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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对散装水泥发展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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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对散装水泥发展提出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


发改委、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对散装水泥发展提出意见

【按语】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该文件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二是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大中型城市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条件成熟的地区应限制现场搅拌砂浆。三是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从2005年40%提高到70%,水泥散装率达到60%。

  附: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质量监督检验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
              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6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委)、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质监局、环保局:

  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原材料。近年来,我国水泥工业发展很快,但存在总量过剩、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推进结构调整是“十一五”期间水泥工业重大而艰巨的任务。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及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精神,结合当前水泥工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原材料。“十五”期间,我国水泥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05年水泥产量10.6亿吨,五年平均增速为12%。新型干法水泥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占全部水泥比重已由2000年不足12%提高到40%。大型企业集团迅速成长,产业集中度日益提高。水泥技术和装备成套出口快速增长,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已达20%以上。据测算,“十五”期间,由于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减少粉尘排放500多万吨,水泥工业年消纳工业废渣已超过2亿吨,占工业废渣总利用量一半以上。

  我国水泥工业虽然发展很快,但仍然存在总量过剩、结构不合理的矛盾;行业整体经营粗放,资源、能源消耗高,综合利用水平低;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落后生产能力比重大,产品质量档次低;在行业准入和建筑市场使用方面技术法规不够完善等。为加快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引导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精神,现就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总量控制,依靠发展促调整,通过调整促提高。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现水泥工业由大变强和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目标:2010年水泥预期产量12.5亿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比重提高到70%,水泥散装率达到60%;累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5亿吨。企业平均生产规模由2005年的20万吨提高到40万吨左右,企业户数减少到3500家左右。水泥产量前10位企业的生产规模达到3000万吨以上,生产集中度提高到30%;前50位企业生产集中度提高到50%以上。新型干法水泥吨熟料热耗由130kg下降到110kg标准煤,采用余热发电生产线达40%,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下降25%。粉尘排放量大幅度减少,工业废渣(含粉煤灰、高炉矿渣等)年利用量2.5亿吨以上。石灰石资源利用率由60%提高到80%。

  二、加强总量控制,实施分类指导

  各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十一五”规划编制好本地区水泥发展专项规划。新上项目(包括熟料基地、水泥厂、粉磨站)必须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状况和交通运输条件,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泥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作为水泥项目的核准依据。
  继续支持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对水泥产能增长过快、新型干法水泥比例已经较高的地区,发展速度要予以适度控制;对落后产能比重较大的地区,鼓励上大压小,扶优汰劣。
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凡违背政策规定继续审批此类项目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建设的项目,要坚决依法拆除。

  三、制定和完善政策,严格市场准入

  (一)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开展无证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水泥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新标准重新修订水泥生产许可证发放细则,对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发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二)制定水泥熟料国家标准,提高水泥熟料强度允许的最低等级,提升水泥质量。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水泥实物用量不增或少增,以减少对能源、资源的消耗。
  (三)完善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和规范,提高建设、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依据不同工程的需求选择水泥类型和品种。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推广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提高建筑物使用年限。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大中型城市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条件成熟的地区应限制现场搅拌砂浆,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四)抓紧做好现有生产线2006年7月1日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准备工作,加快实施对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和管理。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完善现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中有关水泥利废税收优惠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进一步建立科学严格的资格认定方法、程序和管理机制,使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落到实处。
  (六)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四、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抓住当前水泥市场总量供大于求的有利时机,采取上大关小、补贴及赎买等多种方式,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改善环境质量,缓解能源、资源压力。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地区拆除水泥立窑的补贴。

  五、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加快提高产业集中度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水泥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提高生产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选择10家国家重点支持和30家地方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其在区域市场的调控能力(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对重点支持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贷款投放上,优先给予支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水泥税收政策,停止对落后工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水泥生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禁止对小水泥企业包税和随意减免税。

  六、鼓励水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鼓励日产2000吨以上大型水泥设备出口,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银行积极提供必要的出口信贷支持;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走出国门开展水泥建设工程总承包和直接投资办厂,使我国水泥工业由产品输出向资本、装备、技术、管理、服务等配套输出的国际化经营方向发展。
为确保出口水泥质量,维护水泥出口市场秩序,国家将建立出口水泥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制度。

  七、加强水泥矿山资源管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加强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建设项目审批。统筹考虑资源配置的均衡,鼓励采用先进开采技术,合理开发利用石灰石资源,制定和完善在石灰石矿山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尾矿资源利用、开采后的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方面的政策规定。
  抓紧研究制定鼓励水泥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处理工业、城市垃圾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大型高效粉磨系统、低热值燃料应用、低温余热发电、城市垃圾处理、工业废渣及可燃废弃物的应用、新型绿色水泥基材料等研究,将“可燃废弃物在水泥生产过程中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置技术及设备”等研究项目列为国家专项重点研究攻关课题,加大科研及开发投入力度,建设示范线,力争在技术开发和应用方面有所突破。在充分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标准体系,引导水泥工业科学、合理利用和处理废弃物。

  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各地在制定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和新上项目审批时,要充分听取当地水泥行业协会的意见。协会要主动做好市场信息服务,加强水泥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引导企业投资决策。要积极推广先进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指导和帮助企业改进管理,挖潜降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要利用行业协会的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促进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贵州省铁矿石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铁矿石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了加快发展省内钢铁工业,确保地方钢铁企业用矿,促进地方乡镇群采铁矿的发展,对全省国营、乡镇集体、个体铁矿石的产、供、销、运实行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建立贵州省铁矿石管理联合办公室
(一)贵州省矿石管理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由省经委、省乡镇企业局、省冶金工业厅、水城钢铁公司派人组成。省经委一名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省乡镇企业局、省冶金工业厅、水城钢铁公司各一名业务主管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以上单位协商抽调。
(二)联合办公室的任务:
1.组织制定全省国营、乡镇集体、个体采掘铁矿石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销售计划;
2.归口管理国营、乡镇集体、个体群采铁矿石铁路运输申报计划;
3.统筹协调国营、乡镇集体、个体群采铁矿的发展和产、供、销衔接中的有关问题。
(三)联合办公室设在水钢驻筑办事处(贵阳市青云路8号)。
三、铁矿石生产
(一)实行有证开采。国营铁矿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实行凭证开采;乡镇集体、个体采矿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暂行管理办法》,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的矿管机关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发证,方可进行开采。
(二)铁矿石年度生产、销售、运输计划统一由联合办公室统筹安排;省冶金矿产公司和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三)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采矿技术政策和规定安全生产,合理利用资源。严禁乱采、滥挖、破坏国家资源。
(四)我省当前大量开采的褐铁矿和红铁矿均属难选矿种,采富弃贫现象严重,为积极鼓励与扶持发展选矿,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满足钢铁企业对优质铁矿石的需要,凡采用手选、机选、焙烧等办法提高贫矿品位的,可按省政府扶持发展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四、铁矿石经营管理与运输
(一)国营矿山生产的铁矿石,统一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归口管理;乡镇集体、个体矿山生产的铁矿石,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归口管理。
(二)为了做好省内铁矿石优先保证水钢和地方小高炉用矿的平衡衔接工作,每年由联合办公室牵头,由省冶金矿产公司主办,召开一次下年度省内铁矿石秋季订货会;然后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主办召开一次下年度出省铁矿石冬季订货会。
(三)凡签订供货合同,供需双方必需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现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联合办公室有权协调和监督。
(四)为有利于保护省内铁矿石资源,促进我省群采地矿的发展,特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1.实行供应铁矿石回供钢材的办法。凡供应水钢的群采铁矿石,按实际供应铁矿石量的0.5%回供钢材。其中属省分成生铁部分,由省计委列入年底钢材分配计划下达专项指标回供,具体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办理,属水钢超产生铁所属铁矿石应回供钢材,由水钢自行回供;凡出省铁
矿石,按供应铁矿石量的2%由用矿单位负责回供钢材。用矿单位不能回供钢材的,一律按钢材价差进行回补,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办理。以上三部分回供钢材必须主要用于扶持群采铁矿的发展,其余部分也可支持发展乡镇企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挪用倒卖,从中渔利。具体管
理办法由联合办公室研究制定后另行下达。
2.出省铁矿石实行加收生产扶持费。其中:褐铁矿每吨加收5元,红铁矿每吨加收3元,均向用矿单位收取,属乡镇集体、个体生产的出省铁矿石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归口收取;属国营矿山出省的铁矿石,统一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归口收取。两公司收取的矿山生产扶持费如数上
交联合办公室进行统筹安排,滚动使用,用于乡镇集体、个体矿山改造。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80%,用于管理费的开支不得多于20%。
(五)我省铁矿石铁路运输计划,实行联合办公室归口管理。省经委、贵阳铁路分局凭联合办公室运输专用公章安排铁路运输计划。具体办法由联合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



1989年3月3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个字〔2009〕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具有重要意义。去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私营企业做大、做强、做活。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私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服务业私营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要通过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个体私营企业的联系,明确服务重点和方向。各地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信息资源优势,向社会发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动态信息,对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创业进行提示、预警,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确定有利的投资发展方向。

二、立足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允许股权出资,为个体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三、积极探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做好政策咨询,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的规定。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农副土特产品的商标注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实施合同帮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减少农业生产风险。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农村经纪人开展经纪、合同、商标等业务培训,指导农村经纪人提高经纪水平和服务技能,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农产品流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

四、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基础上,大力推进全国各类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动态数据库建设。各地工商机关要积极开发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服务功能,努力推动与其他部门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增强履行社会诚信责任的意识。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对中小企业标准进行科学界定和细分。要结合修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个体私营企业的特点,研究制订针对“微型企业”的扶持措施。鼓励、引导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堵疏结合、分类规范”的方针,重在指导经营者合法开展经营活动。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安排临时就业、规范摊贩经营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多措并举,大力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指导各级个私协会,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就业洽谈会、招聘见面会,通过举办“自主创业我先行”全国高校大学毕业生创业系列报告会、召开创业带就业动员会、举办座谈会、街头宣传咨询等形式现场解答疑问,通过先富带后富、“一帮一”、“一带一”等活动,积极帮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认真落实《“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引导优秀人才进入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发展。要认真贯彻促进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自主创业,为其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免费的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并严格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八、依法规范行政管理,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坚决制止“三乱”现象。加强行政指导,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预防、警示、教育”的功能。对个体私营企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的,以教育整改为主,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其经济处罚。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年检验照等方面要予以支持。严禁利用年检验照进行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搭车收费。

九、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作用,努力为个体私营企业排忧解难。要围绕“服务会员”的宗旨,通过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公益活动等多种举措开展服务,积极搭建个体私营经济与政府沟通、了解供求信息、经营管理培训、人才引进的平台。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爱国敬业、诚实劳动、依法经营、乐于奉献”。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