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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基础协定

时间:2024-07-07 04:2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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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基础协定

中国政府 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基础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5月17日 生效日期1986年6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经济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广泛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两国的需要与可能,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定范围内,促进彼此在经济和科学技术领域合作的发展,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二条 为了实现本协定的目标,缔约双方将商谈并签订经济和科学技术专项协议,详细规定专业项目,工作计划以及缔约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可以在下列领域进行:
  一、共同执行重要领域的专业项目,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双方认为合适的其它行业的项目。
  二、相互提供技术服务和进行可行性考察,在双方确定的专业项目上合资经营。
  三、提供设备、车辆和有关材料,以便顺利执行双方商定的专业项目。
  四、相互交换科学技术情报、资料和供科学试验用的少量苗木、种子。
  五、相互派遣专家、技术人员和科学家进行考察、实习和相互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与经验。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商定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中厄双方自筹、本国资金或第三国提供的不需偿还的资金,以及中方向厄方提供的贷款。

  第五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为执行本协定的往来人员正常完成其使命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就上述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商签协议或合同。

  第六条 缔约双方派往中国或厄瓜多尔的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必须遵守派驻国的现行法律、法令和制度,不得参与派驻国的政治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同合作项目无关的营利性活动。派驻国不干涉上述人员及其家属的正常内部活动。

  第七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至少六个月以前,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专项协议的执行。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交换各自完成其法律程序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6年6月6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路易斯·巴伦西亚·罗德里格斯
    (签字)                (签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二月三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4月30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治达标验收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治达标验收办法》的通知



沪容环〔2006〕88号

有关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建设指导意见(2006—2008年)》,有效推进村容整洁达标建设活动,现将《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验收办法  

  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验收办法
  根据《上海市郊区整洁村标准(试行)》,为有效推进本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建设活动,特制定村容整洁达标验收办法。

  一、验收程序与方法
  1.验收程序。
  经建制村自愿申报,镇乡(街道、园区)组织推荐,区、县组织初验收;初验收通过后报市市容环卫局,由市市容环卫局有关部门组织对建制村完成村容整洁达标建设的情况进行验收。
  2.验收方法。
  验收分为区级验收和市级验收,区级验收为普遍验收,市级验收为抽样验收。市、区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社会、专业人员和非验收区的人员须占一半以上。
  验收分为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两个方面,现场检查项目的数量可以采取随机的抽查方法进行,资料检查项目要求全面详细。被验收的建制村将有关资料整理成册,便于送检。

  二、验收内容
  根据沪容环发〔2006〕12号文件精神,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建设的验收重点是开展八项主要任务和三项重点推进活动所取得的实效。
  1.现场验收项目是环卫公共设施设备、保洁服务质量和村宅容貌建设和管理等;
  2.资料验收项目是村委会自治管理(环境卫生)制度、保洁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志愿者队伍建设和活动记录、经费保障制度等(附件1)。

  三、评分标准
  村容整洁达标建设验收评分分值为满分100分(附件2),其中:组织管理(20分),道路、村宅、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20分),环卫公共设施设备管理(20分),固体废弃物管理(20分),水域管理(10分),小集市环境卫生管理(10分)。

  四、验收命名
  区级验收总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建制村,经过必要整改后可报市级验收通过。市级验收的建制村,进入“整洁村”命名的候选者名单,经市局网站和区县新闻媒体公示征求意见后,再予命名。
  附件:
  1.上海市整洁村审批表
  2.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验收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