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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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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0根1据2《3中4华5人6民7共8和9国测绘法》、《湖A北B省C测D绘E管F理G条H例I》J等K法L律M法N规O,P结Q合R本S省T实U际V,W制X定Y本Z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
  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0感1资2料3,4测5制6
  和7更8新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A图B、C影D像E图F和G数H字I化J产K品L,M建N立O、P更Q新R
  基S础T地U理V信W息X系Y统Z。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基础测绘工
  作,同时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0门1组2织3实4施5的6基7础8测9绘工作进行指导和A监B督C。D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0济1和2社3会4发5展6年7度8计9划及财政预算。
  各级发展计划、经济贸易、财政主管部门应从发展基础地理信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方向、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保证必要的投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提供便利,配合做好基础测绘需要的有关数据、图件等资料采集工作。



  第二章 基础测绘的规划及实施


  第五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编制本行0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规划统一管理,项目分级实施的管理机制。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省境内的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1万、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及遥感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更新;(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七条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0:1
  (一)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必须进行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0展1的2需3要4确5定6更7新8周9期,并保证更新经费的投入。
  省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按不同地区发展需要一般为5至10年。市(州)、县(市)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一般为3至6年。


  第九条 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用户应当向管理该基础测绘项目的测9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和实施基础测绘。


  第十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基础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用户按有关规定提供该成果,不得重复测绘。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竞争机制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中择优确定。测绘行政管部门应当与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依法订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揽省管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承揽市(州)、县(市)管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
  施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时应对测绘单位的资格、业务范围、质量等进行核查。未办理任务登记手续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施测,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标准,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检查验收,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及其成果质量实施监督,可以委托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拒不接受检验的,该批成果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基础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共享,避免重复测绘,杜绝国有资产浪费。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并做好成果接收、搜集、整理、存储和提供使用等工作。
  

  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施测单位必须将全部基础测绘成果
  交付组织实施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复制、留存或擅自提供使用。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上年度基础测绘成果的目录及副本。


  第十七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上年度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目录。


  第十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加盖“基础测绘成果验收专用章”后,方可对外提供使用。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供或者对外发布(含在公共信息互联网发布)基础测绘成果。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使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机关为管理公共事务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由管理该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偿提供。所收费用全额缴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分开管理,专项用于补充基础测绘经费。
  基础测绘成果已经更新的,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原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境)外组织、个人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前,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活动,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测绘任务登记手续的或超过已登记测绘项目工作量施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复制、转让、转供或者对外发布(含在公共信息互联网发布)基础测绘成果的,由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原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负责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划出的职能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省商务厅。
(三)划入的职能
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所管理的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率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
2、强化区域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研究制定并实施宏观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以改革促发展。可由市场调节或企业自主决策的原则上交由市场或企业决定;将对竞争性领域由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省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证券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它调控政策的措施,协调地方价格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利用外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国家和省拨款的建设项目;研究提出中长期和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和管理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以工代赈扶贫规划和计划,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协调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发展规划;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规划、政策,指导协调全省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省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总量、结构、布局和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国内外第三产业发展动态;监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方向,促进第三产业结构优化和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
(八)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合作、协作工作;研究和贯彻国家西部地区开发战略、规划及有关措施。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省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省级储备、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做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人与社会及自然和谐发展,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或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
(十四)受省人民政府委托,领导和管理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省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十五)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保密和对外宣传接待、信访、政务督办、提案以及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委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内资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法规处(加挂湖南省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负责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承担省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的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全省经济形势,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政策措施;组织研究提出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本系统信息网络规划、建设与管理,推进办公自动化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加挂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前的论证,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实施中的衔接配套问题;指导和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承担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协调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专项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计划;组织协调重大项目的实施;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对外经济处
监测分析全省利用外资状况,研究提出利用外资战略,协调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组织协调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拟订和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承办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和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进出口计划。
(八)地区经济处(加挂湖南省开发区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牵头负责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重大问题;承担湖南省开发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加挂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办公室牌子)
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形势;研究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编制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申报和安排相关行业的项目,提出相关的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编制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洞庭湖区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及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承担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交通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交通等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能源、交通等行业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规划能源、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审核、申报和安排能源、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监测和分析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建设发展状况,参与制订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承担国家安排我省核电和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
(十一)工业处(加挂湖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稀土办公室牌子)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负责全省工业生产力布局与结构调整;组织工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安排相应的技术改造投资资金;协调、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参与研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相关政策。承担湖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稀土办公室、湖南省天然气利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第三产业处(加挂湖南省第三产业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全省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预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和改革的趋势;研究提出全省第三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负责全省第三产业生产力布局与结构调整,拟定和衔接第三产业主要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修订全省第三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安排第三产业引导资金。衔接平衡第三产业与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承担湖南省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财政金融贸易处
分析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财政政策和直接融资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措施;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负责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监督使用情况;参与全省财政、金融政策制定及相关体制改革研究工作。监测分析国内外及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省级储备,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和要素市场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
监测分析全省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态,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申报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制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化基地以及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提出相关的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安排全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投资计划;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
(十五)社会发展处
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协调社会发展政策,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就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的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申报和下达全省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新建、变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
(十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编制为105名(行政编制100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44名(含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负责人)。
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处级。核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5名,其中正、副主任各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其中粮食、棉花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省经济委员会等部门拟订,并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核准。
(二)湖南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正处级)。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政府委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国家和省出资的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提出和实施稽察工作计划,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上报和下达;负责重大项目稽察意见和信息的综合处理及通报反馈工作;研究制订稽察工作规章和有关政策法规;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管理和培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湖南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办公室(正处级)。承担湖南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和编制长株潭区域规划;协调、指导和参与编制三市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协调、指导三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布局。研究提出推进长株潭经济一体化的主要政策措施;协调三市的有关政策。提出和组织实施推进长株潭经济一体化的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审查和审批长株潭地区建设项目及年度计划。负责检查、督促、协调三市经济一体化的重点发展地区和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负责湘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和保护的规划、监督、协调的具体工作。承担世界银行贷款长株潭城市发展项目办公室的工作。
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办公室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其中正、副主任各1名。






关于转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3〕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建局拟定的《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政设施和公共秩序的管理,落实专业人员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全面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盘锦市建成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四包”是指:包责任区内市政设施、市容卫生、绿化美化、公共秩序等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区范围为: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及其它附属物(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相对应的马路牙石以上至建筑红线以内的区域。没有设立马路牙石的,以人行道路红线为准。冬季除运雪以道路中心线为准。

上述确定的区域为“门前四包”责任区,责任区域相对应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建筑设施产权所有者)为责任人。

第四条 盘锦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为“门前四包”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门前四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并组织实施的原则,划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明确“门前四包”的责任和义务。责任区政府同责任人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组织对“门前四包”工作的监督、检查、评比。

第六条 “门前四包”责任人对责任区具有以下权利:

(一)对在管理责任区内违反“五不准”(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准乱贴乱画、乱设广告,不准乱扔垃圾、污损路面,不准攀折花木、践踏绿地,不准损坏公用设施)行为的管理权;

(二)责任区被其他行为人违章占用,责任人有权清除。

第七条 “门前四包”责任人对责任区有下列责任:

(一)管理和维护正常秩序;

(二)保持环境卫生;

(三)保护市政设施完好;

(四)承担绿化及市政设施建设、维护;

(五)及时除运积雪。

第八条 “门前四包”责任区可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大中型企业责任区可采取逐级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的方式;各街、路责任区可采取委托专业队伍实行有偿代办服务的方式。有偿代办费按清扫保洁管理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0元、除雪每平方米10元、运雪每立方米20元标准执行,绿化、市政设施建设费按照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无对应单位的路段由相关的公安交警、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城管、工商管理等部门负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

第九条 “门前四包”工作管理人员职责:

(一)宣传与“门前四包”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监督落实“门前四包”责任,监督行政监察执法人员处理违章违纪行为人,做到办案到场、结案到位;

(三)监督实行有偿代办的责任区做到每天两次清扫,全天保洁,绿化及养护,市政设施建设及管护,维护门前秩序等;

(四)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单位认真实施管理或及时缴纳委托代办费,确保“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

(五)做好“门前四包”工作的内业资料、工作标准、规章制度的建设,健全“门前四包”服务网络机制。

第十条 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标准:

(一)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建设和管理任务;

(二)绿化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95%以上;

(三)市政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

(四)清扫保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城市容貌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标准和市政府规定的专项整治标准。

第十一条 实行“门前四包”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区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初评,全年集中检查总评;全市不定期抽查或检查,每年评比一次。

第十二条 对经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全年检查中达标的责任人给予鼓励;对达不到规定建设、管理标准的单位(户),给予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当年不予评为省、市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单位责任人不予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门前四包”责任区内市政设施和花草树木被损坏的,由行政执法监察部门处以责任人或当事人原物造价2—5倍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貌。

第十五条 未经“门前四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责任区内随意停放机动车、自行车的,随意堆放商品、摆摊设点经营的,乱贴乱画、乱竖乱立、乱扯乱挂广告标牌的,乱放杂物、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的,责令其清除,恢复原貌。

对不按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又拒绝缴纳以资代劳费的,除强令其清除(或缴费)外,对责任人按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门前四包”工作管理人员有玩忽职守、渎职行为的,要追究其责任,违反政纪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盘锦经济开发区特殊管理区域“门前四包”工作,由盘锦经济开发区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1997年7月1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