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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实施法定计量单位请示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09:26: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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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实施法定计量单位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实施法定计量单位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实施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向国务院的请示


为适应我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交流,国务院于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特别是一九八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公布,使这项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近年来,我
国在宣传和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废除市制、限制英制、改革米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按照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全国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要求到一九九0年底在全国全面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一些特殊领域外,
已基本完成了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科学、统一、实用的法定计量单位的推广和采用,进一步统一了我国计量制度,对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促进对外贸易、科技交流起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贯彻国务院的命令,在全国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各行各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情况是好的。
(一)坚持不懈地进行宣传,增强了人民群众积极主动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识。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坚持不断地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编印资料,举办各种学习班、讲座,培训骨干。通过这些活动,增强了全社会对采用法定计量单位重要意义的认识,为推行法定计
量单位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进行了市制改革。市制度量衡器具已基本被淘汰,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全国杆秤、竹木直尺、量提、台案秤绝大部分已得到更换。国营、集体商店普遍使用了法定计量单位标签,集贸市场也在逐步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标签。
(三)积极开展了计量基准、标准器和仪器、仪表的改制,其中测力机、活塞压力计、标准压力表改制业已完成。量大面广的一般仪器、仪表的改制进展也很迅速,如各类材料试验机已改制90%,血压计(表)已全部按双刻度生产;在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压力仪表大多更换了表盘
或作了标度换算,其他各类仪器、仪表和检测设备基本都采用了法定计量单位标度。
(四)限制了英制单位的使用。市场销售的英制商品,从包装、商品说明书到标签,多采用了法定计量单位。新设计制造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已废除了英制单位。出版、印刷的各种外文书刊资料的中文译本,均已加注了法定计量单位。对公英制双刻度计量仪器、仪表的生产、销售和
使用采取了较严格的措施。
(五)坚持了新闻、出版、教育先行的原则。报刊、广播、电视重视了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普及面甚广。大、中、小学教材就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组织了两次大规模的修订。出版物已普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六)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文、统计报表已开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部门新制定、修订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均已全面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二、计量单位的改革工作,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涉及面广,加之习惯、经费等原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任务还很艰巨。
在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公文中,还经常出现一些非法定计量单位,尤其是市制单位斤和担等。
由于“三资”企业的出现和成套设备(尤其是二手设备)的引进,公英制计量单位混用在相当长的期间内还将继续存在。
市制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刚刚起步,由于涉及到几亿农民的问题,工作相当复杂。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某些领域实际上也出现过一些反复。推行工作略有放松。则可能出现前功尽弃、半途而废的局面。
为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全国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必须继续深入地进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宣传。改变人们的习惯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通过各种宣传机构,采用多种形式,普及法定计量单位的知识,巩固已取得的成果,防止反复,要经常研究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方面的问题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0〕660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大力开展对土地面积法定计量单位的宣传、普及活动。在统计和对外签约中要采用我国土地面积的法
定计量单位,并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从国际的发展趋势看,英制正在缩小使用范围,各国都在逐步淘汰旧的英制设备。为避免造成我国的经济损失,对英制设备的引进要采取谨慎的态度。为此,国家技术监督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必要的规定。
(四)请有关部门对一九八六年以前制定的目前正在使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计量检定规程中的非法定计量单位进行修订,并争取在“八五”期间完成。
对因特殊原因而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出改制方案并抓紧组织,逐步实施。
(五)新印刷的粮票要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为尽量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原来的市制单位粮票可同时流通,并使其随着自然的损耗而逐步淘汰。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1年10月5日

重庆市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已经2005年5月19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四日



重庆市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保证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本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认为下列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本市监察机关按本规定行使行政处分权:

(一)本市国家公务员;

(二)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市监察局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给予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区县(自治县、市,下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市监察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批准后,由市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交由区县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其职务后,由市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二)给予市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市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市监察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批准后,由市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第四条 给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立案调查的,市监察局可直接作出监察决定;也可责成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处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监察机构立案调查的,由该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所在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条 区县监察局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给予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各部门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批准后,由区县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区县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免去职务或者撤职后,由区县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二)给予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第六条 区县监察局给予乡镇人民政府正副乡长、正副镇长行政处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交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后,由区县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第七条 给予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和乡镇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由区县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第八条 市监察局对直接调查属区县监察局管辖的人员,可直接行使处分权,也可以交由区县监察局依职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九条 对下列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报监察部备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区县长。

第十条 对下列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市政府各部门监察机构或者区县监察局报市监察局备案:

(一)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正、副处长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二)区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正副乡长、正副镇长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市监察局〈关于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的请示〉的通知》(重府发〔1998〕5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机关市管干部行政处分审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12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6月10日 生效日期1988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加强两国间的文化合作;根据两国于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签署的文化协定之第十条,决定签署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换宣传品、印刷品以及有关考古学、生态学和人类学的研究成果;交流有关考古发掘技术和修复古建筑和管理博物馆方面的经验并互换资料。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互换公开发表的图书、杂志和目录、索引,以及文化性宣传品,并鼓励两国图书馆专业人员互访,进行经验交流。

  第三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有关文化发展的文献;互派四名作家访问十天;互派负责文化工作的机构的两名专家访问七天;互派十五人组成的艺术团访问七天;互派六人左右的艺术家代表团访问;互办文化艺术展,为期十天。

  第四条 双方互换艺术教育机构使用的计划或大纲;互换与各自国家音乐遗产有关的资料、文献和音像带。

  第五条 双方互换有关民间艺术的文字和视听材料;在华举办摩洛哥南方古城堡传统建筑艺术展,为期十五天。

  第六条 双方交流有关戏剧方面的经验,互换资料、文献。

  第七条 双方交流有关造型艺术方面的经验,互换资料、文献。

               二、教育

  第八条 摩方派一教育代表团访华考察高等教育;中方派一教育代表团访摩,考察高等教育。

  第九条 中方每年向摩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摩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两个奖学金名额,学习阿拉伯语和法语。

  第十条 双方致力于承认两国高等院校所授予的文凭、学位。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直接联系与合作。

  第十二条 摩方根据中方的需要派遣教师赴华任教;中方根据摩方的需要派遣教师赴摩任教。

               三、新闻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摩洛哥新闻机构和中国相应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并派新闻代表团互访,签署两国新闻机构间的双边协议。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交换有关民间艺术、杂技、古典音乐和介绍两国情况的电视节目。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为两国电视专业团组互访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联合拍片,题材和具体有关事宜将根据双方共同协议确定。

  第十七条 双方各派三至五人组成的电影家代表团互访;互换电影文献、资料;相互进口和发行影片;鼓励两国合拍影片并互办电影周。

             四、伊斯兰事务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学者代表团互访,进行宗教讲学。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交换在各自国家出版的伊斯兰刊物及印刷品;互换有关伊斯兰遗产、文化、法律及宗教基金和福利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资料和论文。

               五、总则

  第二十条 个人及代表团的访问。派遣方负责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及一般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派遣方负责往返国际旅费。双方为对方学生提供的奖学金金额和待遇应与其提供给其它国家学生的相等。

  第二十二条 展览与电影。派遣方负担展品及影片的运输费用,接待方承担组织展览和举办电影活动的费用。接待方负责对方国家展品和影片的维护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过外交途径协商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十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王 蒙             穆罕默德·本·伊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