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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4 04:0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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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10月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九届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从即日起施行。


            
代市长:黄业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信用建设,规范惠州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本市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促进惠州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辖区内知名商标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所拥有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五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知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和任期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并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人认为有关委员与其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回避。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五)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3年无违法行为;
  (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且广泛销售;
  第九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它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五)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七)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八)申请认定知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第十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须经申请人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推荐。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应当自收到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对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审。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予以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将复审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自收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推荐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凡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由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书面说明理由后退回申请人,同时告知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征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主任根据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五条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认定知名商标审议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知名商标认定申请经参加审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的,予以认定,并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惠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发布公告;未予认定的,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提出延续申请。经认定同意延续的,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有效期满需继续保留“惠州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章 知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知名商标的权益以被认定的商品为限。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知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惠州市知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未经认定为知名商标或者超出知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惠州市知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使用“惠州市知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第十九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依企业冠市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冠市名。
  第二十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维护知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十一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知名商标的,该注册商标受让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该注册商标重新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未经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使用“惠州市知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第二十二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企业登记事项的,应当自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知名商标:
  (一)知名商标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该知名商标:
  (一)申请认定知名商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超出知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范围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滥用知名商标信誉,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撤销或者注销知名商标的,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惠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撤销知名商标资格的知名商标所有人,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提出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知名商标的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知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对以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虽不属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知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亦不予受理。
  知名商标所有人对认定后核准的与其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可以向核发执照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名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本省、市闻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和名胜古迹名称的;
  (三)知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它公用性质的。
  第二十九条 知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为知名商品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申报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优先在惠州市知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鼓励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对获得惠州市知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并可享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3年办理1次企业年检或验照的优惠。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认定保护知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在认定知名商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委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5]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岳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为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利事业的长远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标

(一) 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力争在2—4年内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管理科学、良性运营、效益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运行机制,实现“六个建立”的总体目标,即: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全面建设防汛与灌溉安全、饮水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用水安全体系。

(二)具体目标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以确定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为重点,合理定编定岗。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用水者协会管理方式,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征收措施,在2006年年底以前,在全市建立水利工程管理新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明晰管理业主为重点,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大力开展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推行防汛抗旱、综合经营、工程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管理,明确权责

1、完善管理体制。乡镇水管站纳入乡镇体制改革。

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原则上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交市水务局负责管理。

堤防工程管理。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防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堤防管理机构(含乡镇)负责堤防工程的具体管理与维护。

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中型水利工程,由该水利工程枢纽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的中型水利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小<二>型以上水库工程)。小(一)型、跨乡镇行政区划和影响城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学校、人员集中区安全的重点小(二)型水库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它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管理。

2、明确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划内水利工程安全,消除险情隐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革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因人为因素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因人为因素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水管单位定性,人员定编、定岗

1、定性。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包括堤委会、电排站),定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兼有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又承担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和农业灌溉任务的水管单位,定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性质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定编

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工程管理单位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其具体定编标准和编制数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3、定岗

各县、市、区水行政部门在批准的人员编制总额内合理设置各水管单位的岗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确保重要岗位的人员数量和素质,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定期考评,优胜劣汰。定岗定编后的富余人员由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分流。水管单位工作人员的空编补员,必须按照国家现行人事政策办理,且专业对口。

(三)规范财政支付政策

1、根据水管单位定性和类别,采取合理的财政支付政策。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实行全额拨款。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按其核定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纳入单位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种收益情况,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投资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防洪保安资金;堤防维护费;水利建设基金的20%—30%。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县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县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3、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对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水管单位,严格按人员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拨付机构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4、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工程大修、折旧费,确保工程的维修养护。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审计和监督。

(四)管养分离、合理分流

1、管养分离。为了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减人增效,在2005年年底前实现管养分离。各级财政部门拨付按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使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道路。

2、人员分流。凡属企业管理的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进入社保。

鼓励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凡协议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本人同意,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被划为事业单位的水管单位,其人员分流按《关于事业单位首次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分流办法》(岳办〔2004〕50号)执行。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经营项目的剥离与分离人员的安置统筹协调和安排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职工安居乐业。

3、社会保障。转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各地要做好转制前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4、税收扶持。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县以下小型水电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流人员自谋职业,通过有关部门审定,税务部门核准,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水管单位实行内部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水管单位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实行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的改革。

事业性质单位: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科学设置内部管理机构,按需设岗,上岗人员推行聘用制,竞争上岗,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绩效挂钩。

企业性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清晰产权、明确权责、政企分开、科学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职工由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分配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定薪。

2、规范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严格划分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和承担城镇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将经营部分转制为单位下属企业,事企分开、独立核算。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企业性的水管单位由同级政府授权水行政部门负责监管,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六)执行新的水价政策,改革水费计收机制

1、执行新的水价政策。各级政府和各级水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水价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水价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提取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核定。

水利工程供水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在目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农业供水继续推行基本水价和按亩定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为实现计量收费,应积极进行渠系改造和续建,配套计量设施。非农业供水实行计量收费。

2、改革水费计收机制。水利工程水费由水管单位按核定的各类水价直接收取。农业供水水费收取方式由水管单位自主确定,要积极推广实行“供水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共同收取或供水单位直接向用水户收取等形式,使用统一收费票据,建立农业供水水费公示制度,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收取的透明度。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合同,规范双方责任和权利,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用水户进行监督,促进供水单位降低供水成本。

3、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收取的水费,实行专户支付,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管。

(七)改革经营权

准公益性和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拥有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有工程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要认真贯彻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水利经济的通知》(岳政发〔2003〕18号),按照立足自身、发挥优势、深入挖潜、广培财源的思路,通过改革,将资源、资产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中型以上各类水利工程,不宜进行产权变更。对有关兴利项目的经营,可放开经营权。在确保防洪与灌溉用水安全,确保水环境安全、确保工程自身安全和产权国有的前提下,对兴利项目,可采取“股份、承包、租赁”的形式改革经营方式。水利工程供水、发电、旅游等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林木、水面可由个人或集体租赁或承包经营;部份资源、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对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应鼓励其在供水、供电、旅游等项目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以发挥规模效益。

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八)完善在建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纯公益性质和准公益性质的水利工程要组建工程管理局(处、站或所)作为项目法人;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要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业主。

实行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设计单位及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工程管理局、处、站或所)和运行经费来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性质负责审查,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机构、管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

(九)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加强安全管理。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工程要设立标志,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利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防、涵闸等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和涵闸要限期实行坝(闸)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和载重量。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管理和保护范围。

三、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水管体制改革涉及到水利、编制、人事、劳动、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市人民政府成立岳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农办、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财政负责落实改革的必需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办好试点,稳步推进

各县、市、区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如大型灌区、中型灌区、提灌泵站、洞庭湖区相关堤垸水管会、电排等有代表性选择试点单位,取得成效,以点带面,推动全盘。开展试点要进行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发现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全面、稳步推动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三)限定时间,分步实施

全市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繁重,面广量大,协调难度大,时间紧迫。根据湘政办发〔2004〕8号文件要求,为保证改革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各县、市、区要按以下步骤尽快组织实施:

1、组织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组建领导机构,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调查摸底及组织试点。时间要求在2005年8月底完成。

2、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本实施办法。任务和时间要求: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性质分类定性、定岗定编、经费测算工作。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全市大中型水库灌区、大中型电排站、大中型水轮泵站、湖区堤垸修防会的各项财政性资金落实,在2006年3月前基本到位。2005年年底水管单位进一步深化内部的各项改革,全市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各项财政资金全部落实到位。

3、验收总结阶段。2006年分级组织验收,全面总结。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杭交办〔2001〕158号文件发布

(杭州市交通局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文件、《关于2000年公路工程造价整治工作总结和继续加强造价行业管理的意见》等部省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以下简称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公路、水运(及附属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工程造价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是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在内的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所有环节实行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杭州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主管本市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杭州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本办法;各县(市)交通局主管本县(市)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造价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造价站造价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实施与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交通厅、省厅定额站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市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

  2、负责由市交通局审批或上报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等造价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审查本市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招标标底(包括实行无标底招投标项目的成本价审查),参与本地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

  4、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收集整理已完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信息库。

  5、建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中间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使用、现金流量、工程成本、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索赔等情况,并不断积累经验。

  6、定期调查、整理本地区的工程材料价格和单位造价信息,及时在《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以及及时上报省厅定额站,以便全省建立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和造价信息网。

  7、受理本地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工作。

  8、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协助市交通局搞好对咨询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本省、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

  2、参与本县(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和交、竣工验收工作。

  3、调查、整理本县(市)工程材料价格,及时报送市造价站。

  第八条 市交通局负责对市造价站的直接领导,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以保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加强县(市)交通局的管理,将实行特约造价工程师(员)聘任办法,该办法由市交通局另行发布。

  第九条 造价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订所管工程的造价检查计划。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主动热情地做好造价管理工作。

  2、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相应记录,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

  3、造价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调阅有关工程造价的资料,包括各种计量原始凭证、计量与支付报表、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等,对造价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发出意见书。有关单位应为进入施工现场的造价人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4、对于阻挠造价管理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的人员,造价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将其撤出工地现场。

  第十条 市造价站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给予限期整改以至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本办法,不申请办理造价手续的;

  2、无资质从事造价工作或个人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第三章 工程造价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工程造价人员是指在我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编制、审查,招标标底编制和审查,投标报价,造价监理,造价咨询,工程结、决算等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造价人员按照建设市场需要统筹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造价文件均应由持证人签名并注明证号才能有效,无资格证书人员不得从事造价活动。外省、外系统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人员分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并根据公路、水运两个专业的特点分设不同资格。资格证书分部颁资格证书和省颁资格证书两类。

  持有由交通部颁发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交通部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持有由省交通厅颁发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省内从事省交通厅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业务。

  凡申请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者,必须先参加交通部或省举办的造价人员业务培训班,取得结业证书后,才可以提出造价人员资格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造价人员资格申报材料经市造价站初审合格后报省厅定额站审核,由资格认证评审机构考核评审合格并经厅审批后发给相应资质证书(或转报交通部)。工程造价人员要求增加或变更专业、资格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单位(部门)要加强自身机构的建设,重视人员素质的提高。工程造价人员要熟悉技术业务,熟悉经济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第四章 工程造价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定额、计价办法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未包括的专业工程定额与计价办法采用相关部委的定额与计价办法。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应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八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所编制的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考虑有关动态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口,保证投资估算编制质量。

  投资估算编制完毕,必须及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复查,复查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市造价站审查,审查结果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依据。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投资估算审查需填写《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审查申请表》。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阶段所编制的设计概算应根据概算定额和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设计概算应上报有关部门审批,设计概算未经批准,不准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的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完毕,必须及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复查,复查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市造价站审查,审查结果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依据。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需填写《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申请表》。

  第二十条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的招标工程,标底编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标底由业主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单位(部门)编制。做标底时,对不发生和不合理的定额量应作调整,不属施工单位的一些费用不能计入标底。

  为保证标底编制质量,实行标底自行编制申请制度,即编制标底之前,由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标底自行编制申请表》,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市造价站根据其人员资格、专业配套、业绩等条件进行核准。

  标底的管理按项目管理权限,即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水运工程项目在1000万元以内的,报市造价站审查,标底经过核定后才能开标。标底编制结束由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标底审查申请表》,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市造价站审查后填发《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标底审查意见书》,密封后转交建设单位。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须按《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1999年版)规定的格式填写。标底编制单位和报价单位必须按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工程内容确定标底和报价。

  标底与编制说明要求采用统一格式填写,填写格式详见:《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标底与编制说明》。

  第二十二条 凡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明确造价调整范围和方式,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经合法的审核程序审核后确定。

  施工企业和监理部门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准确计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计价。

  建设单位可以对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拒绝支付有关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对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和支付行为可以要求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支付,因此而造成损失的,可以进行索赔。

  第二十三条 造价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造价文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并做好热情服务以及行业造价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之后,及时提出申请《开工报告》报市交通局,并同时抄报市造价站。

  建设单位在抄报《开工报告》时应向市造价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书、施工合同副本,地质勘察资料等有关资料;

  2、施工单位参加施工计价的主要人员,监理单位的计量工程师的造价持怔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造价站在收到《开工报告》两周内,对第二十四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制定工程造价检查计划,开展造价管理技术交底工作,并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开展对计量与支付报表、变更设计等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填发《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抽查意见书》。市造价站执行检查任务后,均应填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抽查记录表》,作为以后审查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变更设计均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工程项目变更设计管理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更,建设单位应得到市造价站的批准才能进行计量与支付。

  建设单位填报《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申请单》。所有的变更设计必须手续齐全,资料完整与清晰,市造价站审查变更设计造价编制的合理性,填发《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变更造价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决算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必须及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复查,复查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市造价站备案并作为市交通局进行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的工程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后评估,对项目的确切成本、运行经济效益做出评价,及时积累单位造价信息以指导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造价管理站的经费来源为各交通建设项目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定额编制管理费按部颁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列入概、预算造价文件中。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商请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