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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5:0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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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6〕1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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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国有直管公房,是指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房屋。
第三条 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管理局所属的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国有直管公房,不得利用国有直管公房获取非法利益。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无偿划拨国有直管公房。 
国有直管公房经政府批准同意处置的,处置收入必须进入财
政专户,用于国有直管公房的维护和发展。


第二章 产权产籍

第五条 国有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第六条 对国有直管公房所有权实行按幢登记制度。国有直管公房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有直管公房产权、产籍档案,全面掌握国有直管公房的数量、质量、使用状况等,并及时办理产权异动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应对国有直管公房建立账册、图表、卡片等以及其它反映直管公房现状和历史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房屋状况的变化上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 营


第九条 国有直管公房按照使用性质分为住宅与非住宅两大类型,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应分别进行经营管理。
对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国有直管公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及使用人应对其予以重点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原状。
第十条 国有直管公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拆迁人应将相关资料报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审核,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 拆迁国有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拆一还一。住宅房屋按户归还,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归还;每户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的,归还面积不得小于原建筑面积。归还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配备必要的附属设施。住宅房屋按幢、按单元从第一层起归还。
根据规划要求原地不能建房的,在征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异地归还。
第十二条 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的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经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廉租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其租金差额部分,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由财政补贴给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对符合出售条件的国有直管公房住宅,可向原承租人出售,出售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四条 国有直管公房住宅只能出租给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居住两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禁止一户租住两处或两处以上国有直管公房住宅。在同城区内另有住房的承租人,应及时向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退还国有直管公房住宅。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和租赁价格,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并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国有直管公房住宅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租,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直管公房非住宅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租,实行市场调节机制,坚持优地、优质、优价。租金的额度、调整时间、租赁期限等由租赁双方协议确定,繁华地段可实行租赁招标的办法。租赁合同应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承租人必须依约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拒付或拖欠。拖欠租金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经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查实后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原承租人死亡无共同居住人的,租赁合同终止,由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收回房屋。
夫妻离异由其配偶续租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直管公房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用所承租的房屋设定担保。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返还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报告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二条 国有直管公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等级为D级的危房,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拆除该房屋。鉴定等级为A级、B级和C级的危房,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修缮,确保居住安全。
经规划部门许可可以重新翻建的危房,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出资对直管公房进行翻建,建设期间承租人自行过渡。不能进行翻建的危房,原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按照《常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安置。

第四章 修 缮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国有直管公房的修缮工作,负责制订国有直管公房年度修缮计划,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审批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有直管公房的修缮范围,由租赁双方在合同中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损坏,应及时报修。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做出修缮安排。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赔偿。
在房屋修缮时,承租人和其邻居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二十六条 国有直管公房供水、供电的接户事宜及费用由承租人自理。户内设施一次性交付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应承租人要求可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但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措:
(一)日常小修养护资金从房租收入中提取;
(二)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后公用部分的维修资金按有关规定从售房资金中提取;
(三)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有直管公房修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保证房屋正常使用;
(二)维护居住安全;
(三)完善相关附属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理:
(一)强占国有直管公房的;
(二)故意损坏、危害国有直管公房造成损失的;
(三)擅自买卖国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
(四)擅自转租国有直管公房的。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国有直管公房使用、租赁、买卖、修缮等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常德市城镇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使得人们逐渐把关注的重点转向注册商标,以至于有人认为既然注册商标制度已经建立,未注册商标就不应再受到法律保护了,否则将不利于提高市场主体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 唯注册保护论”有着很大的弊端,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一定程度上容易导“ 抢注”的大量产生,使公平竞争秩序遭到破坏,诚实信用信仰遭受侵蚀。如今, “ 唯注册保护论”已经基本被世界各国所摈弃, 我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体现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不能否认的是, “ 唯注册保护论”对我国商标保护理论和实践的消极影响仍然客观存在,侵犯未注册商标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有识之士早已大声疾呼要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本文通过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理论的研究和比较法上的探讨,试图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再作鼓与呼。

  一、未注册商标也应进行保护

  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来说,应当保护未注册商标。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注册商标,尤其是已经建立了一定商誉的未注册商标,本身就是经营者的一项无形资产,代表了经营者的形象,是经营者赖以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和服务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桥梁,凝结了经营者的智慧和资金投入,能给经营者带来持续的经济回报,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理应受到他人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将已经建立起一定声誉的未注册商标作为一项民事权益进行保护,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如英国普通法认为,凝结在商标之上的商业信誉是企业的一项权益,商标所有人在这种权益因他人侵犯而遭受损害之时可以提出“ 仿冒”之诉进行救济。美国的一些判例甚至认为,既然在一定地域一定商品类别上,商标所有人对商标有独占使用权,那么商标权可以被视为一种“ 受到限定的财产权" 。

  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上来说,应当保护未注册商标。商标是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止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商标保护的本意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应当由消费者出面主张权利,与被仿冒商标的所有人无关。只不过如果每件纠纷都由消费者本人来寻求救济的话,成本太高,而且消费者只能在受骗上当后寻求事后的救济。而由商标所有人代位来制止商标仿冒者继续仿冒则往往可以毕其功一役,防止更多的消费者受到混淆,经营者出于维护其信誉目的也有此积极性。因此这些学者认为,商标所有人获得保护其商誉的途径只是“ 保护公众利益的一个直接的副产品” 。

  从商标的功能上说,一般认为,商标主要有三个功能: ( 1) 标示来源;( 2)保证质量; ( 3)推销和宣传。也有的学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标文化的兴起,商标的功能已经不再局限于以上几种,著名商标用以表彰消费者身份和品位的功能正在不断扩张。 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是他们降低购买商品的搜索成本,接受广告宣传获取产品质量信息以及在所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追责的最直接的桥梁,也是他们用以表彰自己的身份和个性的外在语言。假如已经建立了一定声誉的未注册商标仅仅因为没有及时获得注册就不能获得合理的保护,那么消费者的上述权益将无法获得可靠的保障。

  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来说,应当保护未注册商标。诚实信用原则是公民和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然的道德要求。仿冒、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甚至在抢注成功之后反过来禁止先使用人继续使用, 对先使用人的继续使用进行“ 打假”,或者要求先使用人支付高额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放任这种践踏诚实信用的行为,无疑将会打击企业进行智力投入创立自主品牌的积极性。

  从维护公平的原则来说,应当保护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一个优势在于它在全国的范围内有效。在以在先申请为商标权取得原则的国家,商标权归在先申请者所有,并且注册人可以凭借注册商标禁止他人包括先使用人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对于进行了大量投入使商标具有了一定声誉的先使用人或者不知道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在后善意使用人来说,如果因为他人在先申请并获得注册,自己的投入和心血就瞬间化为乌有,连在自己已经长期持续使用的地域内也不能继续使用,那将是极不公平的。有人认为,既然先使用人没有积极寻求注册,就应当承担他人抢先注册并禁止其继续使用的风险,这是实行注册原则的必要代价。但是对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来说,这种全有或者全无的代价是否过高?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在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同时在一定限度内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合理性和重要性,如日本《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善意的在先使用者对其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为消费者广为知晓的商标,拥有在原来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意大利商标法第九条规定,非驰名商标或仅具地方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由他人在先使用的,该他人应有权继续使用商标,也有权在广告上使用商标,但须在同一地域,并不与商标注册相抵触。美国的商标法和普通法从衡平的原则出发,认为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已经不可争议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提出“ 限制区域”抗辩寻求并存使用,或者要求获得并存注册。英国1938 年《商标法》第七条也有“ 既得权利保留”的规定 。

  从历史发展、现实需要和国际法的角度上来看,也应当保护未注册商标。商标产生的历史几乎和人类社会商品经济产生的历史一样久远,人类学家在中东等地区曾经发现几千年前工匠们已经在自己制作的用于交换的器物上刻上了自己的标记。而商标的注册和未注册之分却出现在不久之前,至多也就追溯到一个半世纪前法国颁布的第一部《注册商标法》。在注册制度产生之前的漫长岁月里,如果有对商标的法律保护,那也一定都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从历史的角度看,以注册商标的保护来完全替代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不完整的。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未注册商标仍然有存在的必要和优势。一方面,一些小企业和经营者多是根据市场行情生产一些紧俏的商品,随时可能调整产品的种类,使用未注册商标可以适应生产的灵活性,大量注册随时可能弃置不用的商标则成本太高时间上也太慢;一些企业在主商品上使用主品牌的同时,也经常需要使用一些未注册的商标来推销新产品和外围产品,待经营成熟之后再进行注册。另一方面,一些因缺乏显著性而暂时不能获得注册的商标只能先以未注册商标的形式逐步建立后天的显著性;一些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元素组成的标记,如单一颜色标志、活动影像、声音和嗅觉标记,只能以未注册商标的形式发挥区分商标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注册的原则,未注册商标大量存在,数量远远超过注册商标,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保护未注册商标,尤其是保护知名度较高的未注册商标也符合国际法的精神。《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要求成员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这里的驰名商标并没有注册和非注册之分。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理应负有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国际责任。

  二、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条件的

  前面分析了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我们欣喜地看到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但在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程度问题上,尚存在着一些分歧。有人认为对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的保护应当绝对等同,也有人认为当有所区别。笔者赞成后一种意见,认为不是所有的未注册商标都能获得保护,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时间和地域效力范围也应当与注册商标有所不同,以体现注册商标的优势,鼓励商标注册。

  商标保护的原则是禁止混淆,也就是防止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当然也必须以防止混淆为基础和界限。所谓基础,就是指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也就是说相关公众已经将该商标与特定的来源之间建立了联系。仅仅在先使用但没有建立起上述联系的未注册商标不会因为他人的使用和注册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该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也就没有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基础( 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除外)。简而言之,也就是保护未注册商标有商业信誉的门槛。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 驰名” 的要求和第三十一条关于“ 具有一定影响”的要求,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关于“ 知名”商品的“ 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要求等都体现了保护未注册商标需要有知名度基础。

  所谓界限,就是指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只能局限于相关公众已经建立联系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地域范围内,在前述类别及地域范围之外,相关公众一般不会产生混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的条件除了“ 具有一定影响之外”,同时还要求申请注册人是“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这里的“ 不正当手段”主要是指恶意,恶意主要体现为申请注册人是否明知或应知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在先使用人和在先申请人是否处于同一地域是考察是否明知或应知的重要因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标的特有称的保护也是有行业性和地域性的。日本《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善意在先使用人的保护仅止于原来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之内。美国虽然实行使用在先原则,禁止在后使用人注册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 ,要求申请人作出其为首先使用人的声明,但在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并且不可争议的情况下,在先使用人只能限定在原先的地域范围内继续使用。

  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除有商业信誉、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地域要求之外,从稳定商标权的要求上来看,也应当设一定的期限。在阻止他人抢注方面,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救济期限是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0天的异议期及注册日之后的五年( 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不受五年期限限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受到他人侵害的,如果侵害一直持续,知名商品的所有人可以随时提起诉讼,如果已经停止,则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在普通法系国家的原告提出仿冒之诉时,还必须证明原告的商誉受到了现实的损害或者可能遭受损害。

  与未注册商标不同,注册商标所有人要求法律保护时不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建立了何种程度的商誉( 将注册的效力视为推定通知的美国亦同),不需要举证自己在何种地域范围内建立了商誉,也无需证明自己的商誉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举证责任较轻。这种差异性的存在是合理的,否则注册制度的存在就失去了必要性,鼓励注册的立法导向也无从实现。

  三、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及与其他国家相关制度之比较

  我国目前在未注册商标保护方面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

  1、《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主要是围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展开的,涉及未注册商标的规定不多,且许多是管理性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义务性要求。如: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等。但《商标法》中也有一些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还是围绕加强注册商标的质量设置的,但它们在实践中已经成为制止抢注行为、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依据,相当程度上遏制了威胁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抢注之风。这些规定是:第十三条第一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是《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要求在国内法上的体现。目前,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认定了“ 中化”、“ 惠尔康”及“ 小肥羊”等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虽然引起了一些争论,但总的来既保护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应有的权利,又促进了对于“ 商标的根本精髓在于保护合法使用 ”这一观点的认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三十一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未成为驰名商标的未注册商标,在制止抢注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是《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在国内法上的体现,是针对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这一恶意比较明显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制定的,对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没有要求,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未经使用但已经选定的商标也可以依此条进行保护。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其他单位和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该款规定,目前存在两种理解。

  一种认为该款纯粹是一个程序性的条款,其中的“ 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已经在诸如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此处的重点不是强调在上述条款之外还存在其它的“ 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而是强调撤销注册商标的程序和主管机关。理由是法律条款的设置是有一定逻辑的,一般不会将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在同一条予以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款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可以作为商标审查及审理的实体条款予以适用。持后一种意见的人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范围问题上又分为“ 狭义”和“ 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理解主要是指商标当事人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广义” 的理解则认为除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之外,一切明知或应知是他人商标而进行抢注行为除法律已经单独予以规定的之外也都属于该款调整的范围之内。广义的理解虽然有扩大解释之嫌,但对于打击目前中国相当范围内存在的违反诚实信用但又未在其他条款中具体体现的不正当行为来说,不啻是一剂猛药,因此也开始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和认同。在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专家咨询会上,与会的专家大部分认为该款可以作为处理商标确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据。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逐渐将该款适用到商标确权案件的审理当中。当然该款的适用还有一些理论性的问题需要探讨,如该款能否适用于跨类保护,是否要求在中国大陆有商业使用,当事人依此款请求评审是否有期限要求等等。

  2、《反不正当竞争法》

  普通法系国家当事人一般通过普通法上的仿冒之诉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没有关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明确规定,但一些条款也体现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有:

  第五条第二项: 经营者不得⋯⋯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于名称、包装和装潢都是可视性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元素,而且“ 特有”意味着这些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区别性,所以一般认为,这里的“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指的主要就是未注册商标。

以人为本 狠抓建设
努力提升检察文化品位

王维新

岐山地处八百里秦川西部,是古炎帝生息、周室肇基之地。在这片人杰地灵的土地上,活跃着一支忠于职守、作风过硬、积极奋进的检察队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岐山县检察院干警主要来自军转干部、大专以下其他专业学生分配、外行业调入等渠道,干警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造成少数干警进取心不强;队伍文化和知识结构不合理,组织管理方式单一,部分干警办案水平不高等问题,这严重制约了全院整体工作的全面提升。针对这一现状,自2003年起,该院组织开展了“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以及检察文化建设等多项活动,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人文建设工作来抓,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该院的文化品位大步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干警的执法水平均有了明显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长足发展。2005年,被陕西省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并记集体二等功,被宝鸡市委、市政府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驻看守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二级规范化检察室”。2006年,被省检察院评为先进基层检察院,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市级平安单位、市级卫生单位。每年有多项业务和专项工作受到市检察院和县委、县政府表彰和通报表扬。
那么,该院是如何在文化建设的道路上迈出了一条具有自我特色的新路子的?且看:

学习教育炼素质
提起岐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学习型检察院创建活动,全市检察系统无不交口称赞。该院不断创新学习理念,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班子、学习型干警,在全体干警中大兴学习之风,通过不断学习带动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
一是着眼长远,树立全新学习理念。通过学习讨论,积极引导干警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生存与发展理念、工学互动理念、创新学习理念四个全新的学习理念,使干警端正了思想,深刻认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学习更加积极主动,富有激情。二是领导带头,上下互动齐心学习。党组一班人率先垂范,坚持“三个带头”,即带头落实责任、带头学习调研、带头交流学习体会,努力为全体干警做表率。三是建立学习制度机制、学习激励机制、学习网络机制、学习考评机制四项机制,为学习活动提供坚实保障。四是通过创新学习形式、搭建学习平台、构建学习网络等方式,构筑高效的学习体系。该院先后邀请省检察院《陕西检察》编辑、社会名人、县人大、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的同志给干警做《监督法》、《治安处罚法》等辅导20多场次,邀请市院学习型先进典型人物来院作报告,有效激发了干警的学习热情,促进了活动深入开展。该院每年召开2次检察专题理论研讨会,广泛开展参谋型、实用型、方向型调研,提高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指导检察实际工作。其中与县教育体育局联办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与县法院联办的“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检察文化建设”等专题研讨会效果显著,引起较大的社会震动。干警每年在各类媒体发表调研论文20多篇,在《陕西日报》、《陕西检察》、《西部法制报》、《宝鸡检察》等各种刊物发表稿件100多篇。

法律监督树检威
该院一直把加强诉讼监督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着力点,在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等方面,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引导干警更新执法理念。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积极推行不捕、不诉案件答疑说理制度,制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说理规定》规定,针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案件处理的疑问,耐心做好法律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2006年该院成功调解了周某交通肇事案和韩某交通肇事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使得双方的矛盾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得到了的化解,受害人得到及时治疗,家属得到赔偿,犯罪嫌疑人也最终被法院从轻判决。
结合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自侦部门认真开展侦查能力建设年活动,在全省率先建成规范化办案工作区并投入使用。办案中进一步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具体做到两个“三合一”即收集证据做到证言、书证、供述相互印证,固定口供做到供述、自述、审讯录象相互统一。2006年6月,该院立案侦查了原陕汽集团汉德公司桥装配厂厂长李某贪污一案。在讯问过程中,全面采用办案工作区现代化设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固定了证据,立案3天后就全案告破,22天后就移送起诉,做到了快、准、稳。法院依法对李某做出有罪判决。
该院及时总结预防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制定了“侦、控、防联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细则、“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及时补充行贿犯罪档案。制作30多个版面,定期在县城及各大乡镇主要街区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漫画展。2007年4月,结合全国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该院与县卫生系统联合开展了“廉洁从医,拒绝红包”大型倡议签名活动,这对于净化卫生行业风气,防止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院还积极参与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期深入包抓点开展法制宣传、分析治安形势,排查矛盾纠纷,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2006年4月间,院领导亲自带队组成法制宣讲小分队,深入全县的9所学校给12000多名学生作了法制辅导,他们还深入县城较大的社区,组织检察官在社区开展了“三个一”活动,即办一个法律宣传栏,设一个法律服务点,讲一次法制课,并公布了检察院的法律咨询电话。通过宣讲法制课、提供法律咨询、散发宣传资料、开设宣传专栏等形式,有效的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

规范执法换新颜
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执法“落实年”和“提升年”活动,该院积极在规范执法上下功夫。干警和部门逐层进行自查、互差、上下帮查;外出走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和建议,归纳梳理,制定措施,逐一答复;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联席会议,寻找业务工作终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深入民营企业调研、座谈,制定检察工作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具体措施,民营企业反响特别好;选择典型案例,开展案件评析活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促进办案。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管案件,规范了办案流程图19项,修订完善各项制度46项,严格办案工作程序,认真整改提高,使干警的执法理念不断更新,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为了强化干警廉政教育,该院更新政治工作方法,把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密切关注干警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筑起单位、家庭和社会三道防腐线,提高干警自我约束、清正廉洁的自觉性。组织干警到监狱、火葬厂、烈士陵园等地进行“三观”教育,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从而净化干警心灵。
该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增强人大意识。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对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批评认真负责办理,及时答复,进一步规范了接受人大监督的程序、措施和途径。2003年以来,走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0余人次,征求意见和建议140多条,经过梳理归纳,制定措施予以处理,做到件件有答复。2007年3月份,县人大代表京当乡村民霍某向该院反映他对县公安机关处理自己四头黄牛被盗一案持有疑义。该院及时组织人员赴周至等地,费尽周折询问数名相关当事人后,得到一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宝鸡警方抓获的线索,通过全市检察统计系统的查询,找到了这名犯罪嫌疑人,经过突审,这名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犯罪事实,并交待了其他的同案犯,使全案告破。公安机关根据该院提供的线索抓捕了其他罪犯。此案的成功办理赢得的良好的社会反响。

“两房”建设创佳绩
三年前,针对办公、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一直相对滞后的状况,领导班子及时成立了基建领导小组,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解决建设的立项、土地征用、资金落实等问题。在前期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完成大楼建设任务,全院上下一心,干警纷纷慷慨解囊,向大楼建设自筹借款20多万元,保证了大楼的顺利施工。
2005年11月份,该院顺利搬入了建筑面积3460平方米,投资460余万元的新办公大楼。新大楼还配套建成局域网,开通了检察专线网和互联网,完成了检察机关“一网五库两类应用和一个门户”建设,安装了检察机关三级机要通道系统和配套设备,并在门庭安装了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使该院的办公、办案条件大大改善。2006年完成了检察附属楼建设,建立了职工食堂、干警临休室,乒乓球室、篮球场、羽毛球场等生活娱乐设施,装修了多功能厅。建成了电子阅览室,配备了5台电脑,为干警查询资料和进行网络学习提供了便利。安装了审讯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在全省率先完成了规范化办案工作区建设,保证了办案安全,提高了办案质量。增加电脑50多台,达到人手一台电脑,安装了检察业务动态管理和信息发布系统,并投入使用,推广网上无纸化办公,形成了科技含量较高的办公格局。成功申报了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市级文明机关、市级平安单位。全院固定资产由2003年的64.1万元增加到目前的642.61万元,增长了9倍多,在科技强检的路上迈出一大步。

检察文化铸辉煌
新一届领导班子坚持“规范与创新”的总体工作思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审时度势,充分利用本院得天独厚的条件,选择了以检察文化建设作为煅造了一支检察生力军、引领事业创新和发展的切入点。研究制定了该院《检察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具体安排了院里检察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方法措施以及预期目标。依此,该院开展了一系列文化活动,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建设道德文化,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培养检察人员特有的职业品性和职业操守。实行每天早晨上班前全体人员做广播体操,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坚持开展升国旗唱国歌活动,激发干警的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情怀。通过组织干警参加植树、志愿者、捐助、献血等公益活动,提升干警道德情操;通过文艺联欢、书画摄影展、联谊球赛、演讲、知识竞赛、歌咏、朗诵等各类文体活动,提高干警文化品位,潜移默化地激励干警的进取心。
二是建设培训文化,提高执法水平。把学习教育培训作为提高干警素质的重要途径。积极探索检察教育培训发展规律,聘请高层次的专家教授授课,运用互动式、启发式教学方法及网络、远程教育等现代教学手段,组织干警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增强教育培训效果。注意发现、挖掘、培养不同侧面的先进典型,并大力宣传推广,营造起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浓厚氛围,推动争先创优活动深入开展。
三是建设宣传文化,树立检察形象。我们积极研讨工作中的焦点,宣传工作中的亮点,利用新闻媒体等阵地宣传检察。建立宣传联络员制度,各科局室确定1至2名宣传联络员,及时向宣传部门报送案件素材、大要案简报等,形成人人动手,全院合作的工作局面,更好的把我院好的做法、先进事例、优秀检察官的事迹等宣传出去。由院领导分头带队,成立了6个检察官宣讲团,通过讲课、座谈、问卷调查、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学校、农村、企业、社区、机关进行针对性的法制宣传。
四是建设环境文化,改善工作环境。我们原有基础上更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给新进干警配齐了计算机,开辟了健身房、活动室等。还把环境绿化美化纳入建设的整体规划,积极筹措绿化资金15万元,新建草坪、花园、花坛、检察文化墙,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文化标语、名言警句 ,为干警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给办公场所添置盆花,庭院容貌整洁美观,绿化面积1370平方米,绿化覆盖率32%,达到园林式单位的绿化要求。机关整洁优美,干警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工作动力大增。
五是建设关爱文化,凝聚干警人心。院党组坚持用真情温暖人,用真心激励人,落实从优待检(警)规定,坚持做到“六必看”、“六必谈”,即在干警生日、生病、生活困难、结婚、亲人去世、子女婚庆时登门看望;在干警思想波动、工作岗位变动、工作出现失误、家庭出现变故、评先晋级落榜、与同志发生矛盾时开展谈心,沟通和交流,形成了团队精神,提高了工作效能。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拨出专款为全体干警检查身体。院党组对干警的真心关爱,换来了干警对全院建设的真情回报。
对于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来说,检察文化建设的提出并非偶然,正是他们一步步孜孜奋斗,披荆斩棘,开创新思路,推出新举措,打造自己的亮点,形成自己的“品牌”,才有了今天总体水平的跨越式发展。我们相信,在新一届领导班子带领下,岐山县人民检察院将会在文化建设的道路上再铸辉煌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