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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精神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意见

时间:2024-07-08 00:4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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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精神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精神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意见


  国标委农[2007]3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行业协会,认监委、总局有关司(局):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更好地把总书记提出的"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从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领域各个环节,切实抓好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健全科学统一权威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确保质量安全控制。为此,就全面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实施农业标准化是建设现代农业、增强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十一五"期间,要继续联合农业、水利、商务、卫生、林业、粮食、烟草、供销等行业部门,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以支撑与服务农业的相关标准为补充,着力提高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的技术水平,加大重要标准的实施力度,把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管理。要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重点抓好产地环境、农田灌溉水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安全控制和合理使用准则、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诊治等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提高农业清洁生产水平,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延长农业的产业链,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和增值,增强示范区的辐射力和带动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抓好精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深加工高附加值农副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培育一批品质好、规模大、效益高的品牌农产品,突出保护好我国具有地域特色、质量特色以及传统工艺特色的农产品,形成"精品项目",发挥示范区的品牌优势,促进优质农产品生产发展。要坚持"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推广"龙头企业+基地+标准+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标准+农户"等示范区的建设模式,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到"十一五"末,示范区由"十五"期间平均每个县1个增加到每个县5个左右,扩大示范面积和示范领域,实现主要农产品主产区基本实施标准化生产。

  二、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水平,完善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粮食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有关行业协会,以控制农产品、加工食品卫生和质量为重点,加快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过程和餐饮服务等环节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当前,重点在食品安全标准清理的基础上,抓好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1141项国家标准和1322项行业标准的修订。到"十一五"末,解决标准老化问题,使我国食品标准的标龄由现在的平均12年降低到4.5年,制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之内,基本建成以国家标准为主体,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相协调;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接轨;能适应我国食品产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满足进出口贸易需要,科学统一权威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突出抓好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要求,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要求,食品生产、销售过程和餐饮服务过程的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新技术、新资源、新型转基因等农产品、食品方面标准的研制。
  要逐步完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标准制修订的应急机制。特别是针对非法添加物等造成的突发事件,要从使用情况信息的收集入手,开展分析和研究,并在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批发布等环节建立快速应对机制,提高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适用性,为准确、及时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性与先进性。依靠科技创新,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研究,逐步形成农业和食品安全科学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对涉及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项目,要作为重点,优先立项,给予支持。要重点开展食品危险性评估、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及检验检测技术、转基因产品、食品标签标识、食品追溯和召回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工作。积极跟踪食品安全重大项目的研究,重大科研项目要突出标准制定,形成标准的早期介入、积极跟踪的有效机制。研究成果一旦具备成为国家食品标准的制定条件,力争同步转化为国家标准,解决食品领域标准相对滞后的问题。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充分考虑我国食品的生产加工条件、膳食结构和生活习惯等多项因素,积极吸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的成果,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合理性。

  四、抓好食品标签标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食品标签标识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标签标识制度,不但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实守信、为消费者提供明确可靠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食品监督检验部门实施监督检验、履行执法职能的技术依据。今后一个时期,要把食品标签标识的标准制修订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开展食品营养标签、转基因食品标签等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把食品标签标识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使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公开透明、清晰明了,能够让消费者看得懂,以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效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诚信经营。

  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可食用农产品的种养殖、食品加工和流通过程中的检验检测标准体系。 "十一五"期间,要加强涉及安全卫生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环境污染物、致病微生物、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转基因产品等新技术产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动植物检疫规程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扩大检测方法标准的覆盖面和与限量标准的匹配性。开展具有灵敏度高、准确性好、国际公认的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方法标准的研制,使其能够利用现代分析仪器和技术,进行多组分同时检测,提高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实现检验检测结果的国际互认。发展高效快速生物技术和分子生物学技术的筛选方法标准,推动检测方法标准在生产、加工和收购现场的应用。

  六、积极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增强我国食品农产品竞争力。建立健全国外技术法规评价体系,对国外技术法规草案中涉及我国企业利益的技术内容加紧研究论证,及时提出我方意见,提前消除国外不合理的技术性要求。做好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前瞻性研究,2010年前完成一批食品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对分析及对策研究课题。积极应对"肯定列表制度"、欧盟指令等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快制定和修订相关领域的重要标准,有效保护国内农业和食品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同时,要重点抓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和ISO22000等标准的实施,严格加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防止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严禁使用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提高我国食品企业的竞争力。

  七、加快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化建设。发挥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互联互通大平台,实现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尽快整合国内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信息资源,实现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与国内各行业、各地方的链接,解决相关标准信息资源分散、信息不畅等问题。在现有国家基础性农业标准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平台的服务面,开发标准化信息平台的服务新功能,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继续与各主要贸易国共建双边技术标准资源共享平台,为广大农民和企业提供贸易国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方面信息,减少双边贸易摩擦,提高平台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为广大农民、消费者和企业服好务。

  八、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度,以特色、优势产品为重点,实现标准的国际突破。加大食品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度,对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国际标准,尽快转化为我国标准,到"十一五"末,力争实现食品标准采用相关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例提高到85%,以提升我国食品标准的水平。鼓励企业大力推行和使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我国食品行业的整体水平。加快食品标准领域的自主创新,积极引导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力争使我国的白酒、茶叶、中药材、粮食、蜂王浆、花卉等方面的优势产品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增强我国食品国际标准制定的话语权,为我国食品龙头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走上国际舞台创造条件。

  九、抓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工作。在现有189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试点的基础上,继续配合农业、商务、税务等部门,进一步推进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环境,改造经营设施,加强质量监测。切实抓好场地环境卫生、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包装材料、运输器具、仓储设备等标准的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的溯源制度,指导种养殖领域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强化农业投入品标准的监管,规范初级农产品的分等分级,促进农产品贸易,实现优质优价,保障农民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十、抓好餐饮服务业标准化工作。以构建和谐社会、适应服务业快速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以餐饮业环境卫生要求、餐饮业术语、餐饮企业经营规范、餐饮业服务质量要求、餐饮业配送服务为重点,建立重点突出、定位准确、相互协调的,服务基础标准、质量标准、资质标准、信息标准、环境卫生控制标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相配套的餐饮服务标准体系,为确保饮食的安全和卫生,减少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有效保护人身健康提供技术保障。

  十一、广泛开展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宣传和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广泛普及标准化知识。开展各类农业和食品安全等重要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标准化培训,特别要加强过程控制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力度。帮助规模较小、技术水平低的企业掌握标准基本内容,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自觉按标准组织生产;推动工作基础好的大型企业利用标准化手段上规模、上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培育并发展农业和食品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各级各类标准化组织积极开展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咨询服务,扩大服务咨询覆盖面。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标准宣贯活动,增强广大农民、企业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引导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销售,形成人人讲标准、用标准,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二、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精神,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开透明、多方参与、以科学依据为基础的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标准"统一立项、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发布"的要求,加强对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水利、商务、卫生、林业、粮食、烟草、供销等行业部门的主力军作用,依靠各级地方政府,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造福广大人民群众。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广州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暂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年一月十二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办法
为促进本市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防止环境污染蔓延,改善城镇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城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应作出规划,分批开展。并负责组织、部署、指导、监督、考评。每年的考核结果要向辖区内群众公布。
一九九○年必须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市桥镇、大岗镇、荔城镇、新塘镇、街口镇、温泉镇、新华镇。其余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开展时间,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镇人民政府应按本镇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镇环境质量与综合整治工作现状。制定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在分解落实到年度计划的同时,也应分解落实到各主管部门、企业和街道。
三、镇人民政府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应组织环保、工业、城建、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监测、统计与计分,并根据计分结果评价本镇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内容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绿化五个方面。具体十六项指标:大气灰尘自然沉降量年月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工艺尾气达标率;机动车尾气达标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镇地
表水COD平均值;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环境噪声平均值;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率;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率;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内容。
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八项监测指标的实施细则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另行制定。
五、考核指标的监测、统计、审查和报告由各有关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没有监测手段的镇,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区、县有关部门进行监测:
(一)大气灰尘自然沉降量年月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城镇地面水COD平均值、镇区环境噪声平均值等四项,由环境监测站负责。
(二)机动车尾气达标率,以县为单位进行监测,由县公安局和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县内不同的镇取同一达标率。
(三)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由自来水公司或卫生部门负责。
(四)工艺尾气(SO2、NOX、粉尘)达标率、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等六项,由工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城镇污水处理率,由城建部门负责。
(六)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率,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七)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八)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由环保办负责。
以上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将每年各项指标考核的结果、数据、资料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告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于次年二月底前报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并公布,同时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六、每年考核工作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针对本镇环境质量和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推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区、县人民政府对考核成绩优秀或进步显著的镇及镇长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件:一、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
二、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级表

附件一: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
一、大气灰尘自然沉降量年月平均值,指建成区(按城建统计定义)大气环境中测得的一平方公里内的灰尘沉降量,按月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方法由市环保办另行下达。
二、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指建成区大气环境中测得的二氧化硫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方法由市环保办另行下达。
三、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指建成区内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建成区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建成区总面积
四、工艺尾气(SO2、NOX、粉尘)达标率,指建成区工矿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尾气,其中达标的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之和与全部应测排放点(应测是指国家制定有排放标准的工业行业)工艺尾气排放量之和的比。其计算公式是:
各达标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之和
工艺尾气达标率=-----------------×100%
全部应测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之和
五、机动车尾气达标率,指全县当年尾气检测达标的机动车数与检测总数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机动车尾气达标率=
年检尾气达标的机动车数+新领牌尾气达标的机动车数
------------------------×100%
年检机动车数+新领牌机动车数
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指从城镇集中饮用水源中取水总量(湖泊、水库、河流、地下水)与取水中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之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数量的比例。初步确定这一指标检测十四个项目(详见附件2)。其计算公式是:
每个水源监测达标的项目数×其取水量之和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14×各水源地取水总量
×100%
七、城镇地表水COD平均值,指镇区内对城镇环境影响最大的地表水体COD的平均含量。其计算公式是:
各断面COD测定值之和
城镇地表水COD平均值=-----------
各断面监测次数之和
八、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指城镇每万元工业总产值排放工业废水的量。其计算公式是:
城镇年排工业废水量
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
城镇年工业总产值
九、工业废水处理率,指镇区内经过各种水处理装置处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与需要处理的工业废水排放总水量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经过处理外排的废水量
工业废水处理率=-------------×100%
需要处理的工业废水排放总量
十、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指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GB8978—88)(除烷基汞、苯并(a)芘)的外排工业废水量与处理的外排工业废水水量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处理达标外排的工业废水量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100%
经过处理外排工业废水量
十一、环境噪声平均值,指镇区环境噪声定期监测等效声级平均值。计算方法由市环保办另行下达。
十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已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100%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十三、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指经过处理、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经过处理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率=--------------×100%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十四、城镇污水处理率,指经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量占污水总量的比重。其计算公式是:
污化处理量
城镇污水处理率=-----×100%
污水总量
十五、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率,指镇区内生活垃圾与粪便清运量与产生量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生活垃圾、粪便清运量
城镇垃圾粪便清运率=----------×100%
生活垃圾、粪便产生量
十六、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镇区内非农业人口平均每人拥有公共绿地面积。公共绿地指各类开放的公园(包括动、植物园、陵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公园等)、广场绿地、河(湖)滨绿地和宽度在8米以上设置有行人休息设施的林荫道绿地。其计算公式是:
镇区内公共绿地面积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镇区非农业人口

附件二: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级表

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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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评 | | 评 | | 评 | | |
| 考 核 项 目 |指标 |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评分|
|-------------------------|-----|----|--------|----|--------|----|--------|----|
|大气灰尘自然沉量(吨/平 |<5 |8.0 |<6 |7.0 |<7 |6.0 |<8 |5.5 |
|方公里·月) | | | | | | | | |
|-------------------------|-----|----|--------|----|--------|----|--------|----|
|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毫克/ |<0.02|4.0 |<0.03 |3.5 |<0.04 |2.5 |<0.05 |2.0 |
|立方米) | | | | | | | | |
|-------------------------|-----|----|--------|----|--------|----|--------|----|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 100 |5.0 |>90 |4.0 |>80 |3.5 |>70 |3.0 |
|-------------------------|-----|----|--------|----|--------|----|--------|----|
|工艺尾气(SO2、nox粉 |>90 |6.0 |90 |5.0 |80~89 |3.5 |70~79 |3.0 |
|尘)达标率(%) | | | | | | | | |
|-------------------------|-----|----|--------|----|--------|----|--------|----|
|机动车尾气达标率(%) |>90 |4.0 |90 |3.5 |80~89 |3.5 |70~79 |3.0 |
|-------------------------|-----|----|--------|----|--------|----|--------|----|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9.0 |95~99 |8.0 |90~94 |7.00|85~89 |6.0 |
|-------------------------|-----|----|--------|----|--------|----|--------|----|
|城镇地面水COD平均值 |<6.0 |6.0 |6.1~6.5|5.5 |6.6~7 |5.0 |7.1~7.5|4.0 |
| (毫克/升) | | | | | | | | |
|-------------------------|-----|----|--------|----|--------|----|--------|----|
|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 |<200 |6.0 |200~250|5.5 |251~300|4.5 |301~350|4.0 |
| (吨/万元) | | | | | | | | |
|-------------------------|-----|----|--------|----|--------|----|--------|----|
|城镇污水处理率(%) |>30 |6.0 |28~30 |5.5 |25~27 |4.5 |22~24 |4.0 |
|-------------------------|-----|----|--------|----|--------|----|--------|----|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 |>90 |5.0 |80~90 |4.5 |70~79 |4.0 |60~69 |3.0 |
|-------------------------|-----|----|--------|----|--------|----|--------|----|
|工业废水处理率(%) |>80 |5.0 |75~80 |4.0 |70~74 |4.0 |60~69 |3.0 |
|-------------------------|-----|----|--------|----|--------|----|--------|----|
|环境噪声平均值(分贝) |55 |10 |56 |9 |57 |8 |58 |7 |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70 |6.0 |61~70 |5.0 |51~60 |4.0 |41~50 |4.0 |
| (%) | | | | | | | | |
|-------------------------|-----|----|--------|----|--------|----|--------|----|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 |>60 |6.0 |51~55 |5.0 |46~50 |4.0 |41~45 |4.0 |
| (%) | | | | | | | | |
|-------------------------|-----|----|--------|----|--------|----|--------|----|
|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率 |100 |7.0 |98~100 |6.5 |94~97 |5.0 |90~93 |4.5 |
| (%) | | | | | | | | |
|-------------------------|-----|----|--------|----|--------|----|--------|----|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0 |7.0 |9.1~10 |6.5 |8.1~9 |5.0 |7.1~8 |4.5 |
| (平方米)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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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分,将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状况分为十个等级,分以下的为三级;以此类推,每满10分进一级。量考核指标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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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 | | 评 | | 评 | | 评 | | 评 | |评 |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
--------|----|--------|----|--------|----|--------|----|--------|----|---------|----|
| | | | | | | | | | | |
<9 |4.5 |<10 |4.0 |<11 |3.5 |<12 |2.3 |12~15 |1.2 |>15 |0.6 |
--------|----|--------|----|--------|----|--------|----|--------|----|---------|----|
| | | | | | | | | | | |
<0.06 |1.5 |<0.07 |1.0 |<0.08 |0.7 |<0.09 |0.6 |<0.10 |0.4 |0.1~0.12|0.2 |
--------|----|--------|----|--------|----|--------|----|--------|----|---------|----|
| | | | | | | | | | | |
>60 |2.5 |>50 |1.8 |>40 |1.2 |>30 |0.7 |>20 |0.3 |5~10 |0.2 |
--------|----|--------|----|--------|----|--------|----|--------|----|---------|----|
| | | | | | | | | | | |
60~69 |2.0 | 50~59 |1.8 | 40~49 |1.2 | 30~39 |0.7 | 20~29 |0.5 |5~19 |0.3 |
--------|----|--------|----|--------|----|--------|----|--------|----|---------|----|
| | | | | | | | | | | |
60~69 |2.5 | 50~59 |1.8 | 40~49 |1.2 | 30~39 |0.7 | 20~29 |0.5 |5~19 |0.2 |
--------|----|--------|----|--------|----|--------|----|--------|----|---------|----|
| | | | | | | | | | | |
80~84 |5.0 | 75~79 |4.5 | 70~74 |4.0 | 65~69 |2.5 | 60~64 |1.4 | 50~59 |0.7 |
--------|----|--------|----|--------|----|--------|----|--------|----|---------|----|
| | | | | | | | | | | |
7.6~8 |3.5 |8.1~8.5|3.0 | 8.6~9 |2.2 |9.1~9.5|1.8 | 9.6~10|1.2 |1.1 |0.6 |
--------|----|--------|----|--------|----|--------|----|--------|----|---------|----|
| | | | | | | | | | | |
351~400|3.5 |401~450|3.0 |451~500|2.2 |501~600|1.8 |601~700|1.2 |701~900 |0.6 |
--------|----|--------|----|--------|----|--------|----|--------|----|---------|----|
| | | | | | | | | | | |
19~21 |3.5 | 16~18 |3.0 | 13~15 |2.4 | 10~12 |1.8 | 5~9 |1.2 | 1~4 |0.6 |
--------|----|--------|----|--------|----|--------|----|--------|----|---------|----|
| | | | | | | | | | | |
50~59 |2.5 | 40~49 |1.8 | 30~39 |1.3 | 20~29 |0.7 | 10~19 |0.5 | 5~9 |0.3 |
--------|----|--------|----|--------|----|--------|----|--------|----|---------|----|
| | | | | | | | | | | |
50~59 |2.5 | 40~49 |1.7 | 30~39 |1.2 | 20~29 |0.7 | 10~19 |0.5 | 5~9 |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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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 | | 评 | | 评 | | 评 | | 评 | |评 |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
--------|----|--------|----|--------|----|--------|----|--------|----|---------|----|
59 |6 | 60 |5 | 61 |4 | 62 |3 | 63 |2 | 64~65 |1 |
--------|----|--------|----|--------|----|--------|----|--------|----|---------|----|
| | | | | | | | | | | |
31~40 |3.5 | 26~30 |3.0 | 21~25 |2.2 | 16~20 |1.5 | 10~15 |1.0 | 5~9 |0.5 |
--------|----|--------|----|--------|----|--------|----|--------|----|---------|----|
| | | | | | | | | | | |
36~40 |3.5 | 31~35 |3.0 | 26~30 |2.3 | 21~25 |1.6 | 16~20 |1.0 | 5~15 |0.5 |
--------|----|--------|----|--------|----|--------|----|--------|----|---------|----|
| | | | | | | | | | | |
86~89 |4.0 | 82~85 |3.0 | 78~81 |2.7 | 74~77 |2.0 | 70~73 |1.4 | 70 |0.7 |
--------|----|--------|----|--------|----|--------|----|--------|----|---------|----|
| | | | | | | | | | | |
6.1~7 |4.0 | 5.1~6 |3 | 4.1~5 |2.8 | 3.1~4 |2.1 | 2.1~9 |1.4 | 2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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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100分的为一级;达到90分以上,100分以下的为二级;
达到80分以上,90以下的为三级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的通知

卫办疾控函〔201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及时掌握重性精神疾病动态,我部组织开发了“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已启用。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8月20日前,完成对辖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系统使用与管理人员的培训,所需费用从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业务培训项目中支出。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规范(试行)》(附件1)和《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附件2)要求(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以下简称患者)信息录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以下简称686项目)地区,应当将原“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所有患者信息,于8月31日前录入新系统。非686项目地区,要根据卫办疾控函〔2011〕427号文件要求,于9月30日前完成患者信息录入。

三、已经建立精神疾病信息系统的省份,请与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联系,获取国家信息系统基础数据集,于9月30日前实现国家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之间的对接。

各地在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与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联系。

联系人: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王勋

联系电话:010-82802834、82012955



附件:1.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规范(试行)

  2.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1

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管理,维护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基本数据的完整、准确,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负责本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并对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精防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及相关支持。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和《关于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2267号)要求,精防机构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辖区内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科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设立。无精神专科医院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管理责任,同时委托一所政府举办的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技术指导责任。

(二)属地管理。各级医疗机构为系统使用及基本数据报告单位,接受本级精防机构的技术指导与管理。

二、报告病种及基本数据收集范围

(一)报告病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种重性精神疾病(详见附表1)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暂不纳入系统报告范围。

(二)基本数据收集范围。包括患者个案信息(详见附表2)和精神卫生工作报表。

三、责任报告单位及相关人员

(一)责任报告单位。包括从事重性精神疾病救治、服务、管理的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各级精防机构等。

(二)责任报告人。包括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以下简称患者)建档与随访管理的基层医务人员,从事患者诊断、治疗、应急医疗处置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填写、报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报表的精防机构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责任报告人负责填写基本数据的相关表格等。

(三)数据质控员。数据质控员是指负责患者信息审核、基本数据录入及质量管理的人员。

(四)业务管理员。业务管理员是指各级精防机构中负责设立系统用户账号、分配用户权限、履行用户管理职责的唯一责任人。

四、基本数据报告流程

(一)患者个案信息。在系统中,患者分为2类:一类为“在管患者”,是指辖区内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管理)的居家患者;另一类为“非在管患者”,包括未纳入管理但接受应急医疗处置的患者、拒绝纳入管理的患者等。

1.在管患者。由承担管理任务的基层医务人员填写相关表格,数据质控员负责录入系统。

2.非在管患者。非在管患者接受应急医疗处置后,由实施应急医疗处置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填写《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单),并将复印件于24小时内报本级精防机构,由本级精防机构将应急处置单逐级移交至县级精防机构。对于辖区内的患者,县(区)精防机构将应急处置单移交至患者常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纳入管理,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定期随访,报告程序同“在管患者”;对于辖区外的患者,县(区)精防机构将应急处置单报市级精防机构。

市级精防机构的数据质控员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本市非在管患者上月应急医疗处置月报表录入系统。

(二)精神卫生工作报表。包括患者危险行为发生及解锁情况、工作机构及人员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情况等。省级精防机构每年初收集汇总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精神卫生工作情况并填写报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于3月1日前录入系统。



五、部门与机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卫生部承担国家级系统组织管理与协调任务,负责制订管理规范等相关制度,定期开展督导。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系统的组织管理与协调以及所需硬件配置。

根据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及信息化条件,可以适当增加登记报告的重性精神疾病种类和内容。在国家级系统基础上,可以设计开发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国家级系统的对接。

3.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系统的运行维护、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

(二)技术指导与管理机构。

1.中国疾控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国家级硬件平台建设与维护,负责数据交换及定期备份,参与省级师资培训。

2.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挂靠在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协助卫生部制订系统管理规范等管理制度;受卫生部委托承担系统的国家级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系统的国家级权限管理和机构编码维护;负责数据的国家级质量控制、汇总与统计分析,并形成相关报表定期报送卫生部;组织开展省级师资培训;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3.精防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方案;负责系统的本级业务管理和权限管理;承担系统的本级数据质量控制、汇总与统计分析,并形成相关报表定期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培训等。

此外,市级精防机构承担本辖区非在管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月报表的汇总及网络报告任务;县级精防机构负责本辖区应急处置单的汇总和信息分流工作。

(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及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负责制订本单位系统管理报告制度;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以下简称出院信息单)并转至本级精防机构。

(四)基层医疗机构。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制订本单位系统管理报告制度,承担辖区内患者基本数据收集及网络报告任务等。

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辖区内患者基本数据收集与报告工作。

六、信息管理

(一)信息报告管理。患者基本数据报告同时采用纸质表格和系统网络报告两种形式。

1.网络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直接将基本数据录入系统;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可由所在地县级精防机构使用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直报用户账号代为录入。

2.信息审核。责任报告人和数据质控员对基本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责任报告人须对纸质表格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检查,确保信息准确。数据质控员对可疑信息应核实后再行录入。

县级精防机构的数据质控员应当在2周内对本辖区网络报告的基本数据进行审核,对可疑信息应当及时返回责任报告单位核实。

3.信息更新。责任报告单位对失访后再次纳入管理或其他信息有变化的患者,应及时进行系统信息更新。

4.查重。县级精防机构每隔2周对辖区内的系统网络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如发现报告患者信息相同或基本相同,应当及时与责任报告单位的数据质控员取得联系并进行核实,如确为重复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

(二)信息安全管理。

1.各级精防机构负责本级的系统用户安全管理。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系统使用与查询范围和权限。其他部门和机构如需查询系统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备案。

2.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发布全国或本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相关信息。其他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和数据质控员以及精神疾病防治相关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患者信息。

3.各级业务管理员应当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保密制度有关规定,责任心强。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及互联网络,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不参加任何非法网络组织,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系统相关信息。

七、系统产出及资料保存

(一)系统产出。根据患者个案信息等,系统可定期自动生成常规报表及统计图表,以便精神卫生管理需要。

(二)资料保存。

1.基层医疗机构建档随访所产生的纸质材料需至少保留5年,死亡患者档案信息至少保留3年。

2.本系统将于每年4月1日自动迭代更新,清空上一年患者个案的随访信息,各级数据质控员应当定期备份基本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

八、考核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各级精防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考核方案,并定期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指导与评估。有关医疗机构应当将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工作纳入本单位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自查。

附表:1.系统报告病种的具体诊断名称及编码表

2.系统基础数据集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jbyfkzj/s5888/201108/52641.htm


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

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



本规范用于说明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

一、用户及其职责。

(一)用户、功能点及角色定义。

1.用户:是指系统相关使用者。

2.功能点:是指用户能够进行的某项系统操作行为。例如:新增一条个案信息。

3.角色:在权限管理中,一个角色就是一组功能点的集合。例如:个案信息的新增、修改、删除等功能点集合为一个角色。

(二)用户类型。

1.业务管理员。是指各级精防机构中负责建立系统用户账号、分配权限、履行用户管理职责的唯一责任人,使用《用户认证与授权管理系统》(为系统的一个配套用户管理系统)为相关用户开设账号并分配权限。

业务管理员应当由责任心强、熟悉计算机及网络使用与管理、了解精神卫生工作体系的人员担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参加任何非法网络组织,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系统相关信息。

2.本级用户。是指由本级业务管理员分配的具有不同权限和业务操作功能的同级用户。包括国家、省、市、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精防机构。

3.直报用户。是指由县级业务管理员分配的、承担患者个案信息录入及报告的用户。通常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三)业务管理员职责。各级业务管理员分别负责管理下级业务管理员、本级用户和直报用户。采用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式。

1.集中管理。各级业务管理员集中管理本辖区内用户账号建立、角色创建及权限分配工作。其中,国家级业务管理员负责系统的角色创建和权限分配;国家、省、市级业务管理员负责为下级业务管理员和本级用户建立账号并授予角色;县级业务管理员负责为直报用户和本级用户建立账号并授予角色。

2.分级负责。国家、省、市级业务管理员承担下级业务管理员及本级用户的操作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任务,县级业务管理员承担直报用户及本级用户的操作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任务。各级业务管理员对本辖区内的系统安全负责。

二、用户建立

(一)用户建立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不同的用户。

2.用户的权限分配应当以保障数据报告的准确、安全、高效为原则。须使用系统提供的角色对用户进行合理授权。如需特殊操作权限,应当逐级向国家级业务管理员申请。

3.所有基层医疗机构责任报告单位均须开设相应的直报用户账号,不论其目前是否具备网络直报条件。

4.按照单人单号原则创建用户账号。

5.所有系统用户信息采用实名制登记。

6.在系统进行调整或修改后,业务管理员应当及时调整角色以适应新的使用环境。

(二)用户建立程序。

1.用户申请。各级业务管理员需填写《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用户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用户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交予上级业务管理员,申请开通账号。

各级精防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如需使用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或数据管理,需填写用户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交予本级精防机构业务管理员,申请开通账号。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用户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交所在县(区)精防机构业务管理员,申请开通直报用户账号。

2.用户创建。业务管理员收到用户申请表后,填写《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用户申请回执》(见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回执),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为申请单位创建用户,并将申请回执反馈给申请单位。用户申请表由业务管理员存档。

创建用户的步骤依次为建立账号、创建角色、为角色分配权限及进行相应角色授予。省、市、县级业务管理员在为用户建立账号后,直接授予用户国家级业务管理员创建的相应角色。

3.用户账号命名规则。用户账号命名规则为“用户类型首字母缩写-所在省/市/县区名称首字母缩写-用户姓名全拼”。其中,“所在省/市/县区名称首字母缩写”采用用户本级行政区划名称的首字母缩写,字母全部为小写。如河北省保定市业务管理员张三的账号为 gly-bd-zhangsan(管理员-保定-张三);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本级用户王五的账号为 bj-qy-wangwu(本级-清苑-王五);又如北京市海淀区直报用户李四的账号为zb-hd-lisi(直报-海淀-李四)。

出现同一区县用户姓名拼音相同的情况,按申请顺序,在账号后加阿拉伯数字,如zb-hd-lisi1,依此类推。

(三)角色管理。

1.角色类型。角色类型共有8个,包括:个案信息录入、个案信息浏览、月报表录入(非在管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月报表)、年报表录入(精神卫生工作报表)、个案信息汇总报表浏览、非在管/汇总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报表浏览、省级精神卫生工作报表浏览、年报表审核。

2.角色授予。各级业务管理员依照《用户对应角色授予表》(见附表3)为其授予相应角色。

(四)用户有效期。用户有效期设置以2年为限。超过有效期的用户如需继续使用,由业务管理员延长其使用期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安全管理

(一)系统安全管理。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不得参加任何网络非法组织和发布任何反动言论;保守国家及单位机密,不得对外散布、传播本系统内部信息。

用户必须使用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安全网络环境,专机专用。避免使用公共场所的计算机登陆系统。用户应当在运行本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定期杀毒;禁止安装、运行含有病毒、恶意代码、木马的程序,禁止运行黑客程序及进行黑客操作。

(二)用户安全管理。

1.账号管理。各级业务管理员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信息及各种原始表单;定期检查用户账号使用情况,必要时关闭用户账号或取消相关角色。

用户调离岗位时,应当及时向所属业务管理员报告,业务管理员应当及时注销该用户账号。

2.密码管理。业务管理员建立用户账号时,应当为其分配初始密码,并单独告知用户本人。业务管理员有权重设下级业务管理员账号密码,但每次重设生效后应及时告知下级业务管理员,如实记录重设原因并留档备查。

用户在初次使用系统时,应当立即更改初始密码。用户密码设置不得少于8位,须使用数字、字母、符号混合编制,并每月变更1次。用户不得将账号、密码泄露给他人。

3.应急管理。直报用户和本级用户发现账号密码泄露时,应当于24小时内通知本级业务管理员。本级业务管理员在查明情况前,应当暂停该用户的使用权限,并及时通知数据质控员对该用户所报数据进行核查,确认未对报告数据造成破坏后,修改该用户密码,恢复该用户的报告权限,同时书面记录并留档备查。

各级业务管理员应当每月检查用户权限系统,如发现本级用户或直报用户信息被恶意盗取或改变,须立即取消该用户的账号,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将危害降至最低。如已发生数据泄露,应当立即上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精防机构。情况严重时应当立即向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和中国疾控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报告。

业务管理员账号发生泄露,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业务管理员。上级业务管理员应当暂停其用户权限,核查系统账号管理及数据安全,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认系统安全后方可恢复其账号功能。

4.业务管理员交接。各级业务管理员应当相对固定,必须交接工作时,应当与接班者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核对账号信息、密码以及当时系统中的各类用户信息及文档,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交接,并形成书面交接报告,由交接双方及单位负责人签字。交接前须报告上级业务管理员,交接完成后上级业务管理员及时停用原业务管理员账号并启用新业务管理员账号。

四、督导与考核评估

(一)督导。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系统权限、用户管理等进行专项督导,每年至少1次。

督导重点内容包括:业务管理员是否严格按照用户申请表分配下级业务管理员、本级用户以及直报用户的权限;对岗位职责变更的用户,是否及时按照权限变更申请表进行权限变更;用户有效期管理情况;是否及时注销调离相关岗位的用户;机构编码年度维护后是否及时注销已取消机构的用户;是否妥善保管用户与权限申请、变更表单;用户是否按密码管理要求设置密码,定期更换密码;用户账号能否做到专人专用等。

(二)考核评估。采用单位自评和逐级考核相结合的形式,重点考核安全管理及数据质量。卫生部及时通报国家级年度考核结果。

附表:1.系统用户申请表

2.系统用户申请回执

3.用户对应角色授予表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jbyfkzj/s5888/201108/526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