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1 20:3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年4月18日 〔2003〕财社明传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我国一些地区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局部地区的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引起各级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确保“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对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控制和消除“非典”疫情至关重要。现就贯彻落实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妥善解决“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患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者救治的医疗费用,并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等途径,进一步解决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对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的“非典”患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相应的医疗补助金给予必要的救助。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非典”患者,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病农民的医疗费用。
二、已经建立城镇社会医疗救助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要对城乡困难“非典”患者进行重点救助。
三、对未参加有关医疗保障制度及已经享受有关医疗待遇但个人医疗费负担较重的“非典”患者,单位、政府要给予适当医疗费补助,从资金上保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城市流动人口、贫困农民以及其他困难群体“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绝不允许因医疗费用问题使“非典”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的现象发生。
四、各地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办法,切实保障“非典”患者医疗救治所需费用。对困难“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补助由同级财政负担,上级财政对负担较重的地区要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发〔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全市人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指在全市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承办。

第二章 评选表彰

  第四条 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一般5年进行1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举行,由市总工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也可以适时单独命名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市评选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总工会主席、市人事局局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评选总体工作方案,评审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查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以及其他需要评选工作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以及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体评选条件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七条 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由市评选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农民劳动模范的名额占表彰奖励总名额的15%以上。具体名额分配比例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八条 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章 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单位工会(村委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确定的推荐人选经单位职代会(联席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街道经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二)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市直部门、各大企业对基层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并经有关监督部门审查后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推荐。
  (三)委员会评审。市评选工作委员会对被推荐人选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初评意见,并在媒体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审批。经公示的初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从获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相当称号的人员中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从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相当称号的人员中推荐。
  省和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命名。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 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劳模津贴,2006年以后表彰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明确。
  同时具备两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只享受最高一级荣誉津贴或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教育和培养,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晋级、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优先考虑。
  (二)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推广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工作方法。积极支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
  (三)有关部门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在调配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给予优先照顾。
  (四)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每两年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年定期、不定期参加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需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于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市总工会审核后,市财政拨付专款给予救助。
  (七)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要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创造便利的生产、生活条件,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
  (五)其他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要求相背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取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须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由命名机关批准。
  对被取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因弄虚作假获得荣誉称号的,同时还应追回已经享受的物质待遇。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以基层单位为主。
  第十七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二)密切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联系,通过走访慰问、联谊会、座谈会等形式,倾听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对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作变动、离退休、死亡或者严重违法违纪等重要情况,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工会逐级上报市总工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01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旅游业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二)增加的职能

1.审批经营旅游咨询、导游业务。

2.审核申报除旅行社外的旅游经营者或境外旅游组织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特殊旅游项目。

2.保留核准的事项:经营"一日游"业务。

3.保留审核的事项:(1)旅游星级饭店评定;(2)设立国内旅行社;(3)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

4.下放的事项:旅行社设立营业部(下放到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广州旅游业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负责广州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和组织编制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会同计划、规划和景点景区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旅游区域的开发建设和旅游设施、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利用项目工作。

(三)普查广州地区旅游资源;负责广州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协调和指导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参与广州与旅游有关的标志性建设项目前期预审工作。

(四)负责对广州旅游市场秩序实施统一管理和稽查工作;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特殊旅游项目的审批;负责协调指导旅游安全管理、紧急救援、保险监督工作。

(六)负责广州旅游行业的统计、审计、财务等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指导各区、县级市旅游业务工作。

(七)负责全市旅游宣传工作;指导和监督编制印发各类旅游宣传资料;组织举办本市旅游业对外宣传和海外旅游市场的拓展业务和开发工作;组织全市性各类旅游促销活动;指导和管理旅游电子商务和信息咨询业务。

(八)负责广州地区旅游业的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旅行社的设立;核准旅行社经营"广州一日游"业务;负责对外地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的审核管理;对开展出境旅游业务单位实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按照权限组织和实施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的审核、申报、审批和复核工作。

(九)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申报核发岗位证书;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导游证和导游人员的年度审核;指导旅游学校和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十)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和负责直属单位党建及干部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旅游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立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上级有关部门和局机关、旅游行业的督办工作;负责政务信息、议案提案办理,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组织重要会议,协助举办大型旅游活动;负责文秘、机要档案、文件印发、信访、电脑管理及外事工作;负责旅游专用资金和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承办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协助局领导抓局机关工作;负责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社团工作;指导机关服务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监督检查有关旅游行业的法规、规章落实情况;研究拟订广州市旅游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办本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监督局行政执法职能;指导旅游企业开展普法教育和质量认证工作;组织、指导旅游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提供国内外旅游统计信息。

(三)市场推广处

负责广州旅游业的旅游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编制各类旅游宣传资料;组织管理大型旅游活动和开发旅游线路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市场整体促销及推广业务;组织研究制订旅游市场的开发战略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同国内外旅游同行进行旅游宣传推广的交流;负责广州地区旅游电子商务宣传网络工作;指导旅游问询中心的工作。

(四)资源开发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性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旅游资源普查,协调指导旅游景点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指导旅游商品开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设施建设工作;组织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广州地区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旅游规划研究中心工作。

(五)旅游饭店管理处

贯彻规范旅游饭店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饭店的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年检旅游定点购物商店;按照权限负责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审核、申报、审批和复核工作;指导广州地区旅游定点工作;负责对广州地区旅游定点餐馆及其它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工作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广州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旅行社管理处

贯彻规范旅行社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对广州旅游市场秩序实施统一管理和稽查工作,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申报设立我市中外合资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申请;组织导游年度审核;核准旅行社经营"广州一日游"业务;负责对广州地区旅行社、旅游购物商店及其它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工作实施行业管理,以及上报统计数据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对外地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的管理;对开展出入境旅游业务单位实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指导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指导和联系旅行社协会工作。

(七)旅游安全管理处

负责指导监督广州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求援与处理;负责对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工作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特殊旅游项目的审批;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旅游紧急求援中心工作;负责大型旅游活动安全保卫组织协调工作。

(八)行业培训指导处

拟订旅游行业教育培训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核发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定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资格;检查和对特殊工种人员的考核和持证上岗、年审工作;指导广州市旅游学校工作。

(九)政治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的人事、编制、工资福利、干部考核、职改、统战、计生、公务员管理等工作;领导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因公因私出访报批等工作;管理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和党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党建及干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政治处。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务的安排;组织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57人。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19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保卫、绿化、卫生、膳食、交通、安全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事务性工作;负责机关交由其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24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9名,经费自给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