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文 件
工商企字[2003]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560项关于取消“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的规定,现就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印章。企业需向有关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由企业复印营业执照,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设立分公司时,分公司的登记机关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在分公司登记注册后,将分公司的登记情况书面向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备案。
三、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年检时,向其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母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二OO三年二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8日)
(一)菲方来照
第382/94号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根据本大使馆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关于菲律宾政府要求在厦门开设一个总领事馆事的第362/94号照会,谨就菲律宾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互设总领事馆事提出以下安排:
一、菲律宾政府将在中国厦门市设立一个总领事馆,领区范围包括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菲律宾宿务市设立一个总领事馆,领区范围包括伊洛伊洛省、西内格罗省、保和省、宿务省、东内格罗省、锡基霍尔省、东萨马省、莱特省、北萨马省、西萨马省、南莱特省。
三、两国政府将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四、两国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指导两国间的领事关系。有关两国领事关系的问题,将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两国政府的友好协商解决。
五、本安排确认后,任何一方可在认为合适的时间开设总领馆。
大使馆建议,本照会和外交部确认上述内容的复照将构成一个协议,从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敬意。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北京
(二)中方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菲律宾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第382/94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菲方来照,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菲律宾驻华大使馆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