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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昌吉州政府公众网站群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4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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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昌吉州政府公众网站群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7]15号



关于转发昌吉州政府公众网站群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信息化办公室拟定的《昌吉州政府公众网站群管理办法》(试行)和《昌吉州政府公众网站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公众网站群管理办法(试行)
州信息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政府公众网站群(以下简称政府网站群)管理,使其安全、有效、可靠运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部庭州网站、各县市门户网站和各部门网站。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关于统一规划昌吉州政府网站群建设的通知》要求,统筹规划网站栏目内容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在政府网站群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五条政府网站群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发布政府可以向公众提供的信息,展示昌吉州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政府网站群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由发布单位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州信息化办公室是政府网站群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功能规划、内容更新和安全技术应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州党政机关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信息网络中心)在州信息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政府网站群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并负责为各部门提供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确保网站安全、稳定地运行。
第八条各县市政府网站由县市人民政府主办,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办公室具体承办。对各县市成立的信息化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应规定其职责,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并要做到定岗、定责,确定专人从事这项工作。
第九条部门网站由部门主办,州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部门具体负责网站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核、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条从事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务工作知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应定期接受州信息网络中心组织的工作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网站内容形式及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第十一条反映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和有关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各单位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由各单位确定,州信息办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州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州信息办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数据更新要及时,确保信息数据的实效性、及时性,坚持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网站信息的全面、准确、安全、及时、实用。
第十四条网站发布、转载其它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群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群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的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七条政府网站群上网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便民服务、功能服务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十八条各单位网站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州信息办备案;新版推出的如有重大修改,也应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
第四章网站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网站群要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网站运行维护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制定上网信息审批领导责任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公开的信息资源要符合有关保密规定,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有责任把好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安全保密关。发布机关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将其与内部办公自动化网络和业务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因特网网站上存贮、处理、传递秘密信息。
第五章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政府网站群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西部庭州网站的主域名为www.cj.gov.cn、www.cj.cn,中文域名为西部庭州和昌吉之窗,代表昌吉州人民政府的网站。
(二)各县市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xxx.gov.cn、www.xxx.cn,中文域名为中国xxx或xxx之窗,代表县市人民政府的网站,其中xxx为县市汉语拼音全称或简称。
(三)各部门子网站的域名为xxx.cj.gov.cn,代表部门的网站,其中xxx为各部门汉语拼音全称或简称。第二十五条公务员电子信箱(@cj.gov.cn)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统一由州信息网络中心负责。
第二十六条政府网站群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七条政府网站群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工作。各单位要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州信息网络中心联系。
各单位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网络管理员注意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络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州信息办和虚拟主机所在单位,由该单位负责更改相应的用户上传信息,以保证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单位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政务信息内容。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单位,应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州信息网络中心定期对各县市、各部门网站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网站建设、维护情况作为政府“争先创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州信息办将根据各单位网站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信息更新情况,依据《昌吉州政府公众网站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考核结果,确定相应分值。州信息网络中心每年组织优秀网站评选活动,并将评选结果在西部庭州网站上发布。
第三十条各单位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州信息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公众网站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州信息办

第一条为促使各县市、各部门建好、管好、用好网站,充分发挥网站功效,为社会、企业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部庭州网站、各县市门户网站和各部门网站。
第三条《昌吉州政府公众网站群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将作为昌吉州政府网站群成员单位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依据和保障,不断提升网上依法公开、规范公开的程度。
第四条网站绩效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对各县市政府网站考核的依据和州政府“争先创优”考核指标中对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公共服务、公众参与和在线办事是政府网站的功能定位。本办法重点考核评估政务公开、公共服务和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公共服务主要考核信息公开、发布时效等内容;规范管理主要考核各单位网站管理的规定和制度的制定、遵守和落实情况。公众参与和在线办事在网站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纳入本考核办法。
第六条政务信息公开和公共服务以“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政务公开要从程序、观念以及制度上处理好保密和公开的关系,通过完善保密制度,明确公开义务,在保证秘密得到有效保守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公开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第七条网站绩效考核由州信息化办公室组织实施,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网上查阅、逐项考核、网上评选、督查检查、网上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定期对政府网站群各成员单位进行评估,做为绩效考核的评分依据。
第八条网站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汇总,评估结果在西部庭州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和政府网站群成员单位的监督。
第九条凡出现涉密信息、文件在网上发布的情况,对网站群成员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本办法为试行办法,今后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府网站的发展方向,结合自治州的实际,不断深化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办法。
第十一条附《昌吉州政府公众网站群绩效考核评估指标》(试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州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


劳动服务公司自一九七九年创办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关怀下,由于各级劳动部门加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得到了迅速发展。十年来,在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组织劳动就业,开展就业训练,吞吐调节社会劳动力和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为解决严重困扰
我国社会、经济的就业问题做出了贡献。当前,劳动就业工作面临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任务十分繁重。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解决好新形势下的城镇就业问题,必须加强和改善对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充分发挥劳动服务公司在劳动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
建设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
一、劳动服务公司是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实施劳动就业政策的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经营性公司。它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劳动就业服务,运用建立劳动生产基地、就业训练基地和职业介绍所等手段,吞吐、调节社会劳动力,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劳动部是全国的劳动服务公司的主管行政部门,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是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的职能机构,它负责研究劳动服务公司工作的政策,拟定劳动服务公司发展规划,协调与有关部门的业务关系,对全国劳动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维护劳动服务公司履行
职责的权利,组织推动劳动服务公司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三、各级地方劳动服务公司是各级地方劳动部门直接领导下实现劳动就业任务的工作机构,它在全面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同时,负责本地区各类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和指导。
地方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应当加强,不能削弱。地方劳动服务公司的规格和名称等,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暂不做统一规定。所需经费,可按照现行规定,或由地方财政列支,或实行差额补贴,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收自支,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


地方劳动部门不设立与劳动服务公司职责相同的重叠机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或管理本地区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在省劳动厅(局)领导下,主要负责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和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工作,拟定本地区劳动服务公司发展的规划、方针和政策,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地、市、县(区、县级市)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在同级劳动部门领导下,完成以下任务:
1.对社会劳动力(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资源统计和组织管理,全面掌握社会劳动力的资源状况;
2.举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交流、职业介绍、信息咨询和就业指导,促进劳务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相互选择提供服务;
3.举办就业训练中心,推动社会各方面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开展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为求职者创造就业条件;
4.合理使用就业经费,发展集体经济,建立劳动生产基地,推动经济联合,广开就业门路,组织生产自救,为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5.管理职工待业保险金的收缴、使用和发放,为待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
6.行使劳动部门赋予的其它行政职权。
六、街、镇、乡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服务站,作为地方劳动服务公司的基层组织,可以由街、镇、乡政府部门直接领导管理,也可以作为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的派出机构。其任务是:
1.负责社会劳动力的登记、组织、管理;
2.开办培训班,组织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
3.广开就业门路,组织、指导待业人员就业;
4.管理直接兴办的经济实体;
5.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和劳务输出提供服务。
七、行业、部门(包括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地方劳动服务公司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对本行业、本部门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公司)进行协调、指导、服务,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广开就业门路
,促进待业青年和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负责本行业劳动服务公司发展的宏观指导工作,业务上受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指导。
八、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一般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组织。在管理体制上,受主办单位领导,业务上受所在地方劳动服务公司指导。它的主要任务是发展集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开展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为本单位职
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创造就业条件。主办单位对所属劳动服务公司承担扶持责任,劳动服务公司在保证自身发展的前提下,可以为主办单位承担一定的义务。双方要严格划清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
九、劳动服务公司应根据深化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进程,适应社会劳动力逐步纳入劳务市场实行竞争就业的需要,不断扩大劳动就业服务的范围。要巩固、发展已有的就业训练基地和劳动生产基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平调上收。要进一步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国家的
优惠政策,解决好发展所需的资金、场地、物资等问题。要不断加强劳动服务公司的自身建设,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经营作风。要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在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
基层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新建立劳动服务公司,须经过地方劳动部门批准。劳动服务公司兴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发照。对于不承担组织管理和安置就业任务的“劳动服务公司”,要认真清理,不得再挂劳动服务公司的牌子。对于劳动服务公
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和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劳动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劳动服务公司要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各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理顺与劳动服务公司的工作联系,明确劳动服务公司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要着重研究发展劳
动服务公司的政策措施,规划和指导劳动服务公司的建设;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协调,为劳动服务公司卓有成效地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1989年1月25日

印发《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疾病的发生,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是指符合入保条件的妇女和儿童,自愿向其居住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基层妇幼保健组织(医院地段或乡镇卫生院防保组,以下简称承保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健保偿服务费,由承保单位为其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一切单位和符合入保条件的孕产妇及0到6周岁儿童。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妇幼保健保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 保健保偿服务范围及责任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保健保偿服务对象:
(一)医学证明身体健康允许结婚可以生育的怀孕12周至产后42天的妇女;
(二)医学证明无明显遗传性疾病、传染病、严重器质性疾病及其他影响保偿疾病的0至6周岁儿童。
第六条 保健保偿的种类有:
(一)孕产妇保健保偿。保偿期限自怀孕12周起到产后42天止的妇女及0至28天的新生儿。
(二)儿童保健保偿。保偿期限自出生后28天起到6周岁儿童。
(三)母子全程保健保偿。保偿期限自妇女怀孕12周起,到产后42天,儿童到年满6周岁。
保偿对象可依据上述规定选择保偿种类。
第七条 承保单位和保偿对象双方在保健保偿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应以合同形式加以确定。
妇幼保健保偿合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条 孕妇应当在怀孕12周前到其户口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保单位办理入保手续,按时接受产前检查;儿童入保手续在办理出生证同时办理。
第九条 承保单位要为入保孕产妇定期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确定分娩方式,进行产后访视,同时要进行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专案管理,认真填写妇保手册及各种登记表、册。
第十条 入保的儿童,享受承保单位提供的儿童系列保健服务。承保单位要为其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筛选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指导母乳喂养和科学喂养。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入保条件的保健对象和未入保的保偿对象,应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进行系统保健管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保健对象必须到承保单位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保健服务,入保孕妇必须到取得辽宁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分娩。

第三章 保偿金的交纳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孕妇怀孕12周早孕建卡时或儿童家长开具出生证明时到承保单位办理入保手续,并根据所选择的保偿形式向承保单位交纳保偿金。
第十四条 保偿金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按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偿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付给投保者补偿;
(二)妇幼保健人员的劳务补贴、技术学习费用;
(三)物质消耗、设备折旧费用;
(四)技术鉴定费用和有关人员劳务补贴。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保偿金的收取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补偿与退保
第十六条 保健保偿对象按规定接受了保健保偿服务,因承保单位的技术原因或责任原因,使孕产妇或儿童发生保健保偿合同书中申明给予补偿的几种情况之一者,由承保单位按合同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保偿对象具备多项补偿条件的,补偿标准按最高项补偿。
第十八条 保偿对象在保偿期内,发生符合保健保偿合同规定的补偿条件的疾病或死亡的,应在3个月内向承保单位提出书面补偿申请。承保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向所属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补偿的答复。
第十九条 保偿对象对承保单位作出的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当地县(区)技术指导组申请鉴定,费用先由申请鉴定方交纳,县(区)技术指导组受理后,一般应在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 保偿对象如对县(区)级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技术指导组申请重新鉴定,市技术指导组应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市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鉴定收费标准可参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同意补偿的,鉴定费由所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支付;鉴定结论不予补偿的,鉴定费由保偿对象自付。
第二十二条 补偿金由承保单位一次付清,若六个月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保偿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偿:
(一)未按承保单位要求时间、次数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发生保偿内疾病的;
(二)孕产妇在未取得辽宁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分娩,或孕妇在家分娩由无证接生员,或个体产站接生引起疾病或死亡的;
(三)患其他非保偿疾病或引起死亡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提出书面补偿申请的。
第二十四条 保偿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承保单位按截止日期退还一定比例的保偿金:
(一)因故搬迁出原居住地(乡镇或街道),不能继续接受保健保偿服务的;
(二)保偿对象死亡的;
(三)因病住院半年以上的。
在保偿期限内享受过经济补偿者,退保时不再返还保健保偿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退还保健保偿服务费时,保偿合同同时废止。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在保健保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因保健人员不负责任,不按期给予常规检查和治疗、漏检漏查误诊而发生保偿内疾病,保偿医院、保偿医生分别按30%、70%的比例承担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保偿对象提出补偿申请后,承保单位有义务向各级保健保偿技术指导小组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有关人员涂改、丢失、隐匿、伪造、销毁与补偿鉴定有关资料的,按国家和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展保健保偿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