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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5-10 03:4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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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陕”战略,加快西部大开发步伐,促进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发展,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条例》和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制教育。旨在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执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及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以及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卫生技术人员都享有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省和市(指各设区市,下同)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五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订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规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
  3、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医学教育;
  5、对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6、评审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六条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局、人事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订本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具体执行办法;
  3、评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的编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
  5、对全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6、评审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医学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及开展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业余学习为主,鼓励自学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科研活动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完整的科研项目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自学应以学习先进的现代医学知识为主,制定学习计划和具体目标,并经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将分别认可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提前分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三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与先进性,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具有省内领先水平,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6、卫生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提高与应用。
  形式分为:学习班、专题讲座、学术会议三种形式。
  第十四条 凡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填写《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表》,报市卫生局(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统一汇总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中央驻陕医疗卫生单位、省直属单位和省级与医药卫生相关的一级学会(指省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省药学会、省中医药学会、省中西结合学会、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下同),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非我省卫生系统所属的医疗卫生单位及各类协会,按所属系统辖区管理原则,经当地卫生局申报。
  第十五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承担人须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和获省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授课人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应占80%以上。专题讲座的主讲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六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承办单位应是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下同)医院;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央驻陕医疗卫生单位;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专业认定的中等卫生学校。
  第十七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后,由承办单位和承担人将办班总结、参加人数、教学资料于办班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十八条 凡在我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举办前需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凡在我省开展远程医学教育,利用互联网技术向上网用户提高医学教育信息服务,必须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报省卫生厅批准。
                    
                    第五章 学 分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其计算方法如下: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科研项目、科技奖励项目和专利在批准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省级学分:
  项目类别      项目组成员排序第一名按下列记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
  国家级                       10学分
  省、部级                      7学分
  省卫生厅课题                    5学分
  发明专利                      10学分
  实用新型专利                    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授予省级学分:
  论文发表刊物     第一作者按下列计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
  国际刊物(用外文发表)               7学分
  论文被国际检索刊物SCI收录              5学分
  5、论文、科技成果被外单位作者发表的论文引用,每次每位作者加1学分。
  6、参加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省级继续教育考试,按考试成绩授予省级学分。
  二、Ⅱ类学分分为市级学分、单位学术活动学分和自学学分三级。其计算方法如下: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省级与医药卫生相关的一级学会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市级项目对待),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天(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论文发表刊物       第一作者按下列计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6学分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其它刊物                        4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发表文摘、个案报道、科普文章,每篇计2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开展新业务、合作研究项目等,每次主讲(持)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9、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10、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三、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在非专业杂志发表文章一律不计学分。

                    第六章 登记、 考核、 评估
  
  第二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该单位签章的由批准部门统一制作的学分证明。各单位应对每个继教对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依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年度使用省卫生厅、人事厅统一制做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由继续教育对象所在单位对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标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学分总数不少于25学分,其中:
  1、在三级甲等医院、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央驻陕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须达到下列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学分标准
  高级职称         I类学分10分,包括国家级学分2分(可连续5年满10分计算)
  中级职称         I类学分7分,包括国家级学分1分(可连续5年满5分计算)
  初级职称         I类学分5分
  2、 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须达到下列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学分标准
  高级职称           I类学分8分(可连续两年满16分计算)
  中级职称           I类学分5分(可连续两年满10分计算)
  初级职称           I类学分3分(可连续两年满6分计算)
  3、其它人员由市卫生局依据本细则之规定制定具体标准。
  4、I类学分可以替代Ⅱ类学分。
  第二十六条 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脱产进修满6个月以上,当年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为合格,三个月以上计省级I类学分10分。县级以下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在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脱产进修6个月以上,当年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为合格。在外省进修按其进修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大学本科毕业在进行规范毕业后教育期间(年满6个月以上)视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合格。初级职称(不含护师)参加学历教育期间(年满6个月以上)视为年度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也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授学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者其当年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为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局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陕西省卫生厅1996年印发的《陕西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批办法(试行)》,《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授予标准(试行)》,《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1999年印发的《陕西省继续护理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和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事厅1999年印发的《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陕西省卫生厅。

2002-08-0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5日    证监发字[1997]41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1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

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的报告

国务院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的报告
国务院


国务院:
近年来,各级卫生、医药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29号,以下简称《通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医药市场整顿,查处假劣
医药商品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一九八五年夏至一九九一年间,全国共查处假劣医药商品案件四万五千六百余起,假药、劣药、淘汰药品总值达三亿元,人民群众称这是为老百姓办了件大好事。但是,最近一个时期,社会各界不断反映医药市场混乱,制售假劣
药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极为关切,多次指示要坚决查处此类案件。
卫生部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在湖南召开了全国查处制售假劣医药商品工作现场会,总结了各地开展查处工作的经验,在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做好查处工作进行了部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的有关意
见》(国中医药经〔1992〕9号,以下简称《有关意见》)。近期,国家有关部门多次派人对市场上的假劣医药商品问题进行了联合调查和抽查。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制售假劣药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越来越猖獗。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山西、河南、安徽等省(自治区)相继发现出售假劣药品。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不择手段,用木薯粉、淀粉甚至动物饲料作原料,经过加工和伪装,冒充国营药厂的药品到处兜售,一些发霉变质、过期
失效、淘汰的药品也在出售。不法分子以低价、高回扣的方式将这些假劣药品批发给区乡级医疗单位、个体诊所和个体药品经营户,最终大都使农民或普通居民受到坑害。个别国营医药商业企业见利忘义,从药品贩子手中进货,致使假劣药品进入国营医药流通主渠道。甚至一些医疗单位不
顾三令五申,擅自从个体药贩手中购进药品。
二、非法经营药品的情况十分严重。《药品管理法》和《通知》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已有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地区无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肆意违法经营药品。一些地方新开办的医药市场以放开中药材为名,将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引入集贸市场非法经营,违反了《药品管
理法》及《通知》和《有关意见》的规定。
三、当前制售假劣药违法活动的特点,一是假劣药品的品种增多,不仅有大量贵细、紧缺的中药材品种和保健营养药品,还有常用的治疗性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品。二是数量大,广东省电白县一次就查获假西药八吨。江苏省在二十个县市查出的假氯霉素、假土霉素达一百九十多万片。三
是假药混进药品流通的主渠道,造成的危害就更加严重。广东省高州县医药公司销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县的假利福平胶囊,已使七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广东省电白县也发生过八人服用假利福平后中毒的事件。
造成医药市场混乱,假劣药品案件回升的主要原因:一是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人民健康于不顾,图财害命,知法犯法,已构成社会的一大公害。二是有些地方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不坚决,忽视医药商品的特殊性,盲目开放医药市场,管理上又有不少疏
漏之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一些地方存在着保护主义倾向,为了局部地方的眼前经济利益,对非法经营药品,制售假劣药等违法活动听之任之。四是少数地方的有关管理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互相扯皮,造成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斗争成效不大。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有利于进一步改革开放,必须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的违法活动。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查处假劣药品的工作当作铲除社会公害、维护社会安定、保护改革开放成果、密切联系群众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坚决支持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对药品的监督职权,并制定相应措施,帮助执法部门解决困难和问题。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卫生、工商行
政管理、医药、中医药、公安和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要在不太长的时期内,使所辖区域的药品市场得到净化,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二、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综合治理。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都能认识到,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特殊商品,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集市药材交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药品
监督部门要对进入市场的药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中药材以外的其他药品不得进入城乡集贸市场。
三、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严从重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对制售假劣药品的集散地,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对支持、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的政府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生产、
经营药品和配制药剂的活动,要坚决取缔。对不按规定范围生产、经营药品的,要依法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严禁从非法经营单位或个人手中采购药品,对购进假劣药品,造成药品事故的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医药、中医药、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况,协同作战。查处过程中执行行政处罚的罚没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各地财政部门,对查处假劣药品案件中所需的经费要予以支持。
五、为保证药品监督和查处假劣药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认真检查药品监督员编制的落实情况,凡是未落实的,要尽快落实。
六、继续做好《药品管理法》及《通知》和《有关意见》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普及药品监督管理法律知识。要鼓励群众大胆地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人和事,树立起人人关心、支持药品监督管理的良好社会风气。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