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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时间:2024-05-20 04:0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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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 164 号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于2006 年1 月29 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并自2006 年3 月28 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批复》(国函[2006]8 号),1989 年2 月20 日国务院发布、1993 年11 月29 日国务院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自《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6 年3月28日起施行。


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思考

苏世军


  检务督察事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大局,它是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大举措。我国检察督察制度是党对检察机关的绝对领导和坚持从严治检紧密结合的必然产物。从目前基层检察院的现状看,因为行政体制、检察工作机制等多方面原因,检务督察工作机制在基层检察院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

  1、机构设置的缺失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设立检务督察机关的目的,是对检察机关与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在基层检察院,由于行政体制、检察工作机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检务督察机关很难单独设立,往往由纪检部门或办公室兼职运行。
  2、督察工作的肤浅性。检务督察的实质,是检察机关自我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利用内部力量进行的自我约束,根本的目的,是对检察执法权的有力监督,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是对防止和减少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在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但在实际上,基层检察机关大量的督察活动仅仅停留在对检容风纪,或者停留在对枪支、警械、车辆的使用违反规定等方面,对执法活动、组织管理、检务保障等督察开展较少,即使有也多停留在比较肤浅层面上,就事论事较多。
  3、机制建设的空泛性。目前,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主要依据,是高检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和市县自行制定的等许多行为性规范。这些规范,往往比较笼统,大部分是下级院对上级院规定的搬套,缺乏新意。具体表现在监督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就事论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的规定多,定量的规定少。这样的制度不便操作,必然会给监督造成操作障碍。

二、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

  1、建立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按照既管案又管人,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建立检务督察日常管理机构。该机构将在检察长和检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督察职责,负责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督导。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可以专心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这样可以极大提高工作效率,用成绩来充分实现检务督察工作的实际价值。如不能设置机构,也可在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力量,设置专门的检务监督员。检务督察工作是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检务督察人员必须是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的人才。
  2、深化检务督察工作向保证司法公正方向发展。检务督察的根本任务是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重要举措。因此,检务督察要突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检查,充分体现动态性和警示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务督察工作要有的放矢,而不能盲目进行。要重点督察职务犯罪初查不立案的案件,撤案处理的自侦案件、不捕案件、不诉案件、起诉中增减罪名的案件、重大案件,影响大的案件,团伙犯罪案件、审判改变定性的案件、判处无罪案件。群众举报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同时要对检察干警在办案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要制订严格的督察程序,应用先进的督察方式,建立信息平台,制作规范的督察文书、表格,健全工作档案,力求检务督察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提高督察工作的效率。
  3、检务督察制度建设要注意操作性。要以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加强检务督察机制建设。要加强“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和“检察人员廉政档案”建设,坚决纠正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同时完善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制约机制、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涉及检察业务方面应当重点规范下列事项。一是督察干警经检察长批准有权对自侦案件可提前介入,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可以提前严格把关,对一些重大、有影响的公诉案件,有权调阅案卷材料;可列席业务部门的案件讨论会,对案件的处理进行全程监督。二是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应向检察长、检委会提出参考意见,对检察长和检委会做出的决定督促执行,对下级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在本院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下,予以督导。
  4、选准检务督察和检察业务工作的契合点。要适时适地的开展检务督察,就是要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哪一种问题突出就督察哪一种问题,哪一种问题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就督察哪一种问题,哪一种问题需要督察就督察什么问题,找准督察结合点,增强督察的针对性,提高督察的实效性。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充分发挥督察作用,使检务督察工作进一步贴近检察中心工作。

联系电话:15091149687
地址:陕西省太白县城东大街凤鸣路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大打假工作力度的重要指示,并根据一些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决定在全国大、中城市主要商业街(区)开展创建“
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把“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引向深入,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努力创造一个消费者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现将《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商业街(区)”活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并取得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创建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对辖区内的街(区)进行摸底,在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所辖的区和地(市)级城市中,选择一条商业繁华、消费者集中购物的街(区)做为第一批参加创建活动的街(区),并将名单于2000年1月20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各地要注意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有关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经验和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精神,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的方针,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引导商家严格自律、搞好内部经营
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树立经营者良好的商业信誉、严格行政执法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创造一个消费者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组织领导
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要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成立“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协调指导小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社
会团体和行业组织参加,共同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三、创建标准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所在商业街(区)的经营行为达到下列标准:
1.依法经营,不销售假冒商品、“三无”产品、过期失效及不合格产品。
2.遵守国家的物价规定,明码标价,质价相符,收费合理,不短尺少称。
3.遵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无欺诈消费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4.遵守国家“三包”规定,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和退货制度。
5.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规范的服务,语言文明,待客礼貌。
6.解决消费者投诉的有关制度落实,对消费者的投诉不推、不拖、不刁难,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实施规划
创建活动要有步骤分批开展。第一批在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所辖的区和地(市)级城市中,选择一条商业繁华、消费者集中购物的街(或一个商业区),作为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的单位。创建活动在摸索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推开。根据
创建活动进展情况,经过检查评比,每年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对达标的街(区)予以命名。
五、措施和要求
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项具体举措,也是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和形象工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
神,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把此次活动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启动市场,拉动消费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出成
效。
2.职能到位,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网络的优势,在所在街区设立投诉举报箱,有条件的可以在大型商场内设投诉举报台,积极受理并依法处理消费者的申诉、
举报,认真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严格自律,完善经营者内部监督机制。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文明经商。督促经营单位严格内部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办法、代销商品管理办法、联营柜台管理办法、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将消费者购物风险降到最低限度。重视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教育和知识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4.齐抓共建,强化社会监督。在创建活动中,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经营者教育与监督,积极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社会监督员队伍,
经常性地对消费者在街区购物放心和服务满意程度进行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和反馈意见。要组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开展广泛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为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5.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积极摸索经验
,不断总结提高,扎扎实实做好创建工作,务求实效,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



199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