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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

时间:2024-06-17 14:42: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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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

中国 文莱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江泽民邀请,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国家元首苏丹·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穆伊扎丁·瓦达乌拉陛下于1999年8月23日至26日对中国进行工作访问。双方就加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认为,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国家元首陛下对中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进一步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二、双方对两国1991年9月30日建交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感到满意。双方同意根据1997年中国?东盟首脑会晤联合声明的精神,进一步发展两国在相互信任和相互支持基础上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三、双方确认,《联合国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定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应成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准则。双方强调,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及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

  四、双方同意继续保持高层接触和交往,继续开展政府各部门及各级官员之间的交流。双方将继续保持两国外交部之间的年度磋商,讨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及地区问题。

  五、双方认为,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国政府将继续提供便利,推动两国间的贸易和投资,并鼓励两国商业部门或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在旅游、石油化工、农业、渔业、制造业及其它感兴趣的领域的合作。双方希望两国关于鼓励和保护相互投资的协定能够尽早得到签署。

  六、双方认为,两国尚有潜力扩大现有水平上的合作,双方同意进一步促进教育、卫生、文化领域的合作。为此,双方欢迎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双方还表示有兴趣探讨在科技和防务领域进行双边合作的可能性。

  七、双方对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发展感到满意,认为中文合作推动了中国和东盟在各领域的关系。他们认为,这一步巩固和发展上述关系符合有关各国的共同利益,有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双方愿在联合国、东亚领导人非正式会晤、东盟地区论坛、亚欧会议、亚太经合组织会议等多边场合加强磋商与配合。

  八、双方认为,国际形势正经历着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正在发展。双方认为,这既带来,也提供了。双方决心进一步加强合作,为维护国际和平、稳定及繁荣作出共同努力。

  九、文方按照其一个中国的政策,重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最高元首陛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文莱达鲁萨兰国进行国事访问。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办发〔2004〕7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委托人。各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中心委托其所在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符合房改政策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公有住房等)设立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承办,市中心应当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贷款银行按市中心的审批意见发放贷款。贷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符合房改政策、已按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三)具有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办理住房抵押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七条 借款人的配偶或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二)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双方及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数额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三)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一方及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数额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50%;(四)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应付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住房、房改公有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房价的60%;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费用的50%。第九条 贷款最长期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贷款最长期限,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一般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职工,根据其偿还能力,其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5年。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本市城镇常驻户口或在本市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二)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四)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借款人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以书面形式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第十三条 市中心对贷款银行汇总的借款人的贷款资料进行受理,并在5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贷款银行。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的借款按借贷双方约定时间,以转账方式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内或直接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第五章 贷款担保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也可用第三人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一种。第十六条 房产抵押(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金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书面同意;(三)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四)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抵押期间如有转让、转租行为的,须经市中心书面同意,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十七条 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本息。(一)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押权人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收益;(二)在质押期间内载明兑现日期的债券、存单出质的,出质人可以将兑现的价款用于一次性全额清偿贷款本息或办理转存手续或新购债券;(三)质押期间,权利凭证中造成损坏、遗失,由质押权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贷款保证借款人可向市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由贷款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可按有关规定自愿办理住房贷款的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按照下列两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贷款本金(1+月利率)还款期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还款总期数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将本人、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一)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贷款发生期限计算;(二)借款人可以在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同时,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贷款利率、月应还款额不变。第二十三条 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贷款银行或市中心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否则,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 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其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第八章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银行或抵押权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或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一)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或伪造隐瞒事实的,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第二十八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或抵(质)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出应偿还部分,贷款银行或抵(质)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第九章 贷款的委托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 市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负责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协助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置工作,及时分析了解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的原因,确认贷款的风险度。逾期贷款不得超过委托合同中规定的逾期率。第三十条 各县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中心委托所在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实施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管理部应认真按本办法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查、发放与回收工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各管理部应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之日起30日内,向借款人发送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催收通知书。第三十二条 各管理部应建立完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资料,做好违约贷款的处理工作。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在授权范围内追偿违约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将上述贷款的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中心。第三十三条 各管理部必须实行规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会计核算和统计报表制度,按月定期向市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与回收情况统计明细表、逾期贷款明细表及其它有关业务资料。第三十四条 市中心、贷款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年度贷款指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第三十六条 借贷双方应切实履行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2000年)

卫生部


卫医发[2000]448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我部对1993年颁布的《血站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血站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血站基本标准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国输血协会

卫生部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印发
校对:高光明
附件:
血站基本标准
一、 科室设置
应有血源管理,体检、采血,检验,成分血制备,贮血、发血,消毒供应,质量控制等功能,并有相宜的科室设置。
二、 人员配置
(一) 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年采血量参考比例
年采供血量(升) 卫生技术人员数(人)
2000以下2000-10 00010 000-20 00020 000-40 00040 000以上 12-2020-7070-120120-200200以上
(二) 人员任职要求
1. 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较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2. 血液中心主任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中心血站站长应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基层血站站长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
3. 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4. 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成分血制备等相关业务工作。
三、 建筑和设施
(一) 建筑要求
1. 血站选址应远离污染源;
2. 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应分开;
3. 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
4. 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符合工作流程;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
5. 应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休息场所;
6. 特殊需要开放分离血液成分的,必须在100级洁净间(台)操作。
(二) 建筑面积
1. 业务部门建筑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
2. 业务部门建筑面积与年采供血量参考比例:
年采供血量(升) 业务部门建筑面积(m2)
2000以下2000-10 00010 000-20 00020 000-40 00040 000以上 500以上1000-20001500-30003000-45004500以上
(三) 辅助设施要求
1. 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 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 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应有与采供血任务相适应的运血车 ;
5. 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四、 设备
(一) 基层血站
贮血专用冰箱(4℃)、低温冰箱(-20℃以下)、恒温水浴箱、体重秤、血压计、采血计量仪、热合机、急救设备、必备药品、酶标仪、洗板机、恒温箱、振荡器、离心机、加样器、转动器、酸度计、分析天平、洁净工作台(间)、毁形机、高压蒸气灭菌器。
(二) 中心血站
(在基层血站应配备设备的基础上还应配备)大容量低温离心机、分浆器、血细胞分离机、试剂专用冰柜(箱)、血凝仪、紫外线强度测定仪、血小板保存箱、微粒测定仪、离心机转速测定仪、运血车、速冻冰箱、工作间消毒设备。
(三) 血液中心
(在中心血站应配备设备的基础上还应配备)生化分析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细菌培养仪、热原仪、血液辐照仪、电子天平、温控器、采血车。
(四) 采血车、采血点:
1. 比照上述设备标准配备开展业务工作的仪器设备;
2. 能与所属血站进行及时、可靠联系的通讯设备;
3. 应有洗手设施和充分的照明设备及电力供电设备。

(五) 采用国家规定的的法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法定计量部门的检定合格证明。
五、 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
(一) 工作制度
1. 职工守则
2. 科室工作制度
3. 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4. 献血者管理及隐私保密制度
5. AIDS登记和报告制度
6. 输血不良反应反馈制度
7. 登记、记录管理和保存制度
8. 工作环节交接制度
9. 差错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
10.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发放规程
11. 血液标本留样保存管理制度
12. 血液报废制度
13. 仪器设备采购、使用 、维护、报废制度
14. 器材试剂采购制度
15.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专管专用制度
16. 衡器、量器讲师管理和检定制度
17. 资料、信息、统计的收集、整理、保管制度
18. 科研管理制度
19. 污物处理制度
20. 技术档案归档管理制度
21. 库房管理制度
22. 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
23. 安全制度
24. 微机信息管理制度
25. 站内感染监控制度
(二) 岗位职责
1. 各级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2. 各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三) 技术操作规程
1.各业务科室技术操作规程
2.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六、质量控制
(一) 建立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二) 血站检验部门室内质量控制制度;
(三) 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室间质量评估制度;
(四) 全血及成分血质量标准(见附件)。
附件:全血及成分血质量标准
全血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无凝块、溶血、黄疸、气泡及重度乳糜,储血容器无破损,采血袋上保留至少20cm长分段热合注满全血的采血管。
容量 ACD-B方保养液:200ml 全血 250ml±10% 400ml 全血 500 ml±10%CPD、CPDA-1方保养液:200ml 全血 228 ml±10% 400ml 全血 456 ml±10%
血细胞比容 ACD-B方保养液 ≥0.3CPD、CPDA-1方保养液:≥0.35
PH值 ACD-B方:6.6—7.0,CPDA方:6.7—7.2,CPDA-1方:6.8—7.4
K+浓度 ACD-B方:≤21mmol/LCPDA方:≤27mmol/LCPDA-1方:≤27.3mmol/L
Na+浓度 ACD-B方:≥146 mmol/L; CPD方:≥152mmol/L;CPDA-1方:≤104 mmol/L;
血浆血红蛋白 ACD-B方保养液:≤0.29g/LCPD方保养液:≤0.26g/LCPDA-1方保养液:≤0.72g/L
血型 ABO血型应正反定型符合,稀有血型应符合血型标签标示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浓缩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全血)
容量 200ml全血分:120 ml±10%400ml全血分:240 ml±10%
血细胞比容 0.65~0.80
PH值 6.7~7.2
血型 正反定型相符合,稀有血型应符合血型标签标示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悬浮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无凝块 、溶血、气泡、上清呈无色透明、储血容器无破损、采血袋上保留至少20cm长分段热合注满全血的采血管。
容量 标示量±10%
血细胞比容 0.50~0.65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浓缩少白细胞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无凝块、容血、黄疸、气泡、重度乳糜,储血容器无破损,采血袋上保留至少20cm长分段热合注满全血的采血管。
容量 200ml 分 100ml±10%400ml 分 200 ml±10%
血细胞比容 0.60~0.75
残余白细胞 1. 用于预防CMV感染或HLA同种免疫:200ml全血制备:≤2.5×106400 ml 全血制备:≤5×1062. 用于预防非溶血性发热输血反应:200ml 全血制备:≤2.5×108400ml 全血制备:≤2.5×108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悬浮少白细胞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悬浮红细胞)
容量 (同悬浮红细胞)
血细胞比容 (同悬浮红细胞)
残余白细胞 (同浓缩少白细胞红细胞)
血型 (同浓缩少白细胞红细胞)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洗涤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悬浮红细胞)
容量 200ml 全血制备: 125ml±10%400ml全血制备: 250 ml±10%
红细胞回收率 ≥70%
白细胞清除率 ≥80%
血浆蛋白清除率 ≥98%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全血)
容量 200ml 全血制备: 200ml±10%400ml全血制备: 400 ml±10%
红细胞回收率 ≥80%
残余白细胞 ≤1%
残余血小板 ≤1%
甘油含量 ≤10g/L
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1g/L
体外溶血试验 ≤50%
血型 (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浓缩血小板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呈淡黄色雾状、无纤维蛋白析出、无黄疸、气泡、重度乳糜,容器无破损,保留至少15 cm长度注满血小板的转移管。
容量 保存24小时者 25~30ml保存5天者 25~35ml/200ml 全血 50~70ml/400ml 全血
PH 6.0~7.4
血小板含量 400ml 全血制备:≥4.0×1010;200ml 全血制备:≥2.0×1010;
红细胞混入量 400ml 全血制备:≤2.0×109;200ml 全血制备:≤1.0×109;
残余白红胞 同浓缩少白细胞红细胞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新鲜冰冻血浆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30~37℃融化的新鲜冰冻血浆为淡黄色澄清液体、无纤维蛋白析出、无黄疸、气泡、重度乳糜,容器无破损,保留至少长度10cm注满新鲜冰冻血浆的转移管。
容量 200ml 全血制备: 100ml±10%400ml全血制备: 200 ml±10%
血浆蛋白含量 ≥50g/L
Ⅷ因子含量 ≥0.7IU/ml
血型 (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冷沉淀凝血因子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30~37℃融化的冷沉淀为淡黄色澄清液体、无纤维蛋白析出、无黄疸、气泡、重度乳糜,容器无破损,保留至少长度10cm注满冷沉淀的转移管。
容量 25ml±5ml/袋
纤维蛋白原含量 2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150mg1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75mg
Ⅷ因子含量 2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80 IU1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40 IU
血 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单采血小板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浓缩血小板)
容量 保存24小时的容积为125~200ml保存5天的容积为250~300ml
PH 6.2~7.4
血小板含量 ≥2.5×1011/袋
白细胞混入量 ≤5.0×108/袋
红细胞混入量 ≥8.0×109/袋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单采少白细胞血小板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浓缩血小板)
容量 (同浓缩血小板)
PH 6.2—7.4
血小板含量 ≥2.5×1011/袋
白细胞混入量 ≤5.0×108/袋
红细胞混入量 ≤8.0×109/袋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单采新鲜冰冻血浆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容量 标示量±10%
蛋白含量 ≥50g/L
Ⅷ因子含量 ≥0.7IU/ml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单采粒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无凝块、溶血、黄疸、气泡及重度乳糜出现,血浆颜色呈淡黄色,储血溶器无破损,保留采血袋上至少20cm长注满粒细胞的采血管
容量 150~500ml
中性粒细胞含量 ≥1.0×1010/袋
红细胞混入量 血细胞比容≤0.15/袋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细菌实验 无细菌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