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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II))

时间:2024-05-20 07:04: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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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II))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6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Ⅱ) (见附件)。

  上述归类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II)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2011公告26fj.doc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垂直管理单位执法工作的监督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垂直管理单位执法工作的监督的决定


  (2002年12月26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推进依法治市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述的垂直管理单位是指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同级政府管理的有实施法律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
  二、各垂直管理单位都应建立和实行法律知识学习考核、考试制度。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积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各垂直管理单位都应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把划分职责范围、明确执法责任、建立配套制度作为主要内容,确保我市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应建立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1、执法责任公示制。每个垂直管理单位,尤其是“窗口”单位都要把执法范围、执法任务、执法职责、执法程序,通过公示的形式,让广大群众知晓,把执法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2、案件评查和典型案例评析制。垂直管理单位对案件的评查、评析要形成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通过评查、评析,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3、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过错追偿制。要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工作,做到责任分明,奖惩兑现,同时要认真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发现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
  四、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把落实执法责任制,作为考核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垂直管理执法单位要每年至少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工作情况。
  五、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确定执法检查的项目和重点,通过听取和审议垂直管理执法机关执法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查、执法评议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六、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法加强对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地方利益倾向。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协调好垂直管理单位和本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
  八、各垂直管理单位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抵制、干扰或阻挠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中国建行 等


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建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银行分行、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
为加强商品住宅建设管理,促进商品住宅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商品住宅建设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89〕39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有资格的商品房屋开发的住宅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商品住宅投资包括下列内容:
1.开发区内的征地、拆迁、改造、翻建实际费用;
2.商品住宅建筑安装工程;
3.开发区红线内的市政配套;
4.为开发区内商品住宅配套的非经营性的公用服务网点。
上述项目以外的下列内容不列入商品住宅投资规模,但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有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放在计划外:
1.开发区内外的非商品住宅项目,包括各种商业、金融、科研、展销等楼宇及其它各种生产性建筑;
2.对商品住宅建设的各种取费及商品住宅出售所得利税。
二、商品住宅建设投资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实行指令性计划。从一九九0年起,所有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包括续建、新建项目),建设时都要列入商品住宅建设投资规模。严禁搞计划外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三、从一九九○年起,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单列,并一律按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四、商品住宅投资计划,均由各地区计委汇总编制,报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其中,中央单位开发公司建设商品住宅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征求建设部意见后戴帽下达。
五、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审批
1.开发区总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一亿元以上(含二十万平方米、一亿元)的规划开发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上报,建设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审批;
2.开发区总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一亿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批。
六、商品住宅销售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编制。要做到以销定产,产销平衡。具体出售办法:
1.北京地区的中央单位购买商品住宅和涉外销售商品住宅,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地方单位购买商品住宅由市计委审批。
2.北京地区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销售商品住宅,均由当地计委(计经委)审批,其中属中央单位的,商有关部门审批。
3.国家鼓励私人购买商品住宅,对私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应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各地计委商有关部门本着“方便、易行”的原则制定。
开发公司不得在计划外擅自出售商品住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商品住宅。
七、开发公司综合开发的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按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得按商品住宅项目审批,不得列入商品住宅计划。经批准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八、各级建设部门要做好开发公司的资质审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商品住宅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质量,配合计划部门做好商品住宅计划的实施,保证商品住宅计划的顺利实现。
九、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应以成本为主要依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作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计划、建设、审计部门,并请建设银行参加制定。商品住宅的售价均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严禁乱涨价。
十、商品住宅开发建设资金一律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或住房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其他专业银行不得办理商品住宅建设资金拨付业务。
十一、商品住宅开发公司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列入项目投资概算,但不得作为其它取费的依据。
十二、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建设投资规模是否列入国家计划,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各级物价部门及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屋的价格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从一九九○年起建立单独的商品住宅统计制度。各级房屋开发公司应按月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施工的建筑面积、本年新开工建筑面积、竣工建筑面积、实际完成投资和销售建筑面积、销售额,由统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国家统计局。
十四、对搞计划外项目或擅自出售计划外商品住宅和自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和行政处分。
十五、过去有关商品住宅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