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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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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5日 财会[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维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在涉及信托业务的所有相关单位(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信托项目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一、信托项目的会计处理

  (一)信托项目是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基本单位。
  (二)信托项目应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各信托项目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不同信托项目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相互独立。
  信托财产是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三)信托项目的会计要素包括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信托项目费用、信托项目利润。
  (四)信托资产是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要求,由受托人受托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客户贷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信托项目对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包括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设立日的账面原价或余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信托期间等),并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确认和计量。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仍应由委托人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信托项目不应对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仍应由委托人采用权益法核算,信托项目不应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会计期末,信托项目对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不应计提减值准备。
  (五)信托负债是指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收益、应付托管费、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等。
  (六)信托权益是指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信托资产减去信托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信托、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七)信托项目收入是指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收入。信托项目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和其他收入。信托项目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受托人代收的款项。
  (八)信托项目费用是指信托文件约定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各项费用。信托文件中没有做出约定的,信托项目费用指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各项费用。
  (九)信托项目利润是指信托项目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信托项目利润应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十)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对信托项目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对信托项目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并按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受益人或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已核销的信托资产在信托终止清算后又收回的,应返还给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财产归属人;如信托文件未规定已核销、后又收回信托财产归属人的,也应按上述顺序确定归属。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在由受托人负责保管期间取得的收益,应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归属人承担。
  (十一)信托项目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信托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信托项目清算报告等。
  信托项目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调阅、销毁以及保管期限,应符合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有关规定。
  (十二)信托项目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三)信托项目与其关联方(该关联方为上市公司)发生交易形成的损益,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应视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实质性转移,判断信托财产是否应终止确认(即,将信托财产从其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下同)。
  1.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如委托人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信托项目,则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否则不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终止确认的,委托人应将收到的对价与信托财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2)信托财产未终止确认的,委托人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同时将收到的对价分别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
  ①委托人应在原对应的会计科目下增设“信托财产”明细科目核算,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内容包括: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设立日的账面原价或余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信托期间,以及收取的对价等。
  ②如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仍应按未设立信托前确定的会计政策进行折旧或摊销,并于期末合理地计提减值准备;如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并于期末合理地计提减值准备。
  对未终止确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应将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核算。
  ③委托人收到受益人支付的对价,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信托融资款”明细科目核算;委托人属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组织的,应在类似科目下增设“信托融资款”明细科目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上,信托融资款应列入“其他应付款”项目;如信托融资款的期限超过1年,则应并入“其他长期负债”项目。
  在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应对所确认的信托融资款按期确认利息费用,并通过“财务费用”等科目核算。
  ④委托人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的性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或余额、当期期末计提的减值准备、当期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等。
  ⑤信托终止日,委托人应将信托财产的清算价值低于信托财产在委托人账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2.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视同对外捐赠,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支出。
  3.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且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不应终止确认信托财产,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
  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的核算及披露、信托终止时的核算,比照上述“(一)1?(2)”的有关规定处理。
  信托项目宣布分派信托利润时,委托人应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信托收益,并通过“其他业务收入--信托收益”等科目核算。
  4.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但不是惟一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委托人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部分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信托项目,委托人应将该信托财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持续确认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比照上述“(一)1”的有关规定处理;
  (2)如委托人未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性转移给信托项目,委托人应比照“(一)1?(2)”的有关规定处理。
  5.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但不是惟一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未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将该信托财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持续确认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分别比照上述“(一)1”和“(一)2”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委托人为上市公司且为受益人的,如与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情况下)或受托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三)委托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受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受托人应按信托文件规定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算确认应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为上市公司,且与委托人或受益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受托人报酬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受托人发生的为信托项目代垫的信托营业费用,应确认为对信托项目的债权。
  (三)受托人按规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金,通过“信托赔偿准备金”科目核算;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赔偿款时,按实际支付额,冲减“信托赔偿准备金”科目余额,不足冲减的部分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四)受托人对于已终止信托项目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应作为代保管业务进行管理和核算,如信托财产是货币资金的,应开立银行存款专户存储。
  (五)由委托人等有关当事人直接承担的受托人报酬,应按相关合同直接记入受托人的“手续费收入”科目,不与信托项目发生往来。

四、受益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受益人不是委托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将该信托受益权视同接受捐赠,按信托项目最近公布的信托权益中属于该受益人享有的份额,确定该信托受益权的入账价值。
  受益人对取得的信托受益权,应设置“信托受益权”科目核算。取得信托受益权时,借记“信托受益权”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信托收益权转入”科目;信托受益权处置完毕时,应将“资本公积--信托收益权转入”科目余额全部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受益人不是委托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按支付的对价确认该信托受益权的入账价值。
  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时,借记“信托受益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受益人是委托人的,受益人应按本办法中“二、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信托项目宣布分派信托利润时,受益人应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信托收益,通过“其他业务收入--信托收益”等科目核算。
  (五)受益人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信托项目运营情况进行查询;如有证据表明信托受益权已发生减值,受益人应对信托受益权合理计提减值准备。对信托受益权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贷记“信托受益权减值准备”科目。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信托受益权的价值其后又得以恢复,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信托受益权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
  (六)受益人不应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收益权价值进行摊销。
  受益人于信托期间实际收到的相当于信托收益权价值返还的金额,应冲减信托收益权的账面余额。
  (七)信托收益权持有期限未超过1年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之后、“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之前单列“信托收益权”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信托收益权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之后、“递延税项”项目之前单列“信托收益权”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八)信托终止,受益人取得信托清算财产的价值与“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九)受益人为上市公司,且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十)受益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五、信托项目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

(一)信托项目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信托资产类
   1     1002      银行存款
   2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3     1100      拆出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11      应收票据
   6     1121      应收股利
   7     1122      应收利息
   8     1131      应收账款
   9     1132      应收经营租赁款
   10     1133      其他应收款
   11     1141      坏账准备
   12     1201      买入返售证券
   13     1211 买入返售信贷资产
14 1301      客户贷款
   15     1305      贷款损失准备
   16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17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18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9 1431      融资租赁资产
   20     1432      应收融资租赁款
   21     1433      未担保余值
   22     1501      固定资产
   23     1502      累计折旧
   24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5     1601      无形资产
   26     16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7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信托负债类
   28     2102      应付利息
   29     2111      应付受托人报酬
   30     2121      应付受益人收益
   31     2131      应付托管费
   32     2141      应交税金
   33     2151      其他应付款
   34     2201      卖出回购证券款
   35     2211      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
   36     2301      递延收益

       信托权益类
   37     3101      实收信托
   38     3111      资本公积
   39     3131      本年利润
   40     3141      利润分配

       信托损益类
   41     4101      利息收入
   42     4201      投资收益
   43     4301      租赁收入
   44     4401      其他收入
   45     4501      营业税金及附加
   46     4502      营业费用
   47     4601      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存入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际存放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存出投资款,是指已存入在证券公司等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准备进行短期投资的款项。向证券公司等机构资金账户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证券或买入返售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买入返售证券”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划回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存出投资款”每月至少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对账单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信托项目“存出投资款”账面余额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存出投资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0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反映信托项目按规定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拆出的信托资金。
  二、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拆出资金时,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拆出资金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拆出资金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拆出资金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将拆出资金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拆借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到期收回的拆出信托资金本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入账。投资成本是指取得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投资成本。
  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等科目。
  (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息时,按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持有股票期间获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红股)或转增股份,不作账务处理,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五)出售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出售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
  四、期末,对短期投资应按市价进行计量,市价高于或低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期末仍应按成本计量。
  五、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并分别股票、债券、基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和基金等短期投资的市价或成本。

11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应收票据抵偿应收账款时,按应收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时,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如有客观证据表明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上转移给了银行,则应作为应收票据出售处理,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如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上转移给了银行,应按从银行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或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如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尚未实质上转移给银行,应按从银行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等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收到当期的利息收入。
  四、持有的应收票据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持有的应收票据通常不应计提坏账准备。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商业汇票的面值和已计利息。

112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股票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余额,借记“短期投资--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应领取的该部分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外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2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应收取的利息,包括债权投资、拆出资金、贷款、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计提的利息等。
  二、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买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的利息(即发行日或上期付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后的余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实际收到该部分应收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出售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应收利息,贷记本科目,按计提的长期债券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同业之间拆出资金按期计提利息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发放贷款,按贷款本金、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买入返售证券和买入返售信贷资产按期计提利息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客户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客户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科目。
  (七)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具体账务处理比照上述“(六)”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拆借资金单位、借款人、买入返售证券种类、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尚未收回的利息等。

1131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
  委托人以应收账款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应收账款,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二、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人以应收账款设立信托时,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二)经营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将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人以应收账款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应收账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坏账准备。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账款的类别、债务人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32 应收经营租赁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以信托项目作为出租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出资产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
  二、信托项目应采用直线法将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入。
  在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减去免租期后的期间内进行分配;在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对于经营租赁中的固定资产,应按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五、或有租金应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六、应收经营租赁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末确认租金收入时,按确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初始直接费用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或有租金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七、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经营租赁款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经营租赁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将应收经营租赁款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按承租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到的经营租赁资产的租金。

1133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除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账款、应收经营租赁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新股申购、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等。
  二、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款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其他应收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将其他应收款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4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对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拆出资金本金、应收账款、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扣除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等,但不包括客户贷款和拆出资金形成的应收利息。
  二、受托人应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提取方法、账龄划分和提取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作详细的披露。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应收关联方的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三、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
  四、对于确实无法收回而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款项,按确认为坏账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1201 买入返售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证券回购业务买入证券所融出的资金。
  二、买入返售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买入证券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买入返售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利息。计提利息时,按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买入返售证券到期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买入返售证券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交易场所、不同期限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买入返售证券融出资金的余额。

1211 买入返售信贷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信贷资产回购业务买入信贷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买入返售信贷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买入返售信贷资产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利息。计提利息时,按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买入返售信贷资产到期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银行、不同期限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买入返售信贷资产融出资金的余额。

1301 客户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各项贷款。
  二、客户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贷款,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贷款成本。
  (二)发放贷款时,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贷款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客户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当客户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客户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对客户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客户贷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经发放且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1305 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各项贷款所计提的损失准备。
  二、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受托人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按确定的结果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收到的客户贷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三、期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提数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如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客户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如信托项目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如信托项目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信托项目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且具有重大影响,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信托项目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而取得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信托项目不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而仍由委托人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一)股票投资;
  (二)其他股权投资。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等明细科目,对因权益法核算所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核算和反映。
  五、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六、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三)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成本法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信托项目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八、权益法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如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收益。期末,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分享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期末,按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计算的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如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五)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享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收到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六)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按追溯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并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应冲减新的投资成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九、处置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十、因改变投资目的而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十一、信托项目应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如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而收到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减值准备。
  十二、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期限在1年以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投资,本明细科目下还应设置“面值”和“溢折价”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其他债权投资。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长期债券时,按债券面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应收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
  (二)长期债券应计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1.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如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金额与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差异不大,也可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折价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或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成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收到的现金部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面值、溢折价)、“应收利息”科目。
  (五)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结账时,按其他债权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其他债权投资到期,收回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他债权投资本金或已计未收利息,贷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信托项目应定期对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检查,如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五、本科目应按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进行明细核算,并按债权种类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和未摊销的溢折价金额。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设立信托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减值准备。
  二、信托项目应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三、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期末,按长期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记本科目。
  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431 融资租赁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对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包括租赁资产的价款、贸易手续费、银行手续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仓储保管费、财产保险费、相关税款和租前借款费用(指从出租人支付设备价款或实际负担与承租人有关的

   当前我县突出的治安问题原因及对策

江涛 林书设
 
经过两年多的严打整治斗争和不断加强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我县社会治安总体趋于稳定。但是由于当前社会矛盾尖锐化的趋势还没有完全改变,引发违法犯罪的深层次社会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社会治安打、防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我县面临的治安形势还相当严峻。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全力维护我县社会政治的安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一、当前我县突出的治安问题主要问题有: 
1、刑事案件反复较大。去年1-6月,刑事案件继续以较大幅度下降,共立435起,比降43.9%。但下半年以来,刑事案件开始出现反弹,7-12月共立刑事案件771起,比上半年上升77.2%,比上年同期上升151.1 %,并直接导致全年发案总量上升。年内全县共立刑事案件1206起,比增 11.4% ,其中,重大案件607起,比增46.9 %。“两盗”案件突出,盗窃 928起,比增16%,占全部案件的77%,其中入室盗窃发530起,盗窃机动车发288起。
  2、"六合彩"赌博活动屡禁不止。而且愈演愈烈,严重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去年,我县政法部门重拳出击,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治理"六合彩"专项行动,加大对"六合彩"的打击力度。全县查处"六合彩"案件182起848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56人,治安处罚792人。尤其是公安机关侦破了我省最大的网上"六合彩"透码信息团伙诈骗案,抓获涉案人员13人,缴获作案工具电脑11台、手机87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六合彩"在我县依然热度不减,波及范围之大、参与人数之多,大量民间资金外流;每到开彩时间,手机信道被"六合彩"占满,影响正常的通讯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大街小巷议论纷纷。因"六合彩"赌博引发的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有所上升,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制约了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稳定。
  3、交通安全令人堪忧。2003年全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10起、死42人、受伤461人,经济损失233万元。特别是省道秀里线途经我县吴山、石牌、上京、太华、建设、广平六个乡镇25个行政村,公路里程101公里。随着交通流量的不断加大,客货车辆严重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违章占道和违章超车、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摩托车超载、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章现象严重,群众安全意识差,交通事故频发,交通秩序问题突出。2003年省道秀里线大田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4起,死亡31人,受伤253人,分别占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45%、74%、55%,一方面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面,由于沿途群众和驾驶人员的法制意识较淡薄,借交通事故蓄意阻碍道路畅通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去年以来,省道秀里线大田路段发生类似群众堵塞交通事件8起。仅12月21日在太华汤泉和建设建忠路段连续发生两起。在这些事件中,有的在赔偿问题上漫天要价,有的非法扣押肇事车辆,有的殴打司机,甚至围攻、殴打交通民警,毁坏警车和办案设备,有的堵车时间近10小时,造成极坏的影响。
  4、行政执法环境较差。特别是个别乡镇出现暴力抗法,殴打执法人员,抢夺被扣物品,毁坏办案设备。今年2月3日,由三明烟草局、三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田县烟草局、大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组织到建设镇缉查非法收购、加工烟叶统一行动。在查缉建设镇建乐村业主高加有家时,当场查获非法收购烟叶1万斤,烟草部门按程序暂扣其非法收购的烟叶时,高加有亲属、亲人及当地群众上百人围阻烟草执法人员,将已装载好的烟叶卸掉,将工作人员的摄像机、照相机抢走并扔入河中,围殴中烟草工作人员手机丢失3台,2名烟草工作人员被打伤,去年此类事件在建设已发生2起。此外,建设镇、广平镇还发生因计生工作殴打镇干部事件,广平镇发生因非法占地建房围攻殴打镇和国土资源局干部事件等。  
  二、主要原因分析
有的领导认识不足,措施不够有力。有的部门领导、单位领导没有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局意识、整体意识不强,对维护社会稳定认识不足,没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的落实。如有的单位对干部职工参与"六合彩"不闻不问,对参与"六合彩"的干部职工底子不清,情况不明,没有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参与"六合彩"违法犯罪活动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一些相关单位、部门管理措施、行政措施跟不上,有的对一些闹事苗头麻木不仁,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甚至能遮的遮 ,能拖的拖,导致问题越拖越大,酿成难以收拾的局面。如非法生产、加工烟草制品,非法抱养婴儿的,有的明知是非法的,却抱着侥幸心理,一方面逃避打击,另一方面碰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采取暴力抗法,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毁坏办案设备,殴打执法人员,阻挠正常的执法活动,对违章违房也是一样,出现违章建房的苗头,没有采取果断的措施予以拆除,以致违章建房现象越来越多,积重难返,几个重点乡镇被拆除、制止的违章建房占不到10%,无形中助长了这股歪风,造成工作被动的局面。
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视不够。花钱保平安的意识不强,可防性案件防范不力,导致两盗案件上升势头没有遏制住。群众法制意识较淡薄,防范意识较弱。一些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对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不够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不到位,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治保、调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不足,治安联防队伍建设工作滞后,特别是城区治安联防队伍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单位内部及居民楼院安全防范能力差,以致“两盗”案件多发。
3、部门团结协作不够,依法发挥职能作用不到位。个别部门领导片面强调本部门利益,互相通气,团结协作做得不够。有的部门领导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心理,对事关别的部门的事情关心不够,互相联系较少,导致处理问题时形不成合力。个别部门依法发挥职能作用不到位,该抓的没抓,该管的管不清楚,甚至出现有利益的事情抢着抓,抢着管,没有利益的事情一推了事,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正常的执法环境。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方面,也存在经验不足,组织协调不够,处置措施不够果断,个别群体性事件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和打击,造成一些群众有样看样,产生恶性循环。此类群体性事件有一共同点,都是以造成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为手段,逼迫政府或相关部门满足其提出高额赔偿要求,呈现出互相效仿、互相攀比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执法秩序和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若不加以整治,必将造成恶性循环,给今后处置类似事件造成被动。
4、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质量不高,发现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在打击"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上,公安政法机关虽然力度不小,抓了一批,判了一批,治安处罚了一批,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深挖力度不够,特别是一些庄家、赌头没有彻底铲除。如非法生产、加工烟草制品,非法抱养婴儿的,有的明知是非法的,却抱着侥幸心理,一方面逃避打击,另一方面碰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采取暴力抗法,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毁坏办案设备,殴打执法人员,阻挠正常的执法活动,对违章违房也是一样,出现违章建房的苗头,没有采取果断的措施予以拆除,以致违章建房现象越来越多,积重难返,几个重点乡镇被拆除、制止的违章建房占不到10%,无形中助长了这股歪风,造成工作被动的局面。
5、群众法律意识较差。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的明知"六合彩"赌博活动非法,却争先参与、津津乐道,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对某些群体性事件,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思想,采取聚众堵塞道路交通的过激行为,或围攻执法人员,使事态扩大,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有的群众明知是非法活动,却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积极参与,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做非法之举。
  6、一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基层组织软弱焕散,工作无力。有的基层组织工作不落实,对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排查调处,化解矛盾。有的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没有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有的本地干部认为众怒难犯,工作不好开展,遇到群体性事件制止不力,配合不够,有的甚至逃避工作,致使处置工作困难加大。有的干部还起到"军师"的作用,为一些非法事件出谋献策,影响处置工作。
  三、对策措施
  一、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整治。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党动员,全民动手,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各部门密切配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利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整治,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通过一个阶段的综合整治,使我县社会治安和执法环境有较大的改善,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明显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六合彩"赌博活动得到有效打击,交通安全秩序明显好转,违章建房、搭盖现象得到遏制,执法环境得到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社会治安良好局面进一步巩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法制环境。
  二、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要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面的治安防控体系,把“严打”与严防、严管、严控、严治结合起来,当前要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违法犯罪。要深化“四项”活动。即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创建“综治合格单位”活动;在农村广泛开展以落实“一区两会三包”、创“四无一满意”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安全村活动;在旅店业、娱乐业和城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创建“治安优胜单位”活动。进一步加强暂住(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实施社区矫治试点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民爆物品、剧毒危险物品的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件)的发生。
三、坚持严打方针。政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以政法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一次严厉打击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碍公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活动。特别是对去年发生的几起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进行严肃查处。要整合社会各界力量,从重从快打击"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重点打击"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对综合整治工作中发现和已经触犯刑律的违法犯罪分子,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该抓的抓,该判的判,公安机关要做到快侦快结,检察机关要做到快捕快诉,审判机关要做到快审快判,狠狠打击犯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步调,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系协调机制,适时组织联合行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烟草局等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重点清理违法用地、违章搭盖、非法收购烟叶、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联合执法行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省道秀里线大田路段的交通秩序进行整治,重点查处乱占道、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各主管部门要全力以赴,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抽调专门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要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把综合整治工作推向深入,取得实效。社会治安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察组对一些大案要案、疑难案件、有阻力案件进行督察,组织警力、攻坚克难,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法治氛围。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宣传工作作为综合整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开辟专项行动系列宣传专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综合整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定。要组织工作组,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综合整治工作突出重点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对违法占地盖房多的地方,重点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宣传交通安全法,“六合彩”赌博活动泛滥的乡、村,重点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县政府《关于禁止“六合彩”赌博活动的通告》和县公检法《关于敦促参与“六合彩”违法犯罪分子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拒绝赌博,远离“六合彩”。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进村入户,广泛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解决问题。要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积极把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要组织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车深入农村一线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使综合整治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部门的职能作用,广泛宣传、引导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综合整治工作,规劝人民群众奉公守法,不断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六、加强领导,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综合整治工作当做落实综治领导责任的首要任务来抓。党委、政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企业集团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要真正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搞好自己的小环境”,配合县里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作用,做到抓小、抓早、抓苗头,把各种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铁道部 国家体改委 等


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992年12月31日,铁道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2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3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局长、分局长、经理,下同)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4条 根据《铁路法》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铁道部)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5条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铁道部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推动企业走向国内外市场。要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财务、投资、价格、物资、人事、劳动工资、养老保险和住房、医疗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第6条 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7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8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在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集团经营和股份制试点,也可实行国家允许的其他经营形式。
第9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在保证完成指令性产品生产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停止运输营业和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的,须按规定报批。
铁道部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内容包括:晋煤外运量;主要机车车辆产品;大中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的投资进度和形成能力。同时下达少数考核指标。
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铁道部与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有关单位签订产运、产销、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有关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
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为扩大企业生产经营的权限,采取以下措施:
(一)运输企业
列车运行图和列车编组计划,铁道部负责编制涉及全路和跨局的,局管内的下放给铁路局进行编制和调整。
铁道部负责国际列车和跨三个及以上铁路局客车运行方案的确定;跨两个铁路局的客车运行方案,由相邻两局协商办理。
下放计划外要车的审批权。运能紧张、矛盾特别突出的少数“限制口”计划外运输,由铁道部负责审批,其余下放给铁路局审批。国境局管内的国际联运出口货物的补充运输计划,由铁路局按有关规定自行对外商定。
铁路局间分界口和重要通道机车配置和乘务方式由铁道部审定;局管内机车配置和乘务方式,由各铁路局自定。
铁路分局运输组织管理权限由铁路局按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二)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要率先实现放开经营,走向市场,但要分步进行。目前除对主要机车车辆产品暂时实行计划管理外,其余全部放开经营。
(三)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在优先承担路内施工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承揽路外工程。
积极鼓励和支持铁路企业拓宽经营领域,发展多种经营,兴办第三产业。
第10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和货物、行包的运价率,由铁道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合资铁路运价、新路新价、优质优价、浮动运价、区域运价等定价方式,按照不同情况,分别采用铁道部与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商定,铁道部与地方物价部门商定,铁路企业与地方物价部门商定等几种管理形
式。铁路的客货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道部确定,其中部分地方性强的收费项目的费率,铁道部授权铁路局确定,报部备案。
工业企业实行计划管理的产品价格,由铁道部确定,或由铁道部确定基准价,规定浮动幅度;其他产品由企业自主定价。
供销企业供应路外物资的费率,由企业自主确定。
铁路运输工附业产品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
铁路多种经营产品的价格,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放开。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企业定价权。
第11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并可按《条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12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按铁路物资供应渠道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不足时,企业可以自行采购。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可以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第13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铁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代理企业要改进服务,提供优惠条件,积极吸引路内外企业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
企业的留成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在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根据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报铁道部批准。铁道部对企业经常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铁道部报国务院批准授权,可以自行审批出境人员或者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铁道部有关主管部门或经部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地方外事部门直接办理出入境手续。部管干部出境需报铁道部审批。
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铁道部安排出境,由部提供外汇指标;企业安排出境,由企业自筹外汇。
第14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运输企业的折旧基金除外)、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铁路局,工业、工程、建筑、通号、物资总公司使用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和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可以自主决定立项,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关于立项文件的出具、开工手续的办理,以及自己不具备外部条件和需要银行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使用境外贷款的项目,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管理权限。更新改造计划,铁道部负责路网性重要干线扩能改造,电气化前期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全路统一规划、技术标准统一协调的重大项目,其余全部下放给铁路局管理。局管更新改造资金的比例,由目前的50%调增到70%(不含机车车辆)。大修计划,铁道部主要管理线路大修换轨(含更换钢轨引起的通过道岔)、铺设通信电缆、重点路基桥隧病害整治、机车车辆及集装箱大修等,其余全部由铁路局管理。局管大修资金的比例,由目前的30%调增到60%(不含机车车辆)。
扩大运输企业保价运输改善设施投资的管理权限。保价盈余部分的投资项目,由铁路局按规定范围办理。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部属企业要报铁道部备案。工业(包括运输企业的工附业)、施工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运输企业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和折旧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5条 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铁路局的运输利润按承包办法规定进行分配,目前采用“定额上交、超额全留”。铁路工附业利润按多种经营的上交比例实行“定率上交”。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不含留用建设资金)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建设和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也可以将折旧费、大修理费和其他生产性资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
运输企业自行投入的新增客货服务项目和为弥补支线、专用线亏损执行地方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所增加的收入,全部留给企业按规定核算和使用。
客货运服务基金全部留给铁路局自行安排,按更新改造和基建小型项目进行管理。
堵漏保收提成,全部由铁路局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
国际铁路客货联运的运费和外汇收入,在铁道部和有关铁路局之间合理分配。
第16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运输企业对报废、淘汰的机车车辆,经铁道部批准后由企业进行处理。亏损的支线、专用线和集资建设的车站等,经铁道部批准,可以出租、抵押、有偿转让。废旧钢材在完成上交指标后,留给企业自行处理。
其他企业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17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非运输企业可以按《条例》规定与路内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运输企业可以用支线、专用线、客货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与其他路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但以支线及主要客货服务设施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的要报铁道部批准。共同经营的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有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
企业联营兼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18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企业的招工范围,按《条例》执行。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定向或者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原企业负责安排就业。企业所需铁路专业的大专院校和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优先从铁路院校招收。
其他人员的录用,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在稳定技术业务骨干和技术复杂工种的前提下,有要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拓宽经营领域、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方式安置;建立铁路内部劳务市场,进行内部调剂;企业和劳动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搞好余缺调剂,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
为了保证铁路技术骨干的合理调配,当地公安部门应当对铁路技术骨干在城市间调动的户口问题和施工队伍的临时户口问题给予及时解决。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开除职工。对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开除职工的待业保险金和提供再就业机会问题,按《条例》规定办理。
第19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部属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聘任制、考核制。对被解聘或未聘任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拨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部属企业可以向铁道部提出招聘境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申请。
部属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铁路分局党政正职人员的平调,由铁路局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报部备案。各总公司所属单位副局职人员的平调,由总公司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报部备案。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任免(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任免(聘任、解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0条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部定标准工资制度,自主决定工资和资金的分配办法。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目前,运输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运输收入和综合劳动效率三挂钩;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生产任务(或供应总值)、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三挂钩;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第21条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2条 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第23条 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第24条 运输企业实行转产、停产整顿、解散和破产、合并或分立必须经铁道部批准。非运输企业实行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破产的,按《条例》执行。
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所欠银行债务,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二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部属(含各大公司所属)企业的变更和终止,由铁道部批准。部属企业以下的非运输企业的变更和终止,由部属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 企业经营责任
第25条 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全体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第26条 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企业职工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逐步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
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亏损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厂长晋升工资应当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应当接受铁道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企业违反本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企业必须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27条 企业应当按《条例》规定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第28条 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第29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交。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租方达不到总经营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按《条例》规定执行。
第30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第31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一年或连续二年经营亏损的,参照《条例》的规定处理。
对《条例》实施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产核资后,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32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完善分级管理目标成本责任制,按成本计划节奖超罚。应当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不提或少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帐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足。
企业的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更新改造资金用于非生产项目的比例应加以控制,并注意相对集中,不得层层下放。
企业对国家和铁道部的投资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输企业实行机车、货车、客车有偿占用。
企业要认真执行铁道部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随着铁路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扩大,铁道部和各级单位,要不断加强对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的管理和监督。
第33条 运输企业必须保证主要干线畅通和重点物资运输,严格执行分界口交接列车、排空车、限制口装车计划,遵守运输纪律,服从运输统一指挥。

第四章 企业与铁路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34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铁道部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
为保障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正点、畅通、高效,铁道部对运输实行集中统一调度指挥。
第35条 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铁道部行使下列职责:
(一)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指标,汇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决定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
(三)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四)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兼并)、分立、终止、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五)根据国务院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六)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36条 铁道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既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又有利于经济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一)制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和调整产业布局;制定铁路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制定技术标准及行业规章、规定;
(二)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三)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关制度和考核企业的经济指标体系,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
(四)推进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
第37条 铁道部要协调企业与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38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铁道部违反《条例》规定,干预、侵害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39条 企业违反《条例》规定的,铁道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0条 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41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本办法使用“企业”一词的条款,运输、工业、施工、供销等各类铁路企业均适用。使用“运输企业”、“工业企业”等词的条款,只适用于本类企业。
各层次的铁路企业,应按本办法精神,界定各类企业的经营权利和责任。
第42条 本办法发布前颁发的规章和其他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43条 进行集团经营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铁道部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对经营权利和责任另作规定。
第44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45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