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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4 16:0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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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28日)

深建字〔2005〕18号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01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临时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登记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二)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已取得临时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基坑土石方、基坑支护、软基处理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已取得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监理合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任命书和资格证书、地下管线查询结果、计划批文、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可不重复提交。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规划许可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2)二次装饰工程当装饰装修不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和不改变已建成建筑物使用性质时,可提交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并经注册建筑师签章认可的证明文件及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否则应提供装饰装修工程许可文件;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3份);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还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原件1份);
  5.监理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工程监理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1份);
  6.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技术资料:
  (1)相关专业施工图纸全套(电子文件2套,无需提供纸质文件);
  (2)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无需提供纸质文件;其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文件可提供纸质文件,也可扫描进电子文件);
  (3)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1份)和加盖交易服务中心公章的履约保函(复印件1份);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1份)、在深办公地址及电话;
  (5)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外地人员验原件);
  (6)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外地人员验原件);
  (7)施工内容包含土石方工程,且基坑深度或边坡高度超过5米的应提供下列文件原件一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完整的深基坑(高边坡)支护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总平面蓝图,支护结构强度、基坑土体稳定和变形计算书,地下管线、邻近道路、建筑物地下设施分布图,施工、检测、监测要求等;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3人以上岩土工程专家会审意见书;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主要设计责任人的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提供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复印件1份)。
  7.保证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资料:
  (1)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文明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包括已制订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拟制订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计划。提供电子文件1套,其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文件应扫描进电子文件,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已包括上述内容,可不另行提供);
  (2)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的配置数量、名单;工程分包情况(原件1套,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已包括上述内容,可不另行提供);
  (3)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费用标准和各阶段划拨比例可参照《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
  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收讫证明(原件1份)和加盖交易服务中心公章的支付保函(复印件1份)。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且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至8项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应提供确定工程性质的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至8项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四)办理基坑土石方、基坑支护、软基处理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
  1.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至8项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五)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在建工程产权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原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原件各1份);
  3.如重新进行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的,提供已缴费清单(原件);
  4.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工程监理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原施工许可证在2003年1月1日后核发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七)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被撤换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如重新进行施工招投标,提供已缴费清单(原件);
  3.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原件1份);
  5.原施工许可证在2003年1月1日后核发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原施工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八)在建工程的监理单位被撤换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如重新进行监理招投标,提供已缴费清单(原件);
  3.工程监理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原件1份);
  5.变更后的总监任命书和有关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6.原监理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应提供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4.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工程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增建部分的施工合同(原件1份);
  4.增建部分的已缴费清单(原件);
  5.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施工合同内容如有变更,建设单位须提供补充协议;如未变更,建设单位须书面承诺(原件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临时施工许可证》原件;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延期理由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四)停工登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五)复工申请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2000年12月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须提供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证明和已备案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六)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供市城建档案馆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或我局办理资料(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和缴费通知单;
  (三)申请人缴交相关费用;
  (四)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五)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和已缴费清单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的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应在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换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临时施工许可证》自换领之日起无效。因故不能按期换领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临时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
(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地址

用地红线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含计容积率和不计容积率面积):  平方米;

(其中:超高层:  平方米;高层:  平方米;多层:  平方米)

建筑总层数
超高层:   层 / 栋;高层:  层 / 栋;多层:  层 / 栋;

建筑总高度
最高高度   米 / 栋。

结构类型
基础

基坑开挖深度


上部

基坑开挖面积
平方米

本次发包部分

工程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其他影响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规模或结构等方面的技术指标


本次发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合同造价
万元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项目是否第一次申办施工许可证
□是 □否

申请事项 : □ 1 .施工许可; □ 2 .临时施工许可;

本次申请工程专业范围 :(请在□内打√,并填写工程量)

基坑支护工程

通风空调工程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  冷吨

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类别:  桩径:

桩长:     数量:
室外环境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 混凝土□砌体□钢结构 □ 网架 □ 索膜结构
电梯工程
□电梯:     部

□自动电梯:   部

装饰装修工程
□装饰

□幕墙:   平方米
消防工程


屋面及防水工程

燃气工程
□户数:    户

□庭院管:   米

建筑给排水工程

市政管道工程
□       米

建筑电气工程

金属门窗工程


智能化工程

其他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本工程将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自觉配合质监和安监机构的监督工作。申请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 1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2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3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4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1 .本表一式一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2 .任何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开工证明书,不得擅自动土开工,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
(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其他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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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0〕23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高效电机推广。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

(一)额定功率为0.55千瓦(含)—315千瓦(含),额定电压为690伏及以下的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以下简称低压三相异步电机)。

(二)额定功率为355千瓦(含)—25000千瓦(含),额定电压为6000伏或10000伏的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以下简称高压三相异步电机)。

(三)额定功率为0.55千瓦(含)—315千瓦(含),额定电压为690伏及以下的稀土永磁三相同步电动机(以下简称稀土永磁电机)。

二、推广产品及企业条件

(一)申请推广的高效电机须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2.低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1861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版本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产品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和“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

3.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不低于规定指标(具体要求见附件1)。

4.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且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电机产品无不合格记录。

(二)申请推广高效电机的生产企业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销售的高效电机能追溯到最终用户。

2. 低压三相异步电机和高压三相异步电机年推广量不少于30万千瓦,或稀土永磁电机年推广量不少于1万千瓦。

三、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电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产品类型

额定功率(千瓦)

补贴标准(元/千瓦)

1级

2级

低压三相异步电机

0.55≤额定功率≤22

40

35

22<额定功率≤315

20

15

高压三相异步电机

355≤额定功率≤25000

12

稀土永磁 电机

0.55≤额定功率≤22

60

22<额定功率≤315

40

四、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申请高效电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电机推广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推广产品信息、推广方案等内容及电子版本,具体格式见附件2)及下列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能效标识备案证明(仅限于低压三相异步电机);

(三)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四)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目录。

五、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将推广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财政部(具体格式见附件3)。

(二)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三)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补贴资金。

(四)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

(五)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六、其他要求

(一)推广企业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按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样式见附件4)。

(二)推广企业须在销售合同中写明推广产品的效率,注明推广产品不得用于出口。

(三)推广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13号)进行处理。

附件:1. 高效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

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申请报告

3.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月度推广情况表

4.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标识内容和样式

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06/03/content_20178830_2.htm



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中的顿号删除。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我市河道、水库的供水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对私自引水的,水利部门除对其私引水量按计划供水水费标准的12倍收取水费外,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私引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引水能力和私引水时间(最低以24小时计)计算。
前款规定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私自引水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私自引水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和区、县水利局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河道、水库供水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1993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水库的供水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河道和水库。凡由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供水及从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和水库供水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河道、水库供取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水源调度、水量分配及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征收等。
第四条 河道、水库供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市水利局负责引滦输水河道——州河(含■河三岔口闸下段)、引滦明渠、新引河、潮白新河、蓟运河、青龙湾河、子牙河(八堡拦河闸以下段)、海河(二道闸以上段)、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段)、独流减河、北大港水库、尔王庄水库、于桥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市直
管)。
(二)区、县水利局负责对二级河道、中小型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区县管)。
第五条 供水计划的管理。
(一)从市直管河道、水库取水的企事业单位、驻津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应于上年年底以前向市水利局申报;农业、菜田、水产养殖、乡镇企业等用水,年度计划由所在区、县水利局于上年年底前汇总报市水利局审批。
(二)从区县管河道、水库取水的,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报用水计划。
(三)对当年申报当年用水计划的,除特殊情况外严格控制审批。
第六条 市、区、县水利局批准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水利部门和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用水单位因故需变更用水计划的,应提前3个月向原批准部门提出计划变更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 企事业用水单位取水,必须在取水口安装经水利部门认可的计量仪表,按批准的用水指标引水。未安装计量仪表或计量仪表失常的,按取水设施最大设计出水量(过水量)核算。
农业用水凭交费后付给的用水证引水。引水泵站、引水闸涵,必须安装专用电表和测流设施。引水期间,用水单位应配合供水管理人员做好护水检查,并接受监督。
对引水闸涵不具备测流条件的,水利部门应协助其建立测流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水单位承担。
第八条 区、县水利局在市直管河道的工程设施进行试车、试提闸,必须事先征得市水利局同意。未经同意试车、试提闸的,损失水量应交纳水费,并核减其用水指标。
第九条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除按标准水价收取水费外,超计划部分按下列规定累进加价收费:
超计划10%以下的(含10%),按标准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11%至20%的,按标准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21%至30%的,按标准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31%至40%的,按标准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40%以上的(不含40%),按标准水价的10倍加收费用;
市公用局所属从河道、水库取水的供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暂不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从市公用局所属的供水单位取水的,超计划用水按照津政发〔1986〕143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对私自引水的,水利部门除对其私引水量按计划供水水费标准的12倍收取水费外,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私引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引水能力和私引水时间(最低以24小时计)计算。
前款规定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私自引水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私自引水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应严格执行供水计划,在供水计划不能正常执行时,水利部门应及时通知用水户调整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 市直管河道、水库的水费,由市水利局计量征收管理。区、县管河道、水库的水费,由区、县水利局计量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河道、水库的水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工业、乡镇企业应按月结算水费。对拖欠水费超过1周的,每逾期拖欠1天按应交水费的1%增收滞纳金。对违反本办法取用水以及逾期3个月仍不交纳水费的,除征收滞纳金外,水利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停止供水。
农业、菜田用水先交费后引水。
第十五条 水费(含超计划用水加价的水费)纳入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河道和水库管理、维护和设施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水利局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河道、水库供水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