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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3:02: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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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是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以较大幅度增长的一年。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
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分关
心。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切身利益,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
局,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
紧迫性,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
就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4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通知》是新时期做好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重要文件,明确了改革方向和工作重点,做出了一系列决策和部署,初步形成了
新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框架,对做好今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继续全面贯彻、认真落实各项政策
规定。
二、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工作体制。中央建立由国务院有关部
门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4
年7月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地(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人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建立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到2004
年9月1日,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或高于2003年的同期水平。
三、加大支持力度,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政府
支持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等重大项目,
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加大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力度,扩大由中央财政支持
的西部志愿者规模;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实施地方项目,引导大学生到当地贫困地区服务,
地方财政要给予支持。高等学校要努力与本校志愿者服务地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
系,开展教学、实践、扶贫等全方位的合作与援助。提倡高校奖学金适当用于鼓励和支持毕
业生到西部、到基层贫困地区就业。
四、培育和建设更加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
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辟毕业生就业的专门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
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格规范各种毕业生招聘会秩序,
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护毕业生人身安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门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
业生权益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五、继续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
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
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党政
机关特别是地(市)、县、乡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国有企事业
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积极推进事业单位
和乡镇机构改革,清退不合格中小学教师,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在全社会倡导尊重
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引导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吸纳、
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
七、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建立高等学校布局结构、
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
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将毕业生就业状况列为高职院校评估的核心指标。组织实
施职业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开展“订单式”培养,建立一大批稳定、有效、资源
共享的高职实训、实践基地,积极推进高职毕业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教育
培训工作。
八、构建更加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体系。高等学校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
系建设作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体系。切实加强专职就业工作队伍建设。
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进程。2004年所有本科高校和有条件的高职(专科)学校,要
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并与国家和省市网互联互通。加快毕业生就业服务网信息资源建设,尽
快实现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
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
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增强大学生的基层意
识、创业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
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区和高校的先进经验,为促进高校
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要建立并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体系,科学、准确、快速地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
况,及时公布当地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率。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检
查就业工作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对工作不落实、政策不到位的要限期认真整改。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吸引和用好人才、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人
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的支持,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国家人才战略的总体部署中,加强制度
建设和创新。既要立足当前,下大力气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积极探索建立
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有利于积极吸纳和储备人才的长效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进一步把高
校毕业生这一宝贵的人才资源开发好、使用好。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7月17日 财农〔20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安排的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现印发各地执行。
附件: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

附件:

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林业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竹林的病害、虫害和鼠害的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林业病虫害防治资金投入,应遵循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
本规定所指补助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林业病虫害监测和治理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费的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补助费主要用于国家林业病虫害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国家级林业病虫害监测预报网络以及林业病虫害救治的补助。
第六条 对跨区域、危险性和危害性大,需长期治理的林业病虫害,列入国家林业病虫害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国家林业病虫害重点工程治理项目补助条件是:连片发生面积在50万亩以上,其中成灾面积在30万亩以上,或持续受灾3年以上,危险性极大,危害严重,传播速度快,需要连续治理的林业病虫害发生地区。
第七条 对国家级林业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的测报支出,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的补助条件是:测报仪器设备齐全,具有3名~5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监测覆盖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林业病虫害频发区。
第八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发生突发性、暴发性,传播速度快,危害严重的林业病虫害的救治,或发生列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中危险性林业病虫害种类的救治,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第九条 用于国家林业病虫害重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出,主要是工程区内防治药剂、药械购置,检疫检查和除害处理,以及防治技术研究费用。
用于国家林业病虫害监测预报网络的支出,主要是国家级林业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的主测对象监测数据采集、处理费用。
用于林业病虫害救治的支出,主要是为救治林业病虫害发生的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费用。
第十条 国家林业病虫害重点工程治理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工程治理对象、区划和总体方案,编制年度治理计划,商省级财政部门后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申请报告,并抄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提出工程治理年度实施计划和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下达。
第十一条 国家级林业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经费补助,按照任务量和确定的补助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补助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下达。
第十二条 林业病虫害救治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发生灾害时联合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报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名称、受灾面积,防灾救灾措施,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对各省林业病虫害发生情况、危害程度及危险性进行核实后,由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安排补助。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费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支出内容使用补助费。
第十四条 对用补助费购买列入政府采购品目的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出项目调整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生产自救费的处理
已经提取尚未借出和借出已收回的生产自救费,一律并回基金。
对于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包括没有按比例提取,直接从基金中借出的生产自救费,转入“暂付款”科目,增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费”明细科目反映,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清理回收。收回资金的70%并入基金,其余部分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
专项事业经费,用于人员培训和购置计算机设备。确实无法收回的,可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转业训练费的处理
结余的转业训练费并回基金。
按规定使用转业训练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用于职业培训的,转给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部门使用的,转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固定资产,由职业培训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继续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三、关于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要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实际发生额,从基金中直接列支,不能按比例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资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人员支付两项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关于调剂基金支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在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发放和留足必要的后备资金的同时,要继续加大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拨付基金的力度,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注意解决好中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于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中央企业,要制定拨付资金计划并会同企
业制定逐步补缴计划,边拨付资金边清理欠费。
五、清理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以1998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决算为依据,对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进行全面清理。
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要查验借款合同,并与借款单位核对无误。对于按规定使用转业训练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逐一清查,做到产权清晰,帐实相符。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尚未收回或纠正的挤占挪用、违纪违规动用的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要查验有关原始凭证、处理决定等资料,与帐簿记录核对相符后,结转到“暂付款”科目反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清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履行有关程序,避免资产流失。经过清理,不再保留“借出生产自救款”、“生产自救周转金”、“转业训练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等帐户。单独设立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银行帐户的,要同时取消银行帐号。
清理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的工作要在1999年9月20日以前完成,各地要在1999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



199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