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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1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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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1期公报)


2000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秦华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英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陈国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希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杨鹤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其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杨广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甄建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张鹏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振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黄士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居一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及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及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使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适应新形势下全市政府系统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的需要,更好地为政府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性、预测性的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应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重点,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思路、新举措,为党和政府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全面报送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集、处理、上报、下发全市政府系统的各类政务信息。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定期下发信息报送要点,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综合、处理、报送、传输、存储等日常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

(三)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认真组织调研,开发深层次、有份量的精品信息;

(四)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完成市政府办公厅和本地区、本部门领导交办的有关政务信息工作任务;

(五)每年要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六条 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利用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加快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步伐,构建起安全、快速、便捷、高效的政府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没有组建专门信息机构的地区和单位2012年要组建并配齐配强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了解市情,具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能够从全局出发观察思考、分析研究问题;

(二)掌握政府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八条 上报政务信息内客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要决策贯彻落实的情况、问题及建议;

(二)本地区、本部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变、惠民生等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情况和政务动态,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在本地区或本部门的重要活动、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举措等;

(四)关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建议、对策、预测和调研成果;

(五)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等;

(六)重要的经济、社会、改革及社会各阶层的思想动态和群众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指示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八)上级党委、政府要求报送的信息。

第九条 上报政务信息的质量要求:

(一)一事一报,真实可靠,有实据,全面客观,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准确;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必要时连续上报;

(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有深度、有新意,反映表象,揭示本质;

(四)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避免以偏概全: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制度;

(六)正确处理个别与一般,个性与共性、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要善于从一般信息中找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规律性的东西,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通过《政务信息》、《专报信息》、《调研信息》、《专报自治区政务信息》等信息载体,为自治区政府,市委、政府以及旗县部门领导提供高质量的政务信息。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创办信息刊物,为本级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

(一)信息报送要点发布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将根据一段时间内的中心工作和重大部署,不定期发布信息参考意见,供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搜集、报送信息时参考。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也要依据实际情况对下发布信息参考要点,以供下级报送、搜集信息时参考。

(二)上报信息专人负责制度。各旗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上报政务信息要指定专门的信息工作人员负责,做到专事专人专报,确保上报信息渠道畅通,符合保密规定。

(三)信息报送审签制度。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请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四)建立全员抓信息制度。市政府办公厅从2012年起实行领导秘书兼职信息员制度。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特别是各旗县市区政府办内部都要形成全员抓信息制度,并量化信息上报量,定期考核、表彰、奖励。

基本要求是:

市直部门全年上报信息不少于400篇(条),其中:上报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特色的调研类信息不少于12篇。各旗县市区全年上报信息不少于1000篇(条),其中:上报的综合性调研信息不少于50篇。

(五)定期通报制度。要建立健全上报信息台帐。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科由专人负责对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每月或每季度对各地、各部门上报信息及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对连续两个月未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单位,特别是对于必报信息漏报、迟报或扣压不报的,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批评。

  (六)上报信息考核评比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将根据《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进行考核评比。

  (七)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应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组织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交流,并建立调训制度。选调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工作骨干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或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科进行调训。

  (八)好信息评选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对所采用的信息进行分析,将其中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评为好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信息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定期检查,兑现奖惩。健全信息工作机构和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各项工作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指示,由市政府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专人登记、办理、催办,并按时限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原则上研究工作的重要会议,要安排信息工作人员参加,允许信息工作人员阅读重要文件,参加调研,充分调动政务信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

为加强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使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性、预测性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1、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2、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3、被自治区政府确定的旗县市区政府直报点。

二、考评内容

1、上报信息被市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2、上报信息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3、上报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情况;

4、被考核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三、考评目标和任务

市政府办公厅对各旗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进行考核。各旗县市区政府全年上报信息不得少于1000篇(条),其中:上报综合调研信息不少于50篇。市直部门全年上报信息不少于400篇(条),其中:上报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特色的调研类信息不少于12篇(条)。被自治区列为直报点的旗县市区全年在自治区的排名应在25名以内。

  四、考评办法

(一)采用计分

1、《政务信息》采用1条计5分;

2、《政府办公厅专报自治区政务信息》采用1条计10分;

3、《专报信息》采用1条计10分;

4、《调研信息》采用1篇计20分。

(二)奖励加分

1、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每日要情》采用1条计20分;

2、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务情况交流》采用1条计15分;

3、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专送主席信息》采用1条计30分;

4、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1条计50分;

5、市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自治区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20分,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30分;

6、市政府办公厅每季评选好信息,被评为好信息的在原有分值基础上再加10分;

7、未完成约稿任务或信息内容严重失实,一次扣减15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信息开展情况测评计分

1、有专门的信息机构和专职信息工作人员且信息制度健全的加50分;

2、召开政务信息年度工作会议或对基层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交流的加100分。

(四)累计得分

1、本年度上报信息得分=年度采用得分+奖励得分-失误扣分;

2、同一条信息被多个刊物采用可累计加分。

(五)考评反馈

市政府办公厅每月或每季度在《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各考评单位本月(季)得分和累计得分情况,年终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布各考评单位最终得分情况。并根据分类排名进行表彰奖励,对完成目标任务的通报表彰,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通报批评。旗县直报点采取末位淘汰制(即:全区35个旗县直报点,按照末位淘汰原则,取消年度信息报送评分排名后5位的旗县信息直报点资格),按照《信息采用通报》改报全市评分排名靠前的旗县为新的直报点,并且被淘汰的直报点两年内不得再次评选直报点。

  五、评选及表彰办法

1、设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年度奖

根据各地、各部门全年综合考评排名情况,30%的上报单位被评为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2、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年度奖

被评为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的单位,推荐1名先进个人,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确定。

3、对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在全市进行通报表彰。

本办法从2012年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科负责解释。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教[2007]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改革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同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落实不够理想;免费教科书政策覆盖面较小,尚未做到循环使用;一些地方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仍然偏低;高寒边远地区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落实困难等。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
对中西部地区,参照各地现行政策和生活水平,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具体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中西部地区可在中央确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东部地区也应加大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力度,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根据东部地区各省市政策落实情况及其财力状况等因素,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的补助标准,同时建立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为保证循环使用教科书的质量,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循环使用教科书书款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循环教科书的补充更新。
三、提高中西部地区部分省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提前落实基准定额
从2007年开始,对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小学低于150元或初中低于250元的省份,分别提高到150元和250元(其县镇标准相应达到180元和280元)。2008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两年将基准定额落实到位,2008年和2009年,每年落实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与基准定额差额的50%。中央与地方的经费分担比例,仍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测算单价标准
从2007年起,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测算单价标准,中部地区每平方米由300元提高到400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由400元提高到500元。在此基础上,对校舍维修改造成本较高的高寒等地区,进一步提高测算单价标准。中央与中西部地区的经费分担比例,仍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对东部地区,根据其财力状况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中央财政继续给予适当奖励。
五、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243个县(市、区)执行西部地区有关政策
从2007年起,中部六省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243个县(市、区),其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按照8∶2执行。243个县(市、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的规定执行。
六、做好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资金安排工作
此次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部分从2007年起安排。地方财政负担部分,除提高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从2007年起安排以外,其他经费可从2008年春季开始安排。各地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合理确定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通过调整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等方式,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七、加强领导,细化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深入细致地做好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覆盖范围、补助对象界定等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确保应享受补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全部纳入政策范围。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实施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加快推进教科书政府采购,节约财政支出。要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的管理水平,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要坚决清理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