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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利比里亚关于中国向利比里亚提供广播电台发射机的换文

时间:2024-07-06 00:23: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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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利比里亚关于中国向利比里亚提供广播电台发射机的换文

中国 利比里亚


中国和利比里亚关于中国向利比里亚提供广播电台发射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6月28日 生效日期1978年6月28日)
             (一)我方去文

利比里亚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
杰拉尔德·帕德莫尔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利比里亚政府提供十千瓦广播电台发射机三台和相应数量的天线。所需费用,从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二、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帮助利比里亚进行安装调试。他们在利比里亚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日和十月三十一日的换文规定办理。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利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
                            副 部 长
                            程  飞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程飞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代表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正是我们双方达成的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利比里亚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
                         杰拉尔德·帕德莫尔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2008〕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合法、便民、及时。

  第二章 申请内容及公开方式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在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一)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电子版《申请表》须按要求填写必填项);
  4.申请提交时间。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电子版《申请表》须按要求填写必填项);
  4.申请提交时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对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现役军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人员,凭有关证明免收相关费用;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其方式和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关于印发《高等中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研究部分项目进展情况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关于印发《高等中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研究部分项目进展情况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教高[1999]114号

各有关单位:

我司于1999年12月6-8日在北京召开了高等中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研究部分项目进展情况交流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和项目组按照《纪要》的要求,认真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抄报:本局局领导。
抄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高等中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改革研究部分项目进展情况交流会议纪要

1999年12月6日-8日,我司在北京召开了高等中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研究(以下简称教学改革研究)部分项目进展情况交流会,部分独立项目及组合项目分课题的负责人、项目管理专家指导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全体成员近30人参加了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贺兴东司长、教育部高教司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并讲话。

到会各独立项目及组合项目分课题的负责人,就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研究思路和预期成果形式作了重点汇报和交流,专家组成员对各项目的研究情况进行了认真评议,并就项目研究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上专家组还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进行了研究。

通过三天的交流、研讨,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并就有关问题形成了共识。

一、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教学改革研究”重要性的认识

会议认为,在新形势下,高等中医药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关系到中医药院校生存与发展,乃至中医药教育事业发展。是推进高等中医药教育全面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教育及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进程,转变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现代化,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从交流的部分项目看,一些研究课题在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课程和教学内容的整合及教学方法手段的更新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会议要求,各院校要进一步提高对“教学改革研究”’重要性的认识,切实重视和支持教学改革研究。各院校应在国家与行业组织开展教学改革研究的基础上,在校一级立项开展教学改革研究,使学校的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

二、必须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研究”的组织与管理

这次会议交流了16个项目的进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整体情况是好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各项目的进展还不够平衡。实践表明,项目承担单位重视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对于项目研究的开展与改革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会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教学管理和科研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等中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组织和研究过程管理的各项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全面履行职责。要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理清研究思路,抓住重点,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研究工作,努力出高质量标志性成果;组合项目牵头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做好项目的分工协作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院校领导,要切实参与项目的研究,对项目研究的全过程负责。

三、必须重视和发挥项目管理专家指导组的作用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以来,专家组在组合项目的协调和部分项目研究目标的把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好评。会议要求,专家组成员要继续履行职责,加强检查,做好分类指导;采取实地考察、分片或分项目类型召开小型交流会议等多种形式,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更好地发挥在项目管理中的指导与监督作用;项目负责人要主动与专家联系,定期(每季度一次)向联系专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都要为专家的工作提供一定的条件。

四、教学改革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深入的调查研究是做好教学改革研究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项目必须精心设计,缜密组织,注重调查研究,并通过数据资料的分析,找准存在的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地、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

2.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大多数都是中医药教育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坚持研以致用的原则,坚持边研究边实践。对于较成熟的改革方案,要及时组织试点,并进行比较性研究。通过试点,完善改革方案,逐步扩大推广应用,从而更好地发挥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对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的示范、辐射、导向作用。

3.教学改革研究必须重视学习引进现代教育科学的理论和研究成果,加强中医药教育理论的研究,以理论指导项目研究的实践。同时要注重中医药教育规律的探索和研究。

4.项目的研究应当与本校教学改革的实践密切结合,又不受限于现有的条件和条条框框,要敢于突破、敢于创新。要通过深入的研究,力求对中医药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作出理性的分析,提出解决的措施,为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和实践。

5.项目研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研究目标、技术路线和方法,以科学的态度做好研究工作,切实需要调整的项目,要及时与专家联系,提出调整意见,报我司批准。

此外,会议还决定,1.专家组要将进展情况良好,有较好苗头的项目,及时向主管部门推荐,争取滚动立项,进一步研究;对进展情况较差的课题可以建议通过一定的程序终止合同;对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课题或不按合同完成研究者,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2.所有项目研究要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 2000年五、六月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将组织进行中期检查。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要求按时完成研究工作。3.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编印《研究工作简报》,及时通报、交流有关信息。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此次会议开得及时,通过会议对教学改革研究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有了基本了解,明确了下一阶段研究与管理的目标,增强了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