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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6:2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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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市级统筹管理职业教育的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决定将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审批的权限下放至市一级。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5〕3号)精神,今后我市市属和县、市、区属普通中专学校以及辖区内民办普通中专学校(不含师范类和卫生类)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市政府负责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为规范我市普通中专学校的审批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普通中专学校)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中专学校,是指按规定批准成立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由地方统一组织入学考试、以应届初级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充分利用教育资源。

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和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属和县、市、区属普通中专学校以及辖区内民办普通中专学校(不含师范类和卫生类)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进行审批,并按规定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审批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符合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的规定。

设置艺术类学校应当符合文化部、教育部《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文教科发〔2001〕55号)的规定。

设置体育类学校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体群字〔2001〕167号)的规定。

第六条 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首先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申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以及中等职业以上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第七条 经论证可以设置普通中专学校的,应当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分审批筹办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期限从正式批准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报告;

2. 可行性论证报告;

3. 学校章程;

4. 办学方案(学校类别、专业设置、学制、办学规模、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等);

5. 学校组织机构和教师队伍状况(附名单、学历、职称、专业);

6. 经费及来源证明文件;

7. 其他相关材料(如产权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文件等)。

第十条 民办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申请予以审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设置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准予设置的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普通中专学校的督导和评估,对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教育质量不合格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停办,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游泳池中常见的法律纠纷
作者:宋飞

对于喜爱游泳的人来说,炎热的夏季是快乐的,因为可以泡在一池碧水里做一条爱游泳的鱼。除了选择江里海边畅游,各个大小游泳馆也是消夏的好去处,特别是对那些正放暑假的孩子们来说,游泳池简直就是玩耍的天堂。可是,在游泳池享受休闲惬意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留心游泳池里容易引起的一些法律纠纷(很多地方都只是点到为止)
首先看收费处。笔者在网上找到了一份佛山市南海区名汇城市花园的游泳池收费标准:“月票(小孩:200 元/月/30 次、大人:240 元/月/30 次)……”。这个看上去还不够详细,那么我回忆一下我所去过的当地游泳池的收费标准:“教练包会培训票(又叫VIP会员卡,小孩:300元/ 12 次,大人,400元/ 12 次);月票(小孩:200 元/ 30 次、大人:240 元/ 30 次,可以两个人共一张票);按次算10元/人,每天上午11点前5元/人”。这个收费标准不高,主要是为了招徕顾客,而且小孩收费一般都没有明码标价,只是你去咨询时他才告诉你。但是过了收费处,一旦进到游泳池大门,问题就来了。
接着看游泳池大门。曾经有这样一个案子:在2009年7月,酷暑难耐之际,湖北安陆有人冲着网络论坛上有人发过了“泰合乐园——孩子们的乐园”这样的一个广告贴,于是家里三个大人带着三个小孩驱车到泰合乐园游泳池。花30元为三个小孩购买了三张游泳票。三个孩子蹦蹦跳跳地准备进去,大人们向守门的两个人出示游泳票,说三个孩子游泳,守门“黑大个”拦住我们:“大人不能进去,进去就得买票。”大人们说:“那我们的孩子谁照看啊?”,“黑大个”说:“公司的规定,大人不能进。”大人们说:“我们就进去照看孩子,不会下水玩的。”。“黑大个”说:“进去不下水也是一人10元钱!”我们说“你们这真是个霸王条款啊!”话未落音,也是一孩子欲进去游泳,“黑大个”拦住了他的父母亲,说的是同样的话。“那我们的孩子进去游泳,不让我们进去,出了事,你们负不负得起责任?”,“黑大个”说:“不管!”。双方遂发生口角。“黑大个”指着那孩子父亲说:“老子搞死你!”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三个大人见状后,退票,收银“女将”把退的钱往桌上一摔,白眼道:“外面有通知!”。我们到外面找也没找到相关公告。 对于泰合乐园这样的服务,几个大人感到无语。这样素质的人员还来服务,是丢了谁的脸?这种粗暴、无礼的服务能让这里成为“孩子们的乐园”?这种缺乏人性化的管理能给所谓的公司带来持续的发展? 于是他们发帖子希望工商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铲除这个“霸王条款”,物价部门规范其收费。 结果在网上引起了一场论战。
这种火爆的打斗场面笔者虽然没见过,但是多带人进去的事情,大门检票的人确实是不允许的。带小孩去游泳对于顾客来说,也就变得非常不方便了。
再看沐浴间。在浙江省江山市万隆度假村游泳池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一个小学五年级的小女孩在2010年7月5日购买了一张30天的游泳票(月票上的有效期限为8月31日),就在第二次在更衣间丢失了这张月票,小孩子发现后哭得很伤心。当时工作人员说帮着找找看,说让拿上发票去看看,拿去发票又说不能补,也不能挂失。女孩的家长想不通为什么不能,发票上号和月票上都有序号的,350元相当于其工资,该处就这样不理不睬,相会推诿,30天时间眼看就要过去了,她的家长很无奈,怀着唯一的希望于当月11日向工商局投诉,希望能尽快解决。可是工商局不予受理。
说起这个月票问题,笔者不免想多说几句。笔者也曾丢失去游泳的月票,去找游泳池管理人员询问,他们说,根据他们的工作流程,划卡时我的票号他们也确实记得,但是他们没有开发票的习惯,也只办理教练包会培训票的挂失补发手续,还要收取手续费3元,因为他们在这种VIP会员卡上填写了会员的姓名及基本信息,属于记名票。对于月票,属于不记名票,不予办理挂失补发,谁捡去谁还可以凭没划完的记录继续使用。这一说法确实属于一个“霸王条款”,希望立法者和执法机关认真考虑广大消费者的这一诉求,否则游泳顾客被侵犯权益的事件将会层出不穷,而且对游泳池管理者又起不到一点规范其经营服务质量的作用。
最后看保管设施。2008年6月在上海某平价游泳池(收费标准为15-25元/场/人),打工仔木木早就知道公司附近的某游泳馆设施比较陈旧,但冲着15元一小时的低价还是忍不住前去体验了一次,而霉运偏偏给他碰上了。由于游泳池的水不是太干净,前来游泳的人又多,木木游得不爽,于是匆匆上岸,结果冲淋间居然只有冷水没有热水,更让人气恼的是,回到更衣室,木木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虽说里面的现金并不多,但是还有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一下子全丢了十分麻烦。
破旧的木质衣柜上,5元抵押换来的小铁锁有明显的撬开痕迹,木木真后悔没有自己带把坚实的锁,因为这种小锁对小偷来说实在是太容易开了,一根细钢丝就可以轻松搞定。气愤之下,木木找来了游泳馆的管理员,询问相关情况。管理员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神态,竟指着墙上“贵重物品请寄存”的字样和木木说:“我们这里有服务台,一般客人都会将贵重物品寄存,如果自己将物品锁在衣柜里,丢失了我们不负责。”这理由看起来无懈可击,一时木木竟想不到如何辩驳,只能自认倒霉,发誓以后再也不来了。
后来和同事诉苦,同事安慰木木:“损失点钱财尚且还算事小,有些不正规的游泳池都没有配备足够的救生员,即使有救生员很可能资历也不过硬,万一出了点事故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木木心想,看来以后不能贪便宜,还是选择硬件设施好软件设施都相对齐全的游泳馆比较靠谱。
对于木木的遭遇,笔者也深有感触。我去过的那个游泳池,还没有单独的更衣间呢,而是直接在游泳池岸上一个非常显眼的位置放置了一个生锈的旧保管箱,一把小锁,一根细钢丝,又不是上海,还要3元钱保管费!实在是很不划算。
以上点到的三类事情能否起诉?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喜欢较真的人们可以记住以下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94条:“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说了这么多牢骚话,三伏天也到了,还是希望大家留心,因为立法者和执法机关的关注重点不在这个关系民生的小小游泳池上,他们还有更重要的事情要考虑。到平价游泳池游泳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这是指需要起诉的情形),或者一个人去游泳,一个人看东西(这是指不想起诉的情形)。一分钱一份货,经济条件好一点的地方,自然这类法律纠纷就会少一些。想来想去,还是海南和珠海、深圳那边的游泳池泡凉水澡舒服,不用去想这些法律纠纷的问题。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印发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10号



印发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实现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我市电子公文交换的应用及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办公效率,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基于XML的电子公文格式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制作并通过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的,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通过网络传输的具有规范格式的政府文件。
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是依托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实现本市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其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公文交换和信息传递的业务平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活动。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应使用市政府统一提供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及相关设备,并通过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换。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各使用单位)的办公厅(室)是电子公文和信息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下级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
市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平台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通过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交换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和信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电子公文的种类、形式、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子公文的交换格式应符合《基于XML的电子公文格式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在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过程中,使用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的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使用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形成的具备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是有效的电子公文,具有不可抵赖性。
各使用单位应当对盖有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和信息负责。
第十条 电子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各使用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办公厅登记备案,取得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的使用帐号和密码。
电子印章的制作应当和各机关现行物理印章完全吻合,其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18336-2001《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和GB/T17903-1999《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接收发送及电子印章、帐户、密码的保管工作。
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存取操作,并按本单位用印规定使用,保证电子公文的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进入各使用单位指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依照前款规定确定到达时间的,可从电子公文上的电子印章数字日期戳来确认。
第十三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对不能正常接收或发现发送错误的电子公文,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查明原因。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对、催办或督办,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由各使用单位办公室(或机要室) 自动向广州市档案馆内部网归档保存。
电子公文原则上由电子公文形成单位负责归档,各收文单位负责登记收文情况,以备查询。须收文单位办理或归档的文件,发文单位和收文单位都应当归档。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并按照《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必须配置相应的系统设备,建立安全可靠的电子档案库。电子档案库的文件如果被借调和流通,必须具备自动清除和涉密追踪的能力。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足够容量的暂存存储器,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齐全。
第十七条 复制电子公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制成纸质公文的,应经有关机关领导或者文秘部门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
(二)复制成纸质公文的,应当注明制作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三)需要电子复制的,应当进行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的拷贝后备。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介质(包括硬盘、软盘、磁带、光盘等)应按下列要求管理:
(一)电子公文介质的使用和保存,等同纸质公文的使用和保存。
(二)电子公文介质的维护和维修,需指定专人负责。
(三)电子公文介质的销毁,等同纸质公文的销毁,需进行登记并由两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公文介质应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和信息应当采用标准的XMI格式进行封装,并进行加密,涉密电子公文应标明相应密级标识。
第二十条 用于电子公文处理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达到国家保密标准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和信息不得通过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处理。
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达到国家保密标准、可以处理涉密信息后,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公文和信息应按国家保密标准的要求进行存储、处理和传输。
绝密级公文及信息不得在任何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上存储、处理和传输。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