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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6:29: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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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24号

1999-03-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现行税收政策,现将铁路运输费用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8〕80 号



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
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
          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完
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制定、报审、执行和
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是为实施天津市城市总
体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统筹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对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 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城乡规划,主要包括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
专业(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地段)城市设
计等。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
划管理,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国家批准的经济功能区负责所辖范围内城乡规划
编制年度计划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由拟开展编制的若干项城乡
规划组成。对每一项拟开展编制的城乡规划,需制定城乡规划任
务书,主要包括:
  (一)规划编制的具体范围;
  (二)规划编制的原因和依据;
  (三)规划编制的内容;
  (四)上一层次规划对规划编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
  (五)对规划编制对象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六)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七)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方式;
  (八)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九)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及来源。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清主次,为解决城乡长远发展中的重大
问题和引导当前重要项目建设提供规划依据;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合理
确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保证高水平的规划成果;
  (三)每一项城乡规划任务书的内容应体现规划编制对象的
特点,符合相关规划编制标准。
  第七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国家批准的经济
功能区于每年11月底,将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送市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报送的城乡规划编制年度
计划后,应组织审查。
  审查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重点审查每一项城乡规划任务
书,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规划编制内容是否具体和全面;
  (三)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规划编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城乡规划编
制年度计划进行审查。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经分析汇总
后,制定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
批转执行。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有关主管部门、区县人
民政府、国家批准的经济功能区应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程序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
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中期检查和年终考核。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9月1日
废止。


                   天津市规划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第五、六款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买相关政策。
本通知自 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停止执行。此前,按照财税[2001]161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契税征管工作的财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