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车辆的资料(包括车辆所有人、车辆种类、车牌号码等)及海关需用的其他单证,向广州海关申请登记备案。由该关核发《外国驻穗领事机构往来港澳地区车辆登记手册》(简称登记手册)。
自备车辆运进运出领事馆公务用品,领馆人员自用物品应按《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事先向广州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自备车辆出入皇岗、文锦渡和拱北关闸口时,上述车辆的司乘人员持《登记手册》,本人护照,经广州海关审核的《外国使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按规定审核放行。
必要时,海关可对上述物品及车辆的车体进行查验。
六、超出上述范围及未办理审批手续者,海关不予放行,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具体实施我部印发的《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1998〕外经贸管发第732号),建立科学、规范、动态、高效的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体制,现将《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动外经贸领域“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科学、规范、动态、高效的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体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确定
第二条 外经贸部按照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战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供需情况,制订、调整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目录,定期公布。
第三条 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范围
(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农副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不可再生的资源性商品;
(三)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重要商品;
(四)根据我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协定、协议,需要限制出口的商品。

第三章 出口商品配额总量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条 外经贸部按照《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则,根据出口商品的国内资源、国际市场容量、市场占有率以及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等情况,本着维护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定具体商品的年度配额总量。
第五条 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本着“公开、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鼓励高附加值、深加工产品出口、规模化经营和提高配额使用率出发,对出口商品配额进行分配。
第六条 配额的分配采取招标(办法另行制定)、规则化分配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外经贸部将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委直属公司,具体办法为:
(一)外经贸部根据国际、国内市场和配额使用情况,参考各地区、各部委直属公司的申请,将商品配额总量按一定比例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以下称“A部分”)分配给有该商品出口实绩的地区和部委直属公司,另一部分(以下称“B部分”)分配给没有该商品出口实绩但申请出口的地区和部委直属公司。具体比例视不同商品而定。
(二)外经贸部根据各地区、各部委直属公司某配额管理商品出口额占全国符合分配标准的地区、部委直属公司该商品出口总额的比例和其申请,将A部分配额按比例切块分配并下达。具体公式如下:
本地(部委直属公司)该商品出口额
各地(部委直属公司)配额量=A部分配额总量X----------------
全国符合分配标准的地区、
部委直属公司该商品出口总额
(三)对于申请某配额管理商品出口但无该商品出口实绩的地区和部委直属公司,外经贸部按照上一年度该地区、部委直属公司出口总额排序,根据不低于该商品最低分配量的原则,依据其上一年度出口总额占所有无配额但申请出口的地区和部委直属公司上一年度出口总额的比例,将B部分配额切块分配并下达。具体公式如下:
本地(部委直属公司)出口总额
地方(部委直属公司)配额量=B部分配额总量X--------------
全国申请B部分配额的
地方、部委直属公司出口总额
(四)单个企业所获得的出口商品配额数量不得低于相应商品出口配额的最低分配标准。
第八条 外经贸部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完成配额的年度分配并下达。
第九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本着提高配额使用率的原则,确定本地区A、B配额的具体比例,并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分配办法,将本地区所得商品配额在20个工作日内分配给本地区各类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二次分配”)。
第十条 有单项管理规定的出口商品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经营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二)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并能自觉服从行业协调。
(三)上一年度已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其配额使用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个百分点。
(四)未获得过某商品出口配额而申请经营出口的企业,应具备所申请商品的经营能力(该公司所有商品的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资产负债情况良好,利润率较高等)。

第五章 出口商品配额调整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在每年8月31日之前,根据国内资源供应、国际市场需求和商品出口情况,确定配额管理商品调整的种类,对出口配额进行年中调整,其他时间一般不进行配额的调整,但国际、国内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配额使用率低等情况除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部委直属公司须在7月底之前将配额调整建议上报外经贸部。
第十三条 在年中配额调整时,外经贸部根据各地、各部委直属公司的申请和其出口进度、出口效益,奖优罚劣。
(一)对于前六个月配额使用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和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其申请给予追加配额;反之,不予追加配额。
(二)对于未分得出口商品配额但申请该商品出口的地区和部委直属公司,按照上一年度该地区、部委直属公司出口总额排序,根据不低于该商品最低分配量的原则,将追加配额总量的一定比例分配给前若干名。
(三)具体分配办法依照本细则第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的原则和办法,将追加配额分配给本地区各类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二次调整”)。

第六章 反馈与核查
第十五条 各地配额二次分配、调整方案应在外经贸部下达出口配额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报外经贸部EDI中心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抄送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和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对各地二次分配、调整方案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七条 获得出口配额的各类出口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配额管理商品出运情况(出口许可证编号、出口报关单号、出运数量、出口单价)报所属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有关进出口商会;定期汇总上报配额使用情况,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的定向检查和抽查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部委直属公司每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公司配额商品上月及累计出运情况汇总,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报外经贸部EDI中心。
第十九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部委直属公司本着提高配额使用率的原则,定期对本地区、本企业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出口商品配额使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收回已分配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并将结果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定期对各地区、各部委直属公司出口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定向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作为配额安排和调整的依据。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出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地区和企业,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取消其当年出口配额,直至取消其参加相应商品配额分配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地区和企业,取消其相应商品当年出口配额,同时按其当年配额总量的10-30%扣减其下一年度的出口配额。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部有权否决其二次分配、调整方案,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第九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二次分配、调整。
第二十四条 对年配额完成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个百分点的地区和企业,取消其下两年该配额管理商品分配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三资企业和边境小额贸易。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政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2007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十二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执行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副管局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副管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市长助理按照分工,协助副市长(副管局长)工作。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加强经济调节,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换经济增长方式,统筹区域、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财政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以及节能减排等约束性目标。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建立健全公共产品、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界定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决策权限,严禁越权决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或企事业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民情民意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及时修改或废止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内容合法,程序正当,依据准确,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诚信原则。

第二十三条 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执法协调,大力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及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林业局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要求,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协调的原则,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协调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相关副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协调。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副管局长)的工作,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协调。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完善相关制度,清理许可(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督办检查,提高督办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将督查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并在年中和年末予以通报。



第八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总结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市长确定临时召开。其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召开时间。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必须有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市长助理、秘书长3人以上。根据议题内容可确定相关的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其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领导机关及其部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副管局长)把关提出,秘书长初审协调后,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批准,按轻重缓急安排上会。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要在会前3日内送达会议组成人员。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根据工作需要,副市长(副管局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或副市长(副管局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形成会议纪要,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副管局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需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秘书长请假。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副管局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缩短时间,控制规格,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会议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后,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要求县(市)区、局长参加会议的,须由市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局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局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或转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问题的,报送市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呈报的公文,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代拟文稿,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审定,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杜绝违反程序审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经印发的,不再另行印发;会上没有印发而又确需印发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政府工作》上刊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质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要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法律、科技、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先进经验。秘书长负责学习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坚持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深入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节约,大力创建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活动。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浪费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地、各部门组织的庆典、剪彩及地方节日活动,确需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县(市)、区、局和各部门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其他紧急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做好处置工作。对因迟报、漏报、瞒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市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伊政发〔200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