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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1:25: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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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商市字[2005]第29号



关于公布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关于小轿车经营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已经审核并符合条件的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等15家轿车生产企业申报的1564家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将品牌轿车销售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轿车销售,规范品牌汽车销售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对轿车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和完善轿车销售服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附件: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1 烟台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 石家庄南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 深圳市跃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陕西骏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山西佳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 泉州市闽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 辽宁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湖北捷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杭州康桥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佛山市溢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大同市亚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赣州市智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淮安市邮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 鄂尔多斯市世纪三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5 拉萨市协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6 廊坊市意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8 南阳市豫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湖北三环源通汽车有限公司

20 济南菲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云南联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2 青海华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3 衢州市宝驹汽车有限公司

24 延边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5 连云港东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镇江市京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泰安东方润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赤峰亚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9 衡阳和信湘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0 邯郸市华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1 宁夏龙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2 江西华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江门市华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嘉兴市国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5 浙江天华汽车有限公司

36 齐齐哈尔都灵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7 湛江市子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8 牡丹江市亚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9 包头市宝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0 湖州凤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1 大庆名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珠海市欧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3 扬州弘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乐山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 克拉玛依天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46 深圳市三维都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龙岩诚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8 江阴市海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9 北京都灵沙龙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东营市弘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1 临沂佳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 河南方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3 秦皇岛方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4 内蒙古蒙盛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5 甘肃万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6 无锡跃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7 台州首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一汽大众奥迪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1 鞍山衡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浙江绍兴旅行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宁夏奥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上海东昌汽车嘉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北京百得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 泉洲华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南通银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辽宁鑫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陕西奥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福建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重庆商社德奥汽车有限公司

12 宜昌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深圳室新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 盘锦市盛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大连新盛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北京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 绵阳市新川西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深圳市奥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9 营口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 常州市凯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 淄博奥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东莞市东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3 北京首汽腾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4 北京联拓奥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5 广西钜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唐山市冀东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临沂金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山东银座汽车有限公司

29 湖北鼎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北京运通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1 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2 华博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3 湖南华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5 潍坊广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6 贵州乾通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一汽轿车有限公司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1 北京冀东龙汽车有限公司

2 福建省旗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吉林省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深圳市东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宁波海达京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7 浙江裕都汽车有限公司

8 湖北绅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9 长沙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南通银山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11 泰州苏源集团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汕头市华浩汽车有限公司

13 佛山市合自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大庆广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唐山冀东赫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惠州市大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 成都东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佛山市顺德区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慈溪市新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 嘉兴市禾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泉州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武汉龙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3 浙江瑞达汽车有限公司

24 义乌市龙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5 重庆万事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7 北京车豪汽车有限公司

28 东莞市新天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9 佛山市中衡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临沂兰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1 江苏远方汽车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32 无锡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山东鑫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5 吉林省国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6 天津市中乒北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7 上海泰士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8 南通银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9 常州神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0 成都明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1 宁波市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海南优之杰汽车有限公司

43 台州市黄岩天诚汽车有限公司

44 杭州骏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 金华金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6 潍坊天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绍兴德马汽车有限公司

48 苏州国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9 吉林市神华马自达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北京盛基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1 北京东仁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云南兴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3 天津市骏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河北盛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5 淄博奥通汽车维修中心

56 青岛市成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7 北京拓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58 烟台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9 唐山市冀东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0 芜湖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61 长沙一汽汽车有限公司

62 长春华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3 哈尔滨东安广来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

64 大连俱进汽贸运输有限公司

65 沈阳新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6 太原市博瑞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67 太原市明仕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68 大连百利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9 北京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0 山东鸿达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71 哈尔滨乾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1 河北瑞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 重庆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洛阳市通懋物资有限公司

4 南昌新长江汽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 慈溪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秦皇岛市恒丰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 云南驰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8 上海瑞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10 上海锦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余姚市宏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佛山市顺德区弘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3 孝义市三佳机电设备销售维修中心

14 濮阳市元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永州市凯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6 四川华星鑫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新疆石河子秋林车城汽贸有限公司

18 山西晋中领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山西大唐汽贸有限公司

20 金华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 云南玉溪小松工贸有限公司

22 四川申蓉常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3 榆林市金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4 吉林省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5 长沙泰阳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26 曲靖恺悌有限责任公司

27 大连华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8 沧州市天威汽贸有限公司

29 萍乡市百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30 克拉玛依天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31 福州名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2 拉萨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池州市万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34 锦州盛世瑞旗汽车销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35 北京中亚天达商贸有限公司

36 北京北方瑞通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7 嘉兴市国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8 安庆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9 浙江诚达汽车有限公司

40 南通新中联车业服务有限公司

41 营口新海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2 郴州腾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3 大庆瑞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4 青岛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5 荆门市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6 贵州天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蒙城县安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48 山西储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9 淮安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十堰市东风贸联发展有限公司

51 诸暨中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53 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苏州欧亚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55 南充天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56 青海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57 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

58 天津天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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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16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六条 桂江、贺江、左江、右江、郁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浔江、南流江及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县的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国际边界河流、跨省河流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表水、地下水和空中水的水量、水质及降水、水体污染的监测站网,掌握水位、水量、泥沙、水质、降雨量的变化情况。各监测站网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提供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

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进行多方案的城市供水水源论证,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次序,科学确定供水水源,编制两个以上不同供水水源应急供水预案,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第十条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其过船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维护和合理使用。

现有的碍航闸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水工程需要移民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与工程设计书同时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在建设阶段完成移民的安置工作。

移民安置应当保证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低于原来水平。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兴建治旱集水工程。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三条 自治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卫生、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自治区边界地区,需要相邻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护水资源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排污口的设置方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废水、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应当进行治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准排放。

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等水域排水的,应当符合该水域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禁止向水井、矿坑(井)、溶洞、天窗、落水漏等与地下水勾通的地方排放废水、污水。

第十七条 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维持采补平衡。

在地表水源能满足供水需求的地区,限制开采地下水;已经开采的地下水源,作为应急供水水源,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启用。禁止开采使用受污染的地下水。

第十八条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开采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等沿海城市开采使用地下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十九条 国家所有以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以外的新建水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其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保护范围应当设立地界标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原有水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及其所需经费由该工程所属的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经批准的采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受到污染和破坏。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兴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的要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二十一条 水库报废应当依照国家关于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库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的要求进行,不得降低水域使用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水资源的宏观调配。自治区的和跨设区的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设区的市、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跨设区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跨县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必须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对水量进行调度,取水户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服从。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的或者跨设区的市、县的调水,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以下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免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取水,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取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等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取水妨碍公共利益、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征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预算管理。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措施。

农业灌溉应当完善灌溉工程的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减少耗水量。

城市生活用水应当加强对用水户的节约用水管理,加强供水、用水设施的维护,减少水的漏损量。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节水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一条 取水应当计量。取水户必须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户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但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户应当在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检修或者更换。

无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取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第三十二条 取水户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年度取水计划,并按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或者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水事活动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取水许可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放任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者启用作为应急供水水源的地下水的;

(三)未申请下年度取水计划而继续取水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中国进出口银行



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信用等级指标与计算
第一条 信用等级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资本信用、经济效益等方面14个指标。
(一)资产负债类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存货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二)资本信用类指标:包括是否挪用贷款、贷款还本情况、贷款付息情况;
(三)经济效益类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销售收入、利润、出口综合换汇成本。
第二条 信用等级部分指标含义及计算公式。
(一)资产负债率: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高低。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总负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
总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二)流动比率: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偿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又称短期偿债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三)速动比率: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上运用随时可变现资产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应付账款
(四)流动资产周转次数: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周转快慢。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年流动资产平均占用额
年流动资产平均占用额=(年初占用额+年末占用额)/2
(五)存货周转次数:衡量企业销售能力和分析库存情况。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存货平均余额=(年初余额+年末余额)/2
(六)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衡量企业生产销售能力和资金周转状况。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赊销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赊销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年初应收账款余额+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
(七)净资产收益率:衡量企业运用净资产获得收益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年末净利润/年初净资产)×100%
(八)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完整性和保全性。计算公式为: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九)出口综合换汇成本:反映企业出口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出口综合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净收汇
出口总成本=出口收购成本+出口经营费用+出口管理费用+出口财务费用-出口退税
出口净收汇=出口合同总金额-佣金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分标准按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划分。生产企业包括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工贸一体企业,流通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和非工贸一体的工贸企业。
第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如下:
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
项 目 |分值| 评 分 标 准
-------------|--|--------------------------------------
| |60%及以下为满分。高于80%不计分。其间每隔2.5%扣1分..(生产企业)
1.资产负债率 | 8|
| |70%及以下为满分。高于90%不计分。其间每隔2.5%扣1分..(流通企业)
-------------|--|--------------------------------------
2.流动比 | 6|1.8及以上得6分。0.6以下不计分。期间每隔0.2扣1分..
-------------|--|--------------------------------------
| |0.7及以上得6分。0.2以下不计分。期间每隔0.08扣1分(生产企业)
3.速动比 | 6|
| |0.8及以上得6分。0.3以下不得分。期间每隔0.08扣1分..(流通企业)
-------------|--|--------------------------------------
4.流动资产周转次数 | 5|大于等于2得5分。小于0.5得0分。其间每隔0.3扣1分。
-------------|--|--------------------------------------
| |大于等于2得5分。小于0.5得0分。其间每隔0.3扣1分(生产企业)
5.存货周转次数 | 5|
| |大于等于5得5分。小于1得0分。其间每隔0.8扣1分(流通企业)
-------------|--|--------------------------------------
| |大于等于2得5分。小于0.5得0分。其间每隔0.3扣1分(生产企业)
6.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 5|
| |大于等于3得5分。小于0.5得0分。其间每隔0.5扣1分(流通企业)
-------------|--|--------------------------------------
7.是否挪用贷款 |10|无挪用得10分。挪用得-15分。
-------------|--|--------------------------------------
| |无逾期得10分。逾期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得5分。
8.贷款还本情况 |10|
| |逾期期限在3~6个月以内的得0分。逾期超过6个月得-15分。
-------------|--|--------------------------------------

| |无欠息得10分。欠息1次在1个季度之内得5分。欠息1次超过1个季度得0
9.贷款付息情况 |10|分。
| |欠息2次及以上得-15分。
-------------|--|--------------------------------------
10.净资产收益率 | 7|大于等于8%得7分。小于3%得0分。期间每隔1.4%扣1分。
-------------|--|--------------------------------------
11.资本保值增值率 | 7|108%以上得7分。100%以下不计分。其间每隔1.14%扣1分。
-------------|--|--------------------------------------
12.销售收入状况 | 7|3年内连续递增得7分。有增加得3分。没有增加得0分。
-------------|--|--------------------------------------
| |3年内连续递增得7分。有增加得3分。没有增加得0分。亏损企业考核其减
13.利润状况 | 7|
| |亏情况。
-------------|--|--------------------------------------
| |即期汇率与换汇成本之差大于等于0.7得7分。小于0.1得0分。
14.出口综合换汇成本 | 7|
| |期间每隔0.1扣1分。
-------------------------------------------------------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
第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各项经济指标;
(四)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
(五)评级意见书;
(六)填表说明。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格式和填表说明(见附件)。

第四章 特别条款
第七条 若借款企业的借款合同没有结清借款本息,但某一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且已进入偿还借款本金阶段的,也可向我行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第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以借款企业主动申请为主,主动申请与被动评级相结合。
第九条 凡在我行办理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资料的借款企业,在申请信用评级时应从其总分中倒扣10分。
第十条 对于借款合同或借款(融资)保函期限在5年以上,进口国国别风险较高或进口商资信的风险等级超过平均水平的项目,虽借款单位或被担保单位本身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也不能免除项目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原则上不向社会公布,由我行内部掌握,若企业要求向社会公布,可满足企业的要求。对信用等级较差的企业,其评级结果可作为我行贷款或担保项目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开户银行对其评定的原有信用等级可作为我行评级工作的参考,但不能作为我行评定借款企业信用等级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主管部门:
申请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本表第一、二、三页由申报企业填报,第四、五页由中国进出口银行
填制。
二、企业应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填写时用钢笔或毛笔,字迹端正、清
晰。
三、表中财务指标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
四、申报企业报送本表时,需同时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
级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文件。
企业信用等级评级申请
中国进出口银行:
本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及其实
施细则的规定,经过自测认为我公司符合贵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现向贵
行申请评定我公司信用级别,请核定。
(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填写)
----------------------------------
|企业名称 |
|--------------------------------|
|成立时间 |法人代表 |
|--------------------------------|
|经济性质 |
|--------------------------------|
|地址 |电话 |
|--------------------------------|
| |主营 |
|经营业务|---------------------------|
| |兼营 |
|--------------------------------|
|基本结算账户银行名称 |
|--------------------------------|
|账户行评定本企业信用等级 |
|--------------------------------|
|账号 |
|--------------------------------|
|职工人数 人 |
|--------------------------------|
| |管理人员 人 |
|其中: |---------------------------|
| |技术人员 人 |
----------------------------------

各项经济指标
(企业填写)
--------------------------------
|项 目 |单 位| 年| 年| 年|
|------------|----|---|---|----|
|1.资产负债率 | % | | | |
|------------|----|---|---|----|
|2.流动比 | | | | |
|------------|----|---|---|----|
|3.速动比 | | | | |
|------------|----|---|---|----|
|4.流动资产周转次数 | | | | |
|------------|----|---|---|----|
|5.存货周转次数 | | | | |
|------------|----|---|---|----|
|6.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 | | | |
|------------|----|---|---|----|
|7.净资产收益率 | % | | | |
--------------------------------

续表
--------------------------------
|项 目 |单 位| 年| 年| 年|
|------------|----|---|---|----|
|8.资本保值增值率 | % | | | |
|------------|----|---|---|----|
|9.销售收入 | 万元 | | | |
|------------|----|---|---|----|
|10.利润总额 | 万元 | | | |
|------------|----|---|---|----|
|11.出口综合换汇成本 |元/美元| | | |
--------------------------------
说明:
1.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2.流动比=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流动资产-存货-应收账款)/流动负债
4.流动资产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年流动资产平均占用额
年流动资产 (年初占用额+年末占用额)
=---------------
平均占用额 2
5.存货周转次数=销货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存货平均余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2
6.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赊销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赊销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
7.净资产收益率=(年末净利润/年初净资产)×100%
8.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9.出口综合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净收汇
出口总成本=出口收购成本+出口经营费用+出口管理费用+出口
财务费用-出口退税出口净收汇=出口合同总金额-佣金
10.本表填写企业近3年各项经济指标。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
(银行填写)
--------------------------------------
| | 指标值 | 得分 |
| 指标名称 |------------|---------|
| | 标准值 |实际值| 满分 | 核定 |
|-------------|--------|---|----|----|
| |60%(生产) | | | |
|1.资产负债率 | | | 8 | |
| |70%(流通) | | | |
|-------------|--------|---|----|----|
|2.流动比 | 1.8| | 6 | |
|-------------|--------|---|----|----|
| |0.7(生产) | | | |
|3.速动比 | | | 6 | |
| |0.8(流通) | | | |
|-------------|--------|---|----|----|
|4.流动资产周转次数 | 2| | 5 | |
|-------------|--------|---|----|----|
| |2(生产) | | | |
|5.存货周转次数 | | | 5 | |
| |5(流通) | | | |
|-------------|--------|---|----|----|
| |2(生产) | | | |
|6.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 | | 5 | |
| |3(流通) | | | |
|-------------|--------|---|----|----|
|7.是否挪用贷款 | | | 10 | |
|-------------|--------|---|----|----|
|8.贷款还本情况 | | | 10 | |
|-------------|--------|---|----|----|
|9.贷款付息情况 | | | 10 | |
|-------------|--------|---|----|----|
|10.净资产收益率 |8% | | 7 | |
|-------------|--------|---|----|----|
|11.资本保值增值率 |108% | | 7 | |
|-------------|--------|---|----|----|
|12.销售收入增长情况 | | | 7 | |
|-------------|--------|---|----|----|
|13.利润总额增长情况 | | | 7 | |
|-------------|--------|---|----|----|
|14.出口综合换汇成本 |0.7 | | 7 | |
|--------------------------|----|----|
|合 计 |100 | |
--------------------------------------
说明:
*本表各项时点指标采用评级年度上一年度的指标,第14项指标中的汇率和换汇成本取
同期时点数。
*本表依据《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对企业的各项指标逐一打分。
*经复核后的合计得分即为各企业信用等级得分。

评级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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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评级企业按其概况、资产负债、资本信用、经济效益等方面予以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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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级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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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部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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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负责人(签章) 经办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信贷部意见: |
| |
| |
| |
| 部门负责人(签章) 经办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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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任:(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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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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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