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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6-26 07:5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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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补充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补充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积极组织实施。根据各地音像市场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国家批准的唯一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的单位。为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利益,凡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音像制成品,除贴有文化部监制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外,同时应加贴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原
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二、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为圆形,采用全息摄影技术,标识上半部沿弧线依次排列六个大写英文字母CNPIEC(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英文缩写);下半部沿弧线依次为“中国公司”四字;中心为五线谱映衬的大圆体英文“M”;“M”上下分别
有“音像”两字。
三、“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自行制作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违者依法惩处。
四、教育类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已经国家批准确定为教材辅物的音像制品,可在1997年7月31日前完成加贴防伪标识工作。
五、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加贴统一防伪标识工作,完成加贴工作的截止期限由1997年1月1日调整为1997年6月30日。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情况外,1997年7月1日之后,批发、零售、出租的音像制品未加贴防伪标识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市场上流通。
六、自1997年6月30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各省(区、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近期要组织人力进行市场检查,严格要求本地区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凡进入市场销售的音像制品必须加贴文化部制作的防伪标识。



1997年4月17日

化学工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化学工业部


化学工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化学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工社团的指导与管理,保障化学工业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化工社团)的合法权益,发挥其在化学工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化工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社会是指经化工部批准成立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同)登记的化工行业全国性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化工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是化工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化工部行业指导司负责化工社团成立与撤销审核管理,归口管理和指导化工社团工作;化工部化工协会联合会协助行业指导司对化工社团进行管理和指导;化工部有关司局对相关化工社团进行业务指导;挂靠单位协助政府部门对所挂靠
的化工社团进行日常管理,挂靠单位由化工部与有关单位商定。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化工社团设立规定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全国性化工行业协会原则上按国家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中类或小类设立,小类以下的行业要设立行业协会需经过充分论证。按大类和中类设立的行业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同一行业只能设立一个行业协会。管理性协会和技术性协会原则上不按化工行业
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化工社团设立的条件:
(一)有五十个以上的团体会员;
(二)参加社团的会员要具有广泛性与代表性。成立行业性协会其会员数应占该行业企事业单位总数的50%以上,产值应占全行业总产值的70%以上。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并代表本社团成员共同意志的章程;
(四)有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正常的经费来源;
(五)有常设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化工社团设立的程序
(一)设立化工社团应在征得部业务归口司局同意后,向部行业指导司提出设立申请,经部行业指导司同意报请主管部长批准,组成筹备组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二)经过筹备,基本具备设立社团条件后,由筹备组向部行业指导司提出成立社团申请;
(三)申请成立社团,须向部行业指导司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
(2)部业务归日司局同意成立的意见;
(3)社团筹备情况报告;
(4)社团章程草案;
(5)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7)拟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及业务范围;
(8)负责人简历及所在单位推荐材料;
(9)会员名册及拟任理事名单。
(四)上报材料经部行业指导司审查并报主管部长审批同意后,以化工部名义报请民政调查登记注册。
第八条 化工社团依法按照章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法人代表、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办公地址,须报部行业指导司审核并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化工社团增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须报部行业指导司审核并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化工社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行终止,应依法向部行业指导司提出注销申请,经批准后到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一)经民政部登记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活动;
(二)按照社团章程并经正常程序决定而终止的;
(三)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四)分立或与其他社团合并;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
第十一条 部行业指导司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化工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应按社团章程规定产生;社团章程中还应对社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化工社团应该按期换届改选,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社团应在换届改选前两个月将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候选名单送部化工协会联合会征求部行业指导司、人事教育司意见;行业指导司。人事教育司也可向社团推荐;社团理事长人选经协商后,由行
业指导司、人事教育司报请主管部长审查。
第十四条 代表化工部参加挂靠在其他部门的社团并担任秘书长以上领域职务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事先商部行业指导司、人事教育司后,报主管部长审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原向化工社团推荐的理事或工作人员,因调动。退休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可以书面形式正式向社团提出调整建议,社团应尊重会员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化工社团可根据自身的经费、财产状况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向部行业指导司、人事教育司申请社团编制,经核准后到民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化工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的有关人员。一人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化工社团领导及返聘工作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化工社团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国家发布社团财务管理制度之前暂参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化工社团专职工作人员。返聘人员待遇由社团理事会讨论决定。机关兼职人员不得在社团领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化工社团换届改选及法定代表人离任前须接受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社团换届改造时,应成立由会员代表组成的财务审查委员会,对社团财务收支报告进行审查。

第五章 外事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化工社团可举办与本社团业务相符的国际性会议、研讨会、展览会,但须事先报部化工协会联合会商行业指导司、国际合作司同意,国际性会议、展览会须与有举办权的单位合办,事后应向部行业指导司、国际合作司、化工协会联合会送交书面总结。
第二十三条 化工社团可组织与本社团业务相符的出国考察。培训。首先需向部化工协会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联合会初审后送部行业指导司、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审批。考察需说明出访的必要性及背景情况,派出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经费来源等,并附有国外邀请单位的邀请
函。派出人员如有司局级干部和部机关正处级干部需加以说明;组织国外(境外)培训应按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化工社团承接境外组织及外企设在中国的公司委托的咨询、调查课题,接受境外资助、捐赠,参加国际民间组织,事先需向部化工协会联合会、行业指导司、国际合作司和有关业务司局汇报,事后备案。
第二十五条 化工社团可根据章程吸收化工外商投资企业入会,由中方工作人员参加协会活动;外商控股企业不宜在社团中担任理事长、秘书长职务;可吸收港澳台地区化工同行为协会名誉会员。
第二十六条 化工社团在开展对外交流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对外保密规定。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化工社团,应按《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化工社团,其中中央党员应编入挂靠单位的党组织,使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接受组织的监督,起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按照民政部对社团进行年度检查的要求,部化工协会联合会协助行业指导司开展年检工作,化工社团应按照规定搞好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化工社团每年年初应向部行业指导司、化工协会联合会、业务指导司局递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行业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部原发布的有关社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社团的规定不符的,一律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8年2月14日

关于在北京市延庆县实施我国北方地区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示范工程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175号




关于在北京市延庆县实施我国北方地区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示范工程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在北京市延庆县实施我国北方地区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示范工程立项的请示》(京环保然字[2002]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北京市将于2008年举办奥运会,延庆县作为北京市的生态屏障,在“十五”期间实施延庆县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示范工程,不仅对改善延庆县及北京市生态环境,防风固沙,恢复官厅水库饮用水源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探索我国北方地区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技术和管理方法,确保北京市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局原则同意延庆县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立项,实施经费由北京市、延庆县政府负责筹集。请你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延庆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要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精神,紧密结合《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贯彻实施,将示范工程作为我国北方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示范试点,抓紧落实以下几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北京市环保局要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同级财政、计划、农业等部门加强对示范工程项目的指导与监督。延庆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联动,动员全民参与”的原则,将示范工程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做到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责任明确。

  2、强化科研和监测,实现重点突破。一是在示范工程实施区域内要做好环境背景的现状调查,摸清底数。二是要组织好定位监测,探索面源污染迁移转化的规律,进而找出有效控制农村与农业面源污染的技术与方法,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并力争在大幅度削减农药、化肥施用方面实现重点突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切实提高延庆县可持续发展能力。

  3、真抓实干,精心组织实施。要将拟实施的“八大工程”(优化农业结构工程、环境友好型肥料应用示范工程、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工程、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工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农村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面源污染控制监测与评价系统工程和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进一步细化,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和责任,并建议延庆县有关部门与示范工程承担单位签定责任状,做到各司其责,真抓实干。有关部门每年应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推动,确保按期完成示范工程建设任务。

  我局将在有关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与支持,并对示范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待示范工程完成后,组织评估与验收。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