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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5:4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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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安部 卫生部


环发〔2006〕145号


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辐射事故分类和分级处理原则,需要明确建立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1),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卫生部报告。


四、省、地(市)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见附件二、三、四),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见附件五)。


五、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确认该辐射事故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及时通报省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无需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六、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分别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辖区内发生的所有辐射事故情况汇总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2.放射源分类办法
3.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4.辐射事故分级
5.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放射源 事故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四:

辐 射 事 故 分 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旅游宣传促销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旅游宣传促销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旅游宣传促销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广元市旅游宣传促销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拓展旅游市场,打造广元旅游目的地,促进我市地震灾后旅游业的恢复重建和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旅游宣传促销优惠政策的通知》(广府函〔2008〕6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地震灾后恢复旅游市场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广府办发〔2008〕6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财政对旅行社实施补贴奖励
(一)补贴奖励范围:本市范围内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包机、旅游专列、组团到我市景区景点旅游的(至少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区景点);外地旅行社通过包机、旅游专列或组团来广元旅游(至少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区景点),在广元委托地接社的。
(二)考核主体:由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相关指标进行考核。
(三)资金来源:市政府从全市收取门票的景区景点当年门票收入中统筹10%,集中于市财政,作为旅游促销专项资金,用于对旅行社的奖励和补贴,不足部分在当年市财政安排的旅游宣传促销经费中解决。
凡收取门票的景区景点,其门票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当地财政监管。县区财政按季集中上缴门票统筹收入,缴入市财政非税专户。
(四)资金申请、拨付程序:次年3月底前,由市旅游局将旅行社上年组织包机、旅游专列、组团到广元辖区内景区景点旅游考核结果汇总,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将补贴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相关旅行社。
二、相关部门为旅行社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
(一)每年评选1—3家组团优秀旅行社,由广元市旅游协会授予“组团优秀旅行社”称号,并给予表彰。
(二)凡来广元市境内旅游的团队,所有景区景点和酒店应给予最优惠的折扣价。
(三)对组团来广元境内旅游的团队车辆,一律免收地方性的过路、过桥费用(高速公路除外)。各组团社于团队抵广元前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市旅游局审定后,向交通部门申领特别通行证,实行一团一证。(旅游团队车辆“特别通行证”申报表见附件1,提交《申报表》应附组团合同或地接确认件以及团队运行计划表)。
(四)根据旅游团队游览、购物、食宿、娱乐需要,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旅游、商务、城监等部门在市区内规划旅游车免费临时停靠点。
(五)旅行社与旅游运输企业签订旅游用车合同后,市运管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旅游客运线路牌。
(六)旅游车辆凭运管部门颁发的旅游客运线路牌,可在广元城区机动车道路上行驶。
(七)交警、巡警要主动为旅游车服务,接受咨询、引导路线、实施保障。公路收费站要对旅游车开辟“绿色通道”提前验行。
三、对旅行社开展宣传促销广元旅游予以补贴
旅行社开展宣传前,对宣传的内容及方式,填写《广元市旅行社宣传促销审批表》(附件2),报景区景点所在地旅游局核定,经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再行宣传。宣传完后凭宣传促销的原始资料和发票原件按季度提交《广元市旅行社宣传促销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3),报市旅游局审核汇总,年终由市旅游局报市财政局按照广府函〔2008〕6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旅行社组织航空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团队旅游业务予以奖励
(一)旅行社签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包机、旅游专列、10人以上的团队旅游合同后,应填写《旅行社组团来广元旅游团队运行情况表》(附件4),负责接待的景区景点、酒店应签字盖章。
(二)旅游团队运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旅行社应提交《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团队审核表》(附件5),并附包机、旅游专列、团队旅游合同或地接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团队运行计划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旅行社组团来广元旅游团队运行情况表》,经景区景点所在地旅游局确认后报市旅游局审核,实行一团一审。
(三)旅行社应妥善保管团队资料,并于次年2月底之前将所有团队档案资料报市旅游局审核,市旅游局于3月底前将全市旅行社组团情况汇总并填写《广元市旅行社组团奖励补贴申报表》(附件6),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对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到广元旅游予以奖励
(一)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到广元旅游,应于团队抵广元前24小时向市旅游局提交《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外游客来广元旅游团队申报表》(附件7),并附旅游合同(或转接团确认书)。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团队在广元运行时,应填写《旅行社组团来广元旅游团队运行情况表》,负责接待的景区景点、酒店应签字盖章,实行一团一表。
(三)旅游团队运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旅行社应填写《游客来广元旅游团队情况审核表》,并附旅游合同或转接团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团队运行计划表原件及复印件,游客民航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复印件或旅游车租车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旅行社组团来广元旅游团队运行情况表》,报市旅游局审核。
六、对星级饭店接待到广元旅游团队住宿予以补贴
(一)仅对在2008年7月19日—28日接待到广元的旅游团队的星级饭店进行补贴。
(二)旅游团队运行结束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星级饭店应填写《星级饭店接待旅游团队住宿费用补贴申报表》(附件8),于2008年底前报市旅游局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4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旅游团队车辆“特别通行证”申报表
2、广元市旅行社宣传促销审批表
3、广元市旅行社宣传促销费用补贴申请表
4、旅行社组团来广元旅游团队运行情况表
5、旅行社组织接待来广旅游团队审核表
6、广元市旅行社组团奖励补贴申报表
7、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外游客来广旅游团队申报表
8、星级饭店接待旅游团队房价补贴申报表

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完善现有综合利用政策几点补充规定的通知》,为减少环境污染,化害为利,促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加强对排灰、用灰单位的管理、协调和调动其积极性,使社会效益、环境
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排放、贮存、运输、利用粉煤灰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应遵守本市环境保护、交通管理、港务监督、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现有排灰、用灰单位要不断开拓粉煤灰综合利用领域,努力提高粉煤灰利用率,逐步扩大粉煤灰深度加工,提高产品质量;现未很好利用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综合利用,取得经济效益;新建排灰单位必须同步配套解决综合利用粉煤灰或妥善治理,不得任意向江、河、湖
、海倾倒。
第四条 在本市承担建筑、市政施工的单位,应主动积极利用粉煤灰制品,并在混凝土、水泥砂浆和筑路、筑港、回填和沙井等工程中合理利用粉煤灰;建材生产企业应在硅酸盐制品中坚持利用粉煤灰,并在水泥、砖瓦生产中扩大利用;电力部门要发挥灰源、能源优势,开展多种经营
,积极搞好粉煤灰综合利用。
设计、科研单位对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应积极配合研究、推广应用。
第五条 排灰、用灰单位应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关系。对用灰量大、用量稳定的本市国营或集体用灰单位,要优先、充分供应。
第六条 排灰、用灰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向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建委)和市环境保护局申报本年度粉煤灰处理、利用情况和下年度供需计划。
市建委指定有关单位制订市内粉煤灰的年度供需计划,组织供灰、用灰、交通运输单位进行年度计划平衡,由供、需、运各方直接签订经济合同。
第七条 用灰单位在贮灰场取灰时,要遵守贮灰场的管理制度,维护贮灰场设施,避免再次污染环境。贮灰场设备要符合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用灰单位在贮灰场自取原状湿粉煤灰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费;但协助用灰单位装载的,可酌收劳务费。
第九条 粉煤灰经加工后符合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市企业标准(以下称产品标准)要求的为加工灰,如做混凝土掺合料用的粉煤灰(包括磨细粉煤灰、Ⅰ级灰、Ⅱ级灰)和漂珠、微珠、高铁灰(相当精铁灰)、增钙渣等。原状干灰、液态渣、炉底渣、调节灰视同加工灰。
加工灰、视同加工灰收费的制定,应多照顾用灰单位利益,并结合产品质量、供灰地点远近,由电力部门提出收费建议,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但排灰单位可向下浮动。


劳务费亦按前款精神及办法制定。
第十条 排灰单位应参照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办法,自行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加工灰的成份、性能和品质进行检验,附发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视同加工灰的质量,亦应逐步做到符合标准,并进行检验,附发合格证。
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应按照产品标准,定期对加工灰、视同加工灰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综合利用粉煤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操作,保证工程和粉煤灰制品质量。凡因不按规定使用粉煤灰造成质量事故的,由造成事故单位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排灰单位供应墙体材料(包括蒸养、蒸压硅酸盐制品和烧结建材制品)和筑路、筑港、回填工程的视同加工灰,均给予百分之五十至八十的收费优惠;协助装载原状湿灰的劳务费亦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三条 排灰单位列为丢弃的原状湿灰,筑路、筑港、回填工程和烧结砖项目需要大量利用时,应在市建委统一安排下,由排灰单位从优照顾,给予运输费合理补贴,其金额应低于排放运输费,并视同排放运输费列支。
第十四条 以粉煤灰和其他废渣(灰)为主要原料生产的425号以下(含425号)的矿渣粉煤灰水泥、砌块、煤渣砖,在一九九0年前免征产品税;对掺用粉煤灰和其他废渣(灰)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他建筑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一九九0年前,也予免征产品税

第十五条 国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独立计算盈亏的车间、分厂,可在投产后五年内免缴所得税和调节税。
国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按国家经委、财政部规定,享受税前还款优惠,即可在该项目投产后用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
集体企业建设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用灰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使用粉煤灰节约水泥等原材料,降低工程成本的,其增加的利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用灰、施工、设计、科研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使用粉煤灰节约水泥等原材料或有相应贡献的,按本市有关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奖金分配要体现多劳多得,主要奖给直接操作人员和直接承担技术责任的人员。排灰单位综合利用粉煤灰节约原材料的,经市主管局审
定,报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批准,按本市有关奖励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享受优惠的用灰单位,如将灰转卖给外单位,须事先征得排灰单位的同意。否则,排灰单位有权分享其经济效益或取消优惠。经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批准的粉煤灰中转单位,可自行销售并酌收中转费。收费标准由市主管局提出建议,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但中转单位可向
下浮动。
第十九条 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所需资金,除用灰量大、用量稳定,但无利或微利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建设项目需要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外,主要靠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自行筹集。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经上级批准,可按粉煤灰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条件,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开发基金优惠贷款;排灰、用灰单位合资或合作经营;用灰单位可以优惠价格提供产品,吸收用户投资合作;可出口优质粉煤灰、粉煤灰制品和综合利用技术装备,吸引外商合资、合作
经营。
粉煤灰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折旧基金,按有关规定全部留给各企业,专项用于该项目更新或扩建。
第二十条 由市建委为主,协同市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华东电业管理局、市物价局、电力工业局、环境保护局、建筑材料工业局、建筑工程局、市政工程管理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市分行等单位,共同加强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和领导,贯彻有关方针政策,
制订发展规划,总结交流经验,组织科研攻关,协调排灰、用灰单位关系等工作。市建委可指定有关单位兼管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科研开发基金(章程另订),用于科学研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小型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198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