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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23:53: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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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改外资[2007]25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外汇管理分局:
为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积极防范和化解处置过程出现的外债风险,促进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机构对外负债,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要参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的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并纳入外债管理。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我国外债结构、国际收支状况、国内不良债权规模和处置市场发展情况,对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形成的外债进行管理。
三、从事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对外转让不良债权计划,包括现有不良债权基本情况、下一年度拟对外转让债权及拟转让债权回收情况预测。
四、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和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有关规定,境内金融机构转让不良债权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转让行为发生前,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应在省级及省级以上经济类或综合类新闻媒体发布明确的处置公告,原则上所有转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等公开方式并采取境外投资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形式进行交易。
五、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不得含有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的债权,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对外转让的债权。
六、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境外投资者不得恶意对外披露和做出有损于我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追索债务。
七、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外转让债权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一式三份),同时抄报财政部、银监会。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的不良资产情况(账面本金、利息总额,地域分布);
(二)对外转让协议;
(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处置公告复印件;
(四)境外投资者经认证的企业注册证明,境外投资者的有关书面承诺和境外投资者资信业绩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形式购买不良债权,不能充分证明境外投资者资信业绩状况的,要提供控股母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公证机构对转让过程出具的公证书(不良债权简况,转让方式,参与转让的主要境内外投资者,相关报价);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它材料。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如认为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经告知后境内金融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完整备案材料,或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向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完整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出具备案确认书。
九、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确认书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转让涉及汇兑问题的相关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确认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出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到指定外汇管理分局办理收入结汇手续,受让不良债权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机构到指定外汇管理分局办理不良债权转让备案登记手续。
十、以境外投资方式处置不良债权项目,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十一、境外投资者和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确认和办理债权转让备案登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撤销对该项备案确认和对外债权转让备案登记。
十二、境外投资者恶意对外披露和做出有损于我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不良债权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从事其它严重违反本《通知》规定活动的,经查实,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禁止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不良债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与祖国内地不良债权处置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四、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其它规定与有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五、上述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一日


商业部关于银行结算办法改变后粮油调拨结算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银行结算办法改变后粮油调拨结算问题的通知

1989年7月19日,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后,各地粮食部门纷纷询问系统内计划粮油的调拨结算应采取哪种结算方式。现根据有关规定及各地意见,对粮油调拨结算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新的《银行结算办法》,是对现行结算制度的一项改革。各地粮食企业必须尽快熟悉掌握,准确地运用结算办法进行结算,并根据不同的粮油调拨及交易形式,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提高结算质量。
二、鉴于当前我国粮油调拨主要以计划调拨为主,调多少,调什么品种,调给谁,由谁调,均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企业没有主动权。因此,从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银行取消托收承付的结算办法后,对粮食系统内部的平价粮油调拨(包括兑换和进出口)、计划内议价粮食调拨(即议转平)及其他由中央安排的专项粮油调拨的结算,主要应采取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以保证完成国家粮油的调拨任务。
三、系统内部计划外议价交易的粮油,销货单位要根据粮油的销售情况及对方的信用程度,确定相应的结算方式,或由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议定。可以采取委托收款,也可以用“汇票”及其他结算方式。
四、为了防止货款拖欠,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对系统外均应采取“先款后货”的交易方式,即由购货方先将款汇给销货方,或持“汇票”购买粮油。
五、粮食企业要严格遵守结算纪律,认真做好粮油结算工作,自觉遵守粮油调拨的正常秩序。付款方要遵守信用,不得无理拒付货款和任意拖欠货款,如有发生,给收款方确实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的,其损失由无理付货款或任意拖欠货款的付款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款支付或需延期付款的,要主动向收款方商定具体付款时间,并向收款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各级财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对结算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国家粮油调拨任务的顺利完成和企业资金的安全使用。
六、商业部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三日发出的部发(89)财字第20号《关于银行结算办法改变后粮油调拨结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司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意,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处置办法》、《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现场督导工作。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的规定和安全监管总局领导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实施跟踪,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实施现场督导。具体意见如下:

  一、事故跟踪

  (一)事故跟踪范围

  ⒈危险化学品事故跟踪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和医药、化工行业的从业单位发生下列事故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应指派专人跟踪事故情况。

  (1)国务院领导、安全监管总局领导作出批示的事故。

  (2)涉险人数50人以上的事故。

  (3)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

  (4)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一次死亡3-5人的事故。

  (6)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所属生产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

  ⒉烟花爆竹事故跟踪范围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事故时,危化司应指派专人跟踪事故情况。

  (1)国务院领导、安全监管总局领导作出批示的事故。

  (2)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3) 一次死亡3-5人的事故。

  (二)跟踪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废弃处置的从业单位和化工、医药行业的生产单位发生事故跟踪主要内容见表1。

  2.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从业单位发生事故跟踪主要内容见表2。

  3.危险化学运输环节从业单位发生事故跟踪主要内容见表3。

  4.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从业单位发生事故跟踪主要内容见表4。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从业单位发生事故跟踪的主要内容见表5。

  (三)跟踪方式

  通过电话,与地方有关人员保持联系和沟通,或以司函方式要求地方报送相关情况。

  二、事故现场的督导

  (一)下列事故派员到事故现场

  1.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医药、化工行业的从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一次受伤20人以上(含20人)和涉险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所属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危险化学品事故。

  2. 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3. 紧急疏散人员1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督导内容

  1.核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基本情况,准确的伤亡人数、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参照跟踪主要内容,了解事故初步原因、性质,事故单位情况。

  3.事故调查组组成情况及开展事故调查情况。

  4.向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除外)。

  表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废弃处置环节(化工、医药)事故跟踪督导情况报告单

表2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事故跟踪督导情况报告单

表3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事故跟踪督导情况报告单

表4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事故跟踪督导情况报告单

表5 烟花爆竹事故跟踪督导情况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