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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1:1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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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部署,1993年各地区和国务院各部门将选择若干单位(重点是大中型企业)进行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搞好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经国
务院批准,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包括原值和净值),并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资金。对按此规定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步实施。
二、对清理出来的一九九一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要单独列帐反映,按照财政部、原国务院经贸办《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92〕财工字第213号)的规定处理。企业因此由虚盈实亏成为明亏的,其占用的银行贷款,银行不按挤占挪用加收利
息。按上述规定仍无法自行消化的企业潜亏,经各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由企业冲销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资本金。
三、对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含交通运输和森林工业部门的工业生产企业)一九九一年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国务院经贸办《关于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帐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银传〔1992〕26号)的规定处理

四、对清理出来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按现行批准权限,经审核后可以冲减企业的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资本金,并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清理出来的企业亏损挂帐,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属于超计划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由企业制定补亏计划,在五年内用企业实现利润弥补。
六、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由开户银行审查,按银行贷款呆帐冲销的审批处理程序,经各有关银行总行、财政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可作为银行的呆帐损失,冲减银行的呆帐准备金。

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应按规定审查程序,经有关银行总行汇总,报国务院批准后作银行呆帐损失处理。
七、因处理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而减少企业利润,对职工效益工资影响较大时,允许企业在留用资金中调剂解决,但不能用折旧资金解决工资、奖金问题。
八、清产核资试点企业计提的折旧资金,报经财政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九、在清产核资期间,清理出来的企业各项帐外资产和没有按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规定办理手续购置的物品,要及时入帐。对此,在财务检查和审计中一般不再追究违纪责任。
十、对部分由于基建还贷任务重,又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近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确有困难,经国家计委、财政部专项审核批准,凡是由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可将这部分贷款余额挂帐停息。
在清产核资后,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资产损失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准再出现新的挂帐和潜亏。
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对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有关方面要相互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试点工作,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1993年5月18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
2004.12.31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4〕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以工业化为核心的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具有新余特色的产业集群,全力打造中心城市的产业支撑,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发展制定如下决定。
一、实施“工业兴市”战略,强力推动工业跨越式发展
㈠继续加大主攻工业力度。在全市进一步统一思想,营造工业兴市的浓厚氛围。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余市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工业化进程的指导、协调、督促、服务工作。形成加快工业发展的合力,着力寻求工业发展的新突破。
㈡力争更快的发展速度。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树立超常规发展意识,保持速度与质量和效益的统一。围绕强化新钢一个龙头,壮大工业园区、改制企业、县区工业三大板块,力争到2007年全市工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亿元。规划并实施“百亿工程”,重点扶持100户重点企业,到2007年使其增创100亿元销售收入。努力实现全市工业经济主要指标增幅高于全市GDP增幅、高于全市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工业发展平均增幅。
㈢促进工业企业上规模。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年销售收入过500万元规模工业企业20家以上。力争到2007年底在全市培育10个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20个销售收入超过亿元,30个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40个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㈣全面完成国有工业企业改制。继续深化国企改革,全面盘活存量资产,确保2005年基本完成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制任务。
㈤建立多元产业支柱。在支持钢铁产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全方位培育产业基础,大力扶持优势产业,加快建设以钢铁、电力、纺织、建材、机械电子、金属制品为支柱的产业集群。
㈥建立工业发展专项基金。设立新余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市政府每年安排上年可用财力5%的资金,作为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各县、区要根据各自情况,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工业发展基金实行专项管理,滚动使用,主要用于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担保、培训、奖励等(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步伐
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每年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对筛选确认的全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当年给予一次性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贷款贴息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㈧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创建并经认定为省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完成省及省级以上重点高新技术产品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获省及省级以上新产品并有认定证书的,获得省及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并有认定证书的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㈨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在互联网上设立门户网站,或在直接为企业服务的专业门户网站上搭建网页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
三、扶植重点骨干企业快速发展
㈩确定重点骨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凡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或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市属企业,均列为重点骨干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十一)强化激励机制。上交税金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同比增长不低于20%的地方企业,在达到上述标准的第二年由纳税地政府对企业予以奖励,超过20%以上的增长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每增加10万元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支持重点骨干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优先协调重点骨干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工业用地和水、电、煤、运等供应。供电部门销售电价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应缴部分通过批准可用于企业的电力扩容改造和管线维护。
四、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十三)加大工业园区招商力度。加快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社会和民间资本采取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创新招商引资手段,注重以商招商,以产业对接为着力点,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500强企业进区落户。鼓励市内外大企业延伸产业链,到高新区创办特色工业园区,形成专业化协作配套的产业集群。
(十四)提升工业园区集约化开发建设水平。着力提高工业园区投入产出率,提高每平方公里的投资强度、销售收入、财税收入和出口创汇能力,做优做强工业园区。城区国有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原厂区土地可变更为商住用地,所得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新厂建设和企业改制;城区民营中小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所得土地出让金50%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新厂建设。
五、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十五)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新办、新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新上工业项目一律享受工业园区企业同等待遇。
(十六)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新办工业企业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各种规费减免50%,5000万元以上的减免80%。中小企业在首次融资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给予优惠。在发生转贷业务时,有关单位不得重复收取评估费。在中小企业办理担保贷款时,涉及抵押登记收费的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严禁对中小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十七)加快中小企业上市步伐。选择优强工业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通过努力使其达到中小企业板上市要求。对优强企业争取上市给予重点支持。
(十八)缓解中小企业投资压力。采取政府投资或其它投资方式,在高新区建设一批高起点标准厂房,作为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的“孵化”基地,鼓励中小企业采取租赁、分期付款、期购、成本价回购厂房等形式用于工业生产,使之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
(十九)引导中小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本地中小工业企业进园实行属地纳税。对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和新增地方留成部分,保原企业所在地的基数,新增部分按比例分成。
(二十)倡导中小企业经营者奋发有为。每年对中小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评,对于排位前十名的企业经营者由政府资助组织出国考察学习。
(二十一)设立中小企业奖励基金。每年在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中小企业,主要用于表彰优秀中小企业家。
六、大力引进和培养工业人才
(二十二)加大技工人才培训力度。劳动、教育等部门要把培养技工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与工业企业的对接互动,采取定向订单式培训等方式,大力培养造就一支满足我市工业快速发展急需的高级技工人才和熟练工人队伍。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围绕我市工业发展需要,实行定向订单式职业培训,且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在促进再就业资金中资助培训机构。
(二十三)加大工业经济管理人才培训和引进人才力度。采取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的办法,选派一批优秀人才参加高级人才培训、外出挂职或出国学习;鼓励通过委托外培、外出考察学习、邀请知名学者来余讲学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大力引进工业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进一步优化工业发展环境
(二十四)表彰先进。从2005年开始,设立并选评十名“突出贡献奖”、十名“企业发展奖”、十名“扶持企业发展奖”和“技术创新奖”。全市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由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宣传。
(二十五)加大金融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银企协作,设立银企协作奖。各级经贸委(经贸局)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企业和绩优项目,努力促成银企签约,按实际履行签约额,对金融机构予以奖励。积极拓宽民资、外资进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渠道,不断增加基金规模,提高担保中心担保能力,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现有基数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提高担保中心防范风险能力。
(二十六)支持中央和省属企业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将支持驻市中央、省属企业发展为己任,在企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技术改造及优化外部环境等方面提供良好服务。
(二十七)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八)鼓励企业开拓市常引导工业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商品交易会(包括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开拓市场,扩大知名度。
(二十九)规范对企业的检查。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的规定,规范检查制度,做到统筹安排,避免重复。
(三十)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市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公布企业业绩的排名和对企业评奖的考查、审定,奖励如与其他文件有重复的,不重复计奖,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等部门对本《决定》的政策措施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推进我市工业的快速发展。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建党字〔2004〕18号


现将《甘肃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甘肃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为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建立管理科学、程序规范、制约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滥用行政许可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省建设厅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法律、法规赋予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方面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推进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对于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加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廉政建设、从严治政的根本之举,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监督检查目的是:厅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许可设定、实施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决不允许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要坚决消除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腐败现象,坚决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保护主义。对违法者,不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三条 监督检查重点是:不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经批准的规划随意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问题;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按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事,其权力范围内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制止擅自设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扩大收费项目、增加办事环节、无章可循的做法;杜绝借实施行政许可之机,设置障碍,搞以权谋私的问题等。



第四条 监督检查总的要求是:减少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手续,强化审批监督。凡是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要建立健全审查、监督、管理制度,强调公开、公示,凡须由职能部门负责的各项资质、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集体作业;在审查、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加强同行业审查,杜绝暗箱操作。要进一步建立行政许可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公开制度,公开管理职权、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标准、公开办事结果,提高建设工作透明度和公众知情度,方便基层和群众,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省建设厅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由厅纪检监察、人事处、办公室(法规办)、直属单位党委等部门负责,有关处(室)参加。



第六条 监督检查范围为省建设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协(学)会等具有审批事项的单位。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厅党组确定重点不定期进行,检查前应由厅纪检监察部门提前5日书面通知被查单位。



第八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提供所审批的事项、审批内容、审批范围、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审批程序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对已设立的审批、发证、登记、备案等各类工作要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就具体作法和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反映给监督检查组。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直接负责有关事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条规作出适当处理:



㈠继续审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㈡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㈢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单位资质、个人资格或进行企业资质检查、年检等手续,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㈣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或对地方反映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不报告的;



㈤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㈥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费的;



㈦有其他不正当行为或严重违规等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属一般过错的,由厅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属严重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